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及北京地区法制调研未发现说媒拉纤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及北京地区法制调研未发现说媒拉纤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展开调查,孙士春之母向警察提出儿媳孙李氏最近与邻居梁赵氏过从甚密,可能其中另有原委。通过这些口供提供的行踪,警察追至枣强县,抓获尚未与李凤来成婚的孙李氏。案件随后移送北平地方法院进行审理。其他重婚案件中出现的社会网络也大多以邻里关系为最基本的纽带,辅之以同乡和熟人关系。同时,社会网络的建立与运作因社会和经济环境与个人目的而发生改变。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及北京地区法制调研未发现说媒拉纤

再回到应王氏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的庭审口供,应王氏改嫁时,王殿柱总共花费200元,其中50元由应王氏自己留下,50元由媒人李田氏、田致源等均分,另有100元用来办酒席请客等。媒人是普通百姓婚嫁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民国以前的法律将媒人视为婚姻成立的参证,例如《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大清律例》也将有无媒妁作为区分婚书和私约的重要条件。[67]缔结婚姻的法定程序,即所谓“六礼”,都需要媒人的参与才能完成。例如“六礼”中的第一步即“使媒氏下通其言,苟可有望,然后以雁为贽,正式行采择之礼。”[68]其后“问名”之礼也是由媒妁前往女家探问女方生母姓名及女方本身出生年月,已备随后行“纳吉”之礼相订男女姻缘否泰。在“六礼”的后三项“纳征”、“请期”、“婚礼”的过程中,媒妁主要承担沟通男女两家的作用,确保婚姻最终顺利完成。由于媒妁在传统婚礼过程中不可或缺,大众婚俗中用“明媒正娶”指称合法婚姻,而“没有媒妁的婚姻,不算合法,人人都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69]

媒人一词本身并无性别划分,但是出现在文学民俗学材料中的媒人大多是中年或中老年妇女,即所谓媒婆。历史上的媒婆有官私之分,例如史料中记载在清代“各地方官遇发堂择配之妇女,交充官役之妇人执行,称约官媒;同时各地方官鉴于管辖区内之贫女婢女,婚嫁为难。由官代为媒妁,杀礼以成其婚,亦曰官媒。”[70]这些官媒的活动顾名思义带有一定的官府行为特征,得到地方衙门的认可,身份类似于衙役,主要负责女犯人的婚配。[71]与官媒婆相对的私媒婆主要是指那些走家串户、保媒拉纤的中老年妇女,这个群体又有职业与非职业之分,如有些民俗资料中提到的,“(北京)过去的媒婆有两种,一种是好管闲事的中老年妇女,热心给亲戚朋友、街坊四邻的青年男女提亲撮合。……另一种是职业媒婆,他们以说媒拉纤为职业。”[72]周恩慈的毕业论文中曾经对媒婆有一段生动的描写:“在附近街巷之内,某家有几个男孩,某家有多少女孩,她都想法探听明白,牢牢记得,一有机会,就想凭其三寸不烂之舌,去又说男女双方之家长。媒婆的一篇花言巧语,说得天花乱坠,她实有一副手腕;如当逢迎,她尽量逢迎,如该隐匿处,她一味隐匿;若当委婉处她也尽情委婉,竭她周旋的能事而后罢,平常人虽皆知媒妁之言不足凭信,但实有多人坠其术中。”[73]

