第五十二款:凡有人将华工带到总工所,必将带到情节报明,由工所总管将华工收管,另出收单一纸,交带来之人收领。即由该差人将此收条或解送华工之公文呈缴总局。所有带到之川费,由总局发还,必先由总局查明所开费用之账相符方准。所取之收条,工所内必开明该华工系编何号及姓名,或系逃走之人,或系满合同之人,系何主人,何处来者,由何地方官饬送总工所,并将该华工年貌等情节照式开明。
第五十三款:凡有华工送到总工所之时,由总管照式开单报明总局,总局收到报单,亦准照前款饬令缴还费用。
第五十四款:凡有华工解送总工所,由总管照章程注明各人数单内,另照定式将送到之人各情节,分别系逃走之人,系满合同之人,开列工所簿内。
第五十五款:凡有华工逃出总工所,必由总局每礼拜照定式开明清单呈报总局,由总局照所开之单,酌量应备食物若干。另由总管每礼拜将已用若干,所存若干,报明总局。
第五十六款:凡总工所内所取用各食物,必由总局总董允准,方能治办。
第五十七款:凡无论何处工所有逃走之人,由总管即时报明地方官及夏湾拿城知府及总局各处。
第五十八款:凡总工所内所存住各华工,若系因逃走获送工所者,所穿之衣与满合同之华工须有分别,该逃走之人,必得将号数注明在号衣之后。
第五十九款:凡有逃走之华工,若照第四款出雇,或照四十八款再立合同,必有总局总董之凭据,方准在工所。(www.daowen.com)
第六十款:凡此项华工交与新主人之时,必由该主人在凭据上注明:已交到。至逃走之华工出雇之时,所立之合同应写两张,由该新主人画押,该主人存留一张。
第六十一款:凡有逃走之华工过十一个月之期再立合同,应遵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及一千八百七十二年章程,必照样写四张由主人画押。
第六十二款:凡有总工所内所存各项华工,或出雇,或再立合同,必由该新主人将该工人带到做工处之地方官,以便遵照一千八百六十年之谕旨及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章程,将该工人开入人数单内,如有逃走及物故者,由主人报明地方官及总局,另由地方官查明该工系因何故而死,报明总局。如违此章,必查明或系地方官,或系主人之错,酌量罚办。
第六十三款:凡有逃走之华工出雇,必由总局除照例分填各项册籍外,必随时登记各主人每日用人若干名,或退回若干名等事注清。
第六十四款:凡有前项主人应发之工钱,若有迟延不给,必由总局将该华工带回总工所,至所欠之钱,或该主人出雇之时有先交存之款拨补,或令保人偿还。
第六十五款:凡有再进总工所之华工,编号必须照第一次入工所所编之号列入号簿。所有报明入簿各情节,必照章程办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卢文迪、陈泽宪、彭家礼合编:《中国官文书选辑》,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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