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法制发展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法制发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特别捐和例捐,馆捐一般数额不大,主要对入住会馆者收取,对贫寒同乡还有减免照顾。虽然清代民国碑文中屡见的工商业者与牙行的纠纷争控是为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而非公产,但对促使行业会馆的成立及公产的聚集与运营,确有直接关联。至于工商业会馆公产的设立和扩充的途径与方式,主要得益于行业内汇集的公积金,其名目有捐银、助银、规银等数种。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法制发展

1.地区性会馆及同乡公有公产

会馆最初设立时是为士子服务。而会馆之名也与会试有关。“京师之有会馆,肇自有明,其始专为便于公车而设,为士子会试之用,故称会馆。”[50]

明清时,三年一次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性科举选官考试“会试”,使京城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人才汇聚地。会试完毕后,还有继续留京参加殿试者及“候缺”官员,解决他们的食宿,同时又使客居者有归属感,非同乡会馆莫属,于是各地在京为官为商者,多带头出资兴建会馆。这种地区性会馆的创建及运营经费,主要源自特别捐、例捐和馆捐等。

“特别捐”不具常规性,捐助的数额和人员不确定,但对会馆的创建、改建、恢复等具有实质性意义,且多被铭刻于碑石。如湖北黄陂会馆,“旧馆在东草厂,明季废为墟,谋新久未逮。洎嘉庆癸亥,姜方伯星六先生,捐千金改置潘家河沿之南北院”,奠定了黄陂新馆的基业。[51]另在京官员捐献私宅为会馆的情况也较常见。广东番禺会馆,即是道光年间潘仕成“奉襄海疆事宜”南归,捐出旧居作“公车聚会之所”。[52]此外,同乡募捐集资也是重要一途。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泾县新馆记》碑文载:“嘉庆辛未会试后,公车诸君归而遍谂邑中,邑中诸族姓莫不慷慨乐输,得白金以两计者万有奇,遂邮书京师,购得南横街屋三所六十余间为馆屋,又于馆东及兵马司后街各买屋一所,取其岁赁所入为公事费。”[53]

“例捐”是各地士子和官员按各自身份或品级捐纳的款项,是会馆经费的重要来源,也是会馆公产建立的主要基础。道光年间,安徽绩溪会馆规定:“惟发科受职之后,亦应输资,以充公用。”该规条按京官、外官、武官、出差、科甲类排列,捐资最多的为外官,计有“督抚、总漕、总河、盐政100两,藩司、运司80两,臬司60两,道、府、运、同40两,直隶州、运副、提举32两,知州、知县、盐库各大使24两,同知16两,六品佐杂12两,七品佐杂教职10两,八品佐杂教职8两,九品未入流6两”;其次为出差、武官,最低的为京官和科甲。[54]

上述“例捐”带有半强制性。凡交纳者多书于碑匾并公示永存,未按规定交纳者,则以“削名”或“开除”等有损名誉的方式公之于众。由于地区性会馆是直接为同乡士宦提供便利,同时也关乎地方荣誉及个人名声,在会馆制度健全、运行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则交纳者毕竟是少数。基于这种半强制性,会馆资金聚集迅速,并主要用于购置房屋、义冢等公产。不少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会馆,也因此聚集了大量公产。

相对于特别捐和例捐,馆捐一般数额不大,主要对入住会馆者收取,对贫寒同乡还有减免照顾。

在上述三种捐项中,例捐更具普遍性和长期性。基于例捐的广泛推行和规范化,“会馆系合邑公业”[55]的观念也得到同乡的认同。

2.行业会馆及同业独立公产(行业私产)

清代工商业已成为城市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据道光十八年(1838年)北京《颜料行会馆碑记》载:“京师称天下首善地,货行会馆之多,不啻什佰倍于天下各外省;且正阳、崇文、宣武门三门外,货行会馆之多,又不啻什佰倍于京师各门外。”[56]京城的诸多工商会馆中,不乏明代创建的老馆,有的还存续到民国时期。如山西颜料、桐油商人于明中叶兴建的平遥会馆,又名集瀛会馆,后改称颜料会馆,到清末民初时改称颜料行同业公会;山西临汾、襄陵两县在京油商创建的临襄会馆也建于明代,原名山右会馆,清末改称油盐粮行同业公会;明代浙东药材商在北京创建了鄞县会馆,民国十一年改称四明会馆。上述会馆,都有400年以上的历史。

行业会馆在京城能长期生存发展并历久弥新,自有其特殊的使命和功能。

行业会馆的服务对象不同于地区性会馆。嘉庆二年(1797年)《新置盂县氆氇行六字号公局碑记》载:“京师为四方士民辐辏之地,凡公车北上与谒选者,类皆建会馆以资憩息;而商贾之业同术设公局以会酌事谊者,亦所在多有。”[57]碑文点明士子会馆是“以资憩息”,即偏重于寄寓休息;工商会馆为“会酌事谊”,即会聚商讨行业内的事宜,这反映了行业会馆有别于士子会馆的建立初衷。(www.daowen.com)

