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若将中国工人带进古巴,必须遵照后开章程办理。
第二款:凡有人带中国人进古巴,必先在古巴派定董事一人,此人必有田地,素行端正之人,或者商人,所有公司不准派充董事。查夏湾虽已设立公司,照章能由中国带人来古巴,亦必须另派董事。
第三款:凡有违此次章程之处,俱惟该董事是问。惟装华人各该船船主、大伙等亦有专责,断不能以已经责成董事,而船主、大伙置身事外。
第四款:凡雇船装华人到古巴,必先由董事将船名、吨数及水手数目、船主姓名及欲装若干人,须逐一报明将军,由将军将此项情节刻在夏湾拿官报内,一面速即奏明本国。
第五款:凡在中国与工人或立合同时,或送到船之时,必随处与驻扎中国之日国领事官会同管理,或与该领事官之代理人料理,必由该领事官等查明,系遵照章程办理,是乃领事官专责。
第六款:所有各合同应注明各款:一、合同工人系男、女、年岁、籍贯;一、合同系何年所立;一、工钱若干,饮食衣服如何;一、工人生病时必由主人请医调治;一、工人生病时系非因作工劳苦,又非主人之错,工钱发否须注明,一天必须作工几何时,并注明作工之时刻,主人有无权柄令工人多做或短作,然后归补;一、凡工人自行错误少作时刻,必须补还;一、凡工人无论在何处作工,必须遵照该处章程,不得违背;一、工人须叙明所得此项工钱较古巴别工人为少,亦必知合同所得好处足可补偿;一、合同内雇主与工人须两人画押,如工人不能写字,须用两人为证。
第七款:前款所载各立合同之外,各合同必须注明,凡作满合同期限,必再立合同,或作匠人,或种田地,或作打杂,或厨子等工,由主人作保;或不立合同,必满合同后两个月内出古巴。
第八款:所有与华人立各合同,必写四纸,另由领事衙门内翻译官将合同译出写二纸。
第九款:凡工人上船,必须由上船之处董事开明名单四纸,此名单须分别男女及年貌,呈送日国领事官或代理领事官,并将该四纸由领事衙门编号批明,将一张存案,一张发还董事,一张呈送本国,一张送交古巴将军。
第十款:凡年未及十八岁者欲立合同,必须亲属先行应允后,方能立合同。
第十一款:凡工人装在船上,必须一人两吨舱位,此两吨必先将所装之货出清,只是余存能住人之处照算。
第十二款:凡雇船装华人,必须留心设法将船上食物及淡水料理敷足,以及人数又行船天数,预先计定。又当设法令船上洁净,又须透风,因不洁净于人身大有妨碍。如所装人数逾四十,必须请医生一人。若各船进古巴时,必遵照该口预防传染病症及巡查章程。
第十三款:凡船装华人到古巴,必须进夏湾拿口门,方准上岸;若有意外之变,方准由别处口门登岸。
第十四款:凡船从中国开行,必由领事速即报本国及古巴将军。
第十五款:凡装工人船到夏湾拿,必须在二十四点钟内由董事按照人数每名缴五十圆交官银号。此项系预防董事不尽心照办而设。如果工人上岸时有病,以便延医购药各费,或住屋及照料之用。又恐该工人有赔款,因在船被欺之事,亦由此五十圆内开销;或者带工人进口,商人有应罚之款,亦由此项开销。若开销之后,仍有盈余,即交还董事,或全无花费,即照原缴之数交还。此款所言,与第三款责成无干。
第十六款:凡船进口时,将名单等件查对,查出每百人死逾六人之数,必派员查明致死之由,查后即由该委员禀请将军,由将军会同应管此项两局,酌量罚银若干,或照例饬令控告。(www.daowen.com)
第十七款:凡装工人船进口,或领得在船实无病人凭据后,二十四点钟内,必将工人原上船名单批明所死何人,是何缘故,由董事呈出后,由将军核明,设法杜弊,然后发给上岸准单。
第十八款:凡华人在古巴作工满合同后,必须照第七款之意,或再立合同作匠人,或种田地,或作打杂或厨子等工均可,或出古巴。不独原合同如此办理,即后来所立各合同,亦应一律办理。如两日(月)之内不出古巴,即令作官工,发工钱若干。后除该工人作工时费用外,所存之钱若敷盘费,即代为搭船出古巴,至该工人愿去之处。如该工人自己无一定之处,将军可指令何处,搭船前往。
第十九款:凡装人进口,商人屡次违背章程,或作董事之人赔本,将军可不准该商人带工人来古巴。若有董事赔本情事,由将军限商人两个月内另觅董事;若满两月未觅得董事,后不准雇船装工人,或仍有此等船来,即将该船照不遵章程一律办理。
第二十款:凡商人不先派定董事,或不先报明雇船及欲装工人若干各情节,或立合同工人上船及船上安排饭水等事,未请日国领事官管理,或者因紧要之事在衙门控告,有衙门判定是商人之错,所带来之华工,即不作为同该商人曾立合同之人。
第二十一款:凡有前款各情节,由将军照料妥协,以便该中国人上岸得有楼上(栖止),二切(项)费用仍归董事零出,各该工人,亦准听其便寻觅主人立合同,或作匠人,或作小工,或打杂各事,由将军一面设法照料,免其受欺。
第二十二款:照前款所云,上岸后两个月未寻得主人,或者已知其不愿立合同,由将军饬令董事缴出银若干,敷该工人去别处之盘费,仍搭妥船及所往何处,亦由将军询明,如能去所愿之处,即行令往。
第二十三款:凡有华工人进口,商人亦能将该工人让与别商人,或与田主,或与住家之人。如何让法,可两相定见。新主必须具结,言明合同内及此项章程各款必得遵照,新主人仍准转让与别人。若后来有与合同不符之处,转让即行注销。
第二十四款:凡有转让之事,必须在二十四点钟内两造将取让工人数目、年貌、籍贯以及男女,系何船装来,住在何处,报明将军。
第二十五款:报明将军后,即将所报各情节存案。
第二十六款:凡中国人由此处至彼处,必先由将军允准方可。
第二十七款:凡船带华人到古巴,照该工人所住地方免收船钞。
第二十八款:凡带工人进口,商人或董事违背此项章程之处,由将军会同按察司衙门,酌量罚银若干。所罚之银,不能不及一千圆,不能过五千圆。或所违背之事,与照料及相待工人妥协之处有妨碍者,至少准罚二千圆,至多不得过一万圆。
第二十九款:凡有如此罚办之事,或将军有别项照章程惩办之处,而该商人等不服,可转请奏明君主定夺。
第三十款:凡将军照前款罚办,必一面将应(因)何罚办情节,知会官状师,以便该状师酌量令副状师代该工人照例控告。此款与别款内注明应当控告之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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