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也[1]
因奸情而导致的案件在清代司法档案与各类成案汇编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考虑到这些案件是此类矛盾恶化导致严重冲突的结果,可见通奸行为在当时并不罕见。
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赖惠敏的《情欲与刑罚:清前期犯奸案件的历史解读(1644~1795)》一文提出,近年来妇女史研究显示,明清朝廷不断强调礼教,提倡妇女节操,这些做法有上行下效的作用。然而问题是,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女性为何仍甘心冒犯万难,与人发生奸情?清代文人撰述的贞节观念是否普及于下层民众?对于这些问题,作者在文中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试图从男女双方的家庭背景、职业去了解其动机。[2]其另一篇文章《法律与社会:论清代的犯奸案》,用大量司法档案展示了清代社会环境变迁所导致的奸情关系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并且分别在满汉两大族群中对奸案的审理进行了讨论,展示了各自不同的特点。此外,作者还对奸案的审理在有清一代不同时期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得出后期较前期更为宽松的结论。[3]
郭松义在《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为考察》一文中,就当事者的年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数量统计和对比说明。并根据案例的内容,对私通的原因、私通产生的后果,传统道德、政府法律、婚姻家庭制度与私通的关系等等做了探讨。[4]
王跃生所著《清代中期婚恋冲突透析》一书,亦用大量案例展示了18世纪中后期普通人婚外性关系的多种样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引发的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和人员背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论及社会观念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识的影响。[5]
上述成果的特点主要是对奸情及引发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与分析,与之相比,另外一些成果则显示出更加明确的问题意识。(www.daowen.com)
苏成捷(Matthew H.Sommer)的《中华晚期帝国的性、法律与社会》(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 perial China),是一部视角独特的关于清代性犯罪的著作,其中对于强奸、和奸、鸡奸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皆有详细说明。作者将关注点放在清代社会的底层和边缘人群的性行为上,观察其如何以非正统的方式来满足人性的需求。不仅如此,他还通过对比唐律与明清律中奸罪规定的重点,揭示了贵族社会向庶民社会的转型过程。[6]指出,唐律奸罪所重在于奴隶对主人妻女的侵犯,明清律所重在于光棍流氓对平民妇女贞节的侵犯。然而无论如何,在唐代的社会秩序和家庭结构中,奴隶还是有位置的;而流氓光棍在清代的社会秩序和家庭结构中是没有位置的,比较成功地从法律角度揭示了社会变迁。
黄宗智(Philip Huang)的文章《法律之下妇女的选择:清代与民国时期的婚姻、离异以及通奸行为》(“Women’s Choices under the Law:Marriage,Divorce,and Illicit Sex in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讨论了清代法律对于奸罪的规定在妇女权利方面的影响,特别是与民国时期的相关规定及其影响进行了对比。指出,清代妇女在法律上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民国时期则被视为独立自主的人,然而这不一定意味着妇女权利有真正的进步。一如他在清代司法审判研究中的思路,他认为清代妇女实际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她们能够预防针对她们的犯罪,也可以离开虐待她们的丈夫,得到这种保护的前提则是对贞节的强调。民国时期,清代妇女那些藉以保护自己的“说法”因社会观念发生变化而失去了依托,清代法律中那些虽然模糊但是对妇女有实质性好处的内容也由于新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消失。当然,妇女作为独立主体能够行使的权利无疑是增加了,然而这一点对于不同阶层的妇女意义并不相同,生活在城市中的、受过教育和拥有财产的妇女,可以将新法律当作保护自己的有效武器;而生活在乡村的、处于弱势的妇女,即便法律已经赋予她们权利,实质上也难以行使。总的来说,黄宗智的研究提示人们在观察现代化过程时须注意到问题的复杂性。[7]
戴真兰(Janet M.Theiss)的《丑事:十八世纪中国的贞节政治》(Disgraceful Matters:The politics of Chastity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虽然以“贞节”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大量使用的材料却不是这个主题通常所使用的列女传等,而是研究“奸情”者通常使用的司法档案,作者意图以此反观当贞节遭到破坏时法律与社会的反应。从方法上看,其特点是将贞节一词去意识形态化,放在权力的网络中加以考察,使得这个传统社会的规范性概念展示了更加丰富的内涵,研究也进入了新的层次。[8]
此外,蔡伟钊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强奸研究》是一个专门性很强的研究成果,利用法律文本与司法档案来剖析清代强奸犯罪,旨在加强古代性犯罪方面的研究。作者在社会伦理等方面讨论较少,主要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力图展现清代强奸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原貌。
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集中讨论奸情案中数量虽然不多然而很有特点的一类,所谓“行奸复拒奸”,[9]其情节为妇女(绝大多数情况下)先与人通奸,后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与奸夫继续维持关系,从而引发激烈冲突。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承审官员要做到清代司法审判制度所特别强调的“情罪允协”,是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本文即以刑科题本与成案等材料为中心,分析这些人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拟罪量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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