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档案
清代民国北京会馆公产的来源、管理及争讼情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北京市档案馆所存相关档案,均提供了重要线索。
《清末北京外城巡警右厅会馆调查表》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政部档案全宗,原为民政部民治司户籍科存档。民政部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下设民治司、内外城巡警总厅等机构。民治司为了解民情,下发了各种调查表,令各地有关衙门填写。这份会馆调查表即为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右厅对其所辖的前门大街右侧以及西至宣武门、广安门一带进行调查后,将所辖会馆的名称、所在街道门牌号数、会馆管理人及其职务、住址等一一填写而成。调查表计有会馆254个,可以清晰看出会馆管理者的职业构成等。[7]
除了这份调查表外,有关北京会馆的清代档案资料较为零散。郑永华先生曾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涉及北京会馆的档案进行过专门调查。“这些档案,散见于刑法部、民政部等全宗中,共17卷。有的档案尚在整理,有的已经残破,因而尚有部分档案暂时不能调阅。但仅从已经查阅的近百件档案来看,虽然它们并不是专门用于记载会馆情况的,但同样保存了关于会馆多方面的内容,有的可与现存的碑刻及实地考察的结果相印证,有的提供了一些未见文献记载的资料。”郑永华依据上述档案,对北京某些会馆馆舍建筑及其变迁、会馆中住户的情况、会馆管理人员的具体活动等进行整理和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涉及会馆的档案多关涉刑事案件,如自缢案(邵武会馆,道光七年十月《南城移报李鸣冈自缢身死由》;河东会馆,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五城移送僧人春林报赵举自缢身死由》等)、诱拐案(香山会馆,直隶赵州营守备李荣标使女被诱拐案件,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李荣标遣抱黄福禀文》等)、私铸案(渭南会馆,张文涛等私铸大钱案,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五城北分公所委员陈清泰等呈五城察院文》等)、大火案(宣统二年三月十二日河东会馆突发大火案,宣统二年三月十七日《外城巡警总厅申民政部文》),以及盗窃会馆财物等案件。另外也有个别涉及会馆创立以及公产买卖转手等内容。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五日《工商部咨民政部文》记载了当业会馆自嘉庆八年(1803年) 创立以来的馆产变迁;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初三日《外城巡警总厅申民政部文》反映了江西武宁会馆的产业异动等。[8]
上述涉及清代北京会馆的档案,无论刑事案件还是公产变动,均主要集中于清晚期,且材料较零散。相较而言,民国时期的北京会馆档案,相对系统丰富,并主要汇集在北京市档案馆。该馆保存着辛亥革命以后京师警察厅、市政公所以及历届市政府和各局的档案材料。与会馆相关的内容,包括历届市政管理部门关于会馆的法令、规定,各会馆申请登记的呈文,会馆管理制度、章程、规约,各会馆的机构、人员名单,会馆主产、附产的经营情况报告等。较为重要的档案包括1947年在京各省会馆填写的《总登记表》、1949年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1950年代初期各省会馆不动产登记册,有关公产争讼的呈文等。
