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馆蠹侵吞与盗卖
馆蠹侵蚀是会馆公产流失最常见的原因。康熙二十二年(1718年)《岭南会馆记》列出馆蠹侵蚀的大概情形为:“藉一乡先生捐助之名,而公然混迹,以会馆为典债之质,以会馆为丝竹之场,以会馆为缉奸之所,以会馆节年之租额而越恣侵渔不可言也。有一于此,皆为馆蠹。”[74]
馆蠹侵蚀行为能否发生,受制于多种因素,包括会馆管理人选是否妥当,公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同乡同行对公产事务的关注程度。虽然上述因素相互关联,但导致争讼的关键,往往集中于管理者身上。
清代会馆多实行馆长制,由本籍同乡或本行业中公推德高望重、办事公道并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人士轮流担当。由于馆长任期多为一年,也称“值年”。光绪初年《上湖南会馆新议章程》规定:“每岁值年,由同馆公举京官一人执管,不得推诿。如非公举之人,亦不得自行承揽。其修理房屋收支银钱,即由值年承管,以专责成。”[75]馆长的职责包括掌管收支银两,并保管公产文契等重要文件。而公产纷争的发生,主要因流动资金被侵吞、公产契券遗失以及公产被私租私典等情况引起,这些均与管理者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如岭南会馆的存贮银,自康熙十八年(1679年)至康熙二十年(1681年)“系某府某公掌管。除修葺迎贺公费外,尚该剩银六十五两八钱竟为乾没。此主会馆者不可滥付其人也”。[76]
除馆长、值年外,会馆的看馆人也是侵蚀公产、引发纷争的潜在威胁群体。从会馆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看,馆长、值年为会馆的实际管理者,但轮换频繁,反而看馆人(也称“长班”)相对稳定。加之大多数馆长日常不住馆内,[77]许多日常事务多交由看馆人处理。安徽泾县会馆在光绪三年(1877年)的馆规中强调看馆人对会馆日常管理的重要性道:“会馆系合邑公业,京官管理固属谊不容辞,而监视工程稽查家具及一切杂务,势难一一亲临。道光十六年定章,听值年京官于同乡中托一朴勤可靠之人帮办诸务。”[78]《上湖南会馆新议章程》也规定:“设立看馆长班,准带家眷,责令传送知单,照应门户,扫除厅院,检查家具,拦阻闲人。倘有怠玩贻误,及酗酒赌博等事,立即斥逐。”[79]从馆规中可以看出,看馆人地位不高,多负责日常勤杂之事,但现实中因看馆人私租盗典而引起的公产争讼却不在少数,说明看馆人实有操纵公产的种种便利。
此类争讼在清代碑石中屡有所见。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争讼更易于发生在工商会馆中。因行业性会馆主要用于酬神议事而非备同乡居住,同业者每年去会馆的时间不多,平时多聘请住持维持香火兼及照料馆务,公产出现异动时很难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多通过讼官的途径解决。道光十八年(1838年)《颜料行会馆碑记》便记载了一起因看馆住持而致的争讼案件: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山西颜料会馆重修时,曾将与会馆仙翁庙毗连的火神庙一并修整。作为交换条件,会馆所属仙翁庙的晨夕香火,交由火神庙道人鲁恭安照管,同时值年公议每月给鲁恭安一定的工费钱为代看会馆的报酬。道光十六年(1836年)鲁恭安病亡,曾被鲁恭安逐出的弟子蔡盛名回来接替师傅。当时会馆尚未找到合适的看馆人,蔡盛名“适求出相识之人说合,情愿代书雇约,保其看馆”。值年“面情难却,姑共许之”。然仅过两个月,蔡即私行典当馆中器具,又得知“会馆契纸久遭回禄,遂妄据火神庙与会馆仙翁庙毗连,陡起贪夺之心,致与涉讼坊城。经断案,复捏虚反控。幸蒙察院大人明镜发悬两回,照破肝胆,复断令火神庙仍归蔡盛名,其仙翁庙着颜料行另觅妥人,并令将当票交侯维山等自行赎取”。讼案最终得以解决。[80]