刑事档案中对媒人的描述虽然没有如此生动,但从她们所完成的找主、改嫁等活动来看,这些人在婚姻建立过程中起到显著的作用。她们收留离家出走的妇女,帮助她们物色改嫁的丈夫,居中安排婚礼事宜,在涉及妇女改嫁外地的案件中,媒人甚至会亲自陪同妇女前往夫家已确保婚事成功。因为帮助妇女改嫁,媒人们获得了物质报酬;但同时她们也有可能陷入官司,离家出走的妇女的丈夫们经常以诱拐罪将媒人告上法庭。刑事档案中记录以下案例1945年3月5日,一对男女匆匆走进前门东车站的候车大厅,走在前面的男子名叫李凤来,是河北枣强县的农民。他身后跟着的年轻女子名叫孙李氏,家住北京西城石驸马大街兴隆馆。李凤来现在还是单身,孙李氏却是有夫之妇,丈夫是朝内大街福顺号烧饼铺的伙计孙士春,但此刻孙李氏要背夫潜逃,随李凤来到枣强度日。两人顺利地购票,通过军警检查、登车。随着车轮转动,他们消失在茫茫的夜色之中,而此时孙李氏的丈夫孙士春正在家中心神不定。清早孙李氏对他说想回娘家看看母亲,孙士春随即答应,自己照常到烧饼铺去做工,傍晚回到家中发现屋里空无一人。等到第二天早晨,孙士春直奔位于隆福寺街的岳母家去接妻子,却被告知孙李氏昨日并未来此。孙士春觉得事情蹊跷,立刻报警。警察展开调查,孙士春之母向警察提出儿媳孙李氏最近与邻居梁赵氏过从甚密,可能其中另有原委。警察随即传讯梁赵氏,从她口中得知孙李氏曾向梁赵氏言说希望改嫁另过,于是梁赵氏通过赵安氏和杨张氏结识了开切面铺的老板李金和,得知李金和的侄子李凤来正欲娶妻,梁赵氏随即称说孙李氏系寡妇再嫁,可与李凤来婚配。双方同意之后,梁赵氏得李金和谢礼,与孙李氏定好在3月5日清早孙李氏谎称回娘家先出走到梁赵氏家中,然后经梁赵氏和赵安氏带到杨张氏家中藏匿,下午李凤来也来此与孙李氏汇合,晚间二人共同乘火车离京。通过这些口供提供的行踪,警察追至枣强县,抓获尚未与李凤来成婚的孙李氏。案件随后移送北平地方法院进行审理。[74]

帮助孙李氏改嫁的几个媒人都是她的邻居关系,孙李氏在搬家之前与丈夫孙士春同住朝内大街142号婆家,与梁赵氏同住一个大杂院内。出了院子向东不足百米就是朝内大街和南小街的交叉口,由此向南百米就是南小街11号,孙李氏的另外两个媒人赵安氏、杨张氏即居住于此。其他重婚案件中出现的社会网络也大多以邻里关系为最基本的纽带,辅之以同乡和熟人关系。社交网络中的成员之间有时候相互关系密切,通过拉家常、传闲话、日常借贷、邻里交往而保持密切的关系。也有可能大家的关系比较疏离,仅是认识而已,再无其他深度交往。社会人类学家爱泼斯坦(E.P.Epstein)将社交网络分为两类:“紧密型网络”(the immediate network)和“发散型网络”(the extended network)。前者由关系密切的人组成,他们之间相互交往频繁;而后者则包括背景不一、关系不同的许多人,这些人当中有些相互之间不过认识而已,另一些人则经常交往、关系密切。[75]重婚案件反映出四十年代北京下层社会的邻里社交网络更贴近“发散型网络”的特征。在孙李氏一案中,梁赵氏是关键人物,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很难确定,孙李氏与赵安氏、杨张氏住得不远,孙士春做工的福顺号烧饼铺在朝内大街153号,就在自家附近,而孙李氏改嫁的丈夫李凤来的叔叔李金和在南小街357号开永芳店切面铺,这些人可能相互认识,也可能光顾过孙士春的烧饼铺与李金和的切面铺,不过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他们之间存在更深入的关系。但是梁赵氏是大家共同的熟人,其他人通过她走到一起。关系和网络是松散随意且不稳定的,但也是务实的。人们可以随时建立、脱离、再重建社会网络。同时,社会网络的建立与运作因社会和经济环境与个人目的而发生改变。就孙李氏而言,梁赵氏等人走到一起为她找主改嫁,要是为了其他目的,梁赵氏也可能会联络其他邻居熟人,靠不同的成员组成性质相同的网络。梁赵氏本人也不一定总是社会网络的中心人物,她同样也可以出现在以其他人为中心的社会网络中,起辅助作用。

