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社会,寺庙作为公共信仰空间,不仅是民间社会的精神慰藉所在,且随着儒释道三教的合流并吸收了民间的信仰资源,具有了更多的社会功能。除祭祀功能之外,也成为了具有娱乐与商业特征的众趋之地,庙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密切,对寺庙财产的处置已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长治久安。
尽管清朝的法律对僧道私行典卖寺观产业作了规范,但在实际的僧俗财产诉讼中,官府究竟是如何处置的呢?笔者试以上面所提到的昌平州民任四等诉刘沧州案的最终判决中寻求一丝线索。慈济庵虽然被判归属村民公有,但对已被普珍盗卖和刘沧州拆卖的庙产处置分别为“前典庙地各户,已据退地三十一亩归还该庵。所剩地亩,计其典价亦与买价相等,应饬各户投税管业,不准该庵回赎”;刘凤山“所拆群房二十二间,勘明系属闲屋,毋庸建復。任四等截留木料及余剩砖木各件估值大钱二百五十千四百文,原系出自村众公捐,应饬照估变价就近解存道库以备该处水旱灾荒之用”。[58]根据《大清律例》关于僧道对寺观财产的处置规定,僧道私自典卖庙宇产业应归还“应得之人”,因此,应将被典卖之田亩归还慈济庵或交村民照管。然而从此判看来,“应得之人”显然还包括典买之人,且判决饬令他们向官府投税登科,将典买田地转化为民产,“不准”慈济庵回赎。这颇有现代民法意义上的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义。而被刘凤三拆掉的房屋材料估值钱财也被强行指派解存道库,以备村庄水旱灾荒之用。在这个判决中,清政府官员根本未曾考虑村民的意愿,而是强制性将寺庙产业挪作其他公用。在大理院审理法源寺僧人庆钵私卖下院延寿庵的案件中,大理院以该庙“不列祀典庙产”为由拨归公用,将庙宇基址判归督学局。[59]
其实,清代法律文献中并没有官府应如何处置寺庙产业的明确规定,但没收庙产归公以做他用是比较常见的惩罚方式。乾隆时期曾在清理各地应付僧与火居道士时,明确要求地方官员将其“所有赀产……其余归公,留为地方养济穷民之用”。为防止地方任意侵占庙产,又下令地方官府将丛林庙观产业等“应行清查者秉公清查,编入册籍,禁止售卖,并严禁胥吏地保恐吓索诈。庵观、茶亭、社庙、净室等处,只令该住持将现在产业开明书目,自赴州官呈明立案”,[60]赋予了官府对庙宇产业的了解及监督之权,但不能任意处置。那么,官方是依据什么将庙宇产业改作其他公用或者将庙宇产业没收的呢?
上述两案,一个庙宇房屋闲置,一个不在祀典之列,这都成为官断庙产被挪作他用的理由。清代社会,统治者及儒家精英一直对宗教有着经济与社会治理方面的忧虑。寺观庙宇的大量建造,存在着与民争田的一面,“建造寺庙则占据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纠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予,以致民田减少”。[61]这不仅对民间经济秩序起着破坏作用,甚至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冲击着其统治的根基。清代北京地区的旗地旗产在宗教信仰的名义下也源源不断地舍入寺观庙宇,造成了旗地的大量流失。嘉庆十七年(1812年),清政府不得不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规定,以阻止旗地流入寺庙,“旗人圈地并自置地亩,在定例以前施舍寺庙香火地亩,查有确据、立有碑碣者准其管业外,倘定例后妄行施舍作为香火,即立有碑碣,亦照民典旗地例治罪,若租给僧人承种者,毋庸议。各寺院喇嘛典买旗地,在乾隆三十年定例以前者,准其管业;如在乾隆三十年定例后有私行典买者,及捏称施舍者,照民典旗地例办理”。[62]然而,这未能遏制旗人的向佛之心,旗地舍入庙观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不仅如此,国家官地也遭到了寺观庙宇的侵蚀。嘉庆初年,昌平州栗元庄边训接手庄头时,发现有园地被前园头租典与潭柘寺下院奉佛寺达七十年之久,乃诉至宛平县衙,欲收回租典的官地。经宛平县传讯,奉佛寺僧人五次并不赴案,索要典钱,霸地不还。且唆使潭柘寺出面追要典价。[63]虽然这种藐法对抗官府的行为极端少见,但京师一带官庄园头将其名下之地舍与寺庙者并不鲜见。这不能不影响到国家统治者对寺观庙宇的态度。同时,僧尼不纳税,不服役,不事生产,徒耗民财的现象亦为统治者深恶痛绝,康熙时期即曾下令“查天下僧尼,尽令匹配,给田为民,可增丁数十万”。[64]乾隆更是下令没收归公。[65](www.daowen.com)
尽管“神道设教”的治教功能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处可见。但反过来,神灵信仰亦为民间社会所用和发展,可能对国家统治与社会治安产生危害,这一直是清代政府及其官员们所担心的问题。因此,他们在利用宗教信仰的力量强化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不利于风俗教化与社会治理的“淫祀”神灵信仰,因其至关社会风俗人心,“最为风俗之害”,而成为官府毁禁的目标。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京师有一妇女张李氏自称西峰老祖活佛,为人看香治病,影响甚远,“京城以及四外之人,男女纷纷前往,竟似城市”,经官府查禁,将其修建的庙宇西峰寺与灵应寺没收,交由僧录司另选僧人住持焚修。[66]“国家祀典,自有常经。邪说诬民,本干例禁”,[67]官府对“非在国家祀典”之列的民间神祇持如此深恶之态度。即使是佛道之教,亦有官员认为其有不利社会之咎:“奸僧恶道编造诡异,煽惑愚民,其始不过为敛财计,浸至奸盗邪淫,无所不至,最为风俗人心之害”。[68]因此,一旦发生僧道行为不端或违禁事件,则常常以此为藉,取缔或没收寺产,将其转归其他公用。
寺庙空间无论是从经济领域,还是从意识形态领域而言,于国家官府都具有一种天然的背离与对抗,故此,国家官府在借助于神道教化治理社会的同时,亦利用国家的绝对权威对宗教信仰进行整治,将其纳入到国家划定的范畴之内,在处置寺产纠纷中,则体现为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维护着国家的经济利益,并确保宗教信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正统性。以儒学为正统的官员阶层,始终维护儒学的正统地位,尽管国家治理需要佛道等神道的辅助,但对于佛道不切实际、脱离现实、追求虚寂空无世界的价值取向始终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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