从功能看,工商会馆最突出的特色是“酬神议事”、“奉神明,立商约”,[58]即通过行业神崇拜与信仰等方式,增进同业者的凝聚力与竞争力,团结同业抵御牙行盘剥等,同时也顾及行业自律、内部管理和同乡同业者的福利。值得一提的是,在工商业者诸多“酬神议事”的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团结同业抵御牙行盘剥,这也是清代行业会馆及民国同业公会建立的主要原因。

清代,牙侩为奸之害在北京乃至全国均是普遍现象。见之于北京清代工商会馆碑刻者,如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创建黄皮胡同仙城会馆记》、乾隆十八年(1753年)《公建桐油行碑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重修河东会馆碑记》、乾隆四十四年(1781年)《河东烟行会馆碑》、道光十五年(1835年)《新建靛行会馆碑记》、光绪二年(1876年)所刻《炉圣庵碑》、光绪九年(1883年)《临汾乡祠公会碑》等,均记载了商贾与牙行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国时工商同业公会的建立,也带有同行联合抵御牙行滥征的传统。芝麻行同业公会创自民国四年。因贾海山等“设置专行,垄断渔利,激起公愤,轩毓书、马瑞斋、王益亭遂致有法庭之诉,卒至公理胜强权,推倒专行,芝麻油业商会因之成立,代征牙税”[59]

虽然清代民国碑文中屡见的工商业者与牙行的纠纷争控是为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而非公产,但对促使行业会馆的成立及公产的聚集与运营,确有直接关联。

至于工商业会馆公产的设立和扩充的途径与方式,主要得益于行业内汇集的公积金,其名目有捐银、助银、规银等数种。

捐银、助银多指捐助款项,如北京玉器行润古斋玉器铺,倡捐巨款而修缮长春会馆。[60]另按照清代行业准入制的惯例,新入行者也要捐助一定的会资。规银也称摊捐或提厘等,一般要求从业者按销售比例或公平原则交纳。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药行公议规条称:“各铺家按生意,每月八毫捐钱。每逢初二,着看馆人取作公费。费用之外,余钱存公。各行每节按行用,捐银五厘存公。各行每年按生意,捐银五十两,于八月二十六日交入公账,另行出息。”[61]

助银、规银的行业差异非常大。有些利润好的行业的捐助或抽厘总数相当可观,仅一次所聚即可购地建房,或设立义冢义园。有些行业则需筹集多年方有一定资本,会馆建筑多因陋就简。

不过在一些碑文中,捐银、施银、助银和规银等的划分并不严格,有时甚至是混用。此外,行业会馆收入来源还有公产出租、经营和公积金放息收入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业性会馆公产创立的基础。如广东仙城会馆,“初由粤商和丰昌记等九家各捐基金一百五十两,再在各号货物内抽取佣费集成巨款,购买房屋,收取租金,维持馆用。”[62]

从助资名目及收取对象看,行业性会馆的资金来源,具有特定的从业对象或固定的商铺;无论是同一地域还是跨地域的从业者,其出资、捐资者的群体范围,都明显小于同乡会馆,也即行业会馆的公产来源,不似地区性会馆具有普遍性,产业“公”的范围被限定于行业内,形成了与同乡公有公产不同的行业独立性公产,即行业私有公产(亦可称之为行业私产)。

行业会馆公产的独立性特色,在民国时期表现最为鲜明。当时多数同乡会馆或同乡团体在改组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案时,无不宣布原会馆产业为同乡公有,而工商会馆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确宣布会馆为行业私产,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借同乡公有之名侵占行业公产。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玉行规约》特别强调:“本会保管会产,自创立以来,系公举会董制,历有年所,以尊崇道教慈善为怀,纯粹独立性质。其他团体及同行人等,另立名义,概不得加入,以防侵占。”[63]广东仙城会馆也自称为私人团体而强调其公产非“公有之产业”。1947年《仙城会馆总登记表》追述其历史沿革道:“本会馆原创立于康熙五十一年,因年久失修延至咸丰十一年已倾废,仅余馆址,遂由粤商和丰昌记等九家捐款重修,置产养馆,专为会议商务及奉祀关帝天后,以酬谢庇佑航海商业之顺利而设,纯为私人之会馆,并非公有之产业,与各省会馆由公众集款成立及募捐建筑者性质全然不同。”在表格备注中也特别强调其性质和管理制度与其他同乡会馆之不同:“本会馆为粤商数家筹资成立,乃私人之团体,并非公众之团体,与各省府县会馆向公众募捐成立者性质不同,故章程亦与各会馆稍异,并不设立董事,每年亦不开会选举,只聘用馆长一人掌理一切事务,无故不随时更换,以专责成。”[64]

可见,与同乡会馆标榜对同乡的普惠性不同的是,行业会馆更强调奉献与受益的对等性,谁出资谁受益。对于没有交纳过助银和规银的同乡和同业者,一般无缘分享行业公产的利益。这种强调有限分享公产利益的原则虽说有民国时期特殊的时代背景,但确是工商业者一贯遵从的公平交易宗旨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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