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监察机关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弹劾

清代监察机关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弹劾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清代,对官员行为负监督之责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监察机关,其在中央为都察院,在地方为各省督抚,朝廷还定期派巡按监察地方。根据清代法律规定,这些机关负责对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弹劾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贪赃行为。最为离谱的,是山西道监察御史孔宪瑴对兼管顺天府尹万青藜的弹劾。在倚赖风宪官监察贪腐这一点上,清帝只有“防患于未然”的愿望,而没有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清代监察机关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弹劾

清代,对官员行为负监督之责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监察机关,其在中央为都察院,在地方为各省督抚,朝廷还定期派巡按监察地方。根据清代法律规定,这些机关负责对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弹劾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包括贪赃行为。“职司风宪,所知者,朝廷之法,虽触权贵不避也。”[92]御史不畏权贵的精神令人钦佩,但从现存的档案资料来看,其弹劾颇多“捕风捉影”之举。以山东道监察御史胡蕙馨对顺天府东路厅同知陈镜清的弹劾为例。在胡蕙馨的描绘中,陈镜清既贪且酷,“所至之处,官民俱困,怨声载道”,“此等劣员,深足为地方之害。”[93]但顺天府府尹孙家鼐、陈彝奉旨命通永道张绍华确查后,得出的结论却与胡蕙馨所言差距很大,“原参各节大半查无实据”,唯有家丁外出查案,有“干预公事”之嫌,但亦无不法实迹。查案者还无意中对劾、审的巨大差距给出了解释:陈镜清“在顺天年久,公事熟谙,而论事论人,时有过刻之弊。誉之者以为练达,毁之者则直以为挟私。”就古代官员来说,“过刻”并非道德上的恶,甚至因为人苛刻而招致诋毁,还会令人生出同情之心,但在顺天府这个巨大的官场关系网中,过刻往往会招致很多人的不满。最后,孙家鼐等认为陈镜清“任用非人,招致物议,难为曲解”,“应请旨交部照例议处。”[94]这大概是为了维护御史的颜面。

最为离谱的,是山西道监察御史孔宪瑴对兼管顺天府尹万青藜的弹劾。孔宪瑴认为万青藜“身任兼尹二十年,平日惟以纳贿揽权为事,积至明目张胆,不畏人言”,“谨就臣平日风闻所及约举数条,以资参证”,总结为贪婪、纵容、卑污、专擅等条。但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载龄、工部尚书翁同龢会同都察院堂官奉旨审查的结果是“现均查无其事,应毋庸议”,“惟于门丁朱二得受所属赏银,并未查出。”门丁收点赏银实在是当时官场极普遍的做法,并且数额很少,但一旦付诸法律,不免严格对应,故最后的结论是“得受赏钱,实属有干例议……亦与家人求索有间。”而万青藜“究属失于觉察,相应请旨交部议处。”[95]这实际上是苛察。四年后万青藜去世,皇帝下旨,予以抚恤,其中有“学问优长,老成练达,由道光年间翰林叠受先朝恩眷,洊陟正卿,宣力有年,屡司文柄”句,对其评价很高。其中不可避免地有“为死者讳”的成分,但“所有原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96]一句,不禁使人联想到也许正因为盖棺定论之际,一切处分均可轻而易举地一笔勾销,故而统治者才会不顾事实,非常轻易地对臣下加以苛责和处罚。(www.daowen.com)

事实上,清帝对御史的举劾效果亦有不满。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顺治帝谕都察院六科、十三道:“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指实纠参,方为称职……近观尔等未尝明举一清廉持正之员,未尝明劾一受贿贪赃之辈,然则朝廷设立风宪衙门,亦复何益?”[97]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乾隆帝对御史仲永檀劾奏鄂善一事表示怀疑:“朕初以为必无之事,仲永檀身侍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98]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十二月,乾隆帝又就御史鲁赞元的条奏指出:“胪列各款,不过随意捃摭。及细加批阅,支词累牍,所举既无指实,所论又全不晓事,徒欲附名建白,以博其他日疏稿流传,于朝廷政事,有何裨益?”[99]种种情况表明,清帝对部分御史的监察效果是失望,甚至是不满的。在倚赖风宪官监察贪腐这一点上,清帝只有“防患于未然”的愿望,而没有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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