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陈兰彬集(4):译华工进古巴章程

陈兰彬集(4):译华工进古巴章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查一千八百六十年谕旨,专指中国人进古巴章程,前三段名目与前相同。一系凡有中国人照谕内所得各利益不准私相授受;一系言日国君主虽有不准工人到古巴之权,必先在于八个月内晓谕明白;一系注销五十四年各章程。后到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古巴将军设立章程,管理中国工人。七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君主谕,将中国工人进古巴停止。

陈兰彬集(4):译华工进古巴章程

一查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日国君主谕旨第五十六款内云:“从前所定章程,概行停止。”此项从前章程,无从查核。后至一千八百六十年七月初七日又谕:“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所定章程复行停止。”查现在所行系一千八百六十年章程逐款译后。

一查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第一次谕旨言,日国人、中国人、美国南方人到古巴作工各条核计,虽已行过六年,而原谕内只准行二年。所言分为三段:第一,言工人进古巴之条;第二,言工人与主人以及各人交涉之条;第三,言主人如何惩治工人之条。另有一条,补言各种情节未备之处。

一查一千八百六十年谕旨,专指中国人进古巴章程,前三段名目与前相同。后另有一段补各情节未备之处。

一查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第一段内系十五款,六十年增为三十款。所增各款,除两条另件外,余俱古巴将军同日斯巴里亚国商人交涉之事。至另件系华工满合同,或再立合同,或出古巴,或作官工之事。仍有一条系五十四年所定,六十年即停止不行,内言:“凡工人来时,必挈女人同来。”第二段、第三段系在第二次谕旨内较前少之条。一系工人欲回本国,如合同内未注明,断不能令工主及古巴将军招工商人等给出盘费;一系从前章程注销;一系凡工人满原合同,可与各国人在古巴一律相待。第四段有一段系在两次谕旨内,系每年必须计算工人数目。另有三款,系在六十年内。一系凡有中国人照谕内所得各利益不准私相授受;一系言日国君主虽有不准工人到古巴之权,必先在于八个月内晓谕明白;一系注销五十四年各章程。

一查一千八百五十四年谕内云:“凡中国人满原合同后与外国人一样。惟时外国人到古巴,须先领准在古巴住五年执照。闻得内开明住满五年,须入天主教,并入日国籍,如不肯即不准住在古巴。”又闻得各国人不愿如此,即出去一二月,复回古巴再请执照,可免入教等事。兹查中国人满合同多系先入教,后领五年执照,因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章程第七十五款,令中国人呈出住五年执照及入教凭据,一齐验视。今据各华工口供,亦系先入教后领执照之语。又是年章程内十六、八十三两款及口供内各意,均是五年满即作为日国人。口供又云:“凡中国人入教,必先寻契爷方可。或请五年执照,必先有满合同凭据方准。既领得五年执照后,并可得一年执照(即是口供内一年满身纸);无一年执照,不论何时,被巡街查着,即行拿办。有一年执照,或开铺面,或作散工,无论何时俱可听便。查合同未满时,各主人必须代各工人请领一年执照,此执照乃主人报明,用中国人作工凭据,向归主人收存,与华工毫不相涉。”

