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争讼给会馆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会馆公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建立在对公产争讼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前文所述,清代至民国300年间会馆公产争讼主要有内因、外因和内外合力之因多种因素。就战乱所造成的社会动荡及迁都等政治因素,大多数会馆无法左右,但加强内部防范与制度建设以减少公产流失及争讼,则是大多数会馆力所能及之事。
公产被私拆私分、盗典盗卖等而引起争讼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导致这类争讼最大的危险源往往来自于经营层,故人选是否稳妥最为关键。玉器业长春会馆的管理章程强调:“本行各值年会首,原以公正老成素望之人办理馆事,无论该会首等子孙如何贤能,不得接替承办馆事,切记切记。”[114]《绩溪会馆规条》强调馆内存款和租息“不许本邑人借用”。[115]均体现出公产管理中避亲避嫌的自我规范特性。
为了制约经营层擅自侵吞变卖公产之事,不少会馆规则采取以公议、公决的方式进行制约。《泾县会馆馆规》规定:“如有事须动存项,亦必约同公议,以避嫌疑。”[116]《邵武会馆新订管理规则》亦明确规定:“董事掌管馆中物产,及收益处理之权,但关于不动产之典卖变换,非经公同议决,不得私行处分。”[117]
为了防范以私害公,采用公产轮流经管、账目公开、公众监督等措施,成为大多数会馆规章一致性的要求。《泾县会馆新议馆规》规定:“自本年始,一切费用账目定于每年九月初一日结算,值年人先期出知,邀集凡在京同乡,将新旧馆文契及各账共三匣,并馆内物件公同查明,交下班经管。如有短少,未交之前,旧值补偿;已交之后,新值补偿,两无推诿。”[118]有的强调在交接日时,将账目“开一清单,粘贴于壁,听众查核”。[119]1932年《吉林旅平同乡会简章》在“会产及经费”一章中规定:“所有本会会产永远不准用作抵押及典卖,并变更其原来用途。”[120]民国三十年(1941年)《晋翼会馆简章》第1条规定:“晋翼会馆为翼城县人集资购买,即永远为翼城县人公共产业,无论何人,概不得私自处分,或指产借款,以及临时抵押。”[121]上述规章严禁私自处分公产及借贷、抵押公产,均是从保全公产的目的出发,也是基于现实经验的总结。
一些会馆也注意到制度建立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制度能够长期推行,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是要求同乡同行关注馆务,热心公益。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建元宁会馆记》对缎行众商提出的要求是:“会兹馆者,切勿忍作私宅,生侵占攘夺之心;亦勿视作公家,起推诿卸事之念。时时防杜,事事护持,久冠与岁月与长,兴隆等江流并茂,庶不没创馆之苦志也夫。”[122]安徽绩溪会馆总结之前公产被侵蚀的原因道:“从前馆事之坏,固坏于败类者之嗜利侵蚀,而尤坏于取巧者之唯阿退缩,以致正气孤而事益不振。”进而对同乡提出要求:“嗣后倘再有败类之徒出,必须同心协力共摈。若或依违观望,意存推诿,即非吾绩之人。明神在上,实鉴斯言。”[123](www.daowen.com)
上述避亲避嫌、公议至上、公开透明等原则,是清代会馆在总结公产流失与争讼的经验基础上不断提炼和完善的。
民国时期,一些会馆也适时调整并创立新的自治规则。针对同乡利益争夺日益激化,一些会馆对监督权行使设定了一些限制,以防越权而影响会馆的正常活动。1915年《重订浙闽会馆章程》基于会馆产业源于两省同乡,特规定“两省同乡各界,人人皆有议事查账之权,但须知会总董、值年方能开议”。[124]1915年《修正北京金溪会馆规约》也规定:“各董事及旅京邑人,均有查账之权。有疑义时,应报告于在京之同乡,公同评议,但不得以私人侵越主任之权。”[125]
即使在会馆规章制度日趋同化的四十年代,为防范纷争的民间自创性规制也依然可见,如担保连带责任制的实施。1948年《吉州十属北平公产保管会章程》规定:“本会执行委员,如有侵吞公款,及损害本会名誉者,由执委会全体负连带责任。”[126]1949年《歙县会馆组织章程》规定会馆设经理员和总务员各一名,由理事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派用,且“总务员、经理员须觅具殷实铺保”,“总务、经理各员如有拐逃或亏欠公款者,应由理事会追查铺保赔偿”。[127]这些内容,均体现了民间自治性规范因时制宜的创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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