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钊[1]
应王氏命运多蹇。她1903年出生,原籍四川。19岁结婚,嫁给一个名叫夏德勤的营长。在她29岁那年,夏德勤不幸病故,应王氏自此守寡。在这个兵荒马乱、经济凋敝的年代,失去丈夫不仅造成情感上的创痛,还通常导致妇女生活上陷入窘困。守寡9年后,应王氏逐渐感到“孤独无依”,难以为继。1940年9月,她离开北京城区,辗转来到丰台长辛店,经熟人石冉氏介绍,改嫁木匠李树才,住同福里16号。但是新的婚姻很快出现裂痕,应王氏发现李树才的木匠手艺挣不了多少钱,她的生活依旧贫苦不堪。于是应王氏又转托熟人李田氏做媒,替她“找主改嫁”。李田氏恰巧认识一个捡烂纸的人名叫田致源,此人受朋友锯碗匠王殿柱之托为其物色媳妇。于是李田氏和田致源共同做媒,称应王氏系寡妇改嫁,将她介绍给了王殿柱。1941年12月19日,应王氏不辞而别,离开李树才家,两天后与王殿柱结婚。但是好景不长,12月31日,王殿柱清晨离家做锯碗的营生,应王氏留在家中收拾家务。接近中午时分,随着一阵急促的叩门声,一群人闯进院子,应王氏看得清楚,为首的正是李树才,几名警察随其左右,当下逮捕了应王氏。1942年1月29日,应王氏面临重婚指控,在北平地方法院出庭受审。[2]
应王氏的坎坷经历被记录在北平地方法院(1937~1945年间称北京地方法院)的刑事审判案卷中,现存于北京市档案馆。审判档案以被告所受指控分类,以初审开庭时间排序。应王氏一案归为“妨害婚姻家庭”类,包括诱拐、通奸、重婚三类案件。现存北平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上起1939年,截止于1949年。在“妨害婚姻家庭”类项下有大约500余案件,每件案卷包括以下文件:警察局所录当事人口供及案件调查概要、原告诉状、起诉书、法庭传票、庭审口供、辩护状、铺保、呈堂书证及物证、判决书、上诉书、河北高等法院终审判决等。妇女以被告、原告和证人的身份到庭,接受检察官与法官的质询。她们的口供反映了下层社会生活中的希望、痛苦、彷徨、绝望和抉择,展示了下层社会妇女的夫妻关系、家庭生计、邻里交往和她们游走于街头巷尾的身影。近年来在美国兴起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已经有力地说明了刑事档案中富含大量珍贵的社会史信息,如苏成捷(Matthew Sommer)在研究18世纪下层社会的婚姻关系和两性犯罪时指出的,“(清代)中央和县级司法审判档案收录了宝贵的社会人类材料(valuable evidence of an ethnographic nature),使研究没有文化的下层民众的隐匿的生活成为可能”。[3]运用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刑事审判档案重构三四十年代北京下层妇女的生活空间和生存手段。
应王氏的经历展现了一系列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下层女性个体和她们的生存手段。从结婚到守寡,从再嫁到离家出走,从宛平城内的大杂院到北京地方法院的被告席,应王氏的挣扎展现了困境中的下层妇女为谋生所做出的种种抉择。从清末的政治动荡、民国初年的军阀混战、国民党时期国都南迁引发的经济萧条,直到抗战和内战,战乱没有给她们留下宽广的生存空间与回旋余地。婚姻的作用则尤为重要,它既是情感的寄托,也是物质生活的保障。面对贫困,妇女可以依靠劳动换取衣食,但更常见的选择是通过婚姻,依靠丈夫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无论是下层妇女生活中的困境,还是她们在困境中的选择,都是应王氏的熟人和邻居、甚至她的丈夫们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他们还牵线做媒、帮助置办婚礼酒席、见证新婚姻关系的诞生,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婚姻的消亡。妇女的生存手段、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体过程,展现了建立在邻里关系和大众风俗基础上的社会习惯权威(social customary authority)的存在与运作,它一方面将婚姻关系的存废和丈夫的抚养责任紧密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将妇女生活的不同阶段,例如单身、结婚、守寡、再嫁等,演化成一个细密互通的流程,妇女选择、转换甚至间跨不同的阶段,以满足自身情感与经济需求。(www.daowen.com)
