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地区法制与重惩措施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地区法制与重惩措施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多数情况下,最高统治者能够依法对北京地方职官所犯赃罪加以惩处。一是对情节严重的案子加重惩处。[117]二是对执法犯法、“情罪更属重大”[118]的风宪官,统治者亦加重惩处力度。承审官的重惩主张在打击受赃行为的同时,极易沦为私仇公报、政治倾轧的借口。量刑如此之重,不能排除载垣等借机报复、排斥异己的因素。两年后,慈禧太后发动宫廷政变,垂帘听政,八位咸丰朝大臣受到处治,肃顺被判斩立决,载垣、端华被处死。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北京地区法制与重惩措施

大多数情况下,最高统治者能够依法对北京地方职官所犯赃罪加以惩处。如案发后,要求相关人员“按律惩办”[112]、“按律究办”[113];结案时,接受承审官所拟审判意见,“依拟”[114]、“从之”[115],依法惩处等。但某些情况下,出于对北京地方职官犯赃罪的痛恨,最高统治者还不为律法所拘,予以重惩。一是对情节严重的案子加重惩处。如对联顺的惩处,“惟得受钱粮房钱文一节,据庆阳等供系面交,而联顺恃无证见,坚不承认。”咸丰帝因联顺“身任大员,罔知自爱。被参赃款,研讯非虚,岂能任其狡”[116],要求“照所拟斩监候,勒限一年完赃后,从重发往新疆,所抄家产,不准作抵。”[117]二是对执法犯法、“情罪更属重大”[118]的风宪官,统治者亦加重惩处力度。如对萧镇的惩处:“至萧镇职居言路,得以上章言事,循情听嘱,已干法纪,乃竟贿卖条陈,以奏事为纳赂之具,欺君罔上,孰大于此。若不加严惩,则言以贿行,颠倒是非,变乱黑白,势将何所不至。特将该犯明正典刑,以昭炯戒。”

受皇帝影响,不少承审官也主张重惩犯赃罪的北京地方职官。在道光十年(1830年)“中城副指挥熊常铣等贿和分赃案”中,承审官奕绍“查曹瑾所控欠项属实,听嘱止于催传,与法尚无所枉,其银业经退还”,主观恶性不大。但熊常铣身份特殊,“惟该革员身系职官,听嘱犯赃,未便因赃经退还,竟照完赃减二等之例拟徒,致滋轻纵”,因此“应请旨发往伊犁充当苦差,以示惩儆。”[119]在道光二年(1822年)“王平司巡检倪绳受贿捏报案”中,刑部尚书那彦成认为倪绳在受贿仵作验报李二系属病故的情况下,“听贿嘱,辄扶同申报”,应按律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此一判处情罪相协。但倪绳“身系职官,于人命案辄敢贪贿扶同捏报病故,几致正凶漏网,情节较重”,因此“应请旨发往伊犁效力赎罪。”[120]重判的根源,乃在于对职官受赃枉法的痛恨。(www.daowen.com)

承审官的重惩主张在打击受赃行为的同时,极易沦为私仇公报、政治倾轧的借口。咸丰八年(1858年)“顺天科场案”中的柏葰是中国帝制时期因科场舞弊而被斩杀的官阶最高者。有人认为,柏葰罪不至死,其死,是政治倾轧的结果。因承审的宗人府右宗正、怡亲王载垣,宗人府右宗正、郑亲王端华及端华的胞弟肃顺一向与柏葰政见相左,拥为两派,故借机陷害。当时,载垣等依《钦定科场条例》规定,认定罗鸿绎与考官在考试期间有交通关节的行为,应处以斩刑,并向中央刑部征询意见。刑部官员在严谨分析法条的基础上,认为柏葰之行属“听受嘱托”,而非“交通关节”,“查例内并无仅听嘱托,不知交通关节作何分别治罪明文,向来亦未办过似此成案。应否照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例定例”,应由承审官员“酌核办理”。承审官员认为柏葰“身系一品大员,听受嘱托,辄将罗鸿绎取中,实属咎由自取,未便以刑部并无例案可稽,臣等妄议定拟,仍请比照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例,拟斩立决。”量刑如此之重,不能排除载垣等借机报复、排斥异己的因素。两年后,慈禧太后发动宫廷政变,垂帘听政,八位咸丰朝大臣受到处治,肃顺被判斩立决,载垣、端华被处死。由于种种原因,此科场舞弊案未被彻底翻案,但清廷在定性上有所改变:“听受嘱托,罪无可辞”,“核其情节,尚不致死。”[12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