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陈兰彬集(4):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

陈兰彬集(4):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谨将查明古巴华工各节复呈钧览。施致和等二十九人禀称:“在澳门被骗拐到吕宋国古巴岛。”潘泰等九十人禀称:“因谣言骗诱,被卖古巴为奴。”兹古巴华工供禀,多称由中国被拐至古巴发卖,核与和约条款,亦不符合。其洋一千八百六十年日国君主谕旨第十款,亦有“凡年未及十八岁者,欲立合同,必须亲属先行应允后,方能立合同”等语。

陈兰彬集(4):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

谨将查明古巴华工各节复呈钧览。

计开:

第一条:古巴华工,系从中华何处招去?

查古巴华工,多由澳门、厦门、汕头、广州省城等处诱拐出洋,非尽由于招去。

兹据生员洗佐邦十四人禀称:“被澳门洋人广布匪党掳拐骗诱,一入到猪仔馆,就不得出门,一下到猪仔船,便不得登岸,任凭锁打押过大洋,及到夏湾拿,卖人行剪辫改装,听人拣卖。”

生员陈少严禀称:“被恶人骗来古巴。”

施致和等二十九人禀称:“在澳门被骗拐到吕宋国古巴岛。”

吴阿光禀称:“被拐匪诱我下船。”

区炳南等二十三人禀称:“被强逼过番。”

游击张銮等三十一人禀称:“葡萄牙人串同西班牙人,专交结中国匪徒,以拐卖人口为业。”

林金等十六人禀称:“串谋土棍局骗拐诱。”

杨允等一百三十三人禀称:“棍骗吾侪雇工。”

黄有等十六人禀称:“被拐带棍徒骗押落船。”

生员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被葡萄牙人勾结匪徒,前后陆续掳拐到澳门猪仔行。”

唐占魁等九人禀称:“误遭奸棍狡骗。”

简仕光等九十七名禀称:“逢奸拐骗。”

江西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拐匪设法诱人,假招工为名,诓骗为实。”

福建王均盛禀称:“被人骗卖。”

曾瑞托等五人禀称:“被人骗落猪仔船。”

郑九禀称:“被拐到古巴,卖入糖寮。”

直隶赵昆等九十八人禀称:“吕宋船入中华,勾串奸民,满装华人出洋,被骗者十居八九。”

刁木等四人禀称:“无赖之流,骗诱乡民,接踵而至此地者,以万亿计。”

潘泰等九十人禀称:“因谣言骗诱,被卖古巴为奴。”

叶年等二十一人禀称:“被猪仔头拐带出洋,卖落糖寮。”

戴日生等二人禀称:“误被拐骗到吕宋埠。”

唐联升等一百七人禀称:“被葡萄牙人结党掳拐,由澳门装到古巴,发卖与糖寮各处为奴。”

蔡恒等八十人禀称:“匪人诈骗拐至洋行,甘言蜜语,引套落于洋船之中,转贩外国。”

谢双就等十二人禀称:“被匪拐骗,强迫落船。”

吴阿发等四十人禀称:“被匪骗入澳门。”

浙江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被人拐骗。”

黄逢吉等十二人禀称:“被恶匪温阿娇、赖记长、钟禄圆骗称招请雇工等情,诱落澳门,纠同恶党,强捉落船。”

赖胜等十人禀称:“被洋人诱卖作奴。”

刘阿寿等五人禀称:“被人诱拐到澳门猪仔馆,未曾见过西洋官,晚饭后突有洋兵手持洋枪押后,几人绑辫作一队,排列而行,在路喊冤,无人能救,迫得落船。”

张定加等一百二十八人禀称:“被棍徒骗卖夏湾拿城。”

郑阿茂等九十人禀称:“被人诱到澳门,云出洋做工,价值甚多,虽打八年合同,计中国年月不过四年,就得自便。且见洋行挂牌有‘招工’二字,信以为真,入到洋行,不得再出。”又称:“到夏湾拿上岸,一排估价,凌虐不堪,方知不是招工,实是将我等贩卖为奴。”各等语。

且此次抽查华工一千一百七十六名,面录供词,由澳门被捉去文长泰等六十六人,诱骗去曾二斋等六百九十人,诓说顶名骗去刘阿瑞等五十一人,因赌钱骗去黄阿木等九十四人,自愿出洋陈阿吉等六十五人。由厦门被捉去苏阿海等十二人,诱骗去林盛等十一人,自愿出洋王水头等六人。由汕头被捉去陈阿桂等五人,诱骗去张阿林等二十八人,自愿出洋罗富崇等十二人。由广东省城黄埔诱骗去杨石凤等十七人,因赌输骗去陈阿秋等八人,自愿出洋梁阿盛等十二人。由香港诱骗去李三茂等二人。由小吕宋被日国捉去魏冷一人,诱骗去王为等四人。由上海吴淞口诱骗去张桂廷一人。

又据张荣纪供:“有洋人到浙江温州府平阳县地方,招有十几人网到澳门。”

又余阿照供:“有外国人会说中国话的,拐骗我到溪门猪仔馆顶名。”各等语。是该华工等自中国拐往古巴者十居八九,并非其愿意承招矣。

至递年装去人数,据驻古巴英总领事清单,自道光二十七年起至同治十三年三月止,共装去华工十四万二千函百二十二人,计厦门、汕头、香港、广省黄埔,并安南小吕宋等处装去四万三千二百七十三人。澳门一处,自道光二十七年至同治五年,装去六万三千四百五十五人,自同治六年至今年三月,又装去三万五千六百九十四人。

查同治五年照会内开“有澳门一处,并非招工之地”等语。而五年以后,仍由澳门装去三万五千余人之多,明与照会不符。

又,查同治六年和约第十款,有“不得收留中国逃人,及另有拐卖不法之事”等语。

兹古巴华工供禀,多称由中国被拐至古巴发卖,核与和约条款,亦不符合。

第二条:古巴承工华民,是否均有合同?

按同治五年招工章程第十七款内云:“所有该口招工公所,俱准两国委员随时任便出入传问华工。”又:“华工画押合同,以及下船之时,该委员等亦当在场监视。”又,十一款云:“华民不及二十岁者,或欲承工出洋,必须取具本身父母准往凭单,盖用地方官印信,方准承招。如或无从取其父母确据,亦应取具地方官盖印凭单,如无此单,不准前往。”其洋一千八百六十年日国君主谕旨第十款,亦有“凡年未及十八岁者,欲立合同,必须亲属先行应允后,方能立合同”等语。

兹查古巴华民,多由略卖,非系自愿承工,无论及岁不及岁,有诱立合同,有逼立合同,有顶名立合同,有馆中派交合同,有船中派交合同,并有竟无合同者。就有合同,无委员监视,无地方官印,无父母应允凭单,不特与同治五年招工条款不符,即按之伊日国章程,亦属不合。

据朱箕训等十一人禀称:“被棍徒拐骗往澳门,苦迫入洋行,强押立合同,即时落船至夏湾拿。”

阿英禀称:“禁置楼中,揭打合同。”

骆亚宝禀称:“逼打合同。”

古桥秀禀称:“被苦打刑法难当,无奈含泪执合同上船,同伴六百余人冤惨。”

郑阿茂等九十人禀称:“并未曾打过合同,一月之久,逼要落船。”

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入门后,即被洋人下闸,不得复出,因知中彼奸计,无可奈何。且同屋中有百余人,多有日夜号哭,亦有被打血流,云或系私想逃走,或系见洋官问不愿去者。猪仔行甚深,凡打人时,恐其大声呼喊,外人闻知,猪仔头乱打锣鼓,烧爆竹,以掩人耳目,故虽打死,亦无人知者。民见如此,迫得强从下船时,派有纸一张云,打八年合同。”

任世贞禀称:“概说卖身,谁有双亲花押。”

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被拐以后,或十数年,家中并未知我等死生下落。”等语。

又据贺阿先等二百三十六人供:“被逼打合同。”

黄溯炳等一百九十三人供:“在猪仔馆给合同。”

郭占等一百十七人供:“在船上派给合同。”

文长泰等二百二十二人供:“见西洋官给合同。”

苏阿海等四十三人供:“无合同。”

李阿五等二人供:“骗立合同。”

洗成古供:“我不愿,硬交合同,不由分说。”

胡阿保供:“见西洋官不肯在合同上打手印,西洋官拿我的手在纸一印就拿去。”

李阿保供:“用手印盖合同,给铜钱十文。”

罗阿二供:“锁了半月,给合同一张。”

朱捷等三人供:“打合同,未见官。”

杨阿旺供:“有人代我打合同一纸。”

黄阿友供:“十六岁顶名打合同。”

陈华供:“十一岁被拐。”

陈阿五供:“十二岁被拐。”

陈阿福供:“十一岁在猪仔馆给合同。”

林阿秋供:“船上打合同,给钱二千文。”

刘益龄供:“上船锁住,通事给我王阿满合同一张。”

张火秀供:“我在猪仔馆看见说不愿去的人,就打嘴,又要坐屎牢,我只得答应。”

王廷贵供:“我被拐不肯上船,他就拉入屎牢,说若再不愿就下屎牢,永远不准出来,只得答应。”

梁阿盛供:“我见不愿意出洋者被押入屎牢。”

陈龙供:“我见西洋官说不愿出洋,通事说你如不愿去,必定下屎牢三年。”

林阿连供:“我不愿出洋,猪仔头说若不允准,即下屎牢。”

张林安供:“捉到猪仔馆逃出,又被捉回坐屎牢。”

洪阿异供:“带进猪仔馆,关了三天,给三水何阿,有合同一纸。”

陈少岩供:“在船给郑材姓名合同。”

吴联胜供:“逼立合同,写吴阿忠名。”

伍耀供:“在船给合同是陈阿四名字。”

麦阿贵供:“合同在船派的,是陈阿福名字。”

梁阿掌供:“合同是黄福姓名。”

崔兰芳供:“给刘七名字合同一纸。”

萧孟兴供:“见西洋官,给我林福合同。”

李灿供:“合同是黄姓。”

叶阿锡供:“下船交陈庆云合同一张。”

黎阿胜供:“合同是陈阿兴名字。”

梁阿成供:“合同是李阿二名字。”

张銮供:“合同是陈贵名字。”

林阿中供:“在船交阳春、梁阿福姓名合同一张。”

李阿北供:“合同是阳江林曰名字。”

李阿德供:“合同是刘阿红名字。”

何阿丁供:“船上给郑阿大名字合同。”

谭培供:“船上交黄阿三名字合同。”

陈阿德供:“船上交侯阿古名字合同。”

李阿叶供:“船上交谭阿合名字合同。”

陈阿六供:“合同是黄阿三名字。”

胡阿祥供:“合同是陈阿五名字。”

张阿成供:“合同是伍永贞名字。”

邓阿言供:“合同是潘英圆姓名。”

梁阿万供:“合同是谢吾姓名。”

谭阿勤供:“合同是蓝阿火名字,到夏湾拿又换合同,名李阿四。”各等语。

第三条:立合同时,是否将合同内字句语言,令华工明悉?

据李肇春一百六十六人禀称:“传话者念读合同,含糊数语,且或言雇去安南、新加坡等处。尔时尚望生还,免得立时就死,不得已画押下船。”

又据黄潮炳等一百九十三人供:“猪仔馆给合同,未读过。”

郭占等一百十七人供:“上船派给合同,未读过。”

文长泰等二百二十人供:“见西洋官给合同,未读过。”

王尚等九人供:“见西洋官给合同,读过。”

李阿福等三人供:“见西洋官解过合同。”

陈通供:“招工馆给合同一张,读过。”

阿宝供:“合同读过,我不知何意。”

陈阿桂供:“洋人手执合同,令我签名,未读合同我听。”

汤玉等二人供:“合同读过,我不知道说什么。”

李明供:“在澳门见西洋官,我有父母不肯去,西洋官说过,如过古巴不喜欢,有盘川送尔回来。”

许阿发供:“我问夏湾拿是何处?渠言是船名,我认是下船做工,我就立合同。”

谢阿发供:“打合同时,说外国一年,是中国六个月。”

冯阿开等七人供:“合同读与我听,我不知是何事,我又不认得字。”

吴阿芳供:“我不知合同是何解法。”各等语。

第四条:华工往古巴时,途中所搭坐之船,种种安置,有无妥章,预为照料?

查华工往古巴,或坐轮船,或坐帆船,亦不定何国之船,章程本难一致。日国商人虽刻有三十六款,交给船主,亦但涂饰耳目,多不照行。且其中第三十五款云:“不准华工剃头。”第二十款云:“凡船要修理进口等事,不要进中国,或英国,或美国口子。因为进三国口岸,恐怕所装华工永远不得到夏湾拿。”等语,复令人难解何故。

计前后装去古巴华工十四万余,而途中物故至一万六千余人之多,其无照料妥章,从可想见。

据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由澳门出海时,闭坐舱底,甚至装入竹笼,锁入铁槛,随意拉打三数人以示威。同帮之人,或病死,或打死,或饥渴死,或乘间投海死,不知几许。”

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船主好者,不过生病沉疴。凶恶船主,肆行荼毒,每有一船人死亡过半,洋海数月,苦楚万般。”

刁木等四人禀称:“多有疾病身亡,跳海死者,俱葬鱼腹。”

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海中风浪甚大,三个月尚未到,又无水饮,买一杯水,要银一圆。舱口仅容一人出入,人气薰臭,感病死者不计其数。”

刘阿寿等五人禀称:“在船屈死无数,抛落下海。”等语。

又,查各供,间有相待好者,如:

陈阿秋等二人供:“船主待人好。”

冯吉供:“船上待人过得。”

潘明等三人供:“船上好,食得饱。”

姚阿押供:“船上好,食得饱,甜水够。”

余阿狗等二人供:“船上好,水饭俱有。”

至此外所说情形,如:

王水头等五人供:“船上水饭俱不足。”

陈阿吉供:“有自尽两人,因渴极取水,及不肯剪辫被打。”

梁阿照供:“被骗上船,我带有银与船主商量赎身不准。”

何锡供:“船上淡水短缺。”

蔡阿鲁供:“水不够,渴死的多,又有三人寻死。”

陈池四人供:“饭与甜水不够,要水就打。”

余名兴供:“船上待人不好,有时一圆银买两杯水食。”

李阿保供:“渴死五十余人,亲见一中国人偷水一杯,被船主打死。”

梁恩供:“水饭俱不够,不准上舱面。”

黄开等三人供:“一洋钱一杯水食。”

林泉等三人供:“食不饱,无甜水,常打。”

高阿代供:“船上待人极坏,吃臭水。医生不好,人病将死就抛入海。”

刘阿三供:“有二十人投水死。”

陈阿胜供:“船上渴死有三百人。”

周成供:“见身子壮健的人就锁住。”

李阿德等二人供:“睡觉只一尺地方。”

冯阿开供:“生病医生先打,又有吊起打的,病人打死过三个。”

李锦泉供:“船主极坏。”

梁有德供:“水饮俱不足,又见三四人身体壮健,船主疑他闹事,提出痛打,锁到埠才放。”

吴越供:“船上待得不好,又怕出洋,有二十人寻死。”

周润腾供:“有一人因鱼臭告诉大伙,船主叫水手打得几死。”

吴阿侯供:“我晕船不能做工,大伙就打。”

李有等二十四人供:“有一人投海死。”

龙阿川等三十人供:“有两人投海死。”

王正福等七人供:“有三人投海死。”

黄阿昌等五人供:“水饭不足,有四人投水死。”

刘阿四等三人供:“船上刻薄,有五人投水死。”

崔安供:“见有八人绑打甚重,后两人锁到埠才放。”

李惠供:“见绑一东莞人,开枪打死,又绑五人抛下海。”

李禹供:“船上待人不好,打死两人。”

崔登林供:“两人投水,两人自缢,打死一人。”

赵阿陵供:“船上淡水不够,用枪打死三人。”

李文财供:“有五人被骗不服的,船主拿错别人,锁住他们,五人就投水死。”

李阿皆供:“有四人晚上出恭,被水手打死。”

石阿狗供:“饮咸水生病死,医生不能医。”

王阿福供:“投水死八人,是被骗来的,心内不服之故。”

谢官姐供:“有一人投海死,因船主与通事常打。要水饮就打,有人渴死。”

曾阿带供:“通事是西洋人,时时踢人。”

倪阿焕供:“大伙时时用大索打人。”

谢发供:“锁在舱底。”

高宝等二人供:“不准上舱面抖凉。”

陈阿顺供:“船上自尽两人,有水手将我斩伤,有伤痕可验。船主又开洋枪打伤两人。”

黎顺供:“水饭俱不足,有两人被炮打死,有两人投水死。”

黎信供:“有两人吵要饭食,被手枪打死。”

谢阿庚供:“船主不好,缺食无水,投海、自缢、病死都有。”

周阿未供:“因为剪辫子投水的人多,如要水吃就用铁绳打。”

陈翼供:“因拐骗的人不愿出洋,有闹事的意思,被水手站在舱门口,对舱下放火枪,打死二十人,打伤四五十人,余人被锁,每日拿三十人带上舱面痛打。”

李璧和供:“绑五人在桅上,用枪打死,我被脱衣服打过三次。”

陈琴供:“渴死的人多,如拿水食即打。”

林阿用供:“因为晕船打我,食又不饱。”

卢钟供:“食与水俱不够,大众吵嚷,船主把两个为头的查出,用枪打死,别人都受毒打。”

李阿会供:“我因饿要食,被四个水手捺住毒打,如今身上尚有伤痕。”

王为供:“有一人不食牛肉,问他要盐,船上不给,投海死。”

黄坐供:“因疑人闹事,打死五人。”

谢阿作供:“不准上舱面吹风,闷死的人多。”

黄阿芳供:“船上有十一人寻死。上船第二天叫各上舱面,检了一百七十三人有气力的锁了脚,又有一百六十人脱去衣服,用藤棍打。”

王廷贵供:“船上二十四人投水,两人食烟膏死,都是被拐不愿出洋的。”

赖阿时供:“大众不愿出洋,哭吵,船主叫水手用铁索打死约计有八十人。”

朱村房供:“我有一日渴极,取些水饮,被船主每手打二十五板。”

吴联胜供:“亲见有一花县人有病取药,船主说是诈病,登时踢死。我一帮有三十人捉出捆打,锁到英国属地才放。”

陈阿庆供:“有两人生病上舱出恭,被水手踢死。”

庞阿东供:“作工不好,听不清话,都要打。有一人投海死。”

黄阿北等五人供:“船上自尽一人。”

阿炳供:“因饮一小碗水,拉上舱面重打。”

罗怀昌供:“有一人被船主打得痛极受不住,就投水死。”

罗先发供:“船上打死一人,寻死有五人,又炮打死两人,因无得食要食打的。”

张正高供:“船主凶恶,有人因无水吃渴死,又有打死,又有未死将死就推下海,又有受苦不过自投海死。”

萧多供:“食不饱,水臭,常打,有两人寻死,又有两人食烟被水手踢伤后病死。”

李报供:“有两人船主疑他闹事吊死的。”

陈华供:“有四人被船主打死。”

陈其光供:“因有一嘉应州人不愿剪辫,在船吵闹,立刻打死,其余之人绑着打到肉烂。”

甄阿林供:“船主凶恶,大众上舱寻水喝,船主说人闹事,用洋枪打死四十人。”

徐观供:“船主待人恶极,疑我与十五人闹事,锁着带链常打。”

陈学周等二人供:“船上开炮打死三十多人。”

张阿金供:“医生是洋人,医死的人多,又因关在舱下闷死,又有拐来不愿出洋自尽死。”

李阿祥供:“有两人船主疑他闹事吊死。”

梁阿有供:“有两人似是疯癫病,被水匠打死。”

林金供:“有三十人寻死。”

崔兰芳供:“有三人吵不愿去,被用小洋枪打死两人,吊死一人。”

曾阿胜供:“拐来的人都不愿意,被船主用炮打死,及投水死共六十人。”

关阿晓供:“因食烟打到吐血死四人。”

莫双供:“有四人寻死,船主用枪打死三人。”

梁阿见供:“我父母只生我一人,在船啼哭,无人问我,同船一人自尽死。”

黄秋泰供:“投水死二人,打死三人。”

梁标供:“船上水饭不足,如有说不够的,就用四枝藤子合做一条,脱去衣服打百余下,或数十下不定。”

何阿发供:“船主打死三人。”

林阿三供:“船上说人闹事,打死七人,一人投水。”

陈龙供:“船主不好,不愿出洋投水多。大众因不准上舱面,又无水食吵闹,船主说是闹事,就打死十多人,皆是水手用棍打刀戳等伤死的。到麻六甲坏了船,水已进舱,仍不肯开舱,后水淹至颈才开,又淹死十多人。”

刘阿林供:“船上打死一人。”

苏阿五供:“有八个人被脱净衣服重打,锁到埠才放。”

刘阿喜供:“船上捉四个人重打,次日死了。”

黄阿成供:“我在船上与人说话,船主疑我要闹事,叫水手把我与三十一人绑起,脱去衣服打,打后又锁。”

吴振名供:“有六人自尽。”

梁阿炳供:“船主疑人闹事,捆三十人,打得极重。”

方阿才供:“有二百多壮健人,船上疑他闹事,就被锁。”

温四供:“同船一人自尽,锁五十人,疑他闹事。”

罗阿发供:“船上两人投水死,两人被打死。”

彭阿生供:“有一人食烟膏寻死。”

黄阿斗供:“船未开时,有五人跳水想逃走,被开洋枪打死。开船后,有二十四人捆绑重打,锁在船头内,有二人跳水死。”各等语。

第五条:华工途中受冤屈,按国法可否申诉?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日国君主谕旨第十六款,内云:“凡船进口时,将名单等件查对,查出每百人死逾六名之数,必派员查明致死之由。又有或照例饬令控告。”等语。又第三十款,内云:“凡将军照前款罚办,必一面将因何罚办情节,知会官状师酌量令副状师代该工人照例控告。”各等语。似途中受冤屈之华工,亦可伸诉。惟华工等被拐下船后,性命即寄于船主、大伙等之手,在途一切受屈,固属无处呼冤。迨抵夏湾拿城,则又已驱禁行中,除有人押出做工,难移寸步。且日国语言文字,一皆未谙,所有冤屈情形,自断断不能诉说,船主等又何肯直说,是饬令控告一款,向来但有名无实而已。

查各禀词,如陈名愿禀称:“系船主请作医生。”姚文光禀称:“系船主请看守船中病人。”张泰隆禀称:“系船主由咬唠吧请作吧语通事。皆约定给费送回,而到夏湾拿,并遭骗卖,冤屈多年,尚且无从伸诉,何况其他。”各等语。

第六条:华工到古巴时,登岸办法若何?

