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掌握的仅有的两个材料来自于县知县审理的盗匪案件。这组材料从一定意义上补充了我们对这一层次的行政司法机构如何处理盗匪案的了解,尤其是其与军法机关在执行《惩治盗匪法》过程中的实际关系。更为可贵的是,经由县知县审理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那些被适用了《惩治盗匪法》而被处死之盗匪的口供。这些口供可以帮我们间接了解盗匪整体乱象后面的那些被历史隐没了的个人犯罪动机、犯罪缘由与犯罪条件。
民国十一年6月11日,直鲁豫巡阅使署军法处接到直隶省与山东交界的盐山县丁知县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涉及对四名盗匪执行死刑的情况。在陈述了犯罪事实与犯罪人的供证后,该报告强调“查该犯等共同抢劫多案,供证确凿。至此时局不靖,匪势甚炽,自应从严惩办以昭戒而寒匪胆。此即依照《惩治盗匪法》各条款各处死刑,电示遵在案。兹在民国十一年六月七日奉均属指令内开□□邮悉获匪李七、齐庄、邱二朝、徐三等,即供认结伙迭次抢劫,并案证确凿,准即援照《惩治盗匪法》各条款均处死刑,以戢匪氛而昭炯戒,仍将刑期即全案详系录取为要此令等因,遵于六月八日会集警团,将该犯李七、齐庄、邱二朝、徐三等四名提案,验明正身,绑赴刑场,分别执行……”[61]报告中附有这四人的口供,详录于下,以便分析。
李七供:小的又名李振山,年六十三岁,是山东无棣县人。大山庄家中只有母亲,无兄弟、妻、子。从前因犯窃案,在无棣县判过二年八月的徒刑。去年七月里才限满出来的。今年二月里黑天上,由无棣县邱家庄为首当掌柜的与他侄子邱科邀小的入伙抢劫。至埝道上会齐,并有邱家庄邱二朝、在郭家桥寄住姨家的齐庄、庆云县张大、盐山县人赵喜、徐三同伙八人。邱科、邱三、赵喜、齐庄各持洋枪,小的们分拿木棍到了无棣县山子庄不知姓名事主家,抢得两驴并有衣服、棉被。小的分得两件衣裳。两头驴变价表分。又三月初几里,小的们原伙八人,各拿原械,于夜间到了黄白岭庄,向东门里不知姓名事主家抢得衣服,还有两头驴,大家分开衣服,驴归邱二朝、徐三变卖。又三月底,小的们原伙八人,各拿原械,到了下坝头庄,于夜间抢得不知姓名事主家五头驴,也是邱二朝、徐三变卖的。这几次都未拒伤事主,分赃都在□□里。作下坝头的案以后,小的就往小站去了。到四月二十一日,由小站回到甘草庄赵喜家住着。二十二日,与赵喜出去作路劫,白跑一趟,并未劫着财物。二十三日是辛集的集期,赵喜为首与齐庄各拿腰别子枪,小的拿着刀子、木棍,同伙三人在道上路劫赶集的小山人粮食四斗、铜子三吊、京钱二百文。小的们携赃回到甘草庄赵王饽饽家屋里,将赃放下,赵王饽饽不在家,赵喜背粮食出去变卖,他说探明苏基贩籴粮的回来,定有钱财,着小的们出去路劫。小的与齐庄各拿原械,出去甘草庄三四里路,遇着事主赶集回归。小的们上前拦路要翻财物,事主不容搜翻,小的动手与事主彼此殴打,齐庄开枪将事主击伤,抢得驴头口袋钱财逃跑。不想被民团追赶,人赃并获了。小的已将刀子丢弃,至于南赵毛陶的案是徐三们供认的,小的并没作此案。所供是实。
齐庄供:小的年二十五岁,是无棣县坨里庄人,有母亲、女人、儿子。贩卖鸦片烟为生活。因甘草庄赵喜们欠小的烟钱四吊九百文,故找赵喜讨账。赵喜与李七出去路劫,邀小的同去,小的允从,赵喜给了小的一杆腰别子枪,赵喜也拿洋枪,李七拿着刀子、木棍,于四月二十三日,同伙三人在路上抢了赶集的几斗粮食、三吊多铜子,回到甘草庄赵王饽饽家,放下赃物。赵王不在家,小的又与李七各拿原械出去三、四里路,遇着贩籴粮的事主,李七上前拒伤事主,小的也开放两枪将事主拒伤,抢得驴头口袋逃跑,以后就被民团追上,人赃并获,接送来案了。所供是实。
