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争讼的管辖与审级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争讼的管辖与审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这一统计数据尚不具有完整性,但可大致表明京师警察厅(局)对会馆管理和公产保全的重要性,以及会馆对受其管辖的认同性。京师警察厅对会馆及其公产的管辖是多角度和全方位的。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争讼的管辖与审级

1.清代多元管辖与一审制

一般在社会秩序安定、会馆管理制度健全时,遇有馆蠹侵吞公产行为,同乡及同业多以“革出”、“驱逐”等剥夺同乡权利的形式自行解决,如道光初年,安徽绩溪会馆“王照、舒国安相继踞管,侵蚀众同乡,已将伊二人革出,永远不许入馆”。[100]但清代大多数公产纠纷,主要以讼官的方式解决。安徽芜湖会馆,“咸同间馆舍为京民侵占。光绪十一年讼官,仍还会馆”。[101]商山会馆,在光绪丁酉(1897年)购屋创建时,因修葺费绌,“几与售主构讼,工头又被唆使,肆刁骗人,送城坊惩创乃已”。[102]类似记述公产争讼的碑文较多,不过所记诉讼过程较为简略。但依据一些会馆涉讼的碑文档案,仍可大致了解清代北京会馆争讼管辖的实际情形。

民国三年《靴鞋行财神会碑文》记述了清光绪年间,由靴鞋行众商号组成的财神会与由缝、尚等工人组成的合美会因工价增减的涉讼情况。光绪八年(1882年),为应对工人齐行罢工,120余家商号联名在中城司控告由工人组成的合美会。“两造各执一词,一求增价,一求减价。奉城宪当堂公断,不增不减,俱照原价开工做活。”合美会不服堂断,又在提督衙门及顺天府大、宛两县等衙门控告,冀推翻前案。但各署均不受理,并俱将案卷送交中城察院归案讯办。[103]

碑文中提到的中城察院、提督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和宛平两县,均是会馆公产争讼案件的管辖部门。从碑文所载争讼受理情况看,中城察院、提督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和宛平两县似是平行机构,均可接受诉状。由于清代会馆主要建于处城,涉及会馆公产的争讼案件,以及会馆治安和房产登契补契等类民政事务,主要由五城巡城御史和大兴、宛平县衙管辖。在清代中前期,会馆争讼诉于察院的较多,光绪以后,呈状至大兴、宛平的更为常见。由于多个机构均有管辖权,现实中也有不服此处另投他处,以及涉讼另一方反控的实例,故受理机构间的互通气息及会审,成为较通行的作法。光绪九年(1883年)《临汾乡祠公会碑》便记载了大兴和宛平两县会审断结的案例。

据该碑记载,光绪八年十二月,三家牙行店“突兴讹赖之举。凡各行由津办买运京之货,每件欲打用银二钱,众行未依”,牙行店在宛平县将4家纸商“先行控告,未经讯结”。光绪九年二月,“适有鲁琪光侍御条陈场务,向有牙行藉差派累情事。随奉上谕,永行禁止”。该年四月,干果行、颜料行、烟行的商号“在大兴县将牙行呈控。五月内,经大、宛两县会讯断结。谕令纸张众行等,各守旧章,并不准牙行妄生枝节。须颁发告示,各持为凭”。[104]

此例中的牙商之争及前述财神会与合美会的争讼,均有控告和反控的情节,双方既可在同一衙门也可选不同的衙门投递呈状,但首接呈状衙门具有管辖优先权。作为平行管辖权机构,后接状者可以会审名义参加,如此例;也可将所接呈状交由首接衙门,如前案的提督衙门及顺天府大、宛两县等衙门“均不受理,俱将案卷送交中城察院归案”。

这两个实例反映出清代会馆争讼事宜主要采取一审终审制;其管辖的多元性是通过平行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从而避免管辖冲突,形成了乱而有序的管辖特色。

