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的。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中,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英国社会学家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即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主体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与统治、管制不同的是,社会治理还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都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从本质上看,治理行政与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种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行政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另一方面,二者的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管制行政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行政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因共同目标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并非纯粹自上而下的。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自下而上地对政府施加影响。
社会治理作为促进公民参与、公开、权责对等的制度模式进入公众视野,也被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个人、政府、社会都致力于通过治理以实现秩序、效率、公平等多元价值,以适应信息化带来的诸多挑战。新常态下的社会治理具有以下基本持征。
第一,整体性。虽然社会治理在中国语境下具有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特色,成了全新的政治理念,但是仍必须积极借鉴国外社会治理的理论与经验,避免陷入国外曾经的“恶治”或“劣治”,最终实现“善治”。社会治理是一项整体性的伟大工程,需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整体推进。
第二,良序性。中国通过改革开放走向繁荣,但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极端事件,威胁到社会的安稳。可以说,协调各方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良序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因此,政府对特定事件、特定人物或群体、特定场域、特定时间进行管控,是必要的。在承认社会分工、社会等级和社会差别的前提之下,政府对社会利益进行协调,遏制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动荡,这是社会治理的最低要求。(www.daowen.com)
第三,民主性。社会治理的民主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这种多元的主体包括政府等公共部门、民营企业、社会中间力量、普通民众等,其以不同的价值观来指导不同的主体选择社会行动。万普勒和布瑞恩曾指出,让公民直接参与复杂的决策过程是发展中国家“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最重要的创新。参与治理机制是增强民众和政府官员之间关系的一种新体制,旨在鼓励民众参与,促进社会正义。“当前我国的民主治理,是指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自发自觉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在其中,民主不只是程序性的运作模式,而成为一种内生性治理资源,这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精神完全一致。”
第四,法治性。中国繁荣背景下的极端恶性事件依然层出不穷,它们不仅违反了道德底线,而且触犯了法律。法治不仅是社会治理应奉守的思维和方式,还是保证改革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的前提。英国学者罗德·罗茨认为,治理就是网络化的公共行为。而当下中国最大的社会治理问题是网络问题。网络时代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方式,而且拷打着人们的内在灵魂和核心价值,更考验着政府和执政党的依法治理能力。网络治理法治化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第五,公正性。社会治理毕竟是公共权力的延伸,是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的最新趋势,其最重要的主体依然是政府等公共部门,客体依然是社会基本事务,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终极目标是提升人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它不仅不回避特殊个体,而且安抚社会弱势群体。它要求认真对待人民的合法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既是关乎利益的政治权利,又是关乎自由的道德主张。不同于霍布斯、罗尔斯和诺齐克等哲学家,阿马蒂亚·桑德尔更加强调超越不公正直观感受的公共理性和反思,追求有效的公正制度和实际行为方式,从而触及了公正的实质。总之,社会治理的公正性体现为创建社会基本制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共资源的公正配置。
第六,廉洁性。腐败不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而且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腐败行为并非只发生在拥有权力的上层社会精英群体中,下层社会群体中同样存在,在信息不公开透明,又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况下,二者经常会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良俗,实现权力和资本的交易与合谋,造成社会的不公正。阿马蒂亚·森关于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观点虽然片面,却不失深刻;迈克尔·桑德尔关于公正的论述,虽然被个别学者评为“聪明而不睿智”,却依然无法“掩盖他的某些思想光辉”。近年来,腐败案件接连不断。因为国家权威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公民、社会、媒体的反腐监督受到限制,社会的廉洁性、公平正义、和谐有序得不到保障。因此,廉洁性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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