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法制与改革实录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法制与改革实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喜棚一座十五元,厨役及茶坊十五元,十桌约百元。例如,从1941年3月30日到1942年12月10日,日伪政权在北京连续开展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主要目的是为巩固日伪政权,清除抗日武装活动,但强化运动也包括一些社会改革项目,以期建立新的战时社会和经济秩序。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法制与改革实录

根据甘博的社会调查,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家庭要为新婚夫妇准备体面的新衣,置办像样的酒席。女方要负责准备新房内的家具陈设,结婚前一天还要举行颇为隆重的过礼;男方要准备定礼,在结婚当日雇喜轿或租汽车,同时雇请一班乐手、鼓手、执事人等前呼后拥,最后是在男方家里摆婚庆酒席,如果按新式婚礼,也可以在饭店请客庆贺。[33]婚礼的费用视家境而不同,就男方家庭的开销而言,周恩慈有如下统计:

放小订的物品,最穷的人家也要用黄白戒指各一枚,白者为银质,价约五六角,黄者亦为银质而外包黄一层,价约八九角,此外有包黄耳环一对,价约一元,此外茶叶点心等至少需要四五元。

请星命家择吉日及买龙凤通书所费约三元

关于放大订的鹅酒等,鹅一只约五元,酒十斤亦需五元左右,穿戴的东西,衣服四件价约四五十元,首饰十元左右,吃的盒子内所有的东西共计二十元左右。[34]

自轿子铺赁轿雇抬夫约三十元,鼓手二十名,锣九对,执事人夫二十名,以上共需六十元,娶亲人所用的马车约五元。

喜棚一座十五元,厨役及茶坊十五元,十桌约百元。

裱糊收拾新房二十元。[35]

周恩慈最后总结道:“男家至少须筹备四五百元左右,才能举行稍微体面一些的婚礼”,“女家至少须有二百元钱才能嫁女”,因为“习俗所使,因嫁娶而借贷以致出卖家产的人家在北平也很常见到”。[36](www.daowen.com)

清末以来的婚姻改革言论已经注意到婚礼糜费给个人和家庭经济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有人批评“聘仪奁赠”时写道“竞事纷华,互相凌驾,富者竭其脂膏,贫者亦思步武,相穹以力,相尽以财,不至于犬竭兔毙不止”。[37]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也将婚礼改革作为社会动员和文化改革的组成部分,例如国民党中央委员狄君武认为:“改革婚礼,最要紧的要件,是破除门面,力革虚伪,省事节用,归于简单几句。定婚结婚以外,别无手续。定婚可以换照片。结婚可以有简单的仪式。一切“庚帖”、“全柬”、“礼书”、“礼目”、“送盘”、“回盘”、繁文缛节,一扫而空。定婚与结婚中相隔日期,亦不必过长。”[38]国民党政权建立以后,陆续制定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措施,从党员干部和政府公务员入手,抑制大办婚事的习俗。南京作为国民政府新首都,急于树立民国首善之区的形象,于1930年出台了新的《婚丧仪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婚事仪仗可用汽车、马车或彩轿,可奏中乐和西乐,但奏乐人数不得超过两队;婚事用的喜乐与丧事用的哀乐,“不得颠倒乱用或吹奏淫糜音调”;乐队制服也有明文规定:“中乐队制服一律穿长衣,春秋冬三季用藏青或蓝色,夏季用灰色或白色,西乐队制服按社会局前规定之样式颜色服用,其夫役人等服装亦须整齐”;该《实施细则》还要求仪式主持人随身携带通行证,以备“遇沿途岗警检查时须即出示”;最后“婚丧仪仗之行列,应照许可路线靠左侧行进,并应服从警察之指挥。”[39]1933年,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又颁布《革除公务人员婚丧寿宴暂行规程》,其中第一条便规定公务人员参加婚礼必须依照官员等级准备礼物,即“特任官不得过四元,简任官不得过三元,荐任官不得过二元,委任官不得过一元”,另外“一切礼物须用国货”。为了禁止借婚礼敛财,《暂行规程》规定“凡婚丧寿庆等事,除亲族或确有戚谊者外,不得滥发通知函件,如喜帖讣文之类,并不得用公务机关名义代表代收。”[40]