1947年《总登记表》大致汇总了在京各类会馆的地址、历史及沿革、管理人组织情形、不动产和动产概况等,可藉此了解各会馆及其产业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如河南开郑会馆,原名开封会馆,创自清道光年间,系由旧开封府属18县旅京同乡所建。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因开封府属之郑州升为直隶州,并分原开封府属18县中的4县属郑州,故更名为开郑会馆。其管理方式经历清代的由旅京同乡公举值年数人管理,到民国初年改为董事制和民国二十年遵章改委员制等变化。[9]
就会馆公产的来龙去脉,1947年《总登记表》中也多有详细记录。广东东莞会馆记录其馆产状况道:“光绪元年冬月,邑先贤邓蓉镜手购,东莞县明伦堂留置作公产。中华民国二十一年,经明伦堂出资在北平财政局声请税契,领得第四六九五号建筑契。同年十月九日,在北平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取得党字第六十五号据照。”[10]
还有一些档案也纪录或反映了民国时期会馆公产纷争的线索,如民国三年《张弧等关于浙江萧山会馆公产房契遗失请立案作废的禀》、民国四年《京师警察厅外右二区警察署关于田耀宗私拆公产偷卖木料等情的送案表》、民国六年《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警察署关于杨明远控契投税盗卖公产一案的呈》、民国十五年《京师警察厅外右三区表送季凌霄控沈有山有意霸占登莱胶义园公产一案卷》、《史子年关于贾鸿何须等霸据公产房屋恳饬驱逐的呈》等,均是可资依据的重要档案材料。[11]这些档案卷宗所汇集的各种原始材料信息,包括京师警察厅对公产争讼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并做出判断性建议的完整过程及各种证据材料,表现出与下述碑刻档案偏重单向纪事和定性结果纪事不同的全过程纪事面貌。
2.碑刻档案
由于现存档案涉及北京会馆情况的主要以清末民国时期为主,有关清代前中期会馆情况的直接资料较少,故清代刻写的大量碑文遂成为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会馆档案史料》一书,共收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9省会馆碑记45份,其中28份清代碑拓是北京档案馆自身的收藏,如档号为J19-4的《重修浙绍乡祠会馆碑记》(1713年);其他碑文或采自诸如《河间会馆录》、《京城安徽会馆存册》等会馆文献,或由文物部门提供。[12]
当然,北京会馆碑刻并不仅限于《北京会馆档案史料》所收录的数十份。北京市档案馆收藏的会馆碑拓,还有1935年汇集的颜料行、金行、玉行、帽行、靛行、糖饼行、饭庄行、五金行、整容行、绸缎洋货等行业的会馆碑记拓片,以及单独设档的江苏会馆学宫图及娄海山庄章程、安徽会馆京师浙绍两义园收复记等碑拓。[13]
另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于1942~1944年间对北京60家工商会馆(包括清末民国成立的行业公会)进行实地调查,将各会馆所存碑刻进行制拓、拍照、录文,并绘图标注碑刻所在位置,成为我们了解北京工商会馆碑刻原始面貌的可靠依据。书中共收录有208块公商会馆碑刻的信息。[14]
上述会馆碑拓的原石,许多至今尚存。1961年,李华曾对北京50余家工商会馆进行调查,并找到明清以来与工商业会馆有关的碑刻近200块,其中绝大部分是清代和清代以后的。[15]现保存会馆碑刻相对集中的地方有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宣南文化博物馆及一些会馆。仅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即收藏有清代会馆碑石60件,年代最早的为康熙六年(1667年)《三晋会馆创立序》。[16]
