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探究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探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产的涵义较为复杂,有现代法理和传统实践的不同层面的解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公产也有多重内涵和表象。首先,公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别。本文所探讨的清代民国北京会馆公产,指狭义的公产。再次,公产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这主要取决于参照坐标。是故,会馆公产在数百年经营管理中所暴露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会馆公产争讼的原因、表现及解决途径等,均具有独立解剖分析的学术价值及借鉴意义。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探究

公产的涵义较为复杂,有现代法理和传统实践的不同层面的解释。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公产”源自西方,主要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2]本文所阐释的公产是试图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考察。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公产也有多重内涵和表象。

首先,公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公产包括官产和民产(此处的民产不包括家庭财产)。官产指由官府直接支配管理或指定特定机构负责管理的财产;民产即狭义的公产,指非官府所有的集合性产业,一般指为特定的群体或民间组织,如寺庙、宗族、同乡同业会馆等所拥有的田地、房屋、山林等产业,又可分别称之为寺产、族产、馆产等。本文所探讨的清代民国北京会馆公产,指狭义的公产。

其次,公产具有不确定性。清代,公产与官产和私产既可并存,也可相互转换。如旗产在官产和私产之间的变换,[3]族产在公产和私产间的流动,[4]庙产、学产等不同公产之间的替代(如清末的“庙产兴学”)[5],都反映了公产易于变动的不稳定性。

再次,公产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这主要取决于参照坐标。如果是从国有和私有的角度论,非政府所有的寺庙、祠堂、会馆等多被视为“公同所有”的私产(在民国时也被视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如果从个人角度看,尤其在寺庙、宗族和会馆内部,又被视为有别于个人财产的“公产”。即使在会馆公产内部,也可依据公产建立方式的不同,细分为同乡公有公产或同业私有公产。

尽管狭义的公产包括寺产、族产、馆产等多种,但本文在探讨北京清代和民国公产时,特别关注会馆产业,这主要是因为会馆在北京延续时间长,发展较充分,公产纷争具有代表性。(www.daowen.com)

明清时期,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北京是各地高官显贵、士子商人频繁往返汇聚之地,会馆即为满足这些异籍人士的需求而建立。据194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统计,全市共有会馆391处,其中建于明朝的33个,建于清朝的341个,建于民国初年的17个。[6]

从北京会馆兴建数目的朝代分布情况看,历经明代的初创,会馆在清代进入发展鼎盛期,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为各地进京参加科考的士子和候选官吏等提供便利的试馆。另为满足工商业需求而建立的行业性会馆在北京也有重要影响力。京城试馆和行业会馆的并行发展,较之其他城市如苏州、上海等地以工商会馆为主的单一模式,更有助于多角度地考察会馆公产的来源、变迁乃至争讼情况。

清末民初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都城北京所感受并体现的社会转型是直接而迅速的。1905年清廷下令废除科举考试,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等举措,均对北京的会馆产生重大影响。是故,会馆公产在数百年经营管理中所暴露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会馆公产争讼的原因、表现及解决途径等,均具有独立解剖分析的学术价值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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