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手段暴力化、团体化、方法新型化等特点。只有对青少年犯罪特征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原因,从而找到合适的防治措施。
(一)犯罪低龄化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和趋势。犯罪低龄化包括低龄犯罪比重大,犯罪起始年龄越来越小的特点。2019年一项社会调查显示,14岁的未成年犯占总的未成年犯的12.1%,15岁的占26.8%,16岁的占36.6%,17—18岁的占24.4%。2019年全国调查结果显示,14岁未成年人犯占总的未成年人犯的14.5%,15岁的占27.8%,16岁的占35.6%,17—18岁的占22%。对比发现,14—15岁的未成年人犯占未成年人犯总量的比例略有上升,16—18岁的未成年人犯占未成年人犯总量的比例有所下降,且15—16岁的未成年人犯占总的未成年人犯比例超过60%,也就是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比重上升,青少年犯罪呈现向低龄化转移的态势。
犯罪低龄化有其复杂的原因。学者莫洪宪认为青少年生理发育提前,心理发育滞后,生理心理发育不同步是导致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重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现阶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成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青少年生理、心理早熟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受网络、媒体和生活环境中的刺激和诱导也更加明显。事实上,不论是生理早熟或者是心理早熟,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有重大影响。生理早熟的青少年,表现得更为冲动;而心理早熟的青少年则表现出了超出年龄的思维和想法。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也是与此相关的财产犯罪、性侵犯罪和暴力犯罪。
(二)犯罪手段暴力化
犯罪手段的暴力化是指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被侵害对象施加暴力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暴力化”的青少年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是犯罪起因上偶发性与预谋性并存;第二是犯罪主体上三人以上作案居多;第三是犯罪手段缺乏底线,残暴凶狠;第四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际关系;第五是犯罪分子以男性青少年居多。公安部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发现,其暴力倾向明显。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不计后果的特征,这也是青少年未成熟心理在犯罪形式上的具体表现。比如“杭州5名花季少年杀人分尸获刑案”,“永州新田县:少年抢劫团伙1个多月制造11起劫车伤人案”,“12岁少年弑母案”,“北大学生吴某杀死其单亲母亲后人间蒸发案”等等,都是性质恶劣的残忍暴力犯罪。(www.daowen.com)
手段暴力化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并与家庭教育、亲子关系存在一定关联。我们注意到有许多案件是与家庭有关的,被害人大多是青少年的父母长辈,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既不符合传统的“孝”的观念,又在另一方面突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三)犯罪团体化
青少年犯罪的团体化是指青少年犯罪多具有纠合性、结伙性。犯罪学研究中经常用到这一术语,是一种有别于严格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的群体性犯罪。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占到了总数的50%以上。让人震惊的是,所有青少年犯罪中有超过60%是团伙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团体化与其自身特点有重要的联系。首先,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总是三两成群,一些不良行为在小群体内容易扩散。其次,青少年年龄较小,多人一起实施犯罪会给心理上带来更大的勇气。再次,青少年由于涉世未深,经验不足,容易被犯罪团伙所骗,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四)犯罪方法新型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与科技相关的物品日益丰富,这为青少年犯罪带来了新的工具和方法,甚至可以说是犯罪方法的智能化。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科技工具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在当今互联网的大环境下,青少年较易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信息,包括许多互联网的负面信息,这些充斥着诸如暴力、性、毒品等的负面信息,极易对心智发育不完全、缺乏独立辨别能力的青少年造成巨大的诱惑和影响。
在传统犯罪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高科技的电子设备和高速的通信网络,一些青少年可采用更加智能化的作案方式,降低犯罪难度,提高犯罪的隐蔽性。比如盗窃案件,传统的上街扒窃、入室盗窃这类单一的作案方式不再被大量运用,而是改为跟踪,事先踩点、互相接应,运用互联网销赃这一窃、销“一体化”的新型智能手段。青少年犯罪手段新型化,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加大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侦破难度。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与其心智发展水平不匹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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