中国国家图书馆也收藏有大量与会馆有关的石刻拓本。徐自强主编《北京图书馆藏北京石刻拓片目录》收集了除“房山石经”佛经外馆藏的绝大部分北京石刻资料,其中会馆碑刻有172种。[17]
上述碑刻,无论是档案馆、图书馆收存的碑拓,还是博物馆和会馆中的碑刻原石,均是具有档案性质的文献。碑文对于会馆的创立、发展及公产购置、变化等,均能提供确切依据。在1947年北平市政府社会局通知各会馆填写《总登记表》时,不少会馆因为年代久远及文契遗失而无法填写创始时间,如浙江省慈溪试馆在备案栏中注明:“本馆在前清嘉庆年间设立,年远文卷无从查考。”[18]此时,较文卷更耐久保存的碑刻档案的优越性得到体现。山西浮山会馆述其历史沿革道:“本馆创建不知何时,但据现在碑记,雍正七年曾经浮山同仁重修过一次,原契已经遗失,同仁等于洪宪元年另行补契一张,于今三十六年登记存查。”[19]安徽和含会馆写明:“闻会馆成立于明末,但会馆大门内北墙所树立之石碑系清乾隆三十九年所刻。”[20]陕西华州会馆称:“本馆传自明代即告成立,惟因变乱苍桑已无从可考,仅院内存有清康乾时之断碑数方,尚可凭继。”[21](www.daowen.com)
一些会馆更是依据碑记所载,对建馆时间和经费来源做出清晰交待。湖南长沙邑馆在历史及沿革栏中写道:“清同治十一年,乡先达周荇农学士创议建馆,长沙学宫董事举学宫岁入谷租一千五百两寄京师,谭总镇胜达、黄提督翼升等各捐银共约千两,由张竹汀侍御、曹价藩吏部、徐树钧尚书等,复经纪之,十二年五月落成,有碑记馆志确考。”[22]广东南海会馆称系“前道光十五年由同乡京官吴荣光等捐款设立,现在石碑为凭”。[23]
有些会馆针对旧碑损毁不清,依据旧拓来重刻碑石。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所立《休宁县会馆碑文》在32年后,即乾隆五十年(1785年)重刻,其原因是“岁久漫漶”,故“取旧藏拓本重摹上石”。[24]有些会馆碑不仅详记公产名目坐落,同时也刻会馆图以资备考,如咸丰元年(1851年)和民国六年(1917年)《玉行长春会馆碑》。[25]
总体而言,清代会馆碑刻内容丰富,举凡会馆创立经过、收支管理、契券、规约,以及公产争讼等事项,无所不载,足资依据。不过与卷宗档案相比,碑刻档案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所记述公产争讼情况不完整,有的仅是一面之辞,有的则一带而过,也有的纪事行文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所立《同安会馆记》碑文载:“同安旧有馆在内城,今不可考。国朝总戎许公盛,移建崇文门外,亦久为居民所侵。”[26]民国四年(1915年)《重修襄陵北馆记》碑文载:“其在南下洼者有三官庙,自昔为襄邑商人公所,常年敬神议事于此。……因义园地有租户跋扈狡赖,讼达京师地方厅,划清段落,新立界石。”[27]碑中所记“久为居民所侵”和“讼达京师地方厅”的详情,因资料欠缺而难以验证和复原。这也是本文在题目及行文中多使用“争讼”而非“讼案”的一个原因。
另有些碑文对争讼发生的前因后果有所涉及,但对争讼解决途径及裁决过程,记载较为简略。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颜料行会馆碑记》所载山西颜料会馆与毗邻的火神庙住持蔡盛名因会馆公产而发生的争讼(详见后文),仅记述关键环节及最终结局,这应与碑石传承纪事的特殊功能有关。由于碑石载文有限,其所着重的内容,一般是同乡同业的捐献功绩、公议规则与争讼结局,这也形成了与卷宗档案注重过程、证据等材料齐全不同的碑文档案纪事风貌。
也有学者指出依据碑文进行会馆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它们也多是当时的第一手资料,具有重要的史料意义,但也要看到,由于“时人所撰碑文或序辞亦有寄托某种理想,或蕴含一定的‘事后规范’的企图”,就不一定能真正代表会馆、公所所从事的实际事务。[28]
确实,一些记事性的碑文难免有主观倾向性,但对于刻载公产来源、管理规则及公产争讼等事项的契证碑、行规碑和讼案碑,尤其是前两类碑文,基本上是真实客观的,其刻载的目的即为征信于众,并接受同乡同业者监督,甚至报官备案,其可信度不应受到质疑。