据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十三款云:“凡船装华工到古巴,必须进夏湾拿口门,方准上岸,若有意外之变,方准由别处口门登岸等语。所以向来船到故阿那海所属之马厘衣路埠海边停泊,洗身后,即驶进夏湾拿登岸,其办法大抵一律。”

据谢双就等十二人禀称:“到古巴上岸,三五洋人骑马执鞭赶押民等上行贩卖。”

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视华工如犬豕,督牧有人,锁禁有人,饲食有人,巡查有人,俟数日后发卖。”

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到夏湾拿洗身剪辫,送上卖人行,候客商来挑摆议价。”

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发卖时,排列上中下三等,俱要脱去衣服,赤身看验估价,全无廉耻,羞辱太甚。”

张定加等一百二十八人禀称:“夏湾拿城上岸,赤身验卖,我从未见羞辱至此极者。”等语。

又查各供内,有林阿榜等二人供:“凡到夏湾拿上岸,进卖人行,来买的人都要脱去周身衣服,看有力无力,如买牛马无异,中国人来此不独受苦,兼之受辱。”

高阿三等二人供:“到夏湾拿时,有人来买,脱去衣服,周身看过才买,与牛马无异。”

严阿焕等二人供:“卖时脱衣服,看过有力无力,同买牛马一样。”

章阿锡等二人供:“被他发卖时,系脱净衣服,周身摩验,同乡间买牛一样。”

江三供:“到夏湾拿官工局,我不肯剪辫子,打得几乎死。”

李阿灵供:“猪仔规矩,发卖时都是脱尽衣服,由买主周身遍看。”各等语。

第七条:承工年限之内,华工情形如何?

据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卖入糖寮者十居八九,寮主向总管要得糖多,总管向管工要得工多,惟利是图,罔惜人命,华工之劳逸不问,饥饱不问,生死亦不问也。一日两餐,发生蕉四条,准作华工一餐者以为能,发三条准作一餐者更以为能矣。勒华工每日做工二十点钟者以为能,勒至做二十一点钟者更以为能矣。鞭棍频仍,监锁任意,报病者棍打,受饿行慢者,嗾狗追咬。”又称:“其他如山寮糖房、瓦窑、面包、烟叶,火车、鞋帽等铺,苟有华人数名以上者,其设立刑具打人刑人,脚闸监房,均与糖寮一律。”

洗佐邦等十四人禀称:“华工等食狗彘不屑食之物,做牛马不能做之工,处处监房,时时鞭棍,折手烂脚,皮裂血流者,无日不见。悬梁跳井,割颈食烟膏死者,亦几于无日不闻。”

林金等十六人禀称:“管工之人,执持棍棒,迫勒作工,夜以继日。”

陈古等三人禀称:“总管、管工、头人,如狼似虎,拿刀背枪,倘气力迟慢,当即鞭打血流满地。”

张銮等三十一人禀称:“纵横千百里中,监房不下数千间,脚铐不止数万副。内中被虐工人呼冤受痛之声,皮开肉裂之形,刎颈悬梁、吞烟投水之事,不一而足。”

施致和等二十九人禀称:“皮鞭拷挞,锁链随身,少壮者尚能饥留残喘,老弱者竟归阴府冤沉。”

简任光等九十七人禀称:“囚械桎梏,拷挞鞭笞,难保一日之存肤,未有半朝之歇息。”

陈玉树等五人禀称:“卖为家奴使用,或在糖房,或在街市,皆如犬马耕牛一般,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度日如年。”

高老秀等十七人禀称:“入到古巴,日夜做工,无一时可安,又加挞打刑鞭之苦,视华人如同牛羊犬马之类。”

赵昆等九十六人禀称:“食少劳多,工作无分昼夜,日则链锁鞭施,夜则坐监闸脚。屈死逃亡,不计其数。”

刁木等四人禀称:“工程日继夜续,寝稀食乏,常加挞禁镣锁,视如草芥牛马。”

潘泰等九十人禀称:“在夏湾拿作工,被严逼鞭拷棍打,夜不安眠,日不足食,无衣可着,凌虐死者不可计数。”

张阿圆等五人禀称:“管工眼睁睁手执木棍,被打者周年晕血淋淋,或两三日就死。”

郑惺等六人禀称:“寝食不足,受尽押打鞭刑之苦。”

蔡恒等八十人禀称:“管工在侧,手执鞭棍,腰带刀枪,开声如雷如电,举手似虎似狼,倚东主之权柄,视民等如马羊,爱之则生,恶之则死。”

谢双就十二人禀称:“管工如虎如狼,全无慈恻,时发雷霆之威,非鞭即棍,提拳起脚,轻则伤身,重则殒命。”

刘阿寿等五人禀称:“督工人如狼似虎,稍慢辄皮鞭打背,叫大狗来咬,血肉淋淋。”

张定加等一百二十八人禀称:“督工人骑马,拿牛筋鞭,带火枪,不分做工快慢好歹,在远用皮鞭乱打,在近用木棍直撞,有折断肋骨,有当场吐血,但看不见头裂脚断者,仍复要做工夫。”

郑阿茂等九十人禀称:“三更要起身做工,管工人执鞭怒视,动则打背流血,常有因苦极自寻短见者。捱到八年期满,死亡过半。”

陈名愿禀称:“更有四散苦工,欠食受苦,刎颈、投河、撞井、带锁、含冤、食药,屈死者无数。”

朱箕训等十一人禀称:“或山中或糖厂住家火车路船只等处,或被捉在监受尽土恶之气,更兼管工用鞭苦打,其鞭是用生牛筋晒干做成皮鞭样,约三四尺之间,屡将我等无辜鞭挞,苦痛难禁,跳井投河食药而死,不可胜计。”

杨允等一百三十二人禀称:“或悬树而自缢,或投水而亡身,或食烟膏入糖榨而苦寻自尽,冤极惨极,不可胜言。”

又据伍阿祥供:“我亲见有几个打得吐血,数日即死。”

李阿伍供:“糖寮做工稍慢,管工必打,每打至数十下流血破皮赤肿。”

陈得正供:“做工不如总管之意,就收监房,带脚链做工,或打二十鞭,或二十五鞭,或五十鞭,或打无算,血肉淋漓。”

朱甲先供:“管工说不怕我们死,死了东家再买。”

陈保供:“我见一华工被打折两腿骨。”

何阿德供:“我在糖寮被打烂了,用酒浇洗,痛入骨髓。”

郑阿吉供:“我被打极毒,现在身上有伤可验,打时用牛皮条鞭,常打伤出血,连衣服都打烂了,并不犯事。”

林阿狗供:“总管酒醉打伤我头。”

周六供:“因总管凶恶逃走,被带大狗追回,斩断手指二个。”

陈阿顺供:“总管常打人,又放大狗咬人。”

王敬供:“我初到六个月,锁打难捱,自己刎颈,一月医好。”

卢盛供:“每月不照给四圆,一年半只给五十一圆。”

王阿瑞供:“卖在瓦窑十八个月后,不发工银。”

韩炎培供:“东家无饭给开牌,在他店取食,算钱八年都被扣去。”

崔登林供:“有一天出门卖零件回来,就重打锁住,做工三个月。”

杨其满供:“有一天打得重,我伤了吐血才住手。我见一人被打狠重,受不过就跳井死。”

黄阿耀供:“我因不肯食粟米,被打一回,几乎打死,身体都打烂,无一好处。”

李阿达供:“有一天打我二百下,满身伤痕,仍然要做工。”

李三茂供:“有两次脱去我裤子用藤条打。”

吴阿三供:“凡锁中国人,要学羊叫狗叫,如不叫就毒打。”各等语。

第八条:承工年限内,合同各条是否照行?

现据取到咸丰三年至同治十二年合同式样八张阅看,除附有同治五年招工章程五款一张,未经画用外,其余各张,大略相等。然如伊内中一款云:“每日二十四点钟,其作工之时,不得逾十二点钟之外。兹查作工多者每至二十一二点钟。”

又一款云:“凡遇礼拜日即为停工之日。兹查礼拜日,多不停工。”

又一款云:“每日实发咸肉八两,另杂项食物二磅半,均系好肉。兹查发咸牛肉少者日仅两零,馀系蕉薯、包粟。”

又一款云:“凡遇有病,不论日子多少,事主务必送入医院,令医生看病施药,病愈方止,事主仍不得将工银扣除。兹查报病多被锁打,并常有锁打致毙者,亦罕不除扣工银。”

又一款云:“给银八圆预备行李,俟到古巴按月扣回一圆,扣足即止,不得多除。兹查华工被拐出洋,多有未得一钱者,工主大抵扣十二圆。”

又一款云:“满八年工期任由作工人自便经营,事主万不得托言欠银,及有约各等名色,延日推月,强留作工。兹查工期将满,多是设法锁打,强逼多做数年。”

又一款云:“期满后事主务必给作工人六十日在埠安闲,以便自备回国。若作工人不欲回国,另寻高着,俾得多钱,如古巴工人无异,任从其便,毫无阻挡之处。兹查华工期满,若不勉从工主再立合约,登即解送工所,派做无钱官工,断不得六十日在埠安闲筹备回国。既押工所之后,一切皆工所作主出雇,亦不得自行觅工。”

以上数条,现在古巴所行与伊合同已属大相悬异,有各华工供禀可查。

第九条:工主不按合同,该工人等有无申诉之律?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四十四款,内有:“凡主人待工人刻薄,或不照合同相待,工人可到保护官处,由保护官将两造讯明。”等语。似工主不按合同行事,亦准工人诉官。但工人等人地生疏,遇刻薄工主,更严禁不得出门,自难赴诉,即诉亦不得伸。

据蔡恒等八十人禀称:“身无票纸,一步难行,抱恨无伸,冤屈莫诉。”

林金等十六人禀称:“磨场山园,自尽死亡,种种不一,伤惨难言。如衙门稍有知觉,东家即贿赂洋官,上下互相埋没,奇冤沉覆,难以枚举。”

黄逢吉等十二人禀称:“十分凄楚,捱满八年,窃意合同有准,可出生天,谁料凭据无灵,再遭罗网。”

赖质直等四人禀称:“洋人奸滑,合同条款总是空言,八年工期满限,又要八年。”

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八年满工,已备凌虐,讵料满工后,复再立合同六年。”

杨允等一百三十二人禀称:“方其立约于澳门,则曰八年期满,既而困身于此境,何曾一日工完。”

郑盛禀称:“我一帮二十人,每人有合约一纸,言明做八年期满,由我任从自便。岂料当家不良,不肯与我出身,要我再做六年,无奈曲从。今六年佣工又满,仍不肯畀我出身,将我们一齐捉交与洋官。”

古桥秀禀称:“同伴现有百余人,满期八年,逼令再回做工,如若不从,即要送入监中。”

吴阿发等四十人禀称:“其合同规条,俱皆弃废,纵然工期完满,官署亦不给文凭,强勒永为奴仆。”

又据叶田供:“糖寮主常打告官,东家有钱送官,仍送回糖寮,脱去衣服毒打。”

李通供:“因无米饭食告官,锁一个月。”

吴越供:“糖寮受苦不来,寻死人多,禀官不问。”

陈阿顺供:“糖寮设有监房,常闸人锁人,出糖寮界数步,即捉回锁打入监,无人能去呈诉。”

何阿八供:“出门数步,即算逃走,捉回锁打,无人敢出伸冤。”

游阿式供:“照合同应给衣服未给,我说不愿意作,他就锁打。”

黄兴供:“糖寮相待常锁打极重,不敢告官,恐怕更遭毒手,自己曾刎颈未死。”

黄阿水供:“我在糖寮时,有番禺阿桂被总管当场打死,次日我们想见地方官告他,到了半路,总管带了几个人,拿着洋枪追来,捉我们回来锁脚。”

高阿伦供:“同帮九个人到地方官处,官将我送回糖寮,半夜将我们绑起来打,白人管工的打到手不动才歇。”

赖川受供:“黑人作管工时打人,我被打后锁脚做工已经四次,因管工骂我,我想说明白,他生气打锁,是不准人回话的。”

林阿泰供:“东家欠工银一百二十八圆,我来夏湾拿告状,官不追欠,反押到工所做官工七年,无工钱。”

林阿薯供:“东家欠工银一百零八圆不给,我告官,东家领回,又做五个月,仍无银给。又说我告过他,要将我卖入糖寮,我同帮三人走出夏湾拿告状,被发入工所做无钱官工已七八年,并未调到东家对质。”

陈阿音供:“有洋人雇我行船,欠我工银一百余圆,告官不理。”

谢阿发供:“作工稍慢就打,做工时不准出恭,有一次在地方官处告他,因为打得利害,后来东家用钱又拿我回来锁脚做工。”

刘阿文供:“前几年因总管凶横,我告过官不准,回来锁了四十人,锁脚做工三个月扣工钱。”

陈阿睦供:“糖寮待我十分刻毒,去年挨打得更重,我到地方官处告状,东家送地方官银,将我带回锁脚几个月,待我比旧时更恶。”

曾庆荣供:“同帮二十人,有一个吞烟膏死,又见一个阿福打死,即刻埋了,无人知道。”

邓宽供:“在糖寮两年,时常被重打,我见地方官投诉,因不甚通西班牙话,他就将我送工所锁脚做整街打石工夫,无工钱。”

林阿中供:“我同阿生、阿福三人求总管发实银,总管生气,送到工所作无钱官工。”

冯吉供:“合同满再作七年,五年是十七圆,后来东家要给银纸,我不肯领,两三日官来带入工所。”

李嘉供:“作满八年,东家说未满,我到官投诉,官留我作整街官工,并无工钱。”

罗阿二供:“满合同送工所作四个月,东家领回,用铁链锁三个月,照常作工,天天打,昨天还重打一回。现在已满五个月,不给工钱,我因东家不给钱,又锁打我,请伙计代我在地方官处告状,告过三次不准,仍然作工,如要工钱,就要锁脚,我实想寻死了。”各等语。

第十条:工人不按合同,工主有无伸诉之例?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七十七款内云:“凡工人屡次错失,应由主人察请保护官查明所叙各错失是否照律例能办者,若系可行,亦当遵照办理。若律无明文,不能惩办,保护官饬令主人照六十九款之意,加等示惩。”等语。是六十九款,已有惩治工人之条,听其加等示惩,并可出于律例之外。

据各华工供禀:“现在古巴工主等,恣行凌虐,均自设有监房脚闸,及一切刑具。总管管工常带领大狗佩刀,执棍持鞭,任意施用,华工等时有性命之忧。如各供内所说无错处被打,无事被打,及既满合同被锁被打者,不可胜数。则工人作工之日,尚谁敢不按合同,纵或问有错失,亦不过千万人中偶然一二人,千万事中偶然一二事矣。虽章程内有禀请保护官查办之说,但该工主等于工人既可惩治,并可加惩,且可随意用刑,自无庸向官伸诉。”

第十一条:工主是否体恤工人?

查体恤工人,是情理应然之事,而古巴工主多不体恤。

据杨万胜禀称:“做工不分昼夜,挨尽饥寒,遇有大病在身,还要重刑拷打,若然片时坐卧,必定锁禁监牢。”

张定加等一百二十八人禀称:“每日食包粟蕉子数只抵饥,又称一月给银纸四圆,实不到中国两圆,赔补衣食不够,分文不剩。”

王华等十七人禀称:“日食三餐,杂粮番薯、包粟、青蕉,咸臭牛肉一块,两重之间。”

李英松禀称:“日夜佣工,食则以薯粟,睡不过片时。”

梁有胜禀称:“日夜打我,凄凉难当。”

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华工在各糖寮,每月银纸四圆,实不过白银一圆零,本自不敷贴补衣食,而寮内总管等开有铺店,货低价昂,听从扣算,若离此别购,则斥为逃走,锁脚做工,至八年工满,安得有回华盘费。”

潘多利等三人禀称:“出店买些小物,东人不知尚可,但有识出要扣数月工钱,兼且锁脚数月做工。”

吴阿发等四十人禀称:“每月给发工资银纸四圆,两不当一之用。”

林阿庆、袁阿安禀称:“一日不得食,三餐止系包粟米。现下工银纸四圆,不值二圆实银,有一毫些小事,都被扣去。”

叶年等二十一人禀称:“每月虽有四圆,衣衫什物各项,乃是自理,有做无食,无眠有打。”等语。

又据王阿纪供:“初来时每日三餐,第二年因人多,改为两餐,又毒打。”

杨锦供:“日食臭牛肉,如不食即锁脚。”

张长贵供:“我作烧瓦工八年,六年无工钱。”

何阿瑞供:“作烟粗,锁我两个月。”

梁阿秀供:“我一帮二十四人,因受饿无力作工,同求东家之子添饭食,即被全行锁打。糖寮无屋住,派我们出银自买,我们每月三圆,计买两人住茅屋也须十圆,银无从出,告诉小东家,他即大怒乱打,并拿刀同黑人斩死一香山人,众人亦皆受伤。”

梁阿照供:“糖寮内有东家开的店,买物俱要在店内,价钱极大。”

朱甲先等七十七人供:“买东西要在糖寮铺子买。”

刘阿文供:“买食要在管火食处买。”

刘阿耀供:“糖寮买物要在管帐处买。”

冯二供:“此刻糖寮监内锁着两人上脚闸,因为往别处买东西。”

汤明奎供:“每月工银照给铜牌四个,准在寮内买物,别处不能使用,亦不准换银纸。”

曾富民供:“东家发工钱是给纸一张,在他铺取物,不能取钱,不准往别处买物。”

陈阿福供:“因年小派放马,常脱去裤子四人捺住用藤条打。”

蔡阿方供:“我因病作工少,被锁手脚,脱去衣服,用牛皮鞭痛打。”

张水供:“我因病仍逼作工,做得少又被锁打。”

骆阿宝供:“糖房东家凶恶之至,常被他打伤皮骨血流,残毒万分。”

陈阿连供:“我见有一个年老的人,管工的叫搬重家伙,他拿不动,立刻就打死。”

庞阿东供:“管工的都是手里拿皮鞭子打华工的。”

刘阿林供:“总管恶毒异常,东家叫他只管打,打死一个,再买十个。”

谢阿四供:“东家叫总管管工打我们,他说打死一个,我有钱可买十个。”

刘阿瑞供:“东家常对管工说,只要作的糖多,不必爱惜工人,打死一个,再买十个各。”等语。

复查各供内有张阿文供:“在山寮是法国东家待人好。唐生供:东家待我过得,食得饱,病不扣人工。”是尚能体恤者。惜此类寥寥不可多见。

至如王九所供:“东家尚好,总管不好。”蔡丕供:“东家好,总管常打。”王阿盛供:“东家和平,总管凶恶。”何锡供:“东家尚好,总管极恶。”虽非东家亲自凌虐,而总管系东家所用,亦未得体恤之道矣。

第十二条:工人是否听从工主?