一查一千八百六十年谕旨第七款、十八款与再立合同及不立合同,出古巴之意,是从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工人到古巴后才行,实在与华工大有妨碍。因该工人到古巴照原合同作工,剩钱即或能多,亦难敷回国盘费,欲得多钱,必俟满合同后通晓语言,自己作生意方可。若照一千八百六十年之意,如此作生意,俱犯例禁,势致该工人等回去皆无余资,与初来时相等,或者作官工,或再立合同,所有再立合同俱是吃亏,多因与立合同者,俱知其怕作官工,又不能回国,所给工钱皆少,该工人又不能不允。后到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古巴将军设立章程,管理中国工人。章程内叙明,因常有不遵照一千八百六十年上谕办理,必定将工人在古巴各情节,首先安置妥当。章程内共八十三款,云三事。第一件系:“下年二月内必将中国人在古巴数目开细单,分为六张,第一张是照原合同作工,第二张是逃走未拿到,第三张是逃走拿到,锁在工所,查此工所,先为逃走黑奴而设,后来逃走中国人及中国人未再立合同,一并送入。第四张系满原合同想回国,暂在工所等候船只。第五张是监房内中国人。第六张是已得五年执照中国人。”第二件后来如何陆续查中国人往来各埠情节。第三件如何待逃走之人,如何待再立合同之人,如何待出古巴之人。查第一事有二十三条,查人数单第一张至第五张,俱委员工主人及管监官工所,所开均无薄待中国人情节。第六张方有委员亲自到中国人家内查看询问。查章程内第十六款叙明六十九年二月后半月内有所派委员必到领过五年执照之中国人家,将各华人亲自看过,饬令将五年执照及一年执照呈出,所有五年执照由该委员存留,一年执照还各华人,执照上盖印批明编号。又查第八十款,凡有华人呈出一年执照,查看执照内并非发与该华人者,系发与别人之执照,即可拿办。惟章程内定所算工人数目,此时总未核算。兹查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又七十二年二月初三日将军出示均云:七十二年所算华工数目是第一次,第二事有十六条,均是令古巴各地方官,凡有中国人往来各情节,须报明存案,内只第三十一条是指明必须中国人自行者。凡有领过五年执照,要过别处,必报明地方官。再查有两条系专指中国人死之事。所有通共章程,除一千八百七十三年第六十二条外,只此二条:第一条第二十七,凡照合同作工之中国人死,东家报明地方官,将合同及一年执照交出,由地方官转送上司,呈送将军;第三十九,凡有五年执照之中国人物故,必一律报明呈出,此款内未叙明是由何人呈报。第三事,如何待逃走及再立合同与出古巴之人,共有四十四条,内有五十五款叙明,凡有中国人欲出古巴地方,无川费,作官工一年,满一年如所存之钱不敷,由各该工所垫出等语。此章程虽未叙明注销,向来亦未行过。再查七十一款内云:凡中国人在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来者,若满合同时,未即请五年执照,后若迟延不请,则无请执照之权。后七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将军又出示,将此款注销,示内云,如此办理更为妥便,以昭公允等语。其余四十二条,均载在一千八百七十二年及七十三年所定章程内,此章现在仍行,译在后。(www.daowen.com)

一查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章程,恐尚未将华工事务安排妥协。因到一千八百七十年七八月时,古巴将军奏明,说中国工人到古巴与种田、作买卖及现在办贼等事,大有妨碍,请即日停止。其时所有在古巴中国人,不照原来本意作工,即行带出。因为别项工人多,各田主亦情愿用别项人。七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君主谕,将中国工人进古巴停止。将来再立合同之中国人,或不照原来本意作工,或闹事,各中国人逐出古巴。又叙明如无盘费,将军垫给盘费。不料到七十一年十月全行更改。十月十八日将军出示,现在贼多平定,从前所议之条革除不用,凡有中国人仍准在此,必得照章认真遵照作工。所有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所来之人,作工必将五年执照料理清楚。六十一年以后,所来之人再立合同,或者不肯再立合同,就限两个月内出古巴。十二月十三日将军又出示,所云尤为严密。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所到中国人六千九百四十八人。至六十九、七十、七十一年合同满期内,不遵照章程之人甚多,或再立合同,或出古巴,仍有逃走之中国人亦多,照例应当由官拿送原主,以便补作逃日工夫。又因一千八百六十八年所定之法过宽,该工人散处古巴各处,虽照例当与大局有益,其实诸多妨碍,若不另行筹法,实难令照章程办理。必得革除积弊,方能一律整齐等语。查示内二十六款外,尚有暂行一条,前九款系再叙六十八年所定开人数清单,复行申明。内第八、九款,是较六十八年尤为严密。内叙所派委员,必派差一二人与邻佑两人到领过五年执照之中国人家内,必须亲见所住之中国人,当面查视,并令将五年及一年执照取出,认真验看执照内所叙年貌籍贯,逐一比对,准该差随时设法彻底确查,实系本人照章所请。若验系真确,须将执照批明,此照必由将军衙门复验过方准。如有假冒情事,即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第三十款拿办。又查示内尚有数款系属紧要,凡未领五年执照之中国人,不在田内作工,不在行栈作工,不作(在)住家人作工,必得立行拿送工所。所有中国人已在各处作工,未照章程再立合同,准暂可留作,俟将军查明何项人,或逃走者,或满合同未再立合同者,此等人亦必与暂作工处主人即立合同,叙明主人每月给洋十二圆,内四圆给工人,八圆呈交将军,候查明如何,若系原合同已满未再立合同,所存之八圆,仍发交该工人查收。如查系逃走之人,将该工人及每月所存八圆发交原主。所有已得五年执照之中国人,只准自向主人言定做工,不准承揽多人。又云,核算人数之时,凡中国人已满原合同,或仍在原主人处暂行作工,或入工所,算人数时,各样凭据执照均不准发给,只准照原合同。工人调过别埠,准发护照