2.民国三审制与多重管控

民国时期,随着近代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清代北京司法与行政、监察、军事等合一的诉讼管辖制度逐渐向法庭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但清代实行的治安、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模式在现实中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民国年间,解决公产争讼的主要渠道是诉诸法庭。民国四年(1952年)《重修襄陵北馆记》碑文载:“……因义园地有租户跋扈狡赖,讼达京师地方厅,划清段落,新立界石。”[105]诉诸法庭的公产争讼,多经过三审程序。广东蕉岭分馆在20世纪30年代初被经理人盗卖后,“经三审判决胜诉”,将被盗卖的产业追回。[106]浙江越中先贤祠(旧名稽山会馆)也是“诉经三审,收回被盗卖之崇外南岗子新旧两义园”。[107]

公产争讼经法庭判决后的执行情况,在碑文档案中也有一定的体现。福建泉郡会馆因“馆丁伪造契券,占馆业为己有”,会馆管理者特“邀乡友诉诸官,涉讼数年,几经波折,卒请地方审判厅,强制执行,始得收回”。[108]广东蕉岭分馆被盗卖的公产,“经三审判决胜诉,于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蒙法院执行将房屋交还同乡会收回经管”。[109]文中也反映了地方审判厅民事执行处存在的实际意义。

由于会馆公产纷争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争,它涉及外省市的团体利益,连带效应广,加之受传统司法、行政合一制度的影响,故即使在民国司法独立制度已然推行时期,行政手段仍然起重要作用,司法与治安、行政相互纠缠的情形难以改观。其表现主要有三:

首先,会馆管理具有警察厅(局)主管,社会局、财政局、地政局兼管的多重行政管控特色。1947年北平市政府社会局对设在北平的会馆和同乡会组织进行全面登记调查时统一拟制了登记表,表中所设许可机关、备案年月及批文号数两栏,对考察清末和民国时期会馆的行政与社会归属,颇有参考价值。

清末民国会馆“许可机关”统计表[110](www.daowen.com)

此次登记调查中共收到各会馆提交的“总登记表”计206份,表中“许可机关”不清的为数最多,有100份登记表此栏为空白。未填的原因,多是填表人不了解会馆的发展历史,填写“不详”的12份也是同样的原因。

在明确填写有“许可机关”的表格中,警察局、公安局数目最多,如将填写“前清”的归入此类,总计有43个。另值得注意的是,有7个会馆同时在警察局和社会局备案,时间集中在1937~1946年。这样算下来,在警察厅、局备案的会馆总计有50个,持续时间达40年,无论会馆数目还是持续性,均远远超过其他许可备案机构。总登记表中,仅次于在警察厅(局)备案的机构是北平市社会局,备案的会馆数目为22个(如加上同时在警察局和社会局备案的为29个),备案时间集中在1946~1948年间。虽然这一统计数据尚不具有完整性,但可大致表明京师警察厅(局)对会馆管理和公产保全的重要性,以及会馆对受其管辖的认同性。

京师警察厅对会馆及其公产的管辖是多角度和全方位的。1915年4月15日京师警察厅颁布《管理会馆规则》,宣称是从“维持公安,保护公产”的角度“订定管理规则十六条”,要求“所有在京各会馆”在一个月之内“来厅禀报备核”。1943年10月8日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发布《关于颁行北京各省会馆整理要纲的通告》,内载市公署的训令文称:“本京各省会馆管理废弛,时有闲杂人等占据房舍,直同己有。值此民生艰窘之时,一任此辈窃据,坐享其利,而各省旅京政、学各界贫苦同乡反不能问津,喧宾夺主,莫此为甚。且将房屋租让招人居住,殊背当时建馆本意。”[111]

从现存民国时期京师警察厅的档案文卷中,也可以了解到该厅对会馆公产争讼事务的介入程度和处理经过。民国三年(1914年)《财政部次长张弧等关于浙江萧山会馆公产房契遗失请立案作废的禀》为宛平县详送京师警察厅。案卷的主要内容为萧山会馆将五道庙公产瓦房租与李芳开设福顺车厂,因租赁年久,租房人将“北房三间、东西各一间据为己有,并经税契”,特请求京师警察厅司法处查证双方契据的真实性以判明公产之归属。该卷宗计有69页内容,包括京师警察厅司法处处长白承颐的函复,承办人问询双方当事人(福顺车厂掌柜李芳和萧山会馆长班刘顺)的点名单,双方供词,证人供词,问讯人对供词、契券等中的疑点、难点的判断及最终调查结果等。