查华人装到古巴,听凭卖人行发卖,经各工主买去后,辖以总管,钤以管工,镣铐在旁,鞭棍在后,无论如何受苦,势亦不得不从。

据郑阿茂等九十人禀称:“有得做,无得饱,只得食蕉子包粟挨饥,三更要起身做工。”

又据杨发祥供:“东家欠人家钱,叫我到糖寮做工抵账。”

卢钟供:“我的工钱都是在糖寮内铺子里买食物添补用完,铺子量工钱多少赊给,我不敢不从。”

钟声供:“作满不给纸,又勒再作,只得依从。”

吴德盛供:“作满八年,东家要我再作两年,不敢不应承。”

陈阿圆供:“我作到七年时,给东家一百五十圆金钱赎身,他又叫我添作一年,我作足八年期,东家不给满身纸,我赎身的钱是徒然花的。”

区圆供:“我作满八年要纸,东家总是一年推一年,我又作完四年,有五百圆交给东家留作盘川,已交了两年了,总不给纸,不准出口。”

何阿四供:“我作满八年无纸,又逼作四年,前几天问东家要纸,他说再添作六年。若一定如此,我只好寻死了。”各等语。

第十三条:国法准否工主惩治工人?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七十四款内云:“所有主人能惩治工人:一、或不听主人及主人所派之总管吩咐;一、或不作工,或作工故意粗心错失;一、将人打伤;一、逃走;一、酒醉;一、有违作工之处章程;一、若有不守规矩之事,如系照律例不必有人控告,或照律例应有人控告而无人控告,均须惩办;一、凡有心害人,如所受之害,不能照律惩办,即与该主人惩办。”

又第六十九款云:“凡有应惩治工人之时,该主人之权有二:一、系可锁在监内十日,不得过十日;一、系凡锁日不发工银,若主人只锁工人,不扣工钱则可,若只扣工钱不锁不准。”各等语。是伊国之法授权与工主,准其惩治工人,而未尝许其滥用刑罚,仍然略有限制。

现在古巴工主亦不照伊国法而行,如:

张定加等一百二十八人禀称:“糖寮间间有监房,极多刑具,锁链重者五十余斤,至少亦二十余斤,随意锁脚做工。”

骆阿宝禀称:“二百七十人过古巴,卖入糖房做工,常被打得通身出血。”

张观禀称:“一日要做足二十一点钟,如做少半点钟,皮鞭重打,皮飞肉烂。”

又宋海供:“现在新来有四十中国人不懂话,带链做工。”

李阿德供:“因作工时吃一口小烟,就拉回用四人捺住打二十四鞭,皮肉都打烂了,这是至轻的。又有锁脚在后用马鞭赶着走,总管如好只锁两个月,不好锁六个月。凡脚镣是连头颈锁的,脚链脚镣共计有四十斤重,我锁过三次了,是因对总管说食山薯不能作工就锁。又常年不准洗衣服,歇工时洗衣服,被黑人看见又锁又打。有人在附近糖寮小店内买物一次,拉回锁脚八个月。”

陈德明禀称:“若出别铺买物者,拿回锁脚三个月,扣三个月工银。”

何阿八供:“有一遍食小烟,东家看见叫四个黑人拉住我手脚,又叫人拿藤木棍毒打,腿肉脱落见骨后,仍上脚闸,总管又鞭打。”

刘新发供:“有一天打得狠重,膀子打坏了,背上都打出血来,流了满身。”

李齐供:“有一遍四个人杀死一个管工黑人,捉锁寮内监房六个月,就有两人吊死,有两人糖寮内用枪打死,各工人都看见的。”

谭发供:有一天我买了米饭吃,总管知道锁了两个礼拜,扣了一个月工钱。

汤阿昌供:“东家刻薄,病一日扣银一圆。”

陈香供:“我被转卖到糖寮五年是极苦的,无日不打,我对东家说我工夫不错,何以日日打我?东家说我非买尔来做工,特买尔来打的。”

阮阿聪供:“东家凶恶,做工不分能做不能做常打,有时在路遇着,顺手也打几下。”

钟阿伐供:“糖寮东家将我手打断,自己医好,现在不能拿重东西。”

何沛麒供:“病六个月,扣一年工钱。”

廖阿丙供:“做工稍慢打,小便亦打。”

江阿起供:“常打,又放狗咬人。”

卜阿厚供:“有作工人出恭时候久,总管管工白人叫四只狗咬他的脚,脚咬烂了不能走路。”

罗阿二供:“我想照原价赎身,他不但不肯,就用铁链锁我一个月,打得狠毒。”各等语。

第十四条:工主按例惩治工人,工人不服,有无上告之例?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七十一款内有“凡工人无论何事,自忖主人有委屈之处,或系无故惩治,不照六十九款之法,或相待与章程不符,总准工人禀明保护官。”等语。似乎借惩治之例,而逞凶残,以致工人受屈不服者,亦准上告。惟是工人不服者虽多,而能得上告伸理者甚少。

据林贵兴供:“在糖寮无论受何样苦,都不能告状,因为不准出来。”

刘阿连供:“管工用大皮鞭毒打,皮肉开裂,仍要带伤做工,亦无入得出去呈诉。”

李禹供:“因做工不懂话,用牛皮鞭打,我受不过。又见有凌虐不堪,服毒而死,我到官告状,后来打得更甚。我所告状官府不问,我于满身后,又将各人受苦情形,在夏湾拿将军处递禀未准。”

朱甲先供:“我看见刘阿科受打一百五十下狠重,我不服到夏湾城去告管工,官不问,仍送回糖寮,到了就打一百五十下,是辰正到巳正的事,午初时候,刘阿科就跳糖锅死了。”

李带供:“有一人能说西班牙话,对东家说中国人皆食惯米饭,又在澳门时,言过礼拜不作工,今到此所言不符。东家大怒,觉得胆太大,后来他生病,东家送入病房不久即死。”

周德华供:“我不晓得说话,就把我手指打断了。”

钱阿生供:“东家不好,我时时被打,左臂已经打断,无力作工。”

王阿才供:“屡被打伤,想去控告,被他知道,将我锁脚做工九个月。”

梁恩供:“因梁有胜被总管打死,我同帮三人禀官,东家管事人送官银一千圆,总管又送官四个黑人,官就不准我告,仍将我们交回糖寮锁脚作工一年,又将我们送到东家别处的糖寮做满八年,我要满身凭据,守候一年,仍照旧做工。后来出去心想告官,糖寮写字人又送银与巡街,见我们出去就拿,说我们逃走,交回锁着脚做四个月工。”

林亚三供:“无事即打,随他喜怒,又不敢去地方官处告状,因如告官,后来锁打更甚。”

又,据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个人禀称:“打死、刎死、投水死者,可不报官,即报官亦止来看了事。华工中就有桑梓之谊,莩葭之亲,目击情形者,亦不敢向官指证。倘一证说,即死不旋踵矣。”各等语。

第十五条:承工年限内工人有无休息时日,可否任便,有无保护之例?

按同治五年招工章程第十款:“承工工作日期时刻,定准七日之内必得一日休息,一日之内作工不过四时六刻,如足所定日时之数,不准强其工作。”

复查伊商人等,咸丰十年合同式样第五款:“除歇息之时,东家不勉强礼拜,以及大瞻礼日作工,惟由各人不论何项随意作工,格外另沾利益。”

又同治三年、四年、十年、十一年合同式样第四款,亦俱有“凡遇礼拜,即为停工之日”等语。

惟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五十二款云“凡工人除天主教大日之外,每日照合同内载作工若干,所指大日,虽系天主教之大日,若该教准人作工,工人仍须照常工作”等语,已与招工章程及伊合同所说不免参差。

再查同治三年、四年、十年、十二年合同式样第五款云:“每日二十四点钟,其作工时不得过十二点钟之外。”

又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五十三款,亦云:“每天不能令工人作工过十二点钟。”至五十四款云“每日作工加减,一天内至多不能过十五点钟”等语,又与五十三款不免参差。而此款之内又云:“再凡有工人必须或日或夜连歇六点钟。”又第四十五款云:“休息时准在本处闲散顽耍等语,亦尚似意存保护,而古巴工主,多不照行。”

兹据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入糖寮与地狱无异,事主凶横,管工残虐,总管敲扑,身无完肤,足无停趾,昼夜十二个时辰,只歇二时。”

王阿敬等二十三人禀称:“工夫实难作,三点钟起身,做到十二点钟歇工,一点钟又开工,做到七点钟回屋,食粟米不过半点钟,又出去做到十二点钟收工,三点钟又打门叫出做工,我等又受饿,又受打,同来有二百余人,现存不过八十余人。”

王华等十七人禀称:“夜则至一点钟收工,日则天未曙四点钟开工,周身骨痛,焉能有力。”

陈德明禀称:“我被卖到糖房,实难过日,寅时起身作工,作到夜里丑时。”

林阿庆等二人禀称:“火车管工的不好,样样代司头说话,司头信他话,所有八年满身之人,不畀出身,教司头时时打我,早朝四更做工,做到夜里三更,礼拜亦不歇工。”

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卖入糖寮,日夜做工,只得三点钟食睡。”

陈古等三人禀称:“糖寮山寮,早以三点钟开工,夜以十二点钟收工。”

潘多利等三人禀称:“一日二十四点钟,做工二十点钟,十九点钟未定。”

又据唐建等一百七十一人供:“在糖寮寅初做工,到子正歇,礼拜照常。”

张照等一百二十二人供:“在糖寮寅正做工,到子正歇,礼拜照常。”

温阿照等二十一人供:“在糖寮丑正开工,做到子正歇。”

陈万生等四十八人供:“在糖寮寅时初做工,到子初歇。”

陈池等二十八人供:“在糖寮寅正做工,到子初歇。”

陈鼎贤等七人供:“在糖寮寅初开工,做到亥初歇。”

曾贰齐等八人供:“在糖寮丑正开工,做到子初歇。”

李合等九人供:“在糖寮寅正开工,做到亥正歇。”

张开等七人供:“在糖寮卯初做到子正歇,礼拜照常。”

苏阿海等二人供:“在糖寮寅正做到亥初歇,绞蔗礼拜不停,不绞蔗做到巳初。”

刘阿三供:“礼拜歇半天。”

陈林等四人供:“在糖寮礼拜作到巳初歇,申正又作到酉正。”

郭占等二人供:“在糖寮绞蔗,礼拜照常,割草时礼拜作到辰正。”

林阿亦供:“在糖寮日夜歇二时二刻。”

吴且供:“在糖寮卯正做子正歇。”

李游供:“在糖寮子正做到戌初歇。”

黄捷供:“在糖寮寅正做到子正歇,礼拜准歇一个时辰洗衣服。”

黄阿轩供:“在糖寮礼拜不肯做工,带锁一个月。”

李阿耀供:“在糖栈做工无定时。”

黄阿木等四人供:“在糖栈寅正二刻做到酉正。”

陈阿吉供:“在糖栈寅正到酉初歇。”

李禹供:“修车路丑正做到戌初歇。”

胡阿听供:“做面包子正做到寅初歇,卯初做到辰初,辰正又做到未正歇。”

许阿芬供:“面包铺巳正做到卯正歇。”

陈阿焕供:“卷烟铺卯初做到子正歇。”

黎社银等五人供:“在糖栈寅正做到子初歇。”

梁阿成供:“驳船行寅正做到子正,东家说遇礼拜日午正收工,我依东家话,管工不准,手打脚踢,锁了三日,我不晓话,不能告诉。”

陈阿佑等六人供:“扫街馆亥正做到巳初歇。”

余阿昌供:“扫街亥初做到巳正歇。”

陈孟明等六人供:“在工所卯正做到酉正歇。”

郑阿富等四人供:“卖人行卯正做到酉正歇。”各等语。

第十六条:以工主招工之花费而论,以工人在华常挣之工钱而论,以工人先知中国工价后愿立合同始往古巴而论,工主令工人照合同承工,是否有不公道处,有无不按例处?

查招人承工,是听其乐附,略卖人口,是逼使相从,两者迥然各异。兹古巴华工,多由掳骗,本不得概谓之招工。且据华工各供多系收过数圆,甚至仅给铜钱三百文,给铜钱十文,并有不给一钱者,是本来亦无甚花费。即使有费,逐层核计,亦不过如英国人威斯敏斯德评文集,所谓通共招一工人,运至哈法那,约费银一百九十圆而止,及其到埠货出,便已获利不赀。

查任世贞、戴仁捷、梁兴照等禀称:“洋人捉拐中国人口来古巴贩卖,他收价银,每一名四五百圆,至千圆不等,除过用度,拉扯约计,每名至少挣二三百圆。但是来过一万人,他就挣过中国人口银二三百万,前后来人不下二十万,他已挣过数千万。既是中国人身价银,论理应算交我中国给些与我家属。”云云,盖谓此也。

至该华工之在华,其富贵人家,别有职业,被拐来者,姑不具论。即素系作工之人,在华时各人所挣之工钱,原无一定,即一人之身,逐年所挣之工钱,亦无一定。方其受人掳骗,逼勒出洋,生死听命他人,尚何能议论合同,较量工价。其中或有听信谣言,自想出洋,初谓工价稍多,归期甚近。又以为佣工当同中国,可以不受凌虐,可去可留,贸贸然执合同下船,迨往古巴,光景大异。如:

潘泰等九十人禀称:“每月虽有工银四圆,但此处不同中国,各物比如珠玉之价,此银亦何足用。”

姜阿麟供称:“此处工价虽较多于中国,但银纸甚贱,物价甚贵,十圆八圆,抵不得中国一两圆。”

罗阿已供称:“我在中国每日得百钱可一家饱暖,此处就日挣一圆,食用昂贵,不得敷一人用。”

就此而观华工情况,已良苦矣,况合同内所有者,如歇息、医药、饮食、衣服之类,该工主未尝逐款照行。而合同内所无者,如脚闸、皮鞭、棍撞、狗咬之类,该工主均可任意施用,尤为苦上加苦。据理而论,该华工等系中国人,古巴既来中国招工,所立合同,自应以同治五年中国招工章程为定例。

今查古巴合同,多限八年满工,已不按例,且八年工满,非逼令再立合同,即解交工所押候另立合同,至再至三,辗转工作,受虐无有已时。与伊合同所谓工满在埠安闲,及工满任由自便经营者,绝不相合。是各工主令工人照合同承工,公道与否,且不必论,实则各工主,先已不照合同也。

又据张銮等三十一人禀词:“有已经八年工满,当给凭据脱工,情理显然共见,乃竟送押工所与命盗等犯一样锁脚做工,不应拘囚而概令拘囚,未尝走路,自古及今,普天下各国有此等不公道之政事哉。”等语。

第十七条:工主性情不一,有居心忍刻,有待下慈祥,于此两项内有无可指发之案,工主与工人相待,大概情形如何?

查工主于工人,如果相待慈祥,自不致呼冤诉屈。惟其居心忍刻,总管管工等亦相助为虐,残人肢体,伤人性命,虽或该地方官不皆举发办理,而惨毒事迹,不能尽掩,仍灼然在人耳目之间。

此次查访所及,如赖阿四供:“我记得前年打死华人一名,抛尸下海,洋兵看见捞起,查问知是糖房的东家,说不是官不追究。去年七月又打死河源县阿二,官叫华人去问,东家不认,推为管工黑人打死,将黑人坐监。当时证东家有死的,系河源县人,东家恨他,转卖入山去了,东家又常叫黑人只管重打,打死一个,再买两个。”等语。

范四和供:“管工黑人一见即打,不论作工不作工,总管又自己来打,我见陈阿四因拿蔗碰了管工一下,即刻打死,假作吊死式样。”

吕阿珍供:“糖寮管工是黑人,我无错常打,我见一人被他立刻用棍打死,私自埋了,不禀地方官。”

薛阿盛供:“我同帮有新宁陈姓、开平梁姓,因总管说铲草迟慢,每人用四人捺住手脚,用鞭打到将死,后新宁人自缢,开平人投水,地方官来看,也不认真办理,我同帮人不识洋话,不能代诉冤苦。”

罗阿二供:“我同叔父罗南绍均被卖火车路作工,管工人用铁尺将我叔父罗南绍打伤,半月身死,我告官,官将管工捉去坐监一月即放,并未办罪。”

胡阿花供:“听见林阿等被打死,扛上厅即时有官来验,将管工人坐监。”

谢阿候供:“现因有三十个新到工人,内有四人报病,进病房约有两时就死,有二十人要去告官,说是打死。总管通知小官请他来问,我传话,有两人说是死者先有病,我照传,第二天官来验看,众人到场,讯问究竟有病无病,大众说无病,小官说我传话不清,拿我下监,后来东家保我出来。”

梁阿广供:“我同帮阿六是下四府的人,来了一个多月,因受虐不堪,自缢身死,官亦到验过,东家是有钱的,自然无事,此地官俱听富商指使,无可告诉。”

王慕九供:“我因作工太紧告官,官吩咐东家叫他慢慢的叫我作工,给我食饱。东家答应,领回就用铁链子锁脚七个月,锁着仍要做工,做工不好又打。”

黄阿容供:“我见黄阿洸受苦逃走,捉回锁住毒打,血肉淋漓,仍押带锁做工不给食,他因肚饿,在蔗田食蔗尾,被管工看见,即刻再打,是晚黄阿洸自缢身死。有二十个工人往官处投诉,皆不愿回该处做工,东家向官说合,将十二人押回,余八人地方官劝东家转卖别间糖寮。”

林合供:“有顺德人李德,在糖寮做工九年,剩了七十二个大金,存在管工的手里,有一天管工的把李德在田里打死埋了,有四个黑人帮他的,官员都不知道。”

黄阿德供:“我见去年打死一香山人,地方官看过也不追究,是黑人打死的,东家知道打了他几下就放了。总之他待黑人比待中国人好。”

胡阿四供:“有新会人阿丰被黑人打死,未报官就埋了。”

张銮供:“亲见东莞镇口姓孟的被总管将他满身打烂,带脚链缢死,地方官看过,同总管说话,并未叫人查问,就无事了。”

叶阿灵供:“同治十年时有黑人斩死一华人,黑人系东家极爱的,私抬去埋,经华人查见,东家对官说,将华人拷打,诬为华人打死的,定罪有八人坐监。”

陈林山供:“满工后总管打的毒,我们三十人不服,有人对总管说,背后怨总管凌虐难受的话,总管就锁起十几个人来,又送钱与地方官,叫兵来开火枪打死四人,系高明县李阿记、高要县阿照、惠州府李庚有、新会县阿兴。”各等语。

至此次查访时,亲自公同验视者,有:

陈佩长被管工用砖打落两牙请验。

梁阿华被打坏一目睛请验。

吴阿光被锁脚烂成废请验。

黄阿盛被总管打缺耳请验。

梁阿有被东家割去左耳请验。

生员陈少岩、李阿会、袁蔼山、陈阿海被打折手请验。

阮阿聪、梁阿林、曾荣庆、罗阿纪、温阿照、何海、黎阿侯、林阿金、刘阿记、钟声、陈阿洪、高阿伦、李阿开、韩庆铎、梁阿洪、谭连进、莫阿训、刘阿廷,身上被打伤痕请验。

黄阿炳、林轮美、屈但壳,刎颈未死伤痕请验。

王大成、陈乙有、蔡阿鲁、区祖康,林滋有、李阿吕,被打烂腿脚请验。

李阿达供:“被打二百下,背上打烂,双目俱盲请验。”

贺阿先背上伤痕交加请验。

陈阿深头上打破医好请验。

卢盛保供:“打断脚医不好请验。”

区阿点头面伤痕请验。

陈思秀胸前大疤痕棍撞伤的请验。

李洪手指脚指打断请验。

张式震臂上身上伤痕请验。

伍阿琴身伤脚烂请验。

何阿发手上头上伤痕请验。

骆观秀左右大指食指中间斩开请验。

李河手脚指被东家打断请验。

张生打破头请验。

余阿田打伤头颅请验。

朱村房被打伤额上两疤肩上各疤痕请验。

许阿芬脚镣伤痕请验。

洪阿异股肉脱落疤痕请验。

蓝阿穆受打身上全烂请验。

颜阿有手上背上伤痕请验。

缪阳娇木棍打破头脑伤痕请验。

梁阿贵皮鞭痕条条在背请验。

沈泰高额上伤痕请验。

吴阿芳脸上刀伤请验。

刘阿林被刀斩落四个指头请验。

第十八条:工人不一,有因勤奋性成,愿离故土,以冀有益于身家者,此等人到古巴,系甘心远去,必能操作过人。又有因作慝犯科,思以远避者,此等人到古巴虽亦出情愿,然怙恶不悛,仍萌故志。又有因性本愚鲁,被人拐去者,此等人到古巴其所作工夫,安能灵敏。又有明干之人,一时误听人言,堕其诓骗之术者,此等人到古巴翻然醒悟,气忿盈怀,必致刻不能安,群然偾事。工主若不能明此等情节,则疑其行为反常矣。以上四等人,到古巴各项如何度日?

