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款:凡华工在古巴,特派将军为总护华工事宜,又派各城参将为兼护华工事,又派各乡镇官亦为兼护。凡有事件,必报明参将请示遵行。
第三十二款:凡工人在衙门内控告之案,如系小事,由各城各乡镇官状师帮理,如系大事,即由本国驻扎夏湾拿城官状师帮理。
第三十三款:所派定各保护华工之官,必须认真详细巡查,实系相待该工人无不合之处,又按照合同内各款办理。该保护华工之官,凡与工人有益之法,呈明将军,以便照办。或者主人与工人有不合之处,亦由该保护官随时料理清楚,所有不合之处,若与律例有关,必由该保护官另请一员帮同转集两造,令其(将)各情节禀明,即由该保护官立时当面判定,若不合之处系属紧要,必须照各该衙门章程控告,以便照律例判定。
第三十四款:凡工人立合同,所有别人照例应得益处,若系与内各款不相符合,该工人断不能得。倘此次章程内载明,可得即准。
第三十五款:凡工人准其在古巴地方娶妻,然必得先问明主人,主人应允方准。如不允,工人可照四十二款赎身,或另寻主人,由该新主人代为赎身。
第三十六款:凡工人有妻子者,准由该工人照例照管,但不能有碍该妻子照例应作之工,及应遵之章程。
第三十七款:所有工人之子生时,如伊生母系照合同作工,其子与伊母一律相待,只过十八岁后,或伊母仍照合同作工,准其自由。又凡女人立合同作工,其时已经有子,其子如何相待,亦必须合同内载明;若未经载明如何相待,其子亦准自由。惟尚未过十二岁,其住居衣食,应出伊母之主人照给,与伊母相同。
第三十八款:所有女人照合同作工时所生之子,未准自由之时,亦由主人照给衣食,惟其子必须照年方可作之工照作。
第三十九款:凡转让工人之时,该工人已有妻子,其子未到十二岁时,该新主必须将该工人妻子一同收受。又凡工人有妻子者,主人不能令其长久分住,如其子未到十二岁,亦不能令其子母常久分住。
第四十款:凡工人若得有产业,所得产业或送、或卖与别人,均可准行。惟此项事内必须隐显全无与合同不相符之处。
第四十一款:凡工人均准照三十二款之意控告主人,如有告别人之事,主人能可代工人帮理,若主人不肯帮理,系因与所告之人有交好之处,准工人照三十二款请状师帮理。
第四十二款:凡工人若立合同时不及二十岁至二十五岁,准其将合同注销,所有二十岁以后立合同之人,做满六年合同之后,亦准注销。至各该主人,亦能及期注销该工人之合同。各该工人若欲如此注销,必先将所欠主人银若干归还,或多作工归还,或照别样归还均可。
第四十三款:凡工人不拘何时均准赎身,必须先将后开之银交给主人查收。此银一、系该工人原花本银,一、该工人所欠主人之银,或因作工耽误,或因别故欠款。一、所有工人作工已成熟手,与生手有别,应熟习之人代为估值,应照所估数目归还。一、因工人赎身之后,或难觅接手,应赔补若干。惟查绞蔗之时,同作紧要之工时,不准如此赎身。所叙紧要之工,系天主教之大日,照例不当作工,因工紧急,天主教准作,即作为紧要之工。
第四十四款:凡主人待工人刻薄,或不照合同相待,工人可到保护工人官处,由保护官将两造讯明,若实系主人之失,由该保护官饬令将合同注销。如此注销合同,不必赔该主人原本之款。注销之后,若工人或主人准在各衙门照律例控告。
第四十五款:凡准工人休息之时,并准其自己作工挣钱。如作工或在主人屋内,或在他处,若出去作工,必得主人先行答应方可。又休息时,亦准在本处闲散玩耍,惟所玩耍,亦必循守规矩,无碍地方局面。
第四十六款:凡工人照前款挣钱,或因工人有产业挣钱,准其自便使用。但无论何项生意,凡主人不愿者,不能常作。
第四十七款:凡工人产业转卖时,必先行通知主人。若主人愿买,必先卖与主人。
第四十八款:凡主人将地一方让与工人,以便工人暇时种植果菜,若未先言明如何,所出之物俱归工人。