邱二朝供:小的年四十二岁,是无棣县邱家庄人,于今年二月里到盐山东段家庄岳父家寄住。有母亲、儿子。今年二月里,听从族人邱三、邱科伙同赵喜、李七、张大、齐庄、徐三,同伙八人到了山子庄,小的与徐三在外等候接赃,邱三们到不知姓名事主家抢出两驴,交给小的与徐三驾出去变卖的。又原伙八人抢了黄白岭庄两驴。又三月里原伙八人到了下坝头庄,抢来五头驴。这七头驴都是小的与徐三变卖的。小的分得洋两元半,又分得八元。至于案下南赵毛陶庄的抢案,是邱三、邱科、赵喜、张大、徐三、并小的与齐庄共同七个人作的,这案里并无李七在场,所抢得驴头已变卖得钱表分。所供是实。
徐三供:小的年四十八岁,是盐山程村人,家有女人、两子、两孙。从前未犯过案。今年二、三月里,邱三、邱科、赵喜、李七、齐庄、张大、邱二朝们抢劫无棣县山子庄、黄白岭庄、下坝头庄各案的驴头,小的都跟去,与邱二朝接赃变卖驴统共九头,小的统共分得洋九元,案下南赵毛陶庄的抢案,是邱三、邱科、邱二朝、赵喜、张大、齐庄并小的一共七人作的,是赵喜与齐庄勾窜来的人,所抢驴头已变卖得钱表分了。所供是实。
此案涉案人员八人分别来自直隶临近山东的三个县:无棣县、庆云县与盐山县。其中被判死刑的四个人,除李七外皆有家室。李七也是四人中唯一有窃盗前科者,而且年龄相对偏大。抢劫团伙中邱姓三人是亲戚,齐庄与赵喜有欠债关系。他们都是在家乡附近地区作案,有的案子作案时间在白天,有的在夜间,有的在边远乡村,即没有军队驻防的地方,有的则在马路上。共同特点是持枪械打劫财产、牲畜后变卖分赃。多起案件中有事主受伤,但没有命案。四人被捕获时间是民国十一年5月23日,县知事上报判决结果请求核准时间是6月7日,执行死刑时间是6月8日,从被捕到枪毙,审理时间为两周。(www.daowen.com)
另一个材料来自民国十三年4月26日热河省朝阳县。该县知事伍钧呈报了盗犯梁财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执行枪毙的情形。附件中梁财的口供提供了如下的信息。
小的是新县东任爷岭人,年三十五岁,父母俱故,并没弟兄,家有女人,生有二女,一向游荡度日。先没为匪。民国十一年八月里不记日期,小的投入贼首振东洋黑虎、二喇嘛伙内一共十三人,其余十一人均记不清姓名,都是骑马持枪。就在那月不记日子,大家一同到阜新县境内任喇嘛寺地方喇嘛庙内行劫,将该庙东西仓喇嘛十八名一并绑去,并抢得骡马三十五匹,以后该庙花大洋两千八百元才把人畜赎回,小的分洋二百元。又那年十月里,小的随同贼首福字,因朝阳第七区虎爪村征收支卡巡差,何林秀与福字匪首有旧仇,由福字纠邀小的等到卡内将巡差殴打一顿成伤,并没强抢财物。又十二年四月里,小的随同匪首二生字纠邀伙匪一百余名,均骑马持枪,在奉省辽中县古城子地方将古城子寺僧一名在途中遇见,随由二生字喝令将该僧绑去,带到新民县地方勒索大洋十二万元,将该僧赎回。正在说项,钱未到手,就被奉省派军队多营到新民县地方,把绑票僧救回。以后阜新县任爷岭预警巡长王洛八,屡次和小的们追击有仇,到是年五月里不记日子,小的们走到该县梨树沟和巡长王洛八撞遇,彼此开枪攻击。小的们多抢得王巡长枪马,由小的分得,随把王洛八捉获枪毙。小的随又投入贼首大天字、二喇嘛、贾凤祥并小的胞侄小有字,伙内一共十六人,骑马持枪,同伙姓名均记不清楚。记不准月日,绑得蛇布袋沟穆长玉票一名,勒赎钱两千一百元,小的分得一百余元。去年年底小的们同匪首大天字等走到第七区石场地方盘踞,当由奉军骑兵团驻防清河门。蒙古巴连长即巴音朱拉赴他岳父周国风家探望,与小的遇见。巴连长应许小的们投降,接济枪弹旗号。匪首大天字等及小的均允从遏了。几天巴连长和奉天马连长各带跟人一名,在第七区高殿峰家住下,助给小的们子弹五百粒,洋号一封,应许军衣、旌旗不日送来,叫匪首大天字等拉大帮匪徒骚扰地面,名为混热军。一切内情均系巴连长、马连长、匪首大天字接洽办理,巴连长等即回奉,所有旌旗等件亦未送到。今年春天正月不记日期,小的们原伙绑得茨沟住的项邦安一名勒赎,经他族人项邦礼把人赎回。又于今年正月五日听从故匪大天字等纠邀,原伙骑马持枪绑得第七区索贤沟何玉芝及何绍先之父,未经遇见,抢得枪一杆及皮棉衣二十七件、奉票一百余元俵分。又是月初五日清早,小的原伙绑得韩家尤子孙绍宗之父孙林及孙绍宗之兄孙绍先父子二人。