查华人勤奋性成,操作过人者,在故土即能养赡身家。据张銮等三十一人禀词:“有生长中华,暖衣饱食,祖父以来,未闻须出洋谋生。”等语。

其作慝犯科,如赌博输钱之类,查各供词,亦间有思作逃人,愿出远避者,初亦不料受虐受苦至于此极。况到古巴后,习见白鸽票等项,仍萌故志,亦依然不剩一钱。

至愚鲁者之被拐捉,明敏者之被诓骗,已堕机彀,则生死一切由人。未出洋时,受拐匪等威胁下船,受船主威胁,登岸受卖人行威胁,到工受工主总管管工威胁,工满年限,复受工所官绅等威胁。所有身受情形,节节俱属难受,各虽醒悟,无可如何。当其备受毒虐之时,气忿盈怀,每每图谋自尽。

查各华工供禀,除打死伤死外,自刎死、自缢死、投水死、食烟膏死、投车路死、跳糖窝死者,不可胜计。甚至刻难安生,逼致拼命,杀死管工、总管,往往一二人动手,而愿意附名认罪者,至十余人、二十余人之多,古巴各华工之惨极无聊,从可想见。

据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苟非万分势迫,谁不怕杀人抵命。”

张銮等三十一人禀内又称:“少壮者愿得罪而坐官监者,此岂人情所乐。”

又,黄阿沛等二十二人供词,均有“监内比糖寮好些”等语。

至于各项如何度日,据邱得意等禀称:“华人过到古巴十数万口,受磨如坐牢狱。”

高老秀等十七人禀称:“华人屈于此地,不能转身。”

郑惺等六人禀称:“日日苦楚,冤情无处分诉。”

吴阿发等四十人禀称:“被困此邦,度时如月,度日如年。”各等语。

第十九条:工人于承工年限内,所有一切于其见合同后,自计之初愿是否相偿,如有违其初心之事,其合同何时何地而见,又应惟何人是问?

查各华工供禀,多系逼打合同,是未下船时,已违初心,及至开船,多有渴死,打死,投海自尽等事,是下船后,又违初心。在卖人行脱去衫裤验买,群称羞辱太甚,是登岸后,更违初心。至于做工年限内,日无饱食,夜无安眠,病不得医,伤不敢说。如:

黄有等十六人禀称:“土恶欺横,不依合同。”

赵昆等九十八人禀称:“照初来合同所载,大相悬绝。”

叶年等二十一人禀称:“时时打闹,不照合同所说,其违初心之事益多矣。”

不特被掳被诱,未曾听读合同者,违其初心,即间有自想出洋,曾经听读合同者,亦无不违其初心。以情理而论,自应先问串匪拐骗之人。

按同治五年招工章程第六款云:“招工各商,欲遣华工代觅承工,此项承遣者,必由地方官先给盖印准单,方可前往。后或干例,无论故违误犯,惟本人是问,俱由地方官传案究审。”

兹据各华工等所说被拐情形,奸计百出,是此项承遣代觅承工者,俱系拐匪,断无地方官盖印准单可知。

其卖人、略卖人,实属若干例禁,惟华工等当时一入圈套,身不自由,涕泣呼号,即已无人援救。古巴远隔海洋数万里,家属不知踪迹,又不能寄家书,自然无人向问。

其买奴者与略卖者,本来一气,复设法勒令辗转工作,便永远不得回华,更自无人过问,而中国地方官,亦遂永无传案究审之事矣。

第二十条:承工年限已满,归于何处?

查华工供内,有胡如供:“年限满无满身纸,在本糖寮再立合同,做工两年,满后送到工所,由工所出雇三年,又回工所作工五年,无工钱,又出雇每次完后仍回工所,如是者九年。”

陈阿福等六十四人供:“工满无纸,送工所。”

李大财等三人供:“满八年,又做一年送工所。”

倪阿焕等十二人供:“满八年,又作两年送工所。”

叶阿耀等二人供:“满八年,又作三年送工所。”

张会供:“满八年,如不再打合同,必要打死,我只得再立六年合同。”

林阿秀等四人供:“工满八年,又作六年,后送工所。”

张照等十三人供:“满工无纸,被地方官拿送工所。”

许建发等三人供:“满工八年,又到砖窑做工四年半,地方官拿我送工所。”

黄阿木供:“作满八年,又作六年,因无纸地方官捉送工所。”

梁阿盛供:“八年满身,又作三年,得满身纸,烧炭一年,捉去工所四年。”

吕阿武供:“八年工满,问东家要满身纸,就叫巡捕捉去坐监。”

李合供:“满工八年,又作别项工十一年完送工所。”

吴阿侯供:“满八年,送作无钱官工五年。”

林阿亦供:“工满又作六个月送工所。”

林月供:“八年满,后作散工七年送工所。”

蔡霞供:“我做满八年,因腿有病送工所。”

黄诗供:“作满八年,又作两年,又作四年送工所。”

王福供:“作满八年,又作五年送工所。”

陆阿杏供:“满八年,东家给我一年的满身纸,到一年期不准换,送到工所。”

陈阿庆供:“满八年,东家要再立合同,不允,锁脚两晚送工所。”

陈阿洪供:“八年工满,又作三个月,叫我再做我不肯,就用砖用棍打伤我腰送到工所。”

胡阿四供:“现在糖寮监房内有一人快满身,锁两脚做工。”

罗阿玉供:“工满又立合同三年,作完送工所作工十年。”

陈万生供:“满合同后,又作十一年,后送工所。”

陈有供:“满八年,要再打六年合同,不允,被锁脚押着做工。”

巫毓胜等三人供:“卖在工所内作满八年,又要再立合同。”

陈苟供:“满合同的人,俱不准出,如不肯再立合同,即送工所。”

陈阿红等四人供:“将满工期,打得最毒,我一帮四十人,锁三十四人作一起送工所。”

陈阿恒等四人供:“将满八年,前数日忽将我们通上锁链苦打,问我们如再立合同可放,如不愿就送工所。送时两人用一绳绑住,如送贼一般,存在糖寮衣服不准带出。”各等语。

第二十一条:工人年满后,或他去,或仍在古巴,是否均任其自便?

据任世贞、戴仁捷、梁兴照等禀称:“卖入糖寮,捱饿捱打八年,因为添买吃着,都要在糖寮店内,工银被他尽扣,本想工满出外,见高价工做一二年,剩得盘川还乡。不意头家于工满日,即将我送入工所,次日即锁脚押做整街工夫,同监房命盗犯人一样,并无工银。随后有商人向官与工局说明,勒我等再打合同做工,名为绑身。所得工银有每月十五圆时,官与局绅分去十圆,我得五圆,有三十圆时,官与局绅分二十四圆,我得六圆,及至绑身期满,又送工所,工所数月又勒绑身,中间无身得自便之一日。”

黄二等六人禀称:“旧年三月做满八年之期,至今仍在火车馆做有一年之久,东家说要再打合同四年。”

梁阿德禀称:“做足八年之数,我同帮欲出外埠做工,我旧东家将我同帮人捉拿锁打,要我同帮再另做六年。”

余阿治禀称:“卖落火车馆做工八年为满,今过期七载,未有出纸,我欲别处行街,又怕东家知道要锁打受苦。”

刘阿寿等五人禀称:“捱满八年,东家又不肯畀满身纸,要再做六年不允,又打又锁。我无钱拜契爷满纸,自欲走出,又怕有洋兵查捆押入工监。”

朱其训等十一人禀称:“若满身求官给发五年满身纸,一年行街纸者,要用金钱五六十圆之数,更认契爷洗头,然后给发,若无银并契爷不望有发纸之事。

张猛禀称:“被兵卒查纸,将我拿去押入牢狱,每日扫街坊做工,无钱无衫,可怜一十七年做工,无满身纸。”

张石达禀称:“到古巴被卖落与菜园做工,八年已满,又要我再做四年,四年又满,仍送我去走路馆修街五年。我年已老迈,情愿得纸出去乞食,现下未得乞丐纸,专此禀叩。”

袁蔼山禀称:“八年工期已满,又强迫两年,名为绑身,合同被管工人收下,今尚未还,被洋兵查拿,困在工监三年之多,苦楚不能尽说。我今年六十六岁,伏恳转达代求乞丐纸一张,得以出外乞食,真乃重生再造。”

李英松禀称:“八年之后不给满身凭据,问及主人因何不放,主人大怒,将我送吕宋国官发落,该官不由分说,竟将我困入工监四年,罚作无钱官工,困苦异常。”

叶福君等五十三人禀称:“幸捱得八年工满,自谓脱身苦海,稍些盈余为回华计。谁知司头不良,再要绑身六年,如不愿者,即送官府押在工监罚做无钱官工,终日锁脚抬石整街,又不得饱,值烈日盛热中,苦楚万状。”

何阿英禀称:“我于同治六年出身,九年失纸,至今仍在监房做头家身,冤屈无伸。”

张观禀称:“做到十数年,应当有脱身之日,仍不得作自己生涯,仍要将身尽归洋官作无银之工。”各等语。

复查洋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九月,古巴总局章程第三十七款内云:“凡系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之后,所到古巴之华工,无论作何项工,及在何处,若未照章程立过合同,必送交各该府城工所,以便照章程立合同。”等语。是工人年满后,或欲他去,或仍在古巴,均不得任其自便也。

据林金等十六人禀称:“显系洋官视华人为奇货以利己,含屈莫可伸诉。”等语。

第二十二条:工人自愿留住古巴,其章程如何?

据洋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九月,古巴总局章程第一款内云:“凡有华工到古巴,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之后,满合同工人,必须遵照六十年谕旨第七款,及六十八年章程第五十二款,又将军七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所出之示,有或出古巴地方,或再立合同。”等语,并无听工人自愿留住古巴之例。

查该工人等八年限内工资微薄,添补衣食尚不足用,焉能余剩盘川。即使照两月之限,准出古巴,该工主等无水脚路费,已难就道,况为新章缠缚,工满之日,即送工所押作无钱官工,以待辗转出雇,并无两月自便筹谋。其被扣留于古巴,自非情愿,但不得满工照纸,既不能不留住,而领照留住情形,亦实为难。

如曾阿石禀称:“恳求救我,不至永作奴工,得以有满身之纸,任由自便,恩莫大焉。”

又梁阿德禀称:“想望有人救我出外埠做工,或三年两载,剩回多少银钱回国。”

又据陈通等二人供:“认得古巴洋人作寄爷,每月送银三圆,我想回中国,官不肯给出口纸。”

胡如供:“有东家凭据取满身纸,须亲手交给地方官大金三圆。”

文长泰等七人供:“花三个大金买满身纸。”

莫越等二人供:“用五个大金卖满身纸。”

许数等二人供:“用去六个大金取满身纸。”

冯阿泰供:“用三个半大金给地方官、写字人,买满身纸。”

周润脑供禀:“地方官请发满身纸,花十七圆,纸内注明不要钱。”

王正福等三人供:“用一百圆取满身纸。”

崔登林等三人供:“用四个大金买满身纸。”

关阿能供:“满身纸费一百银,每年换纸一次,一二圆至五圆、十圆不等。”

潘岳衡供:“用九十五圆买了满身纸。”

李顺供:“用五十圆买满身纸。”

梁阿英供:“用去三个大金到地方官处买得满身纸后,作散工两年,遇见地方官查说此纸不是此处出的,拿去改别人名字,故我无纸。”

吴文番供:“有满身纸被巡捕抢去送工所。”

何阿端五人供:“地保抢去满身纸送工所。”

吴阿福供:“有满身纸被焚,拉入工所。”

李阿斗供:“买满身纸用三个大金,又作散工八年,地方官说我纸是假的,收去,又捉我。”

许阿发供:“满八年不给满身纸,我告官,准了,用去三百余圆。”

李锡宝供:“满八年,又作六年,用四个大金向地保买得满身纸,地保说随处去都可,巡捕说新纸不对,送工所。”

陈阿发供:“用去二十圆取满身纸。”

林阿龙供:“被人偷去满身纸,拿去坐监。”

伍阿四供:“用十五圆大金向地方官买纸。”

江阿起供:“满八年,又作三年,送五个大金官仍不给纸。”

谭阿兴供:“因贼乱失满身纸,拿送工所。”

陈阿桂供:“失落满身纸送工所。”

王滋供:“被偷满身纸,到工所报明,被留住。”

郭纪秀供:“礼拜日出来未带满身纸,被捉入工所。”

李阿鸿供:“用十三个大金请满身纸后,又说假的,官提到工所。”

万长秀供:“用三个大金买得满身纸,被地方官撕坏送工所。”

梁连供:“被巡街扯碎满身纸,未拿我去。”

刘阿纪供:“用三十六圆换满身纸,照规矩只是半圆。”

黄德供:“到地方官处换纸被拿送工所。”各等语。

第二十三条:工人自愿他去,其章程如何?

据洋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九月古巴章程第二款内云:“凡华工满合同要出古巴,必要带至被地方作工之处府城工所,以便遵照一千八百六十年谕旨,及六十八年第五十四款章程,两月内出古巴,如逾两月之限,仍未凑出盘川,尚未启行,可令再立合同。如此办理,工所费用可省,又免工所所住华工过多,以致乡下无人工作。”等语。是章程所重者,惟在令满工工人再立合同作工,而不欲其他去。

况七十三年五月章程第二十五款又云:“凡华工将原合同及后合同作满,欲出古巴,准照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将军出示领路照以便到夏湾拿请护照出口,必由华工将原合同与满工凭据,呈交总局。若该华工是任在夏湾拿城,由主人带到总局,一并将合同凭据呈缴,若无执照,或无示内所云保人,即不发出口护照。查所出之示,系叙明保人必须总局查看着实可靠方准。”各等语。

是则出口一节,要原合同,要后合同,要得有满工凭据,要请领路照,再请出口护照,又要主人带出,要保人同来,且要待总局查看此保人以为着实可靠。种种办理为难,华工等虽欲他去,殊不容易矣。

据吴锦成等一百二十四人禀称:“常见有得满身纸,托人换出港纸银已乌有,并满身纸亦不得回者,不计其数。”

又曾林供:“我有盘费欲回中国,东家不肯给满据,要再立合同。”

唐建供:“问得出口纸七八十圆,一二百圆不定。”

王阿纪等二人供:“有盘费欲回中国,因出口最难。”各等语。

第二十四条:工人年满后,究系愿留住者,与愿他去者,孰多孰少?

查华工多系拐来,在古巴备受凌虐,捱到八年期满,所剩之人,业已无几。其幸获生存者,以情理而论,谁不愿意他去,亟避此火热水深。惟是年满后,工主不给满工凭据,强逼再立合同,及至工完,又送工所,多方措阻,将使毕世为奴,虽愿他去而不可得。

如陆阿杏供:“我满身后,总受屈心里不服,无论甚么地方,我都愿去,总比古巴好,这样冤屈,真不能受,活着不如死还好。”

梁阿新等三人供:“我心里总是想离古巴地方。”

周阿东供:“总求设法救我们出了此地,就死也愿意。”

陈阿顺供:“满八年,问取满身纸,就捆起来,他说再要做六年八年不定。”

云林山供:“我总愿意回中国,只是屡次受人讹诈,积不起盘费,又因出口纸非百余圆不能得,所以想往他处,亦不能动身。”

谢阿瑞等二人供:“就是工所准我出去做挣钱工,我都是愿在中国,不愿在此地。”

汤玉等十一人供:“此地即或有财发,我亦不愿在此地。”各等语。

第二十五条:工人初次承工,年满欲留住,所得工值,是否多于初次,应否另立合同,其新立合同中之利益,是否增加?

查洋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十二月古巴将军示内云:“凡未领五年执照之中国人,不在田内作工,不在行栈作工,不在住家人作工,必得立行拿送工所。所有中国人已在各处作工,未照章程再立合同,准暂可留作,俟将军查明何项人或逃走者,或满合同而未立合同者,此等人亦必与暂作工处主人,即立合同,叙明主人每月给洋十二圆,内四圆给工人,八圆呈交将军,候查明如何。”

又云:“核算人数之时,凡中国人已满原合同,或仍在原主人处暂行作工,或入工所算人数时,各样凭据执照,均不准给发,只准照原合同工人,惟调过别埠,准发护照。”

又七十三年五月章程第十四款内云:“作满合同,或不肯再立合同之华工,必须主人交与地方官该华工之合同,及一年执照,一并由主人交出。”各等语。是则初次承工、年满之工人,虽不欲留住,而势不得不留住,且立新合同与工值是否增加,均非华工所能作主矣。

据林阿有禀称:“同帮四十二人,期满八年,勒回雇工,不许满身回乡,脚镣监锁,寸步难移。”

赖胜等十人禀称:“前在中国打合同写明八年工期为满,满身任从自己打工,有钱者归国,而今作满八年,并无出身之日,在此无可奈何。”

陈庚圆等四十三人禀称:“工期已满之日,亦无满身纸出,定再打合同六年。”

曾阿石禀称:“锁脚威胁,允肯再做奴工,不特无满身纸出,而且无加工银,只得暂且允从,方得放开脚镣。”

又据罗阿已供:“八年工满,逼令再立合同四年,每月加银四圆,满后复作三年不加银。”

沈阿才供:“作满八年,东家逼多作四年,不加工银。”

陈德林供:“满身后,立合同二年,每月六圆,只给四圆。”(www.daowen.com)

曾阿十供:“满身四十人,东家逼勒带脚镣做工,按每月四圆者打四棍,每月多一圆每天多打一下。”

陈阿和供:“近时满工后,再立合同,每月加工银数圆系银纸,与不加无异。”

文长泰供:“工满,东家收入监房押住,令再立合同作一年工。”

陈阿吉供:“糖房满工八年,仍勒令多做两月,又索取大金一圆,方肯放出。”

陈翼供:“作满八年,欠我等九个月工银,换新东家,我问取所欠工钱,他说你再做,俟旧东家回时发给。我一帮十六人,问他再做每月工银若干?他说照旧四圆。我们说工满总该加添,如不添请你送官。总管忽说合同未满,不问愿不愿,俱要照旧做工。我们实已满工不答应,各管工的就拿绳链围住,有捉我们锁的意思,有一人能说西班牙话的,叫他对总管说,已满合同不肯照旧的话,管工就用鞭柄打我,登时头破血流。有两人走出去地方官处投诉,官叫总管与我们同去,官与总管商量许久,定十人回寮做工,我同五人不肯回去,就送科垄工所。”

庞阿东供:“满八年如不遵再立合同,必定打了带镣子。”

黄全喜供:“东家着我出去,同人整火车路,每月工银二十五圆,头一年东家给我每月三圆,以后四圆,余银东家收去。后来工满,东家将我送官,官说有三个大金发满身纸,如无银要送与别人立合同,每月缴他四圆。”

林合庄供:“作满八年,勒逼再作六年,每月十五圆,完后送工所。”

陈满供:“作满八年,勒再作四年,每月十一圆,完后送工所作无钱工。”

王水头供:“作满八年,又作六年,每月八圆,送工所作六年无钱工。”

陈鼎贤供:“工满,东家送地方官处,勉强再立两年合同,每月六圆,后来有满身纸,前年无钱换纸,被地方官拿送工所。”

苏阿海供:“做工十六年,有满身纸,逐年缴换,后因生病换迟不准,押入工所四年。”

卢盛保供:“作满八年,东家锁脚六个月,后来送工所,合同亦不给还。官说我逃走,作数日将我脚打断,医生不医,所以脚不得好,病房不给饭吃,现出乞食,乞纸被巡捕抢去,只可在街上睡。”

陈阿顺供:“满工八年,又作七年,闻得官给满身纸在东家处,东家扣留,要大金四个方肯给。”

陈香供:“第二个东家将满身纸拿去送工所,后再取得满身纸,地方官叫我送银子,我无银送,将纸收去,不肯给还,又押做无钱官工。”各等语。

第二十六条:工人承工年满后,或欲回国,或欲他去,其章程保护之法如何?

