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问题与治理: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社会问题与治理: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美国社会学家大多将社会问题的起因归结为社会变迁时发生的社会失调。(二)社会治理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科学研究“社会治理”,在于在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的基础上,抽象地揭示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公民自治对于现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社会治理的具体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问题与治理: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一)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是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失调现象。一般而言,人们往往从三个方面界定社会问题:是否符合社会运行、发展的规律;是否影响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生活;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和规范标准。

1.对社会问题构成要素的研究

对于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社会学家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社会学家富勒认为,社会问题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前者表现为威胁社会安全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者表现为社会上多数人公认这种危害,并有组织起来加以解决的愿望。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也认为,社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共同生活发生了障碍,二是社会进步发生了障碍。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社会学家C.W.米尔斯区分了个人麻烦和公共问题两个方面。他认为,只有超出个人特殊生活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有关的,威胁社会多数成员价值观、利益或生存的公共问题,才具备形成社会问题的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越来越重视社会问题构成要素的分析。默顿提出了一种两维分析方法,认为一方面社会问题从类型角度应有社会解组和离轨行为之分,另一方面社会问题应有潜在性和外显性两种特性。与此同时,有些社会学家强调社会问题的破坏性,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应包括社会性、紊乱性和破坏性。

我国社会学家大多从四个方面来考察社会问题的构成:必须有一种或数种社会现象产生失调的情况;这种情况必定影响许多人;这种失调情况必须引起许多人的注意;必须通过集体行动予以解决。

2.对社会问题的理论及维度研究

德国社会学家较早开始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他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把社会问题理解为劳工问题。许多人都对劳资关系阶级矛盾、分配关系、就业、工会、罢工、劳工住宅及妇女就业等开展过广泛研究。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凯姆对社会问题的理解较为宽泛。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触,要适度平衡,并有一定的规律,才能使社会关系协调,才有社会运动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早期美国社会学家大多将社会问题的起因归结为社会变迁时发生的社会失调。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社会学家富勒提出,多数人认为偏离他们遵循的某些社会规范的社会状况即为社会问题。到了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归纳了当时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种种解释:奥格本从社会变迁和文化失调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问题并无特殊内容,无论什么社会情况,只要引起社会上多数人的注意,并需要社会集体采取行动以求调整和补救的问题就是社会问题。社会心理学派认为,社会问题不仅是一种见得到的现象,更主要的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价值判断。富勒等人则提出了社会问题的主客观标准。其中,客观标准就是说它是可以确认的,其存在具有数量上的可验证情境,主观标准是指人们认识到某种社会问题对其价值观造成威胁。

(二)社会治理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科学研究“社会治理”,在于在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的基础上,抽象地揭示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

1.社会治理的主体

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1)政府。无论是传统社会管理还是创新性社会治理,政府作为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必然是主体,区别在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主体从政府单一制逐步转变为多元制,并且社会变迁和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部分传统职能被削弱,而新的职能不断出现。(www.daowen.com)

(2)市场。市场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政府和市场分别在社会治理的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必须自觉简政放权,约束自身对经济领域的权力,减少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配合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3)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地集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既是人的集合体,也是实现目标的物质工具。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是治理主体之一,在众多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如社会服务与咨询等,能有效纠正这些领域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在众多社会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发挥社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使其在反映群众诉求、化解基层矛盾、协助维护治安等方面起到主体性作用。

(4)公民。公民自治对于现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2.社会治理的客体

客体既包括客观存在并可以主观感知的事物,也包括由人的思维形成的事物。社会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实证社会学主张像研究物理现象一样研究社会现象,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物,但是借用人本主义的批评来说,这是在把人性物化、主观性客观化、社会生活自然化。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客体不应仅仅是客观存在的外在世界,治理者更要深入生活世界,理解社会价值观,然后才能开展更深入、更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

3.社会治理的目标

社会治理目标体系中有多个不同目标,不同目标之间存在层次上的差异和联系。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将社会治理目标划分为具体目标与终极目标两个层次。社会治理的具体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从实质上来说,社会矛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这类社会矛盾冲突程度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一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另一类是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与合法形式矛盾相反,其社会危害严重,且常破坏正常社会秩序。

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不是形成一个机械社会,而是构建一个有机社会。机械社会是被动的社会,社会行动刻板僵硬,缺乏活力,社会发展需要外部推动力,不能由内而外主动发展。有机社会则是能动的社会,社会行动充满创造性,社会发展由内部推进。

4.社会治理的手段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成就,但社会转型发展又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相比之下,目前的社会治理,无论是定位、思路、模式或效果都无法进一步满足高层次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手段,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5.社会治理的本质属性

科学地界定社会治理,关键在于揭示它的本质特征。第一,行动性。社会治理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有以下四种: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从上述意义来看,社会治理蕴含于社会行动中,具有行动性特征。第二,合作性。社会治理是一种合作性社会行动。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已从主客体之间的主从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因此社会治理的方式也逐步从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转变为平等合作的过程。第三,协调性。社会治理也是一种协调性社会行动。由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社会治理从单一行动转变为各治理主体的协调性行动过程。社会治理实际上是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进行的协调性持续行动,协调性持续行动是保证社会治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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