此案所反馈的信息大致有这样几点:一是会馆管理的重要事项,如确定看馆人及其报酬等,由六家值年共同商议决定,即会馆管理采取集体负责制。二是看馆人确定后一般不无故替换。鲁恭安代看会馆直至去世,达17年之久。三是碑文记述的会馆与蔡盛名之间的公产争讼及裁决过程较为简略,但关键事项均有交代。争讼的原因是契纸灭失及仙翁庙与火神庙毗连;“涉讼坊城”指明受理这一讼案的机构为坊城察院(详见后文),且经过会馆呈控和蔡盛名反控的环节;最终处理结果是将山西颜料行商人的祀神之所仙翁庙与蔡盛名主持的火神庙“此疆尔界,划然一清”,明确双方的产权归属。至于被蔡“私行典当”的馆中器具,“将当票交侯维山等自行赎取”,损失由会馆承担。四是“侯维山”的身份并非为值年,而是以“鸿昌号”号主的身份出现在经理人名单中。在碑文后面的题名中,先是经理人9户商号,次是值年为6户商号,之后才是63家捐施银两的铺号名单。从这种排列顺序看,经理人在行业中的地位最高。
另此碑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从其他碑刻得到验证。立于颜料会馆内的乾隆六年(1741年)《建修戏台罩棚碑记》曾刻载同业商户为“恭遇仙翁诞辰,献戏设供”而捐资建造戏台罩棚之事,同时载明仙翁庙基地的四至:“是庙坐落中城北芦草园地方,坐北向南。西至大沟,东至本城坊衙门,北至金行会馆南截,中至火神庙殿。”
从此碑可以确证,颜料会馆的仙翁庙与火神庙确实毗邻而居。双方“涉讼坊城”,可推测这应是东邻的中城察院。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颜料会馆重修仙翁庙时一并将火神庙修整之事,也见之于当年所立《重修仙翁庙碑记》。碑文载:“火神一殿,门盈三间,甚至于日即倾颓。……质之同乡诸人,各家愿解囊输资,筹所以修理者,而犹虑力之不给也。又公举纠首,持疏广募”。募捐之地有通州、天津、保定府以及湖北汉口、江西吴城等地。[81]
民国年间,会馆公产被经管者私自处分的情况也屡有发生。民国五年三月,山西潞郡会馆馆役德海私将会馆全部房舍租给陆军部兵工厂官硝局并引发了房产租约讼案。民国三十年前后,广东蕉岭分馆经理钟铁铮将会馆盗卖,历经两年诉讼,终得以解决。[82]
至于会馆现金和家具等动产被侵蚀的情况则更为常见。1949年北京市民政局对391家会馆的财产进调查统计后分析道:只有47家动产,连全数的13%都不到。按说每个会馆都有些家具,而大多数会馆未填写数目的原因,“一方面是原有家具逐渐损坏,或为负责人、看馆人所盗卖(如江西宜分万会馆的家具物品,多为以前看馆的盗卖);一方面是由于负责人对于馆务漫不关心,馆内财物并无详细记载,无法填写(如江西会馆的负责人胡家麟虽知道馆内有家具,因前仼未办移交,他也未检查登记,所以也没填写)”。[83]此分析当是反映了公产管理中的实际情况。
2.强占强租
会馆产业被强占强租的案件,多发生于社会动荡之际,尤以清初、民国初年、日军侵华时期为常见。清初有多起会馆被强占的实例,如上湖南会馆,“国初被人横踞”;[84]粤西会馆“清初为强有力者所占据,经同乡京官四控,于部院力争始克返还”。[85]其中广州会馆被强占而致讼的事例较具代表性。
据康熙十二年(1673年)《重修广州会馆记》碑文所载:广州会馆建于明天启年间,由于明末战乱,住馆京官和同乡四散。“皇朝定鼎之初”,会馆前两层为武人占居,“表其堂为厅事,敞东西中三门以受讼,而后座则番禺山人陈道居之,从后门而入,凡一座五间”。后来“山人出游中州死覃怀,武人益并吞中外。士大夫但立门外,踟躇却顾不得入”。康熙四年(1665年)春,广州籍在京官员联合“控之司空之署,司空移刑部都察院下所司及台使者,勘至再,碑版岿然,武人无尺寸之籍,乃弃馆之前后悉牒而还之广州”。[86]会馆归还时,已被侵占20年之久。