按同治五年招工章程第九款,合同所定承工年限,不准逾于五年,期满如欲回国,彼处必将合同所注水脚路费若干,按数备令交付,便船回中华。如或限满不欲回国,其法有二:一则,听凭该处官宪准否留住,准时即将合同原定路费一项,全数付给便用;一则听其复行承工,另立合同,即将原约所定银数付给一半,听其自用。而此次合同仍不过五年为期,期满仍照前次合同原数付船送回。设若华工到该处后患病不能作工,该处不俟限满,先行按数给钱送回,否则准其赴官禀请伸诉。现查各合同式样,惟有一张,附列此款。

又该合同第二款云:“言明雇工限五年为期。”

第六款云:“满此合同之期,我愿回唐,东家要出水脚银七十五圆,以为租船之费。”

第七款云:“满五年之期,任我自悦与旧东家商量,从新再立合同,必要五年为满议的,东家当先送前期水脚银三十七圆五角,或至下期满限,任我再行听取七十五圆,以为租船之费。”

第八款云:“如船新到本埠,倘我身上有带重病等症,盖不能工作,要回唐,东家应照例给银七十五圆付我回家便费,勿庸听候期满。”各等语。而此张合同,虽经刻成,未见画用,其余已经画用之合同,则于此数款绝不提及,实与招工章程不符。

复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十八款内云:“凡华人在古巴作工满合同后,如两月之内不出古巴,即令作官工,发工钱若干,后除该工人作工时费用外,所存之钱,若敷盘费,即代为搭船出古巴至该工人愿去之处。如该工人自己无一定之处,将军可指令何处搭船前往。”

又六十八年章程第三十款云:“凡中国人欲出古巴地方无用费,作官工一年,满一年后,如所存之钱不敷,由各该工所垫出。”

又七十一年六月,日国君主出谕亦叙明:“如无盘费,将军垫给盘费。”各等语。

以上数条,亦颇有保护之意,无如章程虽具,徒托空言。凡古巴年满工人,仍是身不由己,非旧主勒令再留佣作,即工所押令再立合同。其在工所之日,固做无钱官工,迨由工所辗转另立合同,入己工赀亦均有限。至于代为搭船垫出盘费,非所望于工所之人,该工人等更不能请示将军商量何往。

据洗佐邦等十四人禀称:“前此福建、广东搬来,间有五年工满合同,到埠后即被卖人行收毁,自澳门来者,皆写八年工满,实不知八年之例何人所定。”

林金等十六人禀称:“限满向讨出身字,而东家迁延不与,反与番官局套强行押禁,再威迫转卖八年。”

杨胜禀称:“八年工满,又把我送官押罚,作开山打石官工,以致石龟伤断右手。此时官亦不体恤伤残,亦无怜悯救济,求乞无路,觅食无门。”

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出港纸视乎囊橐厚薄,数十圆至数百圆不定,华工等能有几人敢作回华之想乎?”

吴锦成等一百二十四人禀称:“闻得有已得纸下船的,在半途饿死,人财两空,或被装往别处再卖。”

高老秀等十七人禀称:“其中有人意欲回归故土,以报父母养育之恩,但往来不见船只,坐食空费而失其时者有之,或者积些钱财,被人知觉,昼夜跟随,待无人处而谋害其命者有之。”各等语。

第二十七条:古巴岛之哈法那等城市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彼处所待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

查华人装到古巴岛,卖在夏湾拿等城内佣工者,如糖房、烟铺、鞋铺、帽铺、铁铺、炭铺、面包铺、糖果铺、石作、木作、泥水作、洗衣作、火车馆、街灯馆、扫街馆、砖瓦窑、驳船行,以及侍仔、厨子等项俱有。亦间有工满后,得有满工照纸,自作小买卖者。以上各项人等,听其所言,无非诉苦。

询问各城内华人聚处,大抵押在工所者为最多,尤以押在工所者为至苦。

街道所见,常有工所华工,成群遂队与监狱人犯一样,押出做掘土抬石等工,亦均有执持鞭棍之人在后趱督。

至于各城相待情形,如李亚九供:“得满身纸六年,被地方官拿去,叫做官工。”

姚阿押供:“满身纸被巡捕拿去送入科垄工所。”

文长泰供:“前七年此萨故阿客寓对面造天主堂,无论满工不满工,人俱捉去作工,每四人用一白人管工,稍慢就打。我见有一刻工夫投井死七人,又打死吊死不计数。”

陈阿振供:“被人抢去满身纸,拉入工所。”

陈水供:“年年换满身纸,要一个大金。”

何阿二供:“原有满身纸,七年因贼乱出城报官,后来生病失去,被提入工所。”

李卓供:“由地方官放出做工,如二十圆工银,至少要分一半与官。”

罗阿昌供:“有满身纸,在日国人小店内作工,因工钱少辞出,日国人恨我,叫巡捕将我满身纸拿去,捉入工所。”

陈阿福供:“因机器绞断手残废,工所逐出乞食十数年。”

蔡阿鲁供:“在工所腿生病,官不要我,叫我上街讨饭。”

梁廷铂供:“我见有两人捱打为放屁的。”

陈阿顺供:“巡役查着无满身纸人,要银四圆,有几次硬将中国人纸取去讹钱,如不给即撕毁送官。”

杨锦供:“我有一日见中国人与黑人打架,行近劝解,被巡捕连我都捉去见官,我的时辰表与满身纸银票都被拿去,闸脚九日。”

杨阿由供:“我先在花旗金山作火车路,后在船上作工,到夏湾拿因赌输钱不能回船,在此间住被捉送科垄工所,在此四个月作工无钱,常被乱打,真是待人如鸡犬一般。”

贝阿宝供:“失落满身纸,地方官叫去作工,言明十七圆一月,作一年未给过钱。”

李衍春供:“无满身纸人,用钱与巡街可放,后仍要拿。”

张二供:“这里满身纸可买的,总要费三四个大金,至十个大金不等,地方官如晓得人有钱就要多了。又有管工所的官见中国人有满身纸,他就收去,如死他就卖与别人顶名。”

庄阿意供:“满工后开牛肉铺七年,现在夏湾拿开杂货铺,因铺伙被人斩伤四人,一人已因伤身死。后有一本地兵入铺取了许多物件,问他要钱不给,我不允他取去,即被用木棍打我,伙计出来劝解,他拔刀斩伤一人左肋骨,又扎伤一人头颅,现在伤痕可验。至左肋受伤之人,现在病房,我臂被打伤,不能转动。此地人都说打死中国人,不过如打死一狗,我将斩伤我们的人禀地方官,已经六日未叫我们去问。”等语。

又据吴锦成等一百二十四人禀称:“中国人三五个在街上说话,巡役等竟可诬以谋反,三五个在房内说话,又可诬以聚赌,立要畀银,方得无事。若被捉去坐监,或入监二三年,官不审问,或递禀三五次,官不批示。每递一察,亦要托着朋友觅状师,向衙门花多少银,方能递上。若不满衙门所欲,终不得放,所以前后满身之人,想剩得数百圆办出港纸费及回华川费,真是难事。”各等语。

第二十八条:古巴岛之四乡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

查古巴岛乡下,间或有种烟、种架非及种瓜菜等,山寮亦间或买有华工,佣作人数,尚属寥寥。惟糖寮蔗田,弥望皆是,用华工最多,各华工亦最受虐,比之在城内者,惨苦尤甚。

至四乡情形,如陈通供:“古巴每间糖寮有监房,监内至少可押十二人,至十五人。”

屈但壳供:“日间带链做工,夜晚上脚闸,寮内监房三间,一间铁的常押三十余人,两间木的亦常锁押数十人。”

陈金供:“因告病打背二百,打烂赶去做工,晚上用盐及橙水擦。”

李闰供:“看见糖寮开炮打死四人。”

黄潮炳供:“我在糖寮锁脚做工三年,不知为何事。”

梁道汉供:“糖寮内跳蚤极多,钉入皮肉生子蚀肉,就溃烂不得好,又无鞋穿,每致不能转动。”

柯溪供:“满八年又作两年,工钱都存在东家处,不料东家从贼,钱都没有了。”

陈苟供:“我自己省俭用度,余得一百圆,被人偷去,查出他同总管分了。”

伍阿祥供:“卖我在地方官的糖寮作了六个月,只给两月工银,又叫我们在山上捉松鼠作菜,就省干牛肉。”

谢阿利供:“糖寮做工五年,言明每月十圆,不按月给,计五年共给过一百二十五圆,我真受不过,不敢告状。”

温阿能供:“糖寮内监房,现在有人锁脚,因为中国官来,带去别处。”

张惠供:“糖寮内有一个人,早两天受打,现在锁起来,不给中国见,怕问他话。”

陈阿和供:“满身纸交给领工头缴换,不料工头逃走带去,被查送入工所,现在地保要钱买纸,因我无钱,仍在工所。”

何阿官供:“满身纸交给东家,在路未带,被拿送修水沟,又派到别处作工十年,无工钱。”

蔡细供:“有一天向一间糖寮门口经过,白人捉我,将物件并满身纸抢去,我告官,官就押我在格颠剌司工所。”

陈阿有供:“我有一天在糖寮经过,管工的拿我,把我满身纸抢去送工所。”

又据唐联升等一百七人禀称:“去年多罗闸之役,地方近贼,十分危险,水土又恶,官派黑人止十之一,派华人至十之九,说过六个月工满回来,即给与满身纸。除华工约死了三分之一外,现在陆续回到,并无纸给,反尽押工所。惟视华工为奇货可居,地方官与局绅等,居心如此,无信如此,尚何情理之可言哉。”

又刘阿松供:“多罗闸有铺子,是小官开的,有鸦片烟买零物都可买,先赊后扣工钱。”

张阿文供:“多罗闸食物太贵,一杯好水要半圆,所以无余钱。”

刘阿连等四人供:“押去多罗闸时,两人一绳绑上火车去。”

李阿耀等一百二十八人供:“押去多罗闸做工,官许回时给满身纸,现皆送夏湾拿工所,做无钱官工,并无纸给。”各等供。

第二十九条:古巴监狱内有无华工,如有华工系犯何章何罪,受何项刑罚,待犯人情形如何?

查古巴各城监狱,类皆雄固高大,洒扫爽洁,视各工所之湫隘郁热,及各糖寮工房之秽垢逼仄,殆胜倍蓰。所有人犯,除锁脚押出整路,不免同工所华工一样受苦外,其在监内者,则只派卷小烟,不作重工,亦少鞭打,尚有体恤犯人之意。

至抽查其到监情节,如王阿福供:“作满十四年出来,东家说是逃走,拿捉坐监定罪,坐监两年。”

梁贵钟供:“骑马上街,遇着当兵的问满身纸,我适未带在身边,就把我送监。”

李香供:“被拿我坐监,我不知事故。”

吴阿照供:“东家作贼,我到官投明,因无纸,将我坐监。”

吴且供:“别人诬我偷钱,送我到监房四月之久,未见过官。”

唐阿隆供:“我被地方官捉坐监六个月,忽带到夏湾拿监,我想并无犯罪,或因营盘买卖时与洋人不对,为他所陷不定。至今在监三年零,在兵头处递禀四次,并无分断。”

杨阿匹等七人供:“去年三十人在糖寮作工,满身纸交东家验过不错,因东家欠工银一千三百圆,我向催取。又总管勒作夜工我不允,地方官又想我送钱,就说满身纸是假的,我辩说验过有印是真,官仍不放,遂送十一人入监,我的衣服等件存在糖寮,值二百圆,都拿不出来。”

梁有德供:“因在街上遇见三个中国人在街上说话,巡役说我带三人走路,送到故阿那海监,食不饱,有钱给管监的稍好。”

何锡供:“我做工头被诬雇逃走工人,坐监。”

张长贵供:“因地保借钱,借马鞍,我不允,后有中国人失物,地保诬赖我偷,就送进监。又因我妻子是白人,他们不喜欢,管监的初时打,后用了银三圆就不打。”

罗阿发供:“出街遇见四个中国人打架,与我无干,地保硬拿我与徐阿五两人送监。”

陈成琪供:“有满身纸开杂货铺,被西班牙人虏米那虏诬说他妻有银四百交我铺内,地方官捉我坐监。”

徐阿兴供:“遇巡街叫我取满身纸看,他说不是我的,我与他辩,他叫狗咬我,我踢狗,地保拿我送监。”

容方宽供:“因说满身纸是偷别人的,送到坐监未审。”

吴绍供:“管工欠我银一百圆不还,问他要,他又打我跌在地下,我身上有刀,把刀戳死了,捉我到监,未有定罪。”

宋晋供:“作满八年不给满身纸,走出自作六年,现在捉到马当萨司坐监。”

邓阿四供:“有满身纸到别间糖寮,新东家叫二十人作工,皆有满身纸的。有巡街捉我说所找工人未有满身,拿去我现银七十圆,银纸二百圆,对我说再送二百圆,方肯放我,我未有银送,押我坐监,没有官审过。”

梁阿友供:“我在瓦窑作工,今年三月有中国人出埠收帐不回,洋人沿途查访。我前一晚恍惚听见有马声响,指去查看,伊见有尸首,就拉我见地保送监未审。现在人都知我冤枉,因未审不能出,已坐监一月。”

龙阿川供:“前年用四个大金买满身纸,去年正月换纸,巡捕说是假的,就送监。”

林瓦供:“有白人龙番马丁欠我几十圆,又向我借物我不肯,适有中国人失了烟物,龙番马丁说是我偷,中国人说不是我偷,他不听就诬送我入监。”

梁海供:“我向广东人阿发仔卖金表链一条,后有人来验链说我买赃,拿去监房二十个月,官未问过。”

李大财供:“作饭的黑女人拿我裁纸小刀,说我戳他,我实未戳,作饭白女人就叫巡捕捉我坐监。”

谢阿狗供:“因总管凌虐,把他戳死,我们二十四人自投监房,东家用四十个大金送地方官,叫他送十二个回糖寮,我们不肯,小官开枪打我们头上,共中十三个小炮子,打伤九人,死了两人,现有二十二人在监,监内比糖寮好些。”

张阿秀等五人供:“同帮四十人,被管工打死四人,后十一个人将管工打死坐监,监内比糖寮好些。”

柯溪供:“我有满身纸,官问我要钱,我无钱,他说是假的,捉坐监。”

陈兴供:“我箱子内有小枪,被捉我送监。”

伍阿耀供:“我买煮饭家伙,遇一白洋人说他处有卖,同他讲价钱尚未定,有巡役到查他的物,说是偷来的,他先走了,巡役拉我坐监,现已三个月。”

吴业成等四人供:“黑人同新到的人把新总管杀死,东家用了钱不说黑人,只说我们将近满工十个人杀死,坐监。”

黄官亨供:“先卖糖寮,因失火后出去做火愿一年半,做满被送监房。”

许阿湘供:“我因李阿流被黑人谋财害命,东家买嘱何章友证是我谋害,后众人不服,何章友已供认,东家买嘱诬证一节,现仍在监未审。”

缪已有供:“作打杂工夫,有一晚黑人作厨子的吃醉了,拿刀追我,我躲上楼要同东家说,黑人追上楼梯时跌倒,刀就扎伤他自己,告诉东家说是我扎的,送监定罪,坐监六年。”

陈阿林供:“有一天我卖菜,我自己的钱丢在瓜架上,我就拾去,他们说我是偷的,就送我坐监,我不会说话,定罪一年,在监内花去十圆,谋作看园的工。”

梁阿秀供:“小东家拿刀同黑人斩死一香山人,各人也皆受伤,齐去夺刀斩死小东家,捉二十三人坐监,监内死了一个,卖出夏湾拿四个,发回糖寮十六个,剩两个坐监。”

贺阿先供:“巡捕捉走路人,我出街遇着,他说我形貌相同,又诬我抢银二百,就拿我坐监六个月,地方官未有问过。”

梁阿有供:“我有一遍出去回来,被东家割去耳朵,有官过路看见问我,我告诉他,官捉东家同我押到监房三日,后闻得东家送官二千圆放去,只留我在监,我有银物在东家处,亦拿不出。”

骆观秀供:“总管用刀斩开我大指食指,又阳江阿郭同时被斩破头颅,东家报官将我两人连总管一并收监。总管第二日就放去,我两人仍在监内。”

王阿才供:“因一个半大金买得金表,被洋人诬我偷的,送官坐监,监内每礼拜派作小烟一万六千枝,如不足数,打十二大棍。”

陈阿秋等二十三人供:“监内比糖寮好些。”

黄石宝供:“糖寮内作工比坐监苦。”

吴华长供:“愿在监内。”各等语。

第三十条:承工华人所作工夫,系按合同内批明之事为其所愿为而已,非与为奴者可比,古巴现在工人,彼处究系待之以奴,抑系以自主雇工之理待之,古巴各处有无为奴者,如有,彼处待伊等如何?