第四十九款:若工人出做工之所,必先通知主人,请主人写给凭据,或总管之人凭据,方准出门,如无此凭据而径行出门者,必拿获送回,所有拿送费用,归主人归还。
第五十款:凡主人无论因何故,实在不能将合同内所载衣食给工人,亦准换他样衣食;惟衣食数目不能更改。若如此改换之时,工人心内不服,该工人必须去保护官处,由保护官定夺如何办法。保护官必得设法,以期两无妨碍。至紧要者,不准令工人原本利益有妨。(www.daowen.com)
第五十一款:合同内所载工人生病延医各款,无论系如何写法,主人不独请医调治,必须预备药饵,又须预备医生所指定食物。
第五十二款:凡工人除天主教大日之外,必每日照合同内载,作工若干时。所指大日,虽系天主教之大日,若该教准人作工,工人仍须照常作工。
第五十三款:凡主人无论何时,无论合同如何写法,扯算每天不能令工人作工过六时。
第五十四款:凡合同开明主人能照第六款第六条,每日作工加减一天内,至多不能过十五点钟。再凡有工人,必须或日或夜,连歇三时,若合同内未开明每日工可加减,主人必定遵照合同内所定工时。
第五十五款:若合同内未开明工人应作何工,不应作何工,工人必定听主人吩咐,无论何工照作。如果合同开明应作何项,及不应作何项,若主人所定做之工与合同不符,准其不作。所有工人,若合同内未开不准租与别人,亦准由主人租与别人,惟租与别人后,代租主应做之事,亦必与合同相符。
第五十六款:凡工人生病,不能令其作工,必须医生言明,实系病好,方可令其作工。
第五十七款:凡主人发工钱之事,必照合同内指明何项,遵照发给,或合同内有别项相涉工钱之款,亦当遵办。
第五十八款:凡工人生病,若所生之病系因主人之失,或病须主人预防,而主人未经预防,以致生病,工钱照给。或病系别故,与主人无关,若合同内未开明照常发给工钱,即不发给。
第五十九款:凡工人生病,所生之病系该工人自取之咎,工钱一概不发。至合同内开明凡有病照发,亦与此项自取者无涉。
第六十款:凡定工人病症系因何而得者,以便遵照以上各款,由各处常请之医生看视定见。如无常请医生,必须主人转请一医定夺。若工人以医生所定不公,可请保护官另派两医验看,一归官派,一归主人专请,此两医生所定作为凭据。若两医意见不合,由保护官添派一人,此一人即可为凭。
第六十一款:凡工人因自己错误,在当作工时停歇,必须按照合同作完时补作。似此补作与照例惩办该工人亦不相涉。
第六十二款:凡各主人必须日日记帐,每工人作工若干时,得钱若干,以便不拘何时,能知或主人应欠工人之款,或工人有欠主人之款,或合同满后应补工若干。
第六十三款:此项帐目必须每月底算清,存欠若(干)款须告工人,以便由该工人看视,有不对之处,随时说明。或者主人不肯更改,准工人到保护官处禀知。
第六十四款:查此项章程第六款第八条叙明,各合同应注明工人在何处作工,应遵该处规矩。至此次章程别款,亦系此意。惟所指之规矩,断不能与合同内或此次章程内不相符合。
第六十五款:凡工人逃走时,必由主人报明地方官,以便设法拿获送回。所有费用,先由主人补还,后准主人在工钱内扣回。
第六十六款:凡由主人必须设法将天主教内各道理讲说与工人听,只准如此讲解劝戒,若工人自己愿入教,由主人知会该处教师,以便教时查照遵办。
第六十七款:凡有工人受自由之人,或在别处主人所用作工中国人之害,所受之害按律例所不能惩治者,主人须查明,若真系受屈,必设法劝该各人公平赔补,如不允,必由该主人或禀明地方官,或转托官状师代禀。
第六十八款:凡有带工人到古巴及在古巴用该工人之人,若不遵照第一二段章程,由将军酌量罚银若干。除罚银外,若照律仍有惩办之条,亦即遵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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