民国年间,类似的事例不断上演。民国九年(1920年)《潞郡会馆纪念碑文》记载了一起山西商人会馆与陆军部兵工厂之间的房产租约讼案。依据碑文:民国五年三月,馆役德海将会馆全部房舍租给陆军部兵工厂官硝局之朱兰田。“彼恃势值卫,禁阻潞人会议。三帮经理目击心惊,义愤同深”,遂公举绅、商界代表刘伯川等处理此事。根据会馆管理规章,馆役无权私典私租会馆产业,故此项租约当不具有法律效力。会馆一面“呈究德海于警察”,同时向法厅起诉解除租约,经“三审终结”,判决朱兰田将所占用的会馆房舍全部退还。但判决执行时并非一帆风顺,会馆特将争讼经过及判决执行的布告以“执行管业”的名义录于碑石。[87](www.daowen.com)
日本侵华期间,会馆被日军强占强租之事有多起。湖南长沙邑馆位于东城试馆贡院西大街10号的房屋,“始由敌日强占强租,光复后虽经讼凭,内一区解除租约,限期腾交,但日人甫迁,他机关即更迭进驻”,至1947年时,馆产归属仍“在多方交涉办理中”。[88]
上述在社会动乱之际馆产被强占强租的事例,虽最终均通过讼官或向法庭起诉等方式得以解决,但因涉讼一方的军事或武力的特殊背景,使得争讼解决过程棘手耗时,甚至必须有同乡高官等一定政治权势的介入,方才奏效。
其实,每一次社会动荡,对公私产业都是一场浩劫,作为都城的北京更是如此。社会动荡所导致的契据遗失等也埋下了公产纷争的隐患。江西南安会馆东西两馆“因庚子变乱,将契约遗失”。[89]凤阳会馆因“庚子五月京师有警,文正(为掌馆人孙文正)所居被兵,馆之簿籍丧焉”。[90]广西三处省馆,即粤西会馆、广西中馆、广西新馆,“房屋契据经庚子拳匪之变均皆损失”。[91]日军侵华期间,有不少会馆负责人携契南下,使一些会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如湖北大冶会馆在“七七事变”后,因住馆人“卢宗吕南旋,本馆全被外籍占住”。[92]江西新建会馆馆长李敦恒在事变时将馆内契约及一切章则携去,后随着李敦恒委托管理馆务的符云甫病故,会馆遂处于“失忆失考”状态。[93]
当公产面临这种“失管”的真空状况,势必引起各种势力的觊觎。外部的强势侵占有之,内部侵吞瓜分者也不在少数。商山会馆,“辛亥武昌变起,都中秩序乱,凡会馆基金多为乡人攫去,甚且鬻而分其直”。[94]1925年4月1日京师审判厅登记处发布的《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的白话通告》,其中的一段文字颇能说明庚子之乱以来因公产契据遗失所造成的种种乱象:“……有补契的,有失契的,有新旧老契的,有大、宛两县税契的,又有左右翼税契的,有盗典、盗押、盗卖的,也有将老契数套分典分押分卖的,所以因此等纠葛,打官司的人实在不少。”[95]
3.同乡利益之争
清末民初,地方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民国二年(1913年),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宣布废府州、存道县,将清代实行的省、道、府、州、县(厅)五级行政区划体制改为省、道、县三级制;民国十六年(1927年)宣布废道,实行省、县二级政区制。由于清代同乡会馆是建立在旧有行政区划基础之上,州县等行政设置的分合变化,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进而导致公产归属的争讼。湖南善化会馆的馆产之争,即是典型一例。
善化会馆建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民国二年,长沙、善化两县合并,均称长沙。在此后的20年中,旧善化籍人和旧长沙籍人对善化会馆的产权之争,持续不断。
民国二年两县合并后,旧善化籍人提出:善化会馆“由当时京内外旧湖南善化县籍同乡官员捐建”,“并历年由旅京津之原捐建人,或其后人,推举职员管理馆务”,故会馆“产权,仍属旧善化籍人所有,由旧善化籍人管理及居住,外籍人不得侵占”,并于民国三年六月公立规约,声明“仍保持‘善化会馆’四字名义及匾额,以示区别,而维产权”。