从来承工之人,非卖身为奴可比,理得自由。其所立合同,当实系两相情愿,所有工作,亦当是为所愿为。现在古巴工人,多系掳骗逼勒而来,彼处轻蔑相视,不必问合同何如,不必论工夫何如,任意欺凌,概系待之以奴,非待以自主雇工之理。盖古巴各处本有黑奴,终身为之服役,并可赁卖与人。兹华工等自到夏湾拿发卖后,亦往往转行货卖,且工期既满,再勒作工,复行送押工所,发与别人作工,工无了期,永不得脱身自便,实与为奴无异。

如胡如供:“到古巴二十七年,领不得满身纸,此地人真是要中国人为奴一世。”

刘阿唐供:“糖寮相待与黑奴一祥。”

林阿龙等二人供:“此地糖寮待中国人同黑人一样。”

林阿泰供:“糖寮黑人多待的是一样。”

刘阿瑞供:“待我如黑奴一样。”

陈德林供:“作了三年,转卖与别处糖寮,后又转卖三年。”

林月等八人供:“转卖别家糖寮。”

李阿皆供:“山寮转卖糖寮。”

曾贰齐供:“转卖箍桶。”

陈阿吉供:“由地方官转卖糖房,身价七十圆。”

李阿宝供:“初卖火车房十四个大金,三年转卖首饰铺十个大金钱,后用十八个大金钱赎身。”

梁样等二人供:“转卖面包铺。”

李阿斗等二人供:“卖入糖寮,又转卖。”

刘阿戴供:“泥水作转卖糖寮。”

游阿式供:“糖寮转卖菜园。”

林阿用供:“作了三年,转卖第二个东家九个大金。”

胡阿宝二人供:“转卖六处。”

陈阿海供:“打断右手,转卖作卷烟。”

廖阿炳供:“夏湾拿猪仔馆,转卖马当萨猪仔馆。”

温阿先供:“我一帮人十二人,转买出七十七人。”

廖三供:“到糖寮三个月,转卖别间糖寮。”

梁阿盛供:“作一年将我转卖入糖寮。”

黎润珠供:“由糖寮转卖火车馆。”

林二供:“火车馆作九个月,转卖糖寮。”

王贵姐供:“我到夏湾拿病了住在病房,带病卖到马当萨司,东家向来是买有病的人,医好转卖。”

罗阿二供:“我在火车房两年,总管买我作侍仔作三年,东家穷了,又转卖到夏湾拿城六个大金。”

钟声供:“由挖金地方作七年,东家带出夏湾转卖糖寮五个大金。”

王从盛供:“先在古巴挖金五年,后东家转卖炭山。”

陈阿、夏五供:“转卖到湾拿作侍仔。”

章荣纪供:“作过一年转卖。”

林阿平供:“作过三年后转卖。”

区荣供:“转卖糖寮,又转卖糖房。”

关阿喜供:“转卖两次到夏湾城。”

梁阿有供:“转卖铺头作工。”

陈绍基供:“转卖夏湾鞋作。”

崔兰芳供:“转卖西路公司楼鞋铺。”

徐绍麟供:“此地用惯黑奴,待中国人比黑奴更坏。”

陈阿顺供:“古巴官商一气,想禁中国人永远为奴。”

唐阿隆供:“前三年二兵头要将中国人尽调回夏湾,再卖六年为奴。”

又据苏进生等十二人禀称:“同治十一年九月,官商串通,勒再立合同六年,是夜拿捉一空,禁于炮台科遂监房等处。幸赖各国领事官,不忍坐视,向伊理论,始得取保释放,余下百六十余人,夏湾拿二兵头再卖入山,每个银一百零二圆。”

吴锦成等一百二十四人禀称:“自被拐来到古巴,未满身的,固受毒虐,就是已满身的,都受凌辱,如火车不得坐头车,店铺不得坐上桌之类,相待均与黑奴一样。”

李承训禀称:“到此古巴岛,与奴隶为伦。”

洗佐邦等十四人禀称:“各国人到古巴,皆得往来自便,平正交易,不知华人何以独应受虐,竟出黑人之下。”

任世贞等三人禀称:“古巴官商上下俱沾光华工银两,竟全无良心,时时刻刻要凌虐华工,糟踏华工,不以人待华工,而辱之为奴,待之如畜,千古冤情有大于此者乎?闻得中国已与西洋各大国和好,各大国于贩卖黑人已经力为禁止,独不设法解救华工,何也?”各等语。

第三十一条:日斯国曾否代华工设立章程,如已设立,其章程内有无保护照料华工之条,可能尽善尽美,如未能善美,其弊之大小若何,因何不能杜绝?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日国君主谕旨第三十一款,内有“特派将军为总护,又派各城参将及各乡镇官为兼护”等名目。

其第十款内云:“凡年未及十八岁者,欲立合同,必须亲属先行应允。”

第十二款内云:“船上食物淡水,料理敷足。”

第二十一款内云:“凡有装来不合例,各该工人准听其自便觅主人。”

第二十二款内云:“或者已知其不愿立合同,由将军饬令该董事缴出银若干,敷工人去别处之盘费。”

第三十二款内云:“凡工人在衙门控告之案,由官状师帮理。”

第五十三款云:“凡主人无论何时,无论合同如何写法,扯算每天不能令工人作工过十二点钟。”

第六十九款内云:“工主惩治工人,锁在监房,不得过十日。”各等语。

以上数条,原寓有保护照料之意,而迄未循行,徒成文具。惟工所勒令再立合同等条款,日加严密,使华工工满仍受凌虐,不得脱工。

据简仕光九十七人禀词:“有日国设酷规,及吕宋施暴政。”等语。

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词:“又有近年来各糖寮主,在古巴做官坐局者,更定有最毒新例等语。其不以为善美可知。”

又据张銮等三十一人禀称:“古巴之官,大抵为商,古巴之商,总可制官,各寮动用非刑,官若不知,逼打死人,官亦不问。近年方且掯搁满身纸,非多金不肯给发,拓充波遂馆着巡役遍处搜罗,勒各工再立合同以媚商,令各工分绑身银以肥官。工所官绅,循环收发各华人,遂利路宏开,财源滚进,华人等亦遂辗转为古巴众人之奴,永无生还之望。”

又唐联升等一百七人禀称:“勒令与商人再立合同,谓之绑身,工银稍多,官与局绅分取大半,绑身期满仍送工所,工所日久,复行绑身,如环无端,不论次数。”

又云:“官兴全岛之投,可以不费工钱,商用满身之工,只是饱官囊橐,官商交结愈密,工人冤苦愈多,各等此语端之不能杜绝,或由于此。”

第三十二条:镇守古巴将军于分内之事,在未经报明国家之先,能否设立章程,抑将所拟之章必俟国家议定。古巴将军所拟章程,曾否有被伊国议驳者,抑有自议章程,而未经试办者?

查洋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三月,日国君主谕旨第五十六款内云:“从前所定章程概行停止。至六十年七月,又谕将五十四年所定章程停止,现在六十年章程仍行。”

其三十一款有云:“特派将军为总护华工事宜,是经理华工自属将军分内之事。”

其第八十一款云:“木国不拘何时将工人到古巴之事停止,或暂不停止以前,将谕旨刻明在本国及夏湾拿官报内,由夏湾拿至少限八个月期停止,该八个月之后,装工人来船作为违背此章程之船,一律照二十款办理。凡现在及以后带工人来之各商,须知日后如此暂停不准,或竟停止,断无请本国赔款之理。”等语。

后六十八年二月,将军设立章程八十三款,内叙明因常有不遵照六十年上谕办理,必定将工人在古巴各情节,首先安置妥当。

至七十年七八月时,将军奏:“中国工人到古巴,请即日停止。”

七十一年六月君主出谕将中国工人进古巴停止。是年十月十八日,将军又即出示云:“从前所议之条革除不用。”

至七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将军据总局禀请允准章程一张出示晓谕,凡四十一款,全系设法将满工之华工,再立合同,后虽不奉本国允准,此时仍然照行。

又于七十三年五月初七日,据总局禀请章程一张出示晓谕,凡六十五款。

此外,将军尚有无自议章程未经试办者,外间无从知悉。

第三十三条:现今古巴境界有何处叛乱者?

查古巴境界,自山地阿个爹古巴城西北,萨故阿城东南,先辉过司城东北,时有贼踪出没。

第三十四条:叛乱人民内曾否有华工随逆,如有,系从何时,在于何地,其助逆情形如何?

据张銮等三十一人禀称:“古巴兵戈数年,系伊西班牙人自乱,当时各寮主威胁工人同行,华工等抵死不从,陆续走出,人数不少,现皆可询。又如糖寮近贼之区,及多罗闸做工等处,亦未闻有华工相率叛去者。在华工非必能以德报怨,特缘身出中国礼义之邦,不愿为非礼非义之举,古巴人当知感愧,乃借此造言,更设法禁锢华工,尚得谓有良心天理乎。”等语。

又查各供,内有贺阿先等二人供:“东家从贼,我走出夏湾拿。”

梁阿照等二人供:“东家作贼,我不肯依从,管工带我到工所。”

莫阿穆供:“东家做贼去了,我在新东家处做工。”

陈阿秀供:“东家从贼,我们散开,被地方官拿送工所。”

曾李姐供:“东家作贼,我到中国领工头手下作工。”

章荣纪供:“东家从贼,我走出官局做工。”

殷守昆供:“东家作贼,我逃出官府处投明做官工。”

吴阿容供:“被贼捉去,不数日便逃出来到工所。”

汤玉供:“东家做贼,我到地方官处投明,他叫我做无钱官工。”

王阿瑞供:“东家作贼,我在别家糖寮。”

王廷贵供:“东家作贼,我不肯去,走到地方官处做火头。”

廖三供:“东家作贼,我就逃出来到糖寮。”

李康稳供:“东家从贼,我就走到工所做工。”

张生供:“作了四年糖寮,被贼烧去,我跑出来被拿送监房。”

姜阿麟供:“我于东家从贼时,我逃出将我捉入工所。”各等语。

此华工不肯从逆之大概情形也。至现在尚有无随其工主助逆之人,及何时何地,情形如何,实难于身到贼营探问。

第三十五条:因其叛乱,其管理华工章程,曾否有因此而更改者,如有改章,其更改章程与承工华人有何关系?如仅系为暂行防范,则其所防范者,或系国家应防之事,抑或待工人过严之条,如有此等额外之章则试辨之,执法轻重若何,年满者如有上等之人居古巴城内营谋者,伊等以其章程为何如?

查古巴华工各章程,俱未提明何款是因叛乱更改。惟洋一千八百七十年七八月间,古巴将军奏:“中国工人到古巴与种田作买卖,及现在办贼,大有妨碍,请即日停止。”

至七十一年十月,将军出示即已云:“现在贼多平定,从前所议之条,革除不用矣。”

后七十二年九月,由总局更定章程,亦但为扣留华工再立合同做工起见,并无暂防叛乱之词。

复查七十三年,押人往多罗闸开山地,最近贼据总局单,共派去一千九百三十二人,而华工居一千八百二十七人,其无防范之意,显然共见。况华工等如果尚须防范,日国商人何为复想招工,是华工绝不须防,尤属彰明较著。

至古巴人之于华工,一概以奴相待。居古巴城内者,本无所谓上等之人,即使执法过重,章程过严,亦断不能向古巴官绅置喙。且困处该处,不特年未满者,固受毒虐,即年已满者,均受侵凌,盖商人嗜利,所有保护之例,多不实在遵行,而兵役图财,遇有严刻之条,无不借端照办。即如搜查执照一节,六十八年将军章程第十六款,叙明六十九年二月后半月内有所派委员,必到领过五年执照之中国人家,将各华人亲自看过,饬令将五年执照及一年执照呈出。所有五年执照,由该委员存留一年,执照还各华人,执照上盖印批明编号。

又七十一年十二月将军示内有:“所派委员必派差一二人与邻佑两人,到领过五年执照之中国人家内,必须亲见所住之中国人,当面查视,并令将五年及一年执照取出,认真验看执照内所叙年貌籍贯,逐一比对,准该差随时设法彻底确查等语。自有此事,不特前此工满不得凭据领照,及洋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二月来者,不能请照,人人可拿,即早年工满幸已得照者,亦复时时自危,家家被扰。”

如简仕光等九十七人禀称:“古巴官吏兵勇常昏夜而叩门,操戈入室,竞乘机而掠物,碎箧空金,虽高喊而邻舍莫援,若与争则人财尽掳,诬以犯律送入监牢。又云突整其旅,尽掳华人,强夺文凭,禁囚囹圄。”

唐联升等一百七人禀称:“或得有满身纸之后暂住古巴者,必须十圆上下领有行街纸,方能行街。此纸一年一换,辄须数圆,倘失落过期,另须重罚,若欲暂往别埠,又须求地保给过埠纸。行医者要请医生纸,乞食者要请乞丐纸,均需使费。至开小铺者,请开铺纸,需时更久,费益不赀矣。以上该请之纸,幸已到手,仍时常有巡兵在路拦验,有地保入室搜查,或被收去说是假纸,或被撕毁说是无纸,皆可捉入监房,押在工所,锁颈锁脚,督做无钱官工。”

朱箕训等十一人禀称:“地保兵役,屡次白日登门,或半夜捏说我等食洋烟无纸等事,毒言强欺。其实索查金银,劫掠财物为真,不论有纸无纸,概捉送官或入工监受苦做街,然后用银一二十圆,或用契爷保认得放。”

赵昆等九十八人禀称:“更有番兵一款,唯利是图,鱼肉华人,甚于蚕食。时常入室搜物翻床,执一物以起端,指称犯法,尽将家私银两任意拈清。”

邓阿四禀称:“已蒙前任官出有满身纸交执,向守本分,佣工度日,适有东家邀我到糖寮雇工,不料去年十月有番兵数名突入糖寮,捏我造假纸,冒认满工,拘我到案。”又云:“登即囚禁,将我身上金银共计值银七十圆,另银纸二百圆,马二匹,尽归番官。”

戴日生等二人禀称:“居在埠中,又常被番兵逼勒财贿,无纸者固严拘索诈,有纸者亦逼勒受刑。”

何福堂禀称:“出入搭车查察此满身纸,倘若未带,拿捉究治。”

余阿洽禀称:“现今此埠前有得纸在身者,亦不能往别埠,怕番兵锁捉。”

范足兴禀称:“有些积蓄以备旋归者,俱被势恶搜寻,将纸毁烂扯破,捏为走路,捆缚行刑,金银财物抢将一空,与之理论,或反遭扑殴毙命。”各等语。

第三十六条:华工在古巴身体强弱如何?

查古巴城乡各华工,除侍仔、厨子饮食得充,身体较健外,至所见糖寮工所等处工人,大抵饥饿困苦,面无人色,神气颓败者居多。即或幸得满工纸出外经营,而前经作苦多年,气力业已摧残,缘此病弱者,亦复不少。

如简仕光等九十七人禀词:“有工满限期,死亡几已过半,苟能免死,非沾残疾,也染阴伤。”等语。

又查各供,内有林阿亦供:“在糖寮时,被打伤心坎,至今时时作痛。”

郭阿荣供:“管工的白人用棍撞击,或用脚踢,我现在仍有便血的病。”

吕阿武供:“东家用黑人捺着打皮条八十多下,打伤吐血,至今未愈。”

朱开自供:“我因在地下睡,受湿腰坏,现在乞食。”

沈阿才等二人供:“初到时我有气力,因常受打,现在弱了。”

胡庚秀供:“因在糖寮受苦,身子多病。”

陈阿顺供:“我在糖寮被打伤吐血。”

翁阿宜供:“我手脚有风瘫病,是作工得的。”

潘岳衡供:“腿被锁伤腐烂。”

林阿美供:“我左脚溃烂,系在多罗闸碰烂的,现虽脚烂,仍要做工。”

杨锦供:“我在糖寮不因事被打伤吐血。”

庞阿电供:“我受的伤是一生不能好的。”

黄阿章供:“时常吐血。”

刘光采供:“我因被人拐来,我天天哭,眼就坏了,医不好。”

胡亚泰供:“我受木棍打的暗伤,时时发病。”

陈阿养供:“初到数日就被木棍打撞呕血,至今时常发作。”各等语。

第三十七条:华工如有疾病,彼处用何法医治料理?

查古巴各城病房,多是雄敞华丽,花树盈庭,床衾齐整,一切有人料理,本非为华工而设,然华人有病者,倘若得入其中,亦可望照料。至所见糖寮病房,间亦医生管事,地尚洁净。但据华工供禀,得入病房者绝鲜。如:

陈德明禀称:“有病不得入病房歇,若病得重求要入者打,又锁脚扣工银。”

赖质直等四人禀称:“如有疾病沾身,不能作工,即受鞭挞。”

李英松禀称:“倘若生病不能做工,轻则拳脚交加,重则刀棍逼命。”

又林龙等十八人供:“生病不准报病。”

廖应等十六人供:“告病不准,又锁脚。”

周大等三人供:“生病不准进病房,锁打做工。”

王崔安供:“因报病被锁打二次。”

李卓供:“报病被总管打我,锁脚两三天,因报病不准,并扣八个月工银。”

陈阿福供:“被机器绞断手医好,扣工银九个月。”

陈阿荣供:“眼睛病三年,报病不准。”

钱阿荣供:“生病不准告假,要打几棍,逐去做工。”

王阿盛供:“因整车路断脚,医生用木接好,东家不令作重事,后总管令搬石,因搬不动,被将木脚打断,耳朵也打缺,有伤可验。”

韩锦供:“我几次报病,都被锁打,有一次打得吐血,仍锁脚做七个月工。”

李阿来供:“生病的常打,说他假病。”

屈但壳供:“工人脚烂报病,东家说脚痛不为病,就拿棍乱打。”

袁阿安供:“身病呕血,医生不准我入病房。”

高阿代供:“生病不医治。”

黄阿满供:“凡生病医生可叫狗咬,用棍打。”

陈阿金供:“我生病告诉管工,说我假病,叫四人捺着脱去裤子打,肉都烂了,仍带链做工,夜里回来,又拉着我在破处擦盐及橙子水,我痛得几死。”

粱阿壬供:“糖寮报病的,就叫黑女人撒尿,令有病者吃,如肯吃就是有病,不肯吃要做工。”

李阿会供:“我在糖寮生病,不能做工,寮内叫四个黑人捺着脱去衣服重打,后在工所生病,管工将我臂膀打坏,至今不能转动。”

余阿田供:“真病到万分,亦要先打一回送病房。”

周阿丁供:“有两个头上生疮,不能作重工,叫换工夫与他做,被总管锁打得几乎死。”

谢阿选供:“我见有报病人打后收监房,白天仍锁脚做工。又有报病挨打后,怕闸脚坐监,自缢二人,是东莞人。”

刘阿耀供:“有病的锁在病房,有时几天没得食,医生也不看。”

吴联胜供:“我见一个病人,因病未出去做工,被管工打死。”

黄阿斗供:“我见有香山项生病,总管说他诈病,捉他重打,是晚自缢死。又湖南李姓,因报病被打自尽死。又有姓郑的,病中被拉出重打跳水死。又有一汕头人,一广州人,在病房饿死。”各等语。

第三十八条:华工在古巴每年内所死数目以百人计算,约死若干?

查华人装来古巴,自道光二十七年六月起,至同治十一年七月总局核算人数之日止,除道光二十八年至咸丰二年无来船,计二十年到古巴登岸华工十一万四千八十一人,据该局清单止剩得五万八千四百人。

又查得清单内开有一条:“洋一千八百七十二年,至七十三年九月,计一年零九个月,共出港二百三十五人。”就此扯算,每年应出港一百三十四人,内除初八年不得出港,计十二年应共出港一千六百八人,再除去道光二十七年五百七十一人,亦作为出港外,通计自咸丰三年起,至同治十一年七月止,在古巴华工十一万四千余人,死过五万三千五百二人,其船中死过一万五千余人,尚不在此数内,且此等装来作工之人,皆系年纪少壮者,深堪悯恻。至于每年所死数目以百人计,约死若干。查道光二十七年仅到岸五百七十一人,其余应自咸丰三年计起,又应逐年除出死过人数,然后次年方能按上年所存实数,每百计算。

兹古巴总局只交有同治十一年七月核算人数清单,此外别无每年存人数目,无从递年推算。

第三十九条:华工在古巴死者,是否均系病故,抑有因他事致死者?

