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可以把婚姻、婚礼的政治和文化意义放在从“前现代国家”(pre-modern state)向“现代国家”(modern state)发展的历史系谱中来解答。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曾经这样描述前现代国家的统治形式:“从许多方面讲,前现代国家是处在‘半失明状态’,它对统治下的臣民、他们的财富、田土和物产、财产的地理分布和个人信息知之甚少”。而现代国家却截然不同:“现代国家尝试并获得不同程度的成功,用标准化的模式重塑了它的疆土和人民,以便于政府实施监控、清算、评估和管理”。[93]婚姻管理和其他户政管理(例如出生、死亡、就业、迁移等)一样,构成了现代国家对其管理之下的社会和人民的基本认知。建立在斯科特的理论之上,葛思珊解释了婚姻立法与现代国家权力扩张之间的关系:“通过标准化,国家并非仅以认知社会为目的,它要获取控制社会的权力。‘现代民族/国家的缔造者不仅要描述、观察和图量社会,他们努力去塑造适于观察技术要求的人民和环境’。葛思珊认为斯科特的观点充分解释了国民党时期的家庭关系立法。国民党想按照自己设想的形象重新塑造公民。为此,他们制定的法律只承认依法建立的婚姻,强迫人民按照国家能够监控的方式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94]婚姻登记和婚姻立法等国家管理手段将生活分割成不同的阶段和与之相对应的不同个人身份。生活阶段的更替和个人身份的转换需要履行特定的仪式、订立文书证明,当事人由此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法律将妇女的婚姻关系抽象物化为契约关系,当事人只有在有效终结一段婚姻之后才能再开始新的婚姻,有配偶而重为婚姻即为重婚,仪式、证书、证人等要素成为国家衡量婚姻起始和终结的标志。总而言之葛思珊强调,婚姻管理和婚姻立法是为国家控制权力扩张的标志。
但是,重婚案件中体现的婚礼模式的多样化和婚姻的“流动性”挑战了现代国家对婚姻成立有效性的司法定义和对婚姻关系的行政管辖。主持重婚案件审理的法官和检察官将婚礼仪式大致分为新式、旧式两种:新式婚礼以汽车娶亲、行鞠躬礼、饭馆设婚宴、照结婚照等仪式为特色;旧式婚礼则突出花轿娶亲、行拜天地礼、在自家摆酒席等仪式。法庭笼统的划分并不能体现婚俗的复杂性,例如寡妇再嫁的仪式与初婚不同,周恩慈的论文中还指出了满汉婚俗之分,另有北京西郊驼户特有风俗和回教婚礼等。[95]如果说旧式婚礼庞杂多样,新式婚礼也并非整齐划一,刑事案件和社会学研究成果都说明许多所谓的新式婚礼实际是混杂了新旧礼仪的混合体:“一顶四人抬的花轿,头前却是一班西乐队前导,由于乐器过于单调,活像是卖洋糖的;有一辆汽车前边弄几个传统式的吹鼓手,敲着一个鼓面直径不足一尺的单鼓,声音很脆,像老北京正月里耍耗子味道,十分滑稽。”[96]新式与旧式糅杂,激进与保守共存,这说明了处在政治和文化转型期的中国复杂的社会现实。激烈争论和不同的礼仪模式为个人提供了多重选择,让他们根据自己对婚礼文化内涵的理解与自身的财力来安排一场重要的仪式庆典。但是婚礼多样性却有悖于“标准化”,并不利于国家对社会“实施监控、清算、评估和管理”。重婚行为更是对“标准化”和国家监控的挑战,它直接违反了“婚姻为一夫一妻关系”的民法定义和“有配偶不得重为婚姻”的刑法禁令。在下面的章节,本文将研究司法与行政如何处理婚礼模式的多样化和婚姻的“流动性”,以及在中国的情境里如何重新认识“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过程。(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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