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日本开始全面侵华战争,平津等地相继陷落,北京成为日本在华北政治统治中心。虽然在政治和军事上华北政务委员会脱离了国民党政府,成为日本控制华北政治局势和经济资源的傀儡,但是日伪政权推行的许多社会改革政策以及宣传口号,却与国民党政权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从1941年3月30日到1942年12月10日,日伪政权在北京连续开展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主要目的是为巩固日伪政权,清除抗日武装活动,但强化运动也包括一些社会改革项目,以期建立新的战时社会和经济秩序。首当其冲的是所谓“勤俭运动”,即简化生活,“废除虚礼、应酬等的浪费”。[41]一方面,日伪政权宣称“彻底排除婚丧嫁娶虚礼应酬等陋俗,励行日常生活之简易化并废除浪费”有助于“加强展开革新生活运动及国民生活之合理化并培养民力,完成真善美之生活”。[42]另一方面,开展“勤俭运动”也是日本战略调整的一部分。五次强化治安运动的开展正当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之时,为了保障对美英盟国作战,华北成为日本南进战略的供应基地,“各种资源、特殊粮食,策其增产,实行节俭”是“完遂大东亚战争”的物质基础。[43]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党的做法类似,废除虚礼的政策从政府公务员开始,北京特别市公署在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报告书中列有目标:“严禁公务员吸食烟酒,联名具保随时检举,并严禁使用华丽服装用品,以谋革新生活。并奖励节己奉公,在公务要节约,推及一般民众,严行节免奢侈及一切不良习惯,生活自能渐趋安定。”[44]为了配合市政府推行的“勤俭运动”,日伪控制的群众政治组织新民会特别提出“厉行消费节约”的四种方法:“①调查不正当之消耗品、化妆品奢侈品,并实行登记;②对于消耗品、化妆品、奢侈品之输入及贩卖,建议政府设法取缔,或课以重税;③对于一般市民,以劝诱的方法使其不购用无益之消耗品、化妆品、奢侈品;④节省商店包裹用纸。”[45]新民会还针对市民提出“国民生活之革新”方案,特别是“婚丧简易化”具体措施十条:“①遵守今年八月市公署颁布之市民节约办法;②取缔杠房,绝对不须用鼓乐及执事,改用马车或汽车运灵柩;其贫穷之户,无力雇用马车或汽车者,至多不得雇用十六名以上之杠夫;③现在染料布匹绸缎均感缺乏,婚丧寿庆或商店开张,不要送幛子;④丧礼、自身死以至出殡,至多不要超过一个礼拜,出殡即安葬;⑤开吊最好限于一小时至三小时以内,不要将唪经、成主、伴宿等仪式分为若干日;⑥现在纸张缺乏,不要烧冥器、纸钱、锡箔之类;⑦现在布匹缺乏,丧服可以黑布或黑纱缠臂代替之;⑧讣闻及请帖之纸张应缩小;⑨婚嫁废除过礼之恶习;⑩废止出份子之恶习。”[46]

国民党时期的婚姻改革运动不仅规划了新的结婚仪式,还重新定义了婚姻内夫妻关系。在葛思珊关于中国20世纪上半叶家庭改革的研究中,她发现政府和新文化运动知识分子一起努力传播新的“婚姻家庭”观念,意在培养当时中国发展自强所必需的独立人格、经济自给和公民意识。[47]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对家庭经济结构采取了一种激进的思维模式,它要求每个家庭成员“在家庭的日常运作中互相给与经济援助和切实的帮助”。[48]