查古巴天气酷热,各华工筋骨过劳,体肤受饿,感病而死者固多,其因他故致死者,亦复不少。

据袁观禀称:“被卖在九笔架山阿槐糖寮,总管掌工,恶如狼虎,心毒如蛇,有一名陈阿灶思想太苦,自跳煮糖大锅身亡。又一连阿兴身沾软脚疾,迫做工夫,吊颈身亡。又一刘百忍被掌工打伤吐血身亡。又一名洪阿富做工不及,私逃避难,被掌工夜晚捉获打死。又一名张阿丙身沾病服毒身亡。又一名周若兰到糖寮十五日,就被掌工打伤身死。”

林阿有禀称:“去年有工人曾阿基曾经打死,冤无可诉。”等语。

又据陈阿吉供:“在糖寮亲见三人因毒打自尽。”

陈林供:“同帮十人三人寻死。”

周六供:“糖寮内吊死十人。”

文长泰供:“亲见吊死九人,投糖锅死一人,打伤皮肉生虫死十二人。”

何锡供:“同帮二十人,见二人自缢死,四人投井死。”

梁恩供:“同帮十五人,自缢死四人,又有梁百胜被总管打伤筋骨头颅,绑在马尾拖回,登时身死,尸骸抛弃拉撒堆内。”

陈阿应供:“亲见吊死的人多,煮糖地方又一绳吊死两人,东侧睡房都见吊死过人。”

容阿彩供:“前有一人逃走,被总管拿回用粗木棍打死。”

温阿照供:“我见阿来是锁住用棍打,又用刀戳死,又阿三是吊死的。”

冯阿秀供:“亲见吊死五人。”

吴阿清供:“我一帮五十人,只剩二十五人,投井死、吊死、自刎死都有。”

李惠供:“我见顺德有姓陈、姓梁的,因受打难堪,吞烟膏死。又见一客家人自缢死。”

罗阿发供:“我见总管用刀斩死两人,又见因凌虐不堪自缢死两人。”

李卓供:“我满八年见打死六七人,吊死十三人,服毒三人。”

林阿亦供:“我一帮二十人,受不来凌虐,食烟膏死二人,吊死五人,自刎死二人。”

罗阿昌供:“我一帮二十四人,内有二人吊死。”

林阿泰供:“我见有四人一同上吊死,因为受苦不来。”

梁阿林供:“我见吊死三人,打伤死十人,吞烟膏死二人。”

温满供:“在糖寮亲见吊死二人,一名阿迟,一名阿官,皆因受虐太甚。”

陈阿养供:“亲见广东人阿六在糖寮监内自刎死,又见一广东人自缢死。”

罗阿纪供:“同帮八十人,数年中自缢死四人,吞烟膏死三人,东家报官俱说病死。”

陈均开供:“亲见叶阿才投水死。”

吴文番供:“同帮十五人,一个吊死。”

李文财供:“亲见糖寮有二人吊死,二人投井,三人食烟膏死,又见二人生病打他做工就死。”

容周宽供:“见有一人吊死,因受苦不过。”

武进贵等三人供:“我见用棍撞死二人,受伤后吊死二人。”

蔡阿丙供:“我见受不来苦吊死四人,投水死一人,打伤脚死三人。”

张阿喜供:“见有一个顺德姓黄的,因总管打得脚烂就吊死。”

李有供:“见有一花县阿桂,受不来打,又食不饱就吊死。”

李河供:“见有新会陈阿光年二十岁,因受打不过吊死。又有新会李阿魏、陈阿振亦是吊死,石阿狗眼见受不过毒打,有一条绳吊死四人。”

陈阿顺供:“我见糖寮有打死三个中国人,并无报官,埋了无事,又有缢死四个人,皆因受打不堪,带伤身死。”

林阿榜供:“我见吊死、投井死、跳糖锅死约二十人。”

梁阿壬供:“见有受打不过吊死一人。”

陈阿音供:“见有东莞黄阿发伤重,不能做工,吞烟膏死,又有东莞阿和打伤后自缢死。”

陈水供:“我见糖寮有一人投水死,一人吊死。”

游阿式供:“我同帮十六人,已经有八人吊死。”

何阿基供:“见有一人病不准歇,迫他做工,他自缢救回后投井死。”

苏阿发供:“见糖寮有三人被打后次日即死。”

陈阿顺供:“有一个被糖寮开铺人斩死,凶手无获,有二个被总管打死,总管送银地方官了事。”

陈阿二供:“见糖寮投水死五人,吊死四人,皆因工夫辛苦毒打。”

陈阿保供:“见糖寮有二个广东人捱打不堪自缢死。我同帮三十一人,因受虐自缢死二人,吞烟膏死三人。”

黎顺供:“我见有一个同帮惠州人,因受虐自缢死。”

韩炎培供:“同帮五十人,因凌虐不堪投井死三人,自缢死二人,受伤后身死十三人。”

陈忠秀供:“同帮二十二人,因受苦自缢死二人,食烟膏死二人,打伤死四人。”

杨石凤供:“同帮有博罗人洗士被打伤痛苦不堪,医生给与泻药,加之呕吐,自缢身死。又有归善陈阿才被打后,带双脚锁做工,跌落灰槽,被灰触死,我眼见打伤入病房死的不止百人。”

黎信供:“我见有惠州人陈阿四,因打重痛苦自缢身死,同帮二十人向官告诉,官不理,东家将二十人领回锁脚,不能再告。”

李阿五供:“我见被虐投水死三人,自缢死五人。”

郑阿桂供:“见有李阿三因生病叫他搬蔗,拉不动就打死了。又见吊死二人,投井死一人。”

黄阿格供:“见有糖寮受打不过,陈阿狗、咸鱼仔吊死,一在树上,一在屋里。”

姜阿麟供:“见有一个广东人吊死,四个食烟膏死。游阿四见有同帮福建人陈阿狗被棍打伤,到了七天死,因他有脚软病。又见南海人吊死三个。”

刘阿瑞供:“见有吊死二人。”

陈立异供:“我见三个人自缢死,一个投水死。”

郑阿士供:“我见十个人被打受伤,不久即死,又有四个受苦不堪,自缢身死。”

梁阿新供:“见糖寮受苦不过自刎死三人。”

张二供:“同帮二人投水死,三人食烟膏死。”

谭友供:“见一新宁人黄阿养被管工打死。”

吴阿二供:“见糖寮一个投水死,三个吞烟膏死,一个自缢。”

刘阿四供:“见打伤抬入病房,一二日内陆续身死十个人,又见有福建人受苦自缢死。”

孙观福供:“同帮有两个吊死,一个吞烟膏死,都是受苦不过的。”

叶阿三供:“我见有一个广东人吞烟膏死。”

何阿八供:“我见有一个人报病不准,被东家一脚踢死,地方官不查问。”

刘阿长供:“见一广东人受苦自缢,官不查问。”

林阿美供:“见有三个广东人自缢死。”

唐占魁供:“在面包铺同帮一个捱打不堪自缢身死。”

骆水胜供:“我八年中见一个广东人投井,一个福建人投糖锅,一个潮州人自刎,有八个广东人自缢。”

陈阿焕供:“我一帮一百人,吊死了五十人。”

陈阿福供:“我同帮二十五人,吊死三人。”

余名兴供:“我见自刎二人,一名阿开,一名九角子,后来医好,又见吊死三人,又一个自己打下阴死。”

黄阿英供:“见有高州人是吊死的。”

卢钟供:“同帮一个投井死,二个食烟膏死。”

王滋供:“亲见有二个工人自尽死。”

邱圆供:“在糖寮同帮二十人,有三个自尽死,四个死在监房。”

陈汉彬供:“我同帮有二个自尽死,一个被管工斩死。”

韩锦供:“同帮三十人,八年内两个自缢死,二个投水死,一个吞烟膏死。”

李班章供:“见有二个自缢死,一个投井死。”

梁阿阴供:“同帮有八个自缢死,二个投井死。”

黎阿达供:“我一帮有一人打伤后,进病房一天就死。”

李阿鸿供:“我见打死一个人。”

梁道汉供:“同帮十二人,二个服毒死,一个吊死。”

叶应宝供:“见一个吞烟膏死,一个投水死。”

李游供:“见有二十人寻死。”

郭景芳供:“见二个食烟膏死,三个吊死。”

李阿福供:“见四个人吊死,因打得重。”

曾阿十供:“见打死南海一个人,是打到吐血仍然毒打后就死了。”

陈得正供:“亲见自缢死五人。”

郑九等十五人供:“见糖寮有李阿二被打落水淹死。”

何秋史供:“见有自刎二人,一个死,一个医好。”

黄阿章供:“见总管打伤二人,抬到病房次日即死,又有食烟膏死六人,自缢死三人。”

王廷贵供:“同帮吊死五人。”

朱村房供:“我堂弟朱梅香因车蔗略少,答牛瘦不能走,管工大怒,不准中国人与他驳嘴角,用棍痛打,申刻到戌正就死,又见自缢死六人。”

司徒性供:“一帮四十三人,有二十九人寻死。”

廖阿饼供:“我见四人吊死,一人投水死。”

李润供:“见四个人东家疑他闹事,就用枪打死,又有客家林娇投水死。”

曾阿养供:“见惠来县李联秀因受不过锁打,食烟膏死。”

白棉供:“同帮十人,一个食烟膏死。”

吴义供:“我见十个人吊死。”

叶全供:“见东莞县一个食烟膏死。”

游阿巨供:“三个食烟膏死,两个吊死,因受苦不过。”

何阿求供:“同帮有一个食烟膏死。”

李阿来供:“有两个人因打得重死的。”

邱木供:“我见有两个工人自缢死。”

李嘉供:“见自缢死三人,食烟膏死五人。”

梁阿亮供:“见自缢死三人,食烟膏死三人,去年二月总管用棍打死三个人。”

陈阿庆供:“见自刎死二人,打伤后二日死两人,自缢死两人,亦无官来问,我们不得出门,不知官在何处。”

张阿照供:“同帮温廷让河源人,因受不过打,食烟膏死。”

林阿贵供:“见自缢死三人,食烟死三人,打伤一二日死六人。”

李昆供:“我同帮阿遇因受打不过投水死。”

文阿来供:“一帮十人,投水死一人,吊死三人。”

梁阿连供:“同帮吊死一人,食烟膏死二人。”

罗阿德供:“糖寮东家打死一人。”

陈阿洪供:“同帮十三人,被打死七人。”

邓阿木供:“同来三人,有一鹤山黄阿六食烟膏死,又有伍阿九食烟膏死。”

阮阿聪供:“同帮有两人不能捱打吊颈死。”

王大诚供:“我见糖寮打死一个人。”

邹阿二供:“同帮十人,有一人投水死,有三人打伤后病死。”

钟阿代供:“见受不过打自吊死三人。”

梁阿三供:“见一个姓胡的受不住打吊死了。”

李顺供:“同帮有十一人寻死。”

何沛麟供:“见一个吊死,两个寻死,一个投井。又有一年老无力华工,拉极重农具,陷在泥内,总管把他打死。”

庞阿东供:“我同帮一个吊死,一个受打太重死。”

赖英来供:“我见有三个食烟膏死,两个投水死。”

张会供:“我见两人吊死,一人食烟膏死。”

黄阿杏供:“同帮四十人,三个被打,内一个即时死,两个入病房死。”

唐石桂等二人供:“火车行见两人食烟膏死,一个吊死,皆因受苦不过。”

何阿魏等二人供:“见两个食烟膏死。”

刘伍供:“见有三人吊死,一人食烟膏死,又有一个生病报病,管工打得极重,他辛苦投水自尽了。”

李山供:“我见三个食烟膏死,三个自缢死。”

伍阿耀供:“同帮二十人,见有三个食烟膏死。”

朱阿福供:“见一香山陈阿旺被打,逼得跳水死,又有七个自尽死。”

邝宽供:“糖寮内三个吊死,三个食烟膏死。”

王敬供:“见三个人跳水死。”

陈有供:“见有两个吊死,三个跳水死,因受苦不过。”

邓胜供:“见有六个食烟膏死。”

李才供:“同帮有一个自缢死,因管工打得厉害。”

钟来供:“有一年老工人不能提重,被管工打死。”

刘阿石供:“糖房有惠州人朱阿水,被管工毒打,投水身死。”

黄兴供:“见有三个新到华工,糖寮管工说他不懂话,不会做工,登时打死。”

林滋有供:见有阳江人受虐不堪,自己用手巾绞颈死。”

梁阿盛供:“见广东老李并无事故,被锁入监,自缢死。”

梁阿胜供:“见广东陈阿光受苦不堪带脚锁,自缢身死。”

黄阿体供:“见打伤三个人,入病房次日即死,又见有捱打不堪食烟膏死的。”

黄阿昌供:“见一阿光被锁脚痛打,自缢身死。”

陈阿红等四人供:“见满身工人阿纪,被管工黑人打他颈子,三天就死。”

周阿兴供:“见有惠州姓张的因凌虐不堪,食烟膏死。”

蒋礼实供:“见有吊死三人。”

卢阿良供:“同帮有一个归善阿寅被打死,一个客家马仔吊死,一个阿透食烟膏死。”

张正高供:“见王阿江因打得多,带着脚链吊死,同帮七人,因打伤重病死。”

林贵兴供:“见有博罗姓黄的被打死。”

何阿成供:“见一个投糖锅死,两个吊死,一个带锁投井死。”

萧多供:“见同帮有一人因锁脚常打,吊死。”

罗福供:“我同来有一个吊死,一个打重身死。”

刘阿松供:“同帮有两个吊死,五个食烟膏死。”

温二章供:“见一个食烟膏死,一个吊死,因受苦不来。”

赖阿携供:“见有六人自缢死。”

叶瑞章供:“见一新会人被管工打死。”

江阿腾供:“见有十二人自缢死。”

黄陈福供:“见有一个被打死。”

陈华供:“糖寮见新会人黄阿芳,在糖栈做工眼困被打,放狗将他咬死。又有一个食烟膏死。”

廖均供:“见有南海林姓自缢身死。”

黄建馨供:“同帮有三个自尽。”

刘锦秀供:“见两个工人自缢死。”

钱有供:“见有二十八个华工自缢死,皆因受苦不起。”

温阿安供:“见有跳水死三人。”

洪阿异供:“见广东梁阿华等十二人食烟膏死。”

谢阿典供:“见惠州林阿发、香山阿满被打死,又一个因锁脚打伤,不与饭食,自吊死。”

周阿九供:“我同帮二十人,打伤吐血死六人。”

梁阿华供:“我同帮四十二人,投山塘死了二人,被总管打死二人,医生打死一人。”

曾阿明等四人供:“同帮十三人,因受伤医治不痊死六人。”

陈阿深供:“见打伤次日身死一人,捱打受苦投水死一人,自缢死两人。”

贺阿先供:“见惠州刘阿秀被棍打伤,次日身死。”

何阿坚等二人供:“见糖寮有两人自缢死,因受不过凌虐。”

麦阿安供:“见糖寮有两人自缢死,因受不过凌虐,是满八年期,不准出去的。”

黄阿友供:“见打一人,用大棍向背打伤,数日即死,又有两个自缢死。”

黄杨顺供:“在糖寮见两人吊死,两人投井死,三人食烟膏死。”

徐观供:“管工踢一个人,因伤致死。又有三人寻死。”

区荣供:“糖房内有八人自缢死。”

张四供:“同帮有两个人自尽死。”

陈炳供:“见有五人自尽死,内三人食烟膏死,二人在脚闸房死。去年有顺德姓李的,被管工用棍打断肋骨,即晚就死。”

徐百好供:“见糖寮两人寻死,一个因用皮鞭柄伤重身死。”

刘阿耀等二人供:“前日有两个人吊死,因受不来凌虐。”

梁阿掌供:“见自缢死一人,食烟死四人,俱是广东人。”

赖阿四供:“见广东人阿田,因受毒打自缢死,又有食烟膏死两人,俱是广东人。”

陈观植供:“见有两个同锁一链,投糖锅死。”

赵长供:“我见一人寻死。”

潘文道供:“同帮有两人自尽死。”

钟亮臣等二人供:“见一福建人林松明,在蔗田食烟膏死,为受苦不过。”

关贤供:“见一个人被打后,入病房自缢死。”

何阿文供:“见有三人自尽。”

梁阿关供:“同帮有两个吊死,一个打重致死。”

徐绍麟供:“有堂兄绍荣因受打不过投水死。”

黄阿穆供:“我同帮被打死过一百人。”

区祖康供:“我一帮有一个人吊死。”

沈耀忠供:“见打死两人,投车路压死三人。”

沈金奎供:“同帮三人,江西人阿满被打死。”

袁阿安供:“同帮因受苦难捱,自缢两人,又有新会阿炳自刎医好。”

邓阿星供:“见南海姓林的吊死。”

朱阿瑞供:“见有打死一个人,又有跳下烧煤炉内身死的,有打断三支骨,入病房次日即死的。”

莫阿冈供:“见捱打受伤自缢死三人,食烟膏死三人。”

何阿发供:“见广东张阿旺受虐自缢死,又琼州两人食烟膏死。”

杨阿纪供:“有一个生病不准进病房,食烟膏死在蔗田。”

麦泰常供:“同帮吊死两个,一个自刎的。”

刘阿贵供:“同帮有六个吊死,因为打得极重。”

杜义供:“见一年老人,被管工打断胁骨立刻死。”

李二供:“见有南海人因受虐吊死。”

梁满供:“有一潮州人陈礼,因饭不够,常打吊死。”

蔡阿腾供:“见有两个吊死,两个食烟膏死,一个投糖锅死。”

刘应发供:“见有广东林添受打不过投水死。”

沈仰供:“见有漳州姓谢的,被打吐血即时死。又有泉州姓蔡的,食烟膏死。”

陈乙有供:“见有自刎医好一个,又有自缢死三人。”

薛阿东供:“在糖寮见有福建人陈有赖吊死。”

胡阿四供:“见有受不来凌虐一个跳水死。”

柯阿庆供:“见有工人因病被打自缢死,又一个被总管踢伤,次日身死。”

吴阿成供:“见寮内开铺的用木柴打死工人陈阿福,又有杨阿坤被管工打了次日死。”

庄万顷供:“去年有一工人打后身死。”

李和供:“糖寮内有两人吊死。”

陈龙供:“有新来福建两人吊死。”

余阿平供:“糖寮前两天有两人吊死。”

胡阿泰供:“见打伤死三个人,有河源阿义投水死。”

刘五秀供:“同帮二十五人,有六个人报病不准,又被毒打后就死。”

朱阿山供:“同帮二十三人,吊死两人,食烟死一个。”

陈平安供:“同帮三十四人,有两人吊死的。”

梁远庆供:“糖寮受苦寻死,投水两人,自缢两人。”

梁平安供:“见吊死三个,食烟膏死五个,投糖锅死三个。”

梁标供:“见面包店内一个食烟膏死。”

梁阿秀供:“见一客家食烟死。”

叶阿锡供:“见惠州万阿发,因受虐不堪,自缢身死,又有万阿兴兄弟同时投井死。”

阿荣供:“见一人锁住做工,被白人推跌伤了,想进病房,白人见了就打极重,数日即死。”

陈受供:“见打死一个人。”

谭长秀供:“见一个人吊死。”

冯二供:“见东莞一个人食烟膏死。”

区阿求供:“见有一个人打过,次日即死。”

刘新发供:“同帮有一人吊死。”

梁丁供:“见潮州李阿求年老搬蔗楂不起,管工打他肋骨,死了。”

郑阿吉供:“我见香山人郑姓吊死,又有阿福食鸦片膏死,皆因毒打不堪之故。”

梁廷铂供:“见有一人,是总管用棍撞他吐血死,又有二人是总管撞伤,在病房死。”

纪阿乐供:“见七个上海人,内两个受打不堪食烟膏死,三个投井,两个自缢,又有六个福建人,内四人同时自缢,一个食烟膏死,一个投糖锅死,皆因受伤太重。”

周阿东供:“我见受不来凌虐寻死八人,俱广东人,又有打伤做工三日内死的四人。”

何阿庚供:“我见受不来凌虐一房吊死四人,又到树上吊死三人。”各等语。

第四十条:华工在古巴死者,工主作何安置,已经工满与未经工满之人,有无分别?

查古巴工满华工,惟早年得过满工照纸者,得在本华自行觅工,或做小买卖度日。若如近年之不准领照,及先有照纸,被人撕毁收去,则其人虽经工满,或原主已逼令再立合同,或送工所押令另立合同,或收毁照纸后,由工所迭次复立合同,均与未经满工者,无所分别。

其死后安置情形,据各供禀,尤多惨刻。如徐立生等九十九人,俱是华工,死无棺无坟。

陈德林等三人供:“华人死无棺木,埋时都将衣服脱去。”

周润清供:“中华人死,不入教者,不准埋在坟地内。”

郭阿美等二人供:“我是做打棺材工,黑人死有棺材,中国人死无棺材。”

黄捷等二人供:“东家有一棺材,如有人死,装好送到山上埋,后将棺材带回。”

李阿九供:“见中国人死无棺材,又几年将人骨烧灰。”

罗阿已供:“死者拉出浅埋,日久控骨成堆,雨淋日晒,渐渐消化。大凡糖要光白,俱下牛骨灰,又搀杂人骨灰更洁白。”

又据任世贞、戴仁捷、梁兴照禀称:“我等困此十七八年,现被工局官绅设计辗转缠缚,自揣气力渐弱,或磨折死在工所,或死在绑身之处,或老病难动被逐出,死在路旁,俱属难定。总之将来是无棺无坟,日久骸骨或杂牛马骨烧灰,提炼白糖了,家中子孙,亦永远不得知道,可怜可怜。”各等语。

第四十一条:华民在古巴人数,现有若干?

据古巴总局交来前年七月核算人数清单,实存华工五万八千四百人。

又据驻古巴英总领事单,自前年八月起至今年三月止,装来华工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二人,除船上死去九百七人,实登岸一万四百二十五人,合共应有六万八千八百二十五人。惟前年八月至今年三月,在古巴通共死过人数,尚未开除。

第四十二条:华工在古巴以四类分计,一系自谋生计,一系承工年限未满,一系承工年限已满现需另谋他去,一系在监禁者。此四类中,每类约计人数若干?

