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对于社会工作者的研究和教育培养则起源于英、美等国家。“社会工作者”一词最早出现于1900年的美国,即“social worker”,关于它的概念界定及内涵规定性在世界范围内尚无定论。英国社会工作协会认为社会工作者是“受雇于社会服务机构或相关组织,在其雇佣契约中明确规定其社会工作者身份,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内履行义务的专业工作者”。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认为社会工作者是“毕业于社会工作学院,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巧为个人、家庭、社区、组织和社会提供社会服务的人员”。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关于社会工作者的定义都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从业者以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为职业,他们以此谋生,非兼职或志愿服务,这表明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被社会广泛认可;二是毕业于专业院校,接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的助人方法;三是其职业特性为从事社会服务,该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非商品交换性质;四是根据法律法规在有关机构进行了注册或登记。显然,社会工作不是简单的做善事,是要面对许多比较复杂、棘手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服务对象自己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从事服务的人员有较高的素质,且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登记、注册、隶属于某一社会服务机构则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1994年,我国社会学家陈良瑾在《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1994)》中,将社会工作者界定为“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花菊香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对中国社会工作者的总体角色进行了概括,认为社会工作者是问题的发现和研究者;与案主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者;社会资源的动员者和组织者;社会工作的宣传者;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协调者以及政府的联络者;个人、家庭、小群体的增权者;与众多领域研究者的合作者;本土化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的建构者。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指出“社会工作者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www.daowen.com)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同年,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价暂行规定》,2008年6月,两部门又联合颁布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对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由此,我国关于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和职业要求逐渐明晰。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将社会工作者定义为: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引导下,面向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妇女、残障者等群体,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为“社工”。社会工作者通过自身潜能的发挥,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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