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北京政治地位及吏治表率的考虑,最高统治者很重视北京地方职官犯赃罪。首先,清帝认为北京地方职官受赃是害民之举。咸丰十一年(1861年)十二月,御史朱湘、薛春黎等参奏顺天府属官贪劣不职,咸丰帝指出:“顺天府各属,为畿辅重地,岂容此辈贪劣之员,串通害民?”[67]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万方辐辏”,故其地方职官一旦犯赃,受侵害的不仅是京师本地的百姓,全国各地的百姓都有可能受到波及。道光二年(1822年),针对崇文门税局于寻常行李勒索多银一事,道光帝颁布上谕:“京师为万方辐辏之区,乃任书役恣意婪索,苛及行旅?”[68]
其次,北京地方职官受赃被认为是对国家律法的藐视。道光三年(1823年)“崇文门税局吏役计箱索贿案”发,道光帝强调:“虽赃未入手,实属目无法纪。”[69]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城坊官、门丁撞骗得赃案”发,光绪帝道:“门丁胥役,得赃行贿,实属有干例禁。”[70]北京地方职官托身帝都,受不同类别国家机构的监察,对国家政令的打击重点较为了解,却仍敢于顶风作案,贪赃枉法,与那些倚侍“天高皇帝远”而贪腐的地方官相比,确实是藐视国家律法。
最后,清帝认为职司风宪者犯赃罪,是藐法已极、罪无可逭之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四月,乾隆帝就“巡视西城给事中陈顾氵聯听从贿嘱案”指出:“今经审明,实系贪其酬谢之意,罪无可逭。”[71]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西城御史伊绵泰、萧镇婪索多金案”发,嘉庆帝指出:“御史为风宪之官,遇有贪官污吏听其纠参,分应廉政自持,方为无忝劂职。乃伊绵泰、萧镇于封禁米铺案内,索诈分肥,各得受赃钱一千二百千,藐法已极。”[72]御史的监察、弹劾是国家预防、打击贪赃的一道重要防线,若堡垒从内部攻破,执法者敢于犯法,国家的惩治威信与力度则被极大地削弱,故此清帝深恶痛疾,严厉打击。(www.daowen.com)
职官受赃所造成的危害及不良影响,使清帝十分痛恨北京地方职官犯赃罪。对职官犯赃心理的分析,又使他们意识到在对待受赃的问题上,仅靠惩治,不重预防是行不通的,必须两手一起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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