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馆指旧时同乡或同业者在京城、省城或大商埠设立的机构。据清代碑文记载,明朝北京会馆在内外城均有兴建。福建同安会馆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所立碑文中记述:“京师旧有同安会馆,为北京寓宿之地,前明之在内城者,不可考矣。”[34]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安徽《泾县新馆记》碑文载:“吾泾自前明时乡先辈之在京师者,即惓惓于邑馆不置,盖在嘉隆间已有新旧两馆,一内内城,一在外城。”[35]清朝北京推行旗、民分治策略,会馆由明代时的内外城兼有转为集中于外城。清乾隆、嘉庆年间是各省在北京兴建会馆最集中的时期。史籍中有“数十年来各省争建会馆,甚至大县亦建一馆,以致外城房屋基地价值腾贵”的记述。[36]近人徐珂(1869~1928)说:“各省人士,侨寓京都,设馆舍以为联络乡谊之地,谓之‘会馆’,或省设一所,或府设一所,或县设一所,大都视各地京官之多寡贫富而建设之,大小凡四百余所。”[37]
北京会馆的数目,各种统计数据略有差别。194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会馆调查工作报告》称:“据统计全市共有会馆391处,其中以明清两朝建立的为最多。按会馆的性质,分为地区性和行业性两种。地区性包括省、府、县等会馆,占98%以上,而行业性包括玉行、靛行、金箔行等,占1%强。”1951年《北京市民政局会馆工作总结报告》载:“本市会馆多分布在外城各区。据统计,共有401处,房屋约计21 000余间,多是明清时建立的。”行业性会馆的比例仍为“占1%强”。1954年3月9日《关于改进会馆管理与修订会馆管理办法的报告》中的统计数字是“本市会馆原有407处”。[38]又《北京会馆资料集成》收录自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至1949年12月,在北京兴建的会馆共计647处。[39]
上述统计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北京会馆的总数;二是北京会馆中地区性和行业性会馆各占多少比例。
《清稗类钞》说北京会馆“大小凡四百余所”应是清末会馆的实际数目。1906年《北京外城巡警右厅会馆调查表》共载有254个会馆,但这个数目仅指外城巡警右厅所辖范围即前门大街右侧以及西至宣武门、广安门一带的会馆数目。这一带应是北京会馆较为集中的地区,约占北京会馆总数的70%。加上外城东部约占30%,总数约在400个左右。[40]这个规模一直保持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北京会馆资料集成》所收录的647处会馆,系以会馆馆址和文献记载为依据,这其中既包括明代兴建而清代不存的,也包括了同一会馆因变更馆址或有数处不同地址和产业的情况,除去重复计算的,总计明、清和民国时期所建会馆约为490处。
北京会馆分为地区性同乡试馆和行业性工商会馆两大类几乎为各种材料所认同。只是工商会馆的比例和数目,各材料分歧较大。20世纪50年代前后的数据多表述行业性会馆占会馆总数的1%~2%。如按400个会馆计算,行业会馆最多不过七八个。而按李华先生的统计:到清末为止,北京有大小会馆392处(称“公所”、“公会”者不在此数之内)。这些会馆当中,约86%为满足各地进京应试者的食宿需求而设立的,有的就直接称为“试馆”。[41]也即近14%为带有工商性质的行业会馆。按这个比例,工商会馆当超过50个。
这个数据也是基本准确的。李华在1961年对北京50余处工商业会馆、公所、公会遗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并将会馆的名称、地址、成立沿革和行业属性及所存碑刻等情况列表说明,其中创建于明代的工商会馆有9个,创建于清代的有41个,创建于民国时期的有5个。[42]3个时期工商会馆兴建的比例大致分别为16%、75%、9%。
另据《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的统计,清代北京有手工业行会、商业公所和商帮会馆分别为9、15、7个,总计31个,[43]其中行会、公所为24个,会馆仅为7个,当有所遗漏。(www.daowen.com)
《北京会馆资料集成》中的647处会馆,除去重复计算的,实际收录约为490处,但其中尚包括明代兴建到清代已无存,以及仅见于文字记载而无法考证确切地址和创建年代的会馆。如果按工商会馆在明代兴建的16%比例进行大体推测的话,明代所建会馆大体在80个上下,[44]余下清代和民国的会馆数目410个,与建国初期的会馆数据及李华的统计,大体相当。
根据上述材料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清代北京会馆总数约为410个,其中工商行业性会馆为41个(包括以“公所”、“公会”命名的行业性组织),约占会馆总数的10%;地区性的试馆和同乡馆约370个,约占90%。
民国时期,各省在京会馆数目略有变动。以陕西省会馆为例,清末尚有29处,民国初年减为26处,1949年统计时变为24处,其中尤以郡县级会馆数目变化较大。陕西省的郡馆原有7处,除汉关、延安、榆林各1处外,凤翔和兴安各2处,“兴安近鬻其一”,变成6处;州县会馆,华县、富平、大荔、郃阳各1处,咸长、朝邑、蒲城、韩城各2处,三原、渭南各3处,总计19处,但“渭南则一毁一鬻,今仅存一矣”,变为17处。[45]当然民国也有新建的会馆。据1949年的《会馆调查工作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在391处会馆中,创建于民国时期的为17处,多建于民国初年,晚近的有民国二十五年成立的湖北大冶会馆和民国十九年成立的潜江会馆。
总体看,民国时期,消失和新建的会馆数目约略相当,故会馆总数基本维持清末的规模。而见之于调查和统计表的,如1941年的381个[46],1949年的391个,1951年的401个,以及1954年的407个等不同数据的原因,主要是在调查登记时,个别会馆因无人管理而存在漏登或事后补登的情况所致。
至于前述1949年和1951年的《报告》称“行业性包括玉行、靛行、金箔行等,占1%强”的表述,并不能真实反映北京工商行业会馆的实际情况。其中,列为行业性的会馆仅有玉行、靛行、成衣行、梨园行、金箔行5个纯粹行业性质的,此外还有一些兼具行业性质的会馆均被统计在地区性会馆之类。如平遥集瀛颜料会馆、河东烟行会馆、山右油行会馆、北直书行文昌会馆、延邵会馆(纸商)、长吴会馆(缎商)、元宁会馆(缎商)等均为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商人集资建立,襄陵会馆、平介会馆、临襄会馆、平定会馆、浮山会馆、晋冀会馆为非同一地区、非同一行业商人集资购建。[47]这些行业性会馆被统计在地区性会馆中,应有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
民国时期,地区性同乡会馆和行业性工商会馆的畛域界限渐被打破,保障地域同乡权利的意识和观念明显加强,如1915年《重订浙闽会馆章程》宣称:“会馆之设,原以联合团体,敦睦乡谊。凡有关于公众之事,无论政军工商各界,均应担其责任。”[48]从民国时期的相应法规中,也可看出北京市政管理机关对两类会馆采取合并管理的措施。1930年3月26日发布的《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会馆规则》明确规定:“在本市区内购建馆舍,为同乡集合居住或工商团体会议之会馆,依本规则管理之。”[49]
然而从严格意义来说,地区性同乡会馆和行业性工商会馆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主体功能,以及公产的性质,均有明显差别。这也是本文着重对这两大类会馆的数目进行仔细爬梳并加以区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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