查早年满工之人,工主间有给与满工凭据,及拜认义父用费向官取有执照,得以在城乡自做小买卖,或做散工,此古巴局单所谓入日国籍,或入别国籍者也。此类人数,就伊局单计约居十之二,而素受欺剥且执照常被收毁,欲谋生计已难。

至承工年限未满者,固不必论,即近年来,年限已满之人,非被工夫勒令再立合同,即须送押工所,另立合同,并无身得自便之一日,其不能另谋他去,与年限未满者,初无以异。此华工供禀内所谓欲禁锢终身,永无生还之望者也。

此两类人数,殆居十之七八,至若在官监羁禁,或已经定罪,或日久未审,或工满无过者皆有之,约计不过数百人。

第四十三条:古巴华人中曾否有营谋致富者,古巴人民视华人之人品高下能如待己否,其国家看待华工与其人民能同一律否?

查古巴华人能得满工执照出外营谋者原少,若如近年之概不发照,则依然概勒做工。即早年得过照纸,或照纸一被收毁,便不能自己营谋,又常被土人侵讹,何望致富。现据访闻华工中并无富人。

至古巴人民之视华人,及伊国官府之看待华工与其人民,实属悬异。

如高老秀等十七人禀称:“有在菜市及外路街巷作小生理者,每日强赊强借,难以数计,举物便行。若要寻问,乱打乱捶,不管生死,一人下手十人相帮,告诉官府又不理,我华人只是束手自恨。”

林阿源等四人禀称:“黑白洋人赊欠无数,或者约到月余清还,岂知到期,心起不良,银两不还,反加殴打。或者先将货物来卖,后来令他人冒认,投告地保看验,反说华人买卖盗货是真,擒缚收监,达知本市主,市主视为无关,即对官府告诉,官上全然不理,反将华人罚银,冤情难以伸诉。”

洗佐邦等十四人禀称:“无论在中国有何才学,到此总须做工,无论在中国是何身分,到此一概为奴。”又称:“现在华人行街,常被土人秽骂掷石,若不顺受,即被群殴,拉去入监。华人买土人物件,还价稍低,亦被打骂,至土人向华人取货,或饭铺饮食,问要价值,被其打伤,甚至打死。”

简仕光等九十七人禀称:“城中工役稍胜他方,而土人之欺凌,更有甚于臧获。”

朱箕训等十一人禀称:“我等在街市经过出入,或贸易买卖,土恶三五成群,手执石卵、臭鸡蛋,或污秽烂物,打将出来,有打伤首面身体货物者,甚至有当场伤害性命者。左右邻家街路人等,皆嘿嘿无言,即有人投明地保,反转毒语强辞,骂我等皆无父母手足妻子亲朋之人,何敢蚁与虎斗。又土恶无赖,日夜横行,身藏利刃炮火,屡次抢摸金银一空,或手把利刃,割一二刀,生死不分。”

又据周阿九供:“现开糖果铺,也是受气,强赊物件,不准讨钱,如去要钱就打。又有路过的人,自行取食,也不敢问他要钱,在此受白人荼毒,不敢与之较量。”

李阿东供:“东家待中国人,比黑奴不如,西班牙人看中国人,总该永世为奴的,所以专做拐卖人生意。”

纪阿乐供:“总管常说:‘中国人如同鸡狗一样,打死再买。’”

何复兴等十人供:“中国人到此受苦,无人不知道的,比畜生不如。”

许阿发两人供:“中国人在此受尽凌虐。”

周陈东等五人供:“街上遇见小黑人白人,都是用小石打我。”

梁道汉供:“现在开小酒米铺,常受白人讹诈赊物,不肯还钱。”

白永发供:“中国人在此受苦,待得不如黑奴。”

韩阿兴供:“我作糖果小生意,一个人可食得饱,若是剩得银多,此地人就要来索诈,我的糖果,每日都有人来随意取食,不问价不给钱,或问他要钱,必遭毒打。”

谭长秀供:“此地华人极受打受欺的。”

曾阿十等四人供:“此地待中国人,比猪狗不如。”

洪阿枝供:“此地人不好,常用石打中国人。”

潘阿保供:“街上白人常抛石打我。”

郭占供:“日国人遇见中国人时,常用脚踢,无人问。”

吴阿清供:“在此行街,遇见白人黑人俱抛石打,又抢物件,视中国人如猪狗。”

林泉供:“此地待中国人极坏,欠钱不还,如问他就要打,在街上走,又用碎石打,地方官不问。”

叶由供:“现作卖菜生意,此地人赊账,问要钱就打,街上人用小石打我。”

陈阿福供:“待中国人如鸡狗一般,我不晓得受到何日才死。”

朱村房供:“中国人在此狠受冤屈。”

程章明供:“皆因视我们如同犬马,该为奴一生。”

李阿保供:“行街被笑骂,习以为常。”

陈水等二人供:“古巴待中国人比从前更坏,黑人比从前打中国人更甚。”

陈阿发供:“此地规矩,带长刀巡捕,见中国人穿好衣服的就拉去说犯赌,官也不问,必得花钱了结。”

李有供:“此地人欺负中国人的狠,不犯事也就捉去工所,又要花钱才能出来。”各等语。

再,查华工在古巴佣工,每月工银四圆,已不敷添补衣食之用。即间有打中白鸽票,骤获洋银千百圆,及金表等物,可备回华川资者,出港纸又一时不能办得。其所存资财,每被土人设法取去,是以此等华人去住两难,其苦楚更难言矣。

第四十四条:华人居住古巴,现在曾否有才艺出众,为难能可贵之事者,有此等人,所得工值利益,能不负其才技否?

查古巴华工,粤人最多,闽、楚、江、浙次之,余外则旗籍及各省人,亦无所不有。此次抽查所及,已见有文武员弁,胶庠秀士,被人拐卖,杂在佣作之中。

诚有如张銮等三十一人禀词:“所谓网罗遍港,机械塞途,无论智愚,常为掩取,以数万人所聚集,自应有才艺出众,足为难能可贵之事者。无如古巴概待以奴,令作糖寮种蔗,以及平街抬石,一切粗贱苦工,虽有才技,亦无所用。其所给工价,均照常例,大抵初年每月三圆,后来四圆,工满或有加增,亦非因其才技格外与以利益。”

复查古巴章程各款,亦不言及华工有才艺者,作何优待之条。

第四十五条:现居古巴之华人情形,较中国孰好孰坏,现在有无追悔情事,思图他去者,如有此等情事,能任其自便否?

查各华工供词,有林阿用供:“我一见古巴光景,便不愿意在此地。”

冯会供:“食既不饱,工夫又重,真是悔恨无穷了。”

黎阿隆供:“我在中国只做四个时辰工,到古巴做十个时辰工。”

刘阿福供:“我有满身纸做散工,也是常受人欺负,此地人待中国人同黑人相等,有时待黑人比中国人还好。”

李锡宝供:“不为什么事都打,比起中国来一天受不得。”

赵阿凌等十五人供:“我想在中国做乞丐,也比此地好。”

何阿基供:“待中国人与黑奴一样,我想回中国讨饭,不愿在此磨折。”

刘圣麟供:“我东家虽好,比起中国作工已苦得万分了。”

张林安供:“我见中国至苦人,比此处好。”

李阿耀等一百八十六人供:“愿意回中国。”

陈学周供:“我有朋友帮银赎身,做两年剩有盘川欲回家,在西路尾遇官出,令捉华人,我被地保拿去解监,着我做工,后契爷用银一百五十圆保出,免再卖入山为奴,回查银物尽失一空。”

王向供:“我现有银二百圆,如果工所准我出去,我便回中国。”各等语。

第四十六条:华人在古巴有娶妻者否,所娶系何处人氏,其家室现在如何,其子女能得其教养否?

查洋一千八百六十年,第三十五款内云:“凡工人准其在古巴地方娶妻,然必先得主人应允方准,如不允,工人可照四十三款赎身。”

复查四十三款内云:“凡工人不拘何时,均准赎身,必须先将后开之银,交给主人查收。此银一系该主人原花本银,一该工人所欠主人之银,或因作工耽误,或因别故欠款。一、所有工人作工已成熟手,与生手有别,应熟习之人,代为估值,应照所估数目归还,一、因工人赎身之后,或难觅接手,应赔补若干。又有绞蔗之时,同作紧要之工时,不准如此赎身。”各等语。

是在工之人欲赎身以要妻,诚不容易矣。早年有工满一二人,得过执照,在古巴中白鸽票赎娶中国女人为妻者,此时尚未有盘川返国。至前后到古巴十余万人,仅闻有一潮州人郑阿来,积有微资,因系娶白洋女,出港两次,均被捉回,人已身故,未寄过一钱回家。

又有张长贵娶白洋女,佣工尚足糊口。兹据供称:“白人们不喜欢顷缘,地保挟嫌,另案被累。”

又有何锡、庄文明、伍阿灵、陈秀、何丹桂等数人,娶黑洋女及半黑白女人,均属华工中所仅见者。现在子女自行教养。

第四十七条:现闻古巴有新章出,系因其地人民叛乱为暂行试办者。其章内有云,合同所定年限已满华工,仍应归伊前主抚庇等语。又云,如该工人定欲他去,不愿仍归前主,即将置之于城内一公所等语。其所谓前主抚庇者若何,其所谓城内公所者若何?

查古巴华工章程,屡屡改变,此数年闻该处商民内乱,所出新章,是否因其人民叛乱,暂行试办章程各款,俱未明言。至于华工作尽期限后,再立合同,及令作官工,则六十年之第七款、第十八款,已有明文,则其由来亦既久矣。接同治五年招工章程,应以五年工满,乃立合同则以八年满限,是该华工等业已吃亏,仍要归其前主,无非逼令照旧作工,是该华工岂头有此等抚庇。

又如曾阿十供:“满身四十人,东家逼勒带脚链做工。”

庞阿东供:“满八年如不遵再立合同,必定打了带链子。”

林滋有供:“一南海人工满,不肯再立合同,被总管用棍撞胸伤死。”

梁阿盛供:“广东人阿寄满工,总管押令再做,不肯,拿棍撞伤筋骨,数日即死。”各等语。

是华工等之不愿归前主,并前主之非抚庇,更可概见,况工主作乱,其工人脱出者甚多,此亦何能仍归前主也。

至城内公所,即系工所,各华工供禀内,或称走路馆,或称波索馆,或称科遂,或称科事,或称科司,或称官局,或称工监,或称江素蒌,或称贡恕捞,均系一处工所。原为逃走黑奴而设,后以之处逃走华工,再后则无满工照纸者以逃走论,或遗失及被抢毁照纸者,又以无照纸论。近年官不发满工执照,以便人人可拿,凡工期将满之华工,若不允归前主作工,多被锁打。如仍不允,即送置城内工所,押作无钱官工,听候由工所出雇立新合同,满日仍送工所,工所又立合同,如此循环不已,该华工等不特不能回国,亦不能自行觅工。

在古巴之工,以糖寮为最苦,初幸有不卖在糖寮者,迫由工所迭立合同,亦常致转入糖寮,备受苦虐矣。

据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禀称:“工满华人要送出各埠工所,锁脚做无钱官工,不拘何处,并无年限,直须做到死而后已。若旧寮主或别人同该埠官说妥,每月十圆,十余圆,可挑人入寮做工,谓之绑身,而所得工银,必须订明分大半畀官,华工每月所得亦止数圆。”又称:“澳门合同入寮时多为寮主收去,或其人已死,寮主亦可同该埠官商妥,向工所指一人顶合同已死之人。”又称:“所谓工所,即走路馆,华人从未走路,而满工者亦并归此处。每日锁脚,挑泥凿石,洋人持鞭刀趱督之,甚有加以两三道脚锁者,务使困苦不堪,再与富商立合同,绑身佣工若干年而后已,工满后仍复如此办法。是西班牙卖人为奴,并设法禁锢终身,令无生还之望。”

洗佐邦等十四人禀称:“古巴之工所官监,无所分别,多年工满者,可谓之走路,永押工所,即可永押官监。总之,设计将华工永远拘管做官工,得不费钱,又得绑身分肥而已。”

区炳南等二十三人禀称:“该地方官设立中国民人监牢,名叫科司,各处地保夜夜查纸,有纸者例应不拿,亦冒捏以食洋烟、赌博,无纸者当为私走,一概拘禁科司监。”

陈古等三人禀称:“拘禁科司馆,工无了日,祸无了期。”

唐占魁等九人禀称:“现今各埠俱设科遂,凡陆续满工者,即将满工之人送至科遂囚禁当工,或送入山,或勒再立合同,给工食如饲鸡犬,任意鞭挞,与牛马无异。”

赵昆等九十八人禀称:“官无纸给,一经番兵查获,例名贡素捞,亦是颈链脚镣,鞭挥棒打,少壮再入糖寮绑身,剩下老弱无能,劳若马牛,死轻蝼蚁。”

郑惺等六人禀称:“八年限满,又被头家将我等尽送交官府,每日修整路径抬石,两足锁链,管工逐日再加刑罚之苦。”

赖胜等十人禀称:“押出街坊整街,担土凿石工夫甚苦,并无银钱给发,且食用不敷。”

邱碧山等三十五人禀称:“官局作苦工与罪人等,或锁脚,或收禁,均照常作工,凌虐与糖寮无异,变态百出,总欲华工在此毕世为奴乃止。”

吴阿光禀称:“不论满身与未满身者,提入工监,即时上锁,日夜当无钱官工,亦有骑马拿枪督押,如无土人保领,带刑至死为限。我经被锁数载,脚烂不堪,竟成废疾,四体不全。”

骆亚宝禀称:“做满八年,司头不好,不得满身纸,上年走出外做工,因无纸被兵查拿捉来走路馆,做工四五年无工银。”

陈玉树等五人禀称:“忍耐八年,意欲满身有清闲之日,谁知此处洋官又生一计,设为缚身,若不缚身,即送走路馆置之死地。”

唐联升等一百七人禀称:“押送工所,直逼之与各家为奴,图之使毕世为奴。”等语。

又据陈樵顺供:“失落满身纸送工所。”

张开供:“因失落满身纸拿送工所,做工八年无工钱。”

黄阿木供:“工所放我出来做卖水生意,每月约得二十圆,分十五圆与工所官,我得五圆。”

刘阿唐等五人供:“有人同官说雇人做工,每月十五圆,官收十圆,我得五圆。”

陆阿杏供:“由工所与糖寮立合同,每月工银二十圆,我得十圆,官得十圆。”

李阿德供:“由工所出去作工,每月十一圆,我得一圆,官得十圆,后到机器局作工,每月十七圆,官得十二圆。”

张銮供:“在工所出去做,人家早出晚回的,工夫所得工银,每月只分四圆与我,余归总管。”

林阿得供:“工所有许多人租与别处做工之钱,是工所得的,我同帮九人租与一间糖寮。”

李锡宝供:“工所见一顺德人六十多岁,被打断手医好,又有广东一人四十多岁,打坏腰骨,因走路慢之故。”

何阿善供:“工所黑人是拣顶老之人打。”

王大诚供:“在多罗闸开山被树把脚打坏了,送回工所医好些,又被总管推跌,又跌坏了。”

陈阿保供:“工所有十个年老及跛脚的,先两日送下乡下,因为听见中国官到,我的哥子,原有满身纸,也被押入工所,真不公道,也因中国官来,带往别处了。”

游阿四等九人供:“我前睡在地下,脚都肿了,闻中国官来,现有木床,并衣服一套。”

李阿保供:“工所郁仄腌躜,人多都睡在地下,同泥猪一样,千数人都在几尺水槽内洗澡。”

林阿狗等十九人供:“闻中国官来,地方官给衣服一套。”

潘明供:“前天有米饭,昨天有新衣服。”

李阿能供:“因失落满身纸拿送工所,新衣服昨天发的,带锁的人,昨天放了。”

温阿照等三人供:“我见做官工的苦的狠,向无衣服给的,听见中国官来,才发衣服。”

刘阿喜供:“工所因听见中国官来,才给米饭。”

林二供:“工所作工无钱,苦比糖寮更甚,因听见华官来,才发米饭,发新衣服。”各等语。

第四十八条:华人有经被讯者,能令其情尽乎词,抑有所畏逼而使之不敢言否?

查各供察,华人在古巴,前此有经被讯者,如:

沈三稳供:“因黑人偷物,说我串同,送监定罪,坐七年监。官审问时,不许我尽情说,坐监已满,仍不放。”

赖阿携供:“亲见博罗县人黄阿光,被打后锁脚做工,受苦难捱,夜里自缢死。我们到就近地方官告状,官不查究,叫埋了就算完事。我们二十三人,见不公道,再投诉第二个大官,总管跟着我们走,我们到他亦到,同官说话许久,官就问谁愿意回糖寮,不怕捱打,如不回去,须另卖与别处糖寮,有十人被另卖,我们十三人回糖寮。”

关阿喜供:“有一个瞎眼的人,被东家一拳打破他头,我们不服,告东家,官不准,送我进监。”

韩炎培供:“我问总管取八个月工银,反被他打,到地方官告他,官传他问他,反说我偷他马草,官就送我到监。”

又曾托瑞等五人禀称:“咸丰七年以后,洋官贪财,众富商用财贿串,不论新旧老少之人,押令缚身,虽旧有字凭,不容分诉。”

邱得意禀称:“或被捏词设套,捆辱抵衙,不准分辩。”各等语。

至此次访查所及,面加讯问者,如工所官监糖寮等处,多由其管事之人,派定华工预备问话。内中糖寮华工,常有望见总管管工等在侧,瑟缩畏葸不敢尽言者,亦有历陈苦虐,指画伤痕,并捧出生蕉、干牛肉片等物,尽情诉说者,有各供词可核。

第四十九条: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等有无代为方便其事者?

此次到古巴抽查华工,除那司格阿里亚司糖寮,系该商自请往看外,其夏湾拿卖人行、工所、监狱、病房,及各城工所、监狱、糖寮等处,皆系古巴将军由非罅依蓑罅传札各该地方官照料。临行时,夏湾拿知府兼总局总董苏卢咽大,亦给信带往通知各府分局。

至于到乡下各糖寮,系各城该地方官,先同寮主酌定,才能约期前往。

当讯华人时,日斯国官绅,间或在旁,亦不干预。此外别无日斯国官民等,代为方便其事者。

第五十条: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有无从中阻碍畏吓情事?

此次查讯华工,除在各城乡道途客栈随处访问外,所到夏湾拿等各城工所、监狱,俱得入去抽查。各供词内,大抵有因闻有中国官来,才发床铺米饭新衣等语。至所到糖寮,均由地方官约期,问或陪从前往,寮主等亦间有备车设食款接者。

惟要传问华工,则往往推说已出做工,止派出侍仔火夫等,人数不多,听候抽问。即或等候多时,传到种田等数人,亦捉令迅速问供,勿稍耽搁。临问讯时,又每有管工等拿鞭侧立,幸无出言吓阻。

惟到马当撒司所属雅么里亚糖寮,初允抽查三十人,问至十人,该寮主忽然大怒,不听录供,华工等退出屋外,被拳打脚踢散去。与之再三议论,始允次早挑派数人再问。是夜四点钟,叫到数人,立催快问完事。

又在马当撒司客寓,后到梁阿德禀词云:“我昨夜欲来面说,我东家捉我回去锁脚,不能得见一面,特字寄来禀知。”

又加颠刺司客寓,接到潘多利、王束招、陈敬等禀词云:“众等欲为面禀,无奈东人言及选人八名面见,万不许多,民等见东人如此严法,故各人隐迹难言,兹特奉达。”各等语。

第五十一条:总之此次所查,无论从前之事,与现在之事,须将一切不合之处,确切查明。

查各华工从前之事,与现在之事,一切确实情形,具在各华工供禀之内,有无不合之处,统求察核。

(清)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及古巴华工口供选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卢文迪、陈泽宪、彭家礼合编:《中国官文书选辑》,陈翰笙主编:《华国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年

【注释】

[1]《古巴华工调查录》亦有收录。见(清)陈兰彬:《古巴华工调查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第161—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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