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陈兰彬集(4)》中华工再立合同

《陈兰彬集(4)》中华工再立合同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五款:凡有一千八百七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后再立合同之华工,立合同时未遵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章程,或有从前各工所已放出之华工,未先报明总局,必须交出总工所,或交作工之处地方官。

《陈兰彬集(4)》中华工再立合同

第十四款:凡有第一条已注明作满合同或不肯再立合同之华工,必须主人交与地方官。该华工之合同及一年执照,一并由主人交出。

第十五款:凡有一千八百七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后再立合同之华工,立合同时未遵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章程,或有从前各工所已放出之华工,未先报明总局,必须交出总工所,或交作工之处地方官。至将军一千八百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示内所叙出工所各人,不在此条内。

(查一千八百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出之示叙云,亦系饬令凡有总局未先允准而出工所之人,必须解回。又云,内有几人由将军格外加恩,可不必解回。)

第十六款:凡有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后来之华工,若在各地方作工未照例立合同,或未由主人照例在华工人数单内开明,必由主人出盘川解回总工所,以便照例再立合同。若查出实系逃走之人,即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章程解回原主,而所用此项无合同或逃走之华工,仍能照该章程第三十八款之意惩办。

第十七款:凡有已经再立过合同之华工,或系照自由作工,或被主人出雇作工,或由主人转与别人作工,亦由该主人出盘费解回总工所,以便遵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章程内第六十二款及七十二年之十八、三十九款,另将原主人及后用该华工之主人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之章程内二十八款、三十款罚办。

第十八款:凡有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之后所到华工,未遵照定例取得华工自由执照,亦解送总工所,以便再立合同,必先查明所到古巴之日,及如何得自由执照之情节。

第十九款:凡照前款将华工或解送总工所,或交与地方官,必一面将该华工先后各合同及一年执照,送交总局。

第二十款:凡有将华工交与地方官之时,必由该地方官十天内将该华工送交总工所,送时必由地方官赶速省费解送。所有之盘费,若照前款注明,由该主人交出,若未注明,即由总局筹发。(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款:凡有地方官不遵照前款之意,即由该处分局或分局之员报明总局后,必将该地方官掣回。

第二十二款:凡华工满原合同进总工所,其时必报明是否已有盘费,及欲领护照出口。若欲出古巴,限两个月起行。如两个月内未能呈出实在满原合同凭据,实系做满合同,除不准发护照外,即照第四款之意出雇作工。其出雇之时,一面仍查明是否实满合同,以免受屈。

第二十三款:凡照此段各款内进总工所之华工,必开明在人数单第四张,另将各人进总工所情节,每一人开单一张,并原合同及主人满工凭据粘在单内。

第二十四款:凡华工照前款之意明系作满原合同,可准其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章程再立合同。如两个月内未呈出凭据,仍照第四款出雇作工。

第二十五款:凡华工将原合同及后合同作满欲出古巴,准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将军出示领路照,以便到夏湾拿请护照出口,必由华工将原合同与满工凭据呈交总局。若该华工是住在夏湾拿城,由主人带到总局,一并将合同凭据呈缴。若无执照或无示所云保人,即不发出口护照。

(查所出之示与此款相同,只叙明保人,必须总局查看着实可靠方准。)

第二十六款:凡总工所内所存华工,如无何时到古巴确据,可禀请将军准查明系何年来,若系早到,可同前来之人,一律得利益。此项情节如尚未查明,必照此章程办理。凡遇有此等禀请查明之事,该总局毋得阻拦,不特不能阻拦,亦必设法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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