1942年3月16日应王氏一案审结,被告应王氏被判犯有重婚罪,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三年。从她出庭受审到最后宣判的40多天里,应王氏的生活和婚姻关系被重新放置在司法框架下接受审视。应王氏本人反复强调窘困的生活逼迫她改嫁和离家出走,“生活无着”由此成为她颠沛的婚姻生活的原因、缩影和全部内涵。但是对于检察官与法官而言,生活困难只是犯罪动机。除此之外,庭审还需要确认和厘清应王氏每一段婚姻中的关键要素,即婚姻的书证、婚礼仪式与到场参与婚礼的证人,由此裁定婚姻关系的起点和终点。法律、法庭、警察、户籍登记、婚姻注册等措施与机制是清末以来婚姻改革,以及更广义的社会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场由知识分子发起,继而由国家和革命政党推向极致的运动将大众风俗,或曰“习性”(customary practices),“解释为一种最低级的实践形式”,亦即“陋俗”。[4]如罗梅君(Mechthild Leutner)指出“妇女的从属地位、家庭体制的束缚和等级关系对个人作用的否决,特别是表现在结婚礼仪中迷信成分上的非理性思维和行为方式,成为批判传统婚姻制度的三个重点”。[5]应王氏一案中透视出的下层妇女的选择虽然是社会默认的生存手段,但是在政府和法律的眼中却成为社会病态的反映。困扰妇女生活的贫困现象是社会病态的表征,拮据的生活不仅威胁了妇女的个人生活,也动摇了婚姻和家庭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为物质生活所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不仅缺乏稳固的感情和经济基础,也有悖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所倡导的自由恋爱、夫妻平等和服务国家社会的新婚姻家庭理念。
现代国家不仅重新诠释婚姻意义,调整家庭生活中的夫妻、长幼关系,力图改变婚姻的文化内涵,还将婚姻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的系统中,借用杨念群在研究北京公医制度和生命统计时的表述——“生命统计对传统社区的渗透作用,则表现在它不是把社区人群的生死过程当做道德意识的处理对象,而是把生死纳入到整齐划一的科学网络中予以固定,使之成为科学行政中一个可用档案化过程处理的对象。”[6]自上而下的改革婚姻的努力和监控婚姻关系的措施由是成为国家权力扩张的标志,正如罗梅君和葛思珊(Susan Glosser)等学者强调的,婚姻成为国家控制个人与重塑社会的重要场域。然而,应王氏一案中体现的重婚、逃婚等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户政管理和法律规划的行为准则。清末以来由国家制定和推行的户政管理制度和户口统计措施详细记录了人民的出生、死亡、婚姻、职业、收入、宗教信仰、家庭人口等信息,以期直接、持续、全面地量化统计和实时监控社会。[7]而在应王氏案中,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履行相应的离婚手续,也没有及时申报户籍,甚至连她户口登记的姓名都记载不请——她与李树才结婚后到当地派出所以李宁氏的名字登记户口,与王殿柱婚后对邻居自称王宁氏,而后在法庭审讯记录中又登记姓名为应王氏。应王氏颠沛流离地挣扎在社会边缘,她支离破碎的婚姻挑战了道德秩序与社会监控网络。
对婚姻行为的监管与对重婚行为的法律制裁反映了国家权力是如何将抽象的行政管理规定和改革话语运用到日常生活之中,与此同时,重婚行为的发生体现了社会默许的生存手段与尚未完全屈从于国家的社会权力网络的运作过程,本文关注的重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如何处理自身权力扩张与社会习惯权威相冲突而产生的矛盾。换言之,国家发现自身有限的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改造社会的努力经常要面对持续存在且力量强大的习俗和社会网络的力量。在这种状态下,国家需要解决的已经不是如何扩张行政管辖与司法权力,而是如何调节矛盾的现实,制定和执行一个既不完全与社会习性惯行对抗又符合改革口号的制度。下层妇女的生活经历与重婚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审视现代国家如何调整行政和司法手段,最大可能地弥合改革理念、行政能力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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