重婚案件中大多数社会网络是自发、随意的,生活在社会下层的妇女互相帮忙,为身处困境、离家出走的妇女寻找婚姻和生活上的机会,通过邻居、熟人、同乡、亲戚的参与,帮助她们改嫁别人。与此同时,这些媒人也赚取一定的报酬,贴补家用。社会网络给成员,特别是那些既没有正式工作机会,又远离政治活动的下层妇女带来了很多实际的收益,寻求邻里帮助成为战乱和经济危机情况下的下层妇女重要的生存手段。但是强调邻里互助与社会网络,并不是要把街巷大杂院描绘成互相帮助、关心他人的理想社区,邻居之间也有矛盾,也会争吵。尔虞我诈、占小便宜、吵嘴打架等,都是邻里关系的组成部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争吵和矛盾恰恰反映了邻里关系在个人社会、经济甚至婚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口供中可以看出,梁赵氏对邻居孙李氏的生活了解很多。孙李氏在法庭上声称丈夫孙士春“吃喝嫖赌,在外胡过”,甚至“有心卖我在窑子里”,而且“没头带脸的[打我],他去钱辑胡同碰见我,用脚踹我,还打了我几个嘴巴子。一找他就要打,要不是梁赵氏给我找主,我得死在孙士春手里”。同时她还声称婆媳不和而遭受虐待,“公公主不了事,我这婆婆也给我气受”,“嫌我干活不好”等等。梁赵氏的口供也有类似的表述,她说孙士春“时常打骂”老婆,孙李氏的“公公没什么”,但是“婆婆不好伺候,嫌她粗率不可心”等。可能是因为梁赵氏对她家很了解,所以当孙李氏觉得走投无路的时候,她找到了梁赵氏,哀求到“我说梁大妈,你得救我一条小命,男人竟打我,要不救我,终究不叫他打死,也得饿死,你得救我出来,……替我找主,是我救命的恩人。”随后梁赵氏不仅帮助孙李氏找定李凤来,而且在孙李氏离家出走当天亲自同赵安氏将她接到杨张氏家中躲藏,直到李凤来晚间将她接走。(www.daowen.com)

当那些由邻居而充当媒人的妇女走上法庭面临诱拐指控的时候,她们最常见的辩解方式是突出离家出走妇女的困境与哀求,例如梁赵氏在警察局录口供时称,“(孙李氏) 与我说其夫不能挣钱生活,托我代为另行找主嫁人”;后来在法庭上,法官问“孙李氏有丈夫你知道吗?”她回答:“我知道,可是她丈夫时常打骂她,给个十斤、八斤棒子面,不定得多少日子才再给。一找就没有好的,不是打就是骂,她跟我说不去投河,就得觅井。我说年轻轻的人干嘛翻尸倒骨的。日本人时常招工,你可以做工去。她说简直没法活着,央告我给找主,我哪儿认得谁呀,我才托的杨张氏、赵安氏给找的主。”媒人通常将自己说成救人于危难的好心人,但她们没有讲明的另一个因素其实是说媒拉纤带来的经济上的收益。因为帮助孙李氏改嫁,梁赵氏、赵安氏、杨张氏共得酬谢1500元,占李凤来此番婚事总花费的3/4。

在前文引用的1940年裁缝郭庆瑞的妻子郭邢氏改嫁拉车人康瑞一案中,康瑞总共花了70元钱娶亲,其中郭邢氏自己留下2元,两个媒人各分5元,余下的钱用在婚礼上。以当时的物价,5元钱可以买20多斤粮食,这对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家庭妇女而言,是相当有吸引力的。[76]随着日本在战争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华北占领区物资供应匮乏,物价飞升,经济危机加剧。到1942年年底,北京地区的米面供应时常中断,粗粮逐渐成为普通市民日常饮食的唯一选择。1943年初,食粮配给政策做了重大调整,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市民可全额领取配给,幼儿和老人配给减半。[77]从7月开始,日伪政府销售混合面,以缓解粮食短缺,但经济危机继续恶化。1945年4月,孙李氏离家出走之时,物价在一个月内上涨3倍,例如一等大米每斤97.5元、二等大米87.5元、一等面粉41.5元、二等面粉39.2元、小米29元、玉米面21.3元,梁赵氏等人分得的彩礼可买大约100斤玉米面,这也应该是她们帮助孙李氏改嫁的重要因素。[78]

重婚案件中邻居/媒人的活动为我们呈现了以妇女为中心的下层社会网络,它的活动是自发的、自我为中心的、服务于网络成员的。成员之间关系多样,可能成员只和网络的中心人物保持关系,也可能相互之间保持着比较疏离的关系。这个网络是个人化的,也是个体化的,没有严格的领导,也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例如商会、行会、同乡会、工会、学生会、政党),下层社会邻里网络的建立与运作并不是以解决成员之间的矛盾、扩大团体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下层妇女们都是从自身的考虑出发,并没有整体、团体、共同利益的概念。因此她们的邻里网络最终没有成为将妇女团结起来的政治纽带,而只是依托街巷社区、服务于个人需求的一种机制,但是邻里网络帮助下层妇女在艰难时世中求得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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