孙林以大枪两杆、烟土五两和洋八百元赎回。孙绍先未曾赎回。直至是月十七日,小的在核桃木沟受伤四散,将孙绍光亦即丢下逃回,并未花钱。又于今年正月十三日清早,小的们随同匪首大天字等十余人,冒充官兵,各持枪马,行劫疙瘩沟村巡警颜成珠家,意图绑票勒赎,警团张巡官等随后闻信带队赶至。与颜振全内外攻击,把匪首大天字、二喇嘛、贾凤祥三名当场格毙。是月十七日清早,小的们同匪首小有字十余人,走到第七区和桃木沟村,误入巡警卡内,彼此开枪攻击。伙内匪徒老道一名被巡警击毙,小的和胜子匪受伤,经匪首小有字系小的族侄,把小的送到西沟刘黑头家住了十天,又送到双庙村梁洛二家藏匿,不想就被巡警查知,把小的拿获送案了。小的抢绑各案均系听从匪首大天字等纠邀,持枪骑马前往行劫,事后分得赃物随时花用。所有枪马均被小有字于小的受伤后拿去,不知藏在何处。小有字现逃何处,小的不知道。第七区匪徒自大天字、二喇嘛、贾凤祥格毙后,均已星散不能成伙。大天字等均受巴连长委任,业于被击毙时将委任状遗失,巴连长应许小的有功再受委任,巴连长所给洋号一封,已经警局起获,只求恩典,所供是实。[62]
梁财的供词提供了以下几个情况。一是此人有家室,但父母已故,无兄弟,家中已没有任何有力的伦常约束。而且他长期没有固定职业,入匪时间近两年。二是匪伙之间有亲戚关系,但梁财除匪首与亲戚外和其他人并不熟悉,连名字都不知道。三是土匪规模多为十余人,但是马匪,皆持枪。四是地方上枪支没有管制。五是兵匪有勾结与相互利用的关系。六是抢劫、绑票、勒赎是匪伙的主要特点,他们也时常结伙报私仇。七是该地信喇嘛教,喇嘛有入匪的,而寺庙僧侣也是主要的绑票勒赎对象。八是匪伙跨省作案。
从朝阳县知事的报告中,我们还能进一步了解到《惩治盗匪法》由县知事执行落实的一些具体情况。梁财是由官兵缉拿后交给县知事审讯办理的。因此审讯记录比较详细,而且还找了相关事主核对事实。审讯报告这样写道:“传同事主孙绍宗、颜成珠、何绍先等到案环质相符,研讯至再矢口不移,案无遁饰。查该犯听从毙匪大天字等纠邀,结伙多人,骑马持枪,绑抢事主多家,勒赎巨款表分,犯案累累,不胜枚举,情罪实属重大,未便稍稽显戮,已照《惩治盗匪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同法施行法第一条,电请处以枪毙死刑,以昭炯戒。”该报告最后表明,“该县拟按照《惩治盗匪法》,申请获匪梁财处以死刑枪毙,应予照准,仰即遵照执行并补俱全案,供勘呈核等。因奉此知事遵于四月四日十二点,将该犯梁财一名提庭,验明正身,依法枪决。”[63]从梁犯口供及审讯执行报告看,他被捕的时间应当在二月初,被执行死刑的日期是四月初,因此审讯时间为两个月。
尽管这两个在不同时间和地区发生的案子犯罪情节轻重有别,1922年直隶的案子比1924年热河的匪案情节显然要相对轻得多。将前者与后者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尽管前者中的抢劫团伙也持枪持械,但没有马匹,既没有与军人勾结或拒敌官兵的情况,也没有绑票勒赎的情节,其结伙性质显得临时且松散,结伙人数也相对少,而且多在邻县与本地作案。但这种轻重之别并没有影响他们被认定为盗匪法打击的对象而使犯罪人免于死刑。与我们前面看到的案子不同的是,这两个案子都不是由军队审理执行的,而是由县知事承办的盗匪案。因此,案件审理过程相对详尽,能够看到犯人的口供与受害事主对质等环节。由此可以推论出,军队插手的盗匪案手续更为简化,而由县知事办理的盗匪案则需有一定的审理程序。《惩治盗匪法》适用中的军权与普通刑法权限之地位高低显而易见。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直隶省的盗匪性质与其他省份不完全一样,但用刑标准并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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