案卷中涉及对争讼的疑点和难点的回应,如对萧山会馆公产五道庙门牌号误写的更正、涉讼公产房屋12间和17间数目不合的解释、双方所持老契的真假判断等。在供词、总结、批文中的一些关键性描述,如查“李氏私产与萧山馆早已共同一院,两方界限既无合同可稽,又无地契可辨,且契内未叙详细尺寸,焉能测量?”“张冠山契□自买至卖相距九十年之多”,“前因掌馆人张继将该车厂旧契带往浙江,后来掌馆人沈文钧不知底细,疑是契纸遗失,以致铺税契约及报厅备案时均误写十二间”,“现经张继将旧契寄来,查系十七间”等内容,[112]对判明争讼双方的是非及税契真假,具有指向性意义。而京师警察厅在解决公产争讼中的实际作用,也因此得到体现。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地方审判厅负责,扩大了司法审判机构的社会管理权限。京师地方审判厅于1922年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符合程序、经在《司法公报》上公示没有异议的房屋土地登记者发给《不动产登记证明书》。该厅1925年4月1日发布的白话通告宣传不动产登记有三重好处。一是可以确定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关系,避免因契据遗失而产生的争讼,且可省去契据遗失后呈报官署、登报声明、找铺保补契等繁琐程序。二是手续简便,省时省力。从前办理登记要通知四邻到场并等候派员丈量,现在可用信函通知及市政公所的尺丈数目凭单。三是费用按产业价值的千分之二收费,六个月内办理可享受半价优惠。

在由京师地方审判厅统管不动产登记之前,北京城内及关厢的不动产契证登记及交纳契税为分散征管。而由京师地方审判厅统一进行产权登记、确认权属,其目的主要是为澄清讼源,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这与法院的职能多少有些关联。

但严格来说,由京师地方审判厅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仅是一种变通或过渡,因这毕竟与近代中国所推行的司法独立制度有一定的背离,故在实施15年后改由财政局、地政局承担房地产权的登记与征税,使司法审判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分离,更具有合理性。

最后,特殊时期对公产盗卖案件的行政干预强化。所谓特殊时期,主要指20世纪三四十年代。1939年11月颍州会馆被盗卖事件,引起市政府的高度关注。一年后,北京特别市市长余晋和会同财政局、社会局、警察局局长共同签署发布了《关于严禁盗卖会馆公产的布告》。布告转述王子彬等函称:“近有高文光、王乃朴、徐赞卿三人,勾串盗卖裘家街三号之颍州会馆,恳求转饬主管区署,迅予制止。”同时该函还建议:“凡属会馆公产,不得私行买卖。如系公意处分,亦须先行呈报,否则不准转移,俾众周知,则纠纷自可减少,并训令警察、财政、社会三局,注意取缔等情。”

王子彬的建议既反映了会馆由多部门兼管的现实情况,又提出了可行的加强行政监管的环节和措施,故被市政当局所采纳。该布告特别强调在公产买卖环节进行行政监控,以减少私自买卖或典押公产案件的发生。[113]

民国时期警察、财政、社会等多部门对会馆的管辖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警察厅(局)着重从维护社会治安与保护公产的角度,社会局从社团管理的角度,财政局从公产登记征税的角度。这种多部门共同管理,既反映了民国时期会馆管理者和使用者构成的复杂性和流动性,会馆公产维持的艰难性,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会馆的多角度、全方位的干预渗透。

伴随这一过程,是在京各省市县会馆自治特征和个性色彩的渐趋弱化,这在会馆规约章程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清代各会馆管理规则,一般省内或邻近地区会馆有一定的趋同性,但省际之间的差别比较明显。这一态势在民国初年还可见到。但到三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管控措施的加强,会馆规章带有明显的模式化风格,对组织形式、选举办法、职权范围等方面的规定雷同性强,多是表面文章,反而不如清代和民国初年的会馆规章具有鲜明的个性和针对性。这也是会馆由自治走向他治及政府统一管理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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