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它是指影响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活动,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是由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引起的,需要加以解决的状况;是社会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
德国早期的社会学家瓦格、桑巴特等人,把社会问题简单地理解为劳资矛盾和劳工问题。美国社会学家富勒和迈尔斯认为,社会问题是为多数人所承认的偏离某些社会规范的社会状况。这个定义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个定义中,他们提出了社会问题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所谓社会问题的客观标准,是指社会问题是可以确认的,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社会问题的主观标准,是指人们认识到的社会问题,对他们的价值观构成了威胁。这两个标准,最早明确了定义社会问题必须要有限制条件。
美国社会学家R.C.富勒也认为,社会问题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前者表现为威胁社会安全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者表现为社会上多数人公认这种危害,并有组织起来加以解决的愿望。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们越来越重视对社会问题构成要素的分析。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等人总结了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社会问题研究,提出社会问题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期望的事物安排的中断;二是社会规定的正当东西的破坏;三是社会所珍视的社会模式与关系的脱节。依据这种理解,他们认为社会问题有社会解组和离轨行为两种类型,进而提出了一种两维分析方法,认为一方面社会问题从类型角度应有社会解组和离轨行为之分,另一方面社会问题应有潜在性和外显性两种特性。
在这一时期,有些社会学家强调社会问题的破坏性,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应包括社会性、紊乱性和破坏性。即社会问题必然是社会共同具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和功能失调、社会规范和社会生活发生紊乱,并直接造成对社会日常生活的破坏。
到了21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C.W.米尔斯在他的代表作《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指出,定义社会问题需要区别个人烦恼和公共问题。烦恼产生于个人的性格,也产生于同别人的直接关系,不仅与他本人有关,也与他直接接触的所认识的有限社会生活领域有关。公共问题则是危害整个社会的问题,往往包含着社会体制中的危机。社会学家首先关注的是公共问题。但公共问题并不都是社会问题,只有那些对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的问题才是社会问题。他认为在社会上流行一时,同时又使个人深感其害的问题不一定就是社会问题。只有超出了个人特殊的生活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有关的,威胁社会多数成员的价值观、利益或生存条件的公共问题,才具备形成社会问题的条件。(www.daowen.com)
美国社会学家乔恩·谢泼德和哈文·沃斯在《美国社会问题》一书中是这样描述的,社会问题是指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这个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为大多数人所确认,是决定某一社会情况为社会问题的主要依据。不合理的社会情况“只有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社会上很有影响的人士看作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认为,社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共同生活发生了障碍,二是社会进步发生了障碍。这两个方面决定了社会问题涉及的人数,或为社会全体成员,或为社会部分成员。我国的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判定一种社会现象是否为社会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发生的情境;二是价值、规范和利益几个方面的失调或破坏;三是并非由个人或少数人引起或所能够负责的;四是必须有多数人或整个社会采取行动加以改进。
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应考虑它的形成原因、影响范围、问题的性质和社会后果等四个方面。一般认为,社会问题由下述四种要素构成:一是必须有一种或数种社会现象产生失调的情况;二是这种情况必定影响许多人;三是这种失调情况必须引起许多人的注意;四是必须通过集体行动予以解决。
尽管社会学家们对社会问题的内涵界定还存在不尽一致的看法,但不少的社会学家都认为社会问题是指“妨碍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直至影响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从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并需要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基于国内外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就可以对社会问题给出一个清楚明了的定义,即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和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引起人们广泛关注,需要采取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特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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