事隔24年,至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旧长沙籍人杨寅等,意图侵夺馆产,联合馆内混入外籍份子,及馆外江苏人唐长风等,因卖产偿债事件,藉词在法院诬控,缠讼七年。及胜利后,讼案虽结,而同乡星散已多……”
分析清末及民国时期同乡对会馆产业的争夺,其实多源于会馆之名称和性质。名称代表公产的地域属性,而性质则决定了公产“公有”的范围。善化会馆特别强调其为捐助人所共有的同乡会馆,而非为普通的同乡会馆,也意在缩小公产“公有”的范围:“所谓同乡会之性质,实非同于普通同乡会之广泛。依照本馆民国三年六月《公议善化会馆规约》第四则之解释,名义上虽为同乡会,实际上只为捐建人会,不惟非旧善化籍人参加本会,即原属善化人,而其本人或先人,并未于民元前捐有款项者,亦仍不得参加本会。”“讵以名义上之文字,与普通同乡会有涉混同,又以善化县现已合并长沙,因之本馆二十年来,纠纷屡起,非未捐款之旧善化籍人藉口同乡妄干馆务,即原非旧善化籍之旧长沙人,亦藉口两县现已合并,强冒会员甚至因争夺馆产,缠讼连年,馆务不能推行,官府不堪烦扰,推原其故,盖皆当日名称未正之所致也。”[96]
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时期,各同乡会等社会团体改组、新建之事较为频繁,因同乡权力重组而导致的会馆公产之争已非属偶例。前述工商会馆强调是独立公产而非同乡公有之公产,实也隐含着同业公产面临着被一些新成立及改组的同乡团体借“同乡公有”之名而侵占的危险。同样,一些同乡会馆,也面临着被工商同业者借机垄断的忧患。
越中先贤祠(旧名稽山会馆)在1947年《总登记表》备注栏称:“本祠系旧绍兴府属八县旅平同乡崇祀先贤、联络乡谊之所,与同乡会性质名异实同。其产业为八县公有,故历届仼事者必须县各有人,意在共同保管、互相纠察,章则完备,誉为各祠馆之冠。”然而在1947年春,“绍兴县一部分同乡(以洗染业者居多数),以联络感情共谋福利为名,组织七县同乡会,事前并未知会主持本祠之人,亦未公告已登记之同乡,蒙准成立,所谓选民多系新近招来染业中之绍兴人,当选者又多属绍兴县之业洗染者。以八县人多年共管之祠产,一旦将由不健全之同乡会取而代之,衡情论法,均欠平允”。[97]
由于会馆登记备案往往事关公产权属,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会馆及同乡团体登记备案又呈警察局、社会局、财政局等多头并举之势,一些潜在的公产之争多在此时浮出水面。这里不仅混杂着因州县等分化合并而导致的区域利益之争,同时也夹杂着同乡之间的矛盾和对现实经济利益的争夺。
上述三类会馆公产争讼的表现和原因,即馆蠹侵吞与盗卖、强占强租、同乡利益之争,只是大略区分,很多情况是两种或三种原因同共促成的。如湖北汉阳会馆,“自民国十七年政府南迁,同乡人士随之南下,前馆长周贞亮(前平政院评事)亦已南旋,馆务无人负责,致馆内所有家具陈设均被住馆之不肖同乡盗卖一空,即连同原有之玻璃镜框内嵌之会馆章程一并丢失。”[98]这应是迁都的政治原因与内部管理失控共同造成的。卢沟桥事变后,会馆公产被盗卖事件增多同样也是多重原因的组合。1939年7月8日,北京特别市公署《关于修正管理会馆规则的训令》中载内政部的汇报称:“京市各省会馆同乡会管理废弛,时有不法情事,推原其故,大抵由于近十余年来,京市屡经事变,各省会馆所公举董事、委员不免因事离京,或虽有董事、委员而不克尽其保管之责任,以致被人盗卖、侵占之事,不一而足,甚至甲省人士盗卖乙省会馆。”[99]日军侵华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会馆管理的真空状态,馆蠹内外勾结等原因,应是20世纪四十年代前后公产争讼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