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增值及承继特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增值及承继特色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在民国初年方逐渐流行,清代主要使用公产、公业等传统概念。[66]一些历史较长、经营管理完善的会馆,其公产的来源、增值和管理使用的情况,能表现出鲜明的聚合性和承继性特色。会馆公产的聚合性指来源的多样性和增值的持续性。就公产增值方式而言,大多数会馆选择以积累租息添置房产,并认为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公产属于同乡或同业者所有,个人无权处置,这是清代和民国时期会馆管理规则的共识。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会馆公产增值及承继特色

就会馆公产的表现形态而言,地区性会馆和行业性会馆大略相同,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祀产、田业以及动产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在民国初年方逐渐流行,清代主要使用公产、公业等传统概念。在民国时,传统本土概念和新传入的法律概念同时并用。

在会馆公产中,不动产即房屋、义园等是公产的主体,动产一般包括家具设备和房租收益。会馆公产以房产为大宗,北京市民政局于1951年8月所作《会馆工作总结报告》,统计出全市会馆共有401处,房屋约计21 000余间。房产最多的省份主要是山西、浙江、安徽、广东、江苏等省。[65]

会馆公产也可分为主产和附产。主产是会馆最早建立并且承担会馆主要任务即接待举子或“敬神明讲商约”的馆舍。附产一般多指以会馆积累的资金另购的房舍或同乡捐献的房地产,以及祠庙、义园、学校等。经营较好的会馆,有的附产规模大于主产,如福建莆阳会馆主产有19间房,附产计有7处计61间房及6亩地;广东粤东会馆有新馆和老馆两处主产计104间房,附产有11外,有住房200余间、义园地100余亩以及中学等,规模也远大于主产。[66]

一些历史较长、经营管理完善的会馆,其公产的来源、增值和管理使用的情况,能表现出鲜明的聚合性和承继性特色。

会馆公产的聚合性指来源的多样性和增值的持续性。来源的多样性,在前文提到同乡会馆的特别捐、例捐及行业会馆的助银和规银时已述及。就公产增值方式而言,大多数会馆选择以积累租息添置房产,并认为这是最稳妥的方式。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泾县会馆新议馆规》规定:“每年出息银两,除岁修及各项支用外,余者公酌妥为生放,俟积有成数,便须公酌置产,不得贪利,以致有误。”[67]光绪三年(1877年)《泾县会馆馆规》规定:“每年出息银两,除岁修及公项支用外,如有盈余至百两以上,即于交馆时公同商议,交妥店存放生息,俟积有成数,公酌置产。”[68](www.daowen.com)

公产的承继性与公产的集体处分权有关,这是会馆能否延续发展的关键

公产属于同乡或同业者所有,个人无权处置,这是清代和民国时期会馆管理规则的共识。1915年《修正北京金溪会馆规约》规定:“本会馆为阖邑公产,所有不动产及动产,无论何人不得典卖损毁。”[69]1928年江西《高安会馆章程》规定:“馆款,无论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会计挪借分文,否则经手人负责赔偿。”“遇有侵蚀公款事实发现时,馆务委员会应召集大会处理之。”[70]这些禁规,主要针对内部瓦解公产的两种情况,一是下文专述的馆蠹侵吞与盗卖,另一是公产捐施人及其后代的索捐行为。

索捐行为不仅危及会馆公产,对寺产、学产等类公产的正常运营往往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引起的纷争不在少数,故一些会馆对此专门作了防范性规定。绩溪会馆于道光六年(1826年)据嘉庆十九年(1814年)旧规做出特别规定:“捐成善举后来受益者,固当兴仰止之恩,然在其人当日只系为公起见,非以自私,况资既捐出即属公物,与己无涉。从前乾隆间建置会馆有捐输较多者,其子孙每即藉口染指,不知既名曰绩溪会馆,岂属一家一姓之私?且前人捐输急公,而后人反败公肥己,亦不肖无耻甚矣。此次重建房屋多有捐资者,其后嗣当思以前为鉴,切勿效尤,自私自矜,玷辱先人。”[71]

民国时期,各地同乡会改组频繁,约束捐献者退会的内容也成为会馆章程中的重要一项。1948年《青阳会馆章程》就特别规定会员退会后即丧失对馆产权利的主张:“退会时应清偿退会前对本会所负之债务。”“在会时所捐助之财物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退会时会员权利即归消灭,不得转让,并不得请求分割财产。”[72]《滦密二十二县旅平同乡会简章》第9条规定:“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于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其在退会或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负责清偿。”[73]而这些规定均基于现实中类似事情时有发生。由于会馆在创立、聚集公产时无不强调对同乡同业者的整体公益性和长期循环回馈,其捐款规章也是偏重对捐助者奉献义务的强调,这种“半强制性”所导致的弊端便是同乡对公产维护意识的淡漠,及借机侵蚀公产事件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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