当立法者们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运用到1930~1931年间颁行的《民法》中时,他们对“抚养”问题有两点原则:首先,新《民法》强调夫妻双方互相负有抚养义务、共同承担家庭生活需要。黄宗智在有关民国民法的研究中,清楚地阐明民国《民法》认为男女双方作为“自然人”在法律面前相互平等。[49]作为两个平等的个体建立婚姻关系,双方在家庭事务上享有平等权利。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互相负有抚养义务。同时法院意识到,传统的家庭抚养观念将负担一概交给丈夫承担,因而使妻子成为其依附。新的民法对何人享有抚养权利作了限定“受抚养权力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1117条)。[50]《民法》中还有规定“受抚养权利者有数人,而抚养义务者经济能力不足抚养其全体时”,妻子的受抚养权力排在“直系血亲尊亲属”和“直系血亲卑亲属”之后(《民法》第1116条),这些条款意味着无条件的供养权仅适用于直系亲属,妻子的受抚养权利受到限制。另有判例规定:“家庭生活费用夫有支付能力时,应由夫就其财产负担之,是夫有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能力时,妻即非不能维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条第1项之规定,自无更受其家长抚养之权利”(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七号)。[51]此处法律进一步削弱了妻子接受抚养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民国法律限制妇女接受抚养的权利,并不是出于主观上对妇女的歧视,而是法律制定者认为妇女应该在社会事务和经济生活上自我负责,政府的责任是培养妇女的独立意识,这与当时社会上的婚姻改革一脉相承。家庭经济分工已经变成了一种互相抚养的共同责任,法律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改革的理想。

其次,法律还严格区分“贫困不养”和“恶意弃养”。正如白凯所说,“仅仅无力抚养并不被认为是离婚的充足理由”,“对要证明弃养的妇女而言,她们必须证明其丈夫是恶意抛弃她们,在经济上置她们于不顾。”[52]立法者考虑到社会中由于贫困原因引发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和抚养问题有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缩小对定义宽泛的抚养条款的使用。如果只是由于贫困引起的“不养”,那么法庭不能接受由其引发的民事诉讼,与此相关有一系列判例:“因贫出外谋生,不谓逃亡”(三年上字第三二九号);“因贫不给衣饰,非离婚原因”(三年上字第七六五号);“夫仅无力养瞻,不为离异原因”(八年上字第三五九号);“夫妻均需要抚养,又均缺乏抚养能力,即不能以一方不给抚养他方遂持为遗弃之论据”(十七年上字第九一四号)。民法中也规定“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义务”(《民法》第1118条)。上述条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减少了妻子通过法律要求丈夫抚养的权利。不过,立法者的立场和其在婚姻家庭秩序以及男女平等上的新定位并不冲突,这里民国法律首先强调个人的责任和经济独立。另外,它认为家庭供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在家庭经济方面夫妻双方都应做出贡献。在这样的考虑下,民国法庭一方面惩罚抛弃妻子的不负责任的丈夫,同时又缩小妻子对“不养”进行诉讼的机会,以期重建家庭经济关系。

从大量离家出走引发的重婚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婚俗,特别是铺张浪费的结婚仪式,并没有因为政府的禁令或改革倡议而消失。请媒人、过大礼、雇轿子、拜天地、动亲友、摆酒席、凑份子等依然是日伪统治下的北京市民办喜事时所常见的活动,生活在贫困线上的家庭依然冒着借债破产的风险操办婚事。同时,新《民法》阐述的“男女平等”与“相互扶养”的家庭和婚姻理念对下层妇女的生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我们也不能说从清末到日伪统治时期历届政府所倡导和推行的改革努力都以失败告终,宣传口号和节俭措施制造并强化了“改革话语”(reformist discourse),它把婚礼仪式和花销从私人生活领域引入到公开的、政治化的语境之中,演变成了一场关于家计、民生甚至国运的大讨论中。传统婚俗由此变成了愚昧、迷信、守旧、奢靡的代名词,成为政府进行社会改革的理论基础。但是改革话语掩盖了当事人——那些因承受经济负担而大办婚事的人们与那些离家出走的妇女——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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