3.档案与碑石互证
当然,以公示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碑石档案与纸质档案能够配合使用,更有助于复原事情的真相。
以北京当业会馆馆产思豫堂的变故为例。宣统元年(1909年)所立《重修思豫堂增设公益会记》记述思豫堂修建于嘉庆六年(1801年),“为旧时祈报之所,藉以商榷公务之地”。“咸丰间,以纸钞故,而典业衰,堂遂为局外所有,后起者,几不知为公产”。光绪末年,“幸和议成而两宫回銮,旧业恢复过半。居今思昔,咸欲修葺斯堂。使曩时无片石以垂示后人,难如合浦还珠之愿。恃有碑碣,可寻同志者。于戊申(光绪三十四年)春,购而得之”。碑阴载:“付寻回会馆旧址,驱逐朱、刘二姓,用银三千零九十六两。”[29]
碑文提供了思豫堂筹建、失管及失而复得的信息,并述及碑石在追回馆产中的作用,但公产索回过程以及“驱逐朱、刘二姓”等细节,尚不得而知。而相关档案正可与碑文互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五日《工商部咨民政部文》记载:
据当行商会牒称,当商旧有会馆一所,坐落在正阳门外西珠市口路南,创始于嘉庆八年,立有碑记并思豫堂匾额,由行中公举朱姓经理其事。至道光年间生业渐废,遂由朱姓手,租与汪、屠两姓开设荣寿堂戏庄。后荣寿堂又与刘姓改设汇元堂戏庄,于同治六年歇业。现在当行设立商会,爰集同行商酌收回此房,随向朱姓之曾孙朱子康说明,念其看管多年,酬给银贰千伍百两。由朱子康向汇元堂说知,令将汇元堂匾额摘去,所有一切帐目,归汇元堂自理。据朱子康声称,思豫堂房契账簿均已失落无存,倘有亲族人等争论,均有朱姓承管,写立字据交商会收存。刻已将房按照碑记所载数目点收,定名思豫堂当行会馆。[30]
此文记会馆“创始于嘉庆八年,立有碑记并思豫堂匾额”。而宣统元年的碑文记述思豫堂修建于嘉庆六年(1801年)。哪个更为可信?
查当业会馆有嘉庆七年(1802年)七月六日立“思豫堂”匾和“昭灵锡祜”匾,可证“思豫堂”当在嘉庆八年(1803年)前已创立。[31]再观嘉庆八年九月立《当业会馆碑》,碑文记自嘉庆二年(1797年)秋开始商议集资购地,嘉庆六年建成神殿、耳房、厢房和罩棚,“堂成,乃取思患豫防之义,而颜其堂曰‘思豫’”。[32]故“思豫堂”建成于嘉庆六年当属确实。但碑阴载“嘉庆丁巳仲秋到癸亥季夏,诸典当建立思豫堂捐助银两数目,及外募诸善银数衔名,……前后通共银壹万肆千零七拾贰两”。即众商捐助银两的时间从嘉庆六年持续到嘉庆八年,会馆为捐助者共享的特性此时方告完备,故说“创始于嘉庆八年”也属合理。
至于“朱、刘二姓”的情况,《工商部咨民政部文》载“由行中公举朱姓经理其事”。依据嘉庆八年《当业会馆碑》所载思豫堂司事名单,朱姓仅有“宛平朱成沛”一人。[33]在碑阴捐助题名中,朱成沛助银三笔,记有“敦厚堂朱成沛,助银五百两,劝募银五百两”,“同仁堂尹文魁、朱成沛、尹国珍、丁文相助银壹百肆拾陆两”,“恒泽当(通州)朱成沛、黄自玉助银一百三十七两”,系属个人助银数额最多者,总计助银605两,募银500两。仅次于朱成沛的为会元当(芦草园)叶世兴助银600两,仁厚堂等助银500两,庆余堂金杰助银240两。从碑文所载21名司事的籍属情况看,介休10人,宛平4人,大兴4人,灵石、孝义、平遥各1人,与朱成沛共同助银的尹文魁、尹国珍、丁文相均为司事,且同为宛平人。人缘加上助银贡献,行中公举朱成沛为经理顺理成章。而朱姓对当业会馆的掌控,还及于20余年后将思豫堂租与汪、屠两姓开设荣寿堂戏庄,并长期掌管思豫堂房契账簿,以及光绪末年其曾孙朱子康获得众商的给付银2500两。与朱姓一同被驱逐的刘姓是荣寿堂戏庄的转租者。为使思豫堂物归原主,当商们给付刘姓404两。至此,碑载“付寻回会馆旧址,驱逐朱、刘二姓,用银三千零九十六两”的细节大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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