一查以上各条,与勉强将该工人扣留古巴无异。七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将军又出示,凡依照章满合同之人,愿出古巴者,准给护照。二月初五日即将此示停止。五月十七日又复行声明停止。七月十三日又准发此项路照及各执照。又查前示内云,每月八圆交将军暂存。至七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出示云,凡该工人满原合同,在原主处暂作工,此八圆即交还该工人,不必呈交将军。所有别项暂且作工之人,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再出示,准照章程立合同。再查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将军出示内叙,必设立总管工人各务总局,局内所派各人,应声明此事,必能与已定未定各章大有裨益。又叙明总局设总董一人,另设立董事十二人,帮办十二人,如正董事因事他出,帮办即可接办,亦必有五人方能作主。所有各人均由将军派定,必须内有三分之二是有田地者,方能派充。所有在局诸人,均不开支薪水,总局各费用,自出示之日为始,均归原寻回华工主人及暂用华工主人照定章派出。又工人在古巴各项事件,不论何时,将军可令总局禀明拟议请办。又此总局应归将军属下,是专管华人事务者。十五日又出示派定董事等诸人,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在各埠派定分局,又在各乡镇委派一人,归分局统辖。九月初十日将军出示,将总局所议分局等,虽各示内未声明,夏湾亦派分局。查阅一千八百七十三年章程,明系夏湾拿已设有分局,惟时在古巴各华人自拟设法保护。所筹之法有二:一是拟请公正廉明之外国人为之董率,如该华人有事,可由其转达将军。是以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三月内住在夏湾拿稍有余资之华人,禀求允准照办后,于三月二十日将军出示,允准派定外国人一名住夏湾拿为各华人董事。又在各埠内派副董事,叙明如此办理,为防备中国人不识话及不知律法,并与刁狡之人交涉受欺等事。本来此举垂成,后七月初四日将军出示,将前议不行,原示掣消,叙明因格颠剌司副董事有违章程不妥之处。(查前夏湾拿董事极其公正,办事亦最认真,此众口一词)第二,系因一千八百七十年七月初四日,有日国谕旨,将外国人在古巴从前所领之五年执照停发改章,凡外国人执照必先在领事官衙门挂号,或亲自到将军衙门,或由领事官转禀请将军衙门编号后转发。又因西洋国所议,中国工人从澳门出口章程第六段第五十六款叙四,此项中国人在作工地方,必须西洋国领事官照料,凡有船到古巴,由该国领事官询问船上各情及编号,收规费之事,间或代请五年执照,虽经该领事照料中国人,然亦多未到之处,并有不妥之处。不过出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十二月告示之后,中国人难处之事更多。因该华人希冀新执照容易领取,又因领事官照料即或不同,较与田主照料有别,因各该田主总以工价愈省愈好,所以夏湾拿等处之工人到领事官处请领事照料较从前尤多。后到七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将军出示,所有中国工人既系西洋领事官代领外国人执照,若系六十一年二月以后到之人,亦与各中国工人一律办理。又将军十六日出示云,据总局禀请,允准此项外国人执照只准发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以前来者。

一查一千八百七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将军奉君主谕旨出示,派定专管中国工人进古巴各情节官,叙明每年薪水若干及所应办之事,每一船装中国人到,必亲去询问船上如何待法;所有各项章程,必须设法饬令各人遵照,或有不遵之处,或转请将军惩办,或照律例子在该管各衙门控告。

一查总局自设立之后,亦详细将现行及注销各章程分别汇定,七十二年九月十四日由将军据总局禀请,允准章程一张出示晓谕后,虽未奉本国允准,此时仍然照行。又于七十三年五月初七日又据总局禀请章程一张出示晓谕,此二项章程译后,所有现在华工在古巴各事,俱系照六十年谕旨及七十二、三两年章程办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卢文迪、陈泽宪、彭家礼合编:《中国官文书选辑》,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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