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言“北京”指清代的京师地区,即顺天府所辖区域。自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定都北京,改北京为京师后,“京师”一名相沿至辛亥革命之后,但民间习惯上仍称之北京。北京地方职官是指顺天府、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及五城察院中主要管理北京地方事务的官吏。此外,皇帝不定期派往顺天府的巡按御史以及三年一次任命的顺天乡试主考官等亦插手北京地方事务管理,故也包括在内。
顺天府设府尹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顺天府是清代北京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府尹一职不可谓不尊,但因北京处于多重机构的管辖之下:内城受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的双重管辖;外城为五城察院管理;京县(大兴、宛平)之外的22个州县由顺天府尹和直隶总督“双重领导”,因此顺天府尹的权力十分有限,颇有位尊权轻之势。府尹之下,设有府丞(管理学校、考试)、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负责收发文移)、照磨(负责核对文书及管理贡院财物)、司狱(管理监狱)各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2人,另有吏员数十人[2]。顺天府所辖州县历朝有所变化,乾隆八年(1743年)定制,辖5州19县[3],分属东、西、南、北四厅,每厅设同知1人主管。
清廷问鼎北京后实行“汉迁”,把内城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强行迁往外城[4],把内城变为一座由八旗官兵携眷驻防的兵营,按八旗方位划分了营区。八旗由满洲、蒙古、汉军所组成,三部均独立成旗,所以实为二十四旗。每旗主官为都统,从一品,多由王公、亲贵大臣充任;副主官为副都统,正二品。各都统衙门独立行使管辖本旗旗务之权,是属下旗民的父母官。
步军统领全衔是“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其官署通称为“步军统领衙门”或“提督衙门”,直属兵部。步军统领衙门负责北京城区的城防、治安。北京内、外城16座城门均由步军统领衙门驻防、稽查。内城实际上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八旗都统衙门进行管理。步军统领衙门和八旗都统衙门在官制、业务上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八旗都统衙门管理旗务,步军统领衙门则总括“旗务”之外的诸事,权限很大。出任步军统领者,多是王公或亲重大臣。(www.daowen.com)
外城是一座“汉城”,是商业区、娱乐区、旅馆区、会馆区,也是汉人和旗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清代在外城设有五城察院,是都察院稽察京都地方的机构。其长官称巡城御史,满、汉各一人,从科道(给事中与御史)官员中简派,是所谓的钦差官。五城皆设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各兵马司的长官为指挥,副佐为副指挥、吏目。兵马司的职掌是“专司京师访缉逃盗,稽察奸宄等事”。另设巡检官,“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稽察事”[5]。
王志中先生在《试论清代北京地方行政机构的多元化设置》一文中指出,清代北京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呈多元化特点,其中贯穿着这样三个原则:满汉分治,崇满抑汉;有职守者无权,无职守者有权;官不专权衙不专责,诸事会同办理[6]。对清代北京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特点进行了很好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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