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1922年《惩治盗匪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1922年《惩治盗匪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组来自不同省份关于惩治盗匪的材料,向我们透露了《惩治盗匪法》1922年延展前后,各地由军警长官执行该法的一些具体情况。基本符合《惩治盗匪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三组材料来自1922年7月~12月间的热河省,也是《惩治盗匪法》存废之争前的案件情况。到目前为止,我们对部分地方行政军事官员对于盗匪现象的态度,以及一些相对守法的地方军事机关在执行《惩治盗匪法》中的具体情形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1922年《惩治盗匪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

一组来自不同省份关于惩治盗匪的材料,向我们透露了《惩治盗匪法》1922年延展前后,各地由军警长官执行该法的一些具体情况。

第一组材料来自1922与1923年督军田中玉(1869~1935)与省长熊炳琦(1884~1959)治下的山东省。这组数据如附录八中表2-1显示[47]:1922年1月间在该省三个县、市内,由同一个审判执行机关,即山东陆军第一混成旅,分别以盗匪罪论处了9人。犯罪性质都是结伙抢劫及勒赎得财,没有伤死事主的纪录。审判与上报机关都属军事机关。全部案件都上报了山东督军署。案由记录相对详细,录有犯人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犯罪地点、犯罪性质、受害人姓名、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及死刑执行日期。基本符合《惩治盗匪法》第10条的规定。这个材料涉及的案件,均在《惩治盗匪法》存废之辩以前,而另一个材料则在该法得以延展之后。

另一个同样来自山东的数据反映了1923年10月~11月间,山东督军署批准捕杀盗匪的情况。这个报告关于人犯处理的情况有两类。第一类是获匪情况,包括抓人的官兵姓名、抓获盗匪姓名与人数及捕获地点。对于不符合死刑执行条件的人犯,还交代了交接给县知事进行羁押审讯的情况。第二类是符合执行死刑条件的人犯被就地正法的情况,如表2-2所示[48]:两个月内在山东境内三个不同的地方,军队分别抓获了54名盗匪,其中6人被执行了枪决。值得注意的是,表2-2显示的情况表明,山东省这个地区盗匪规模比表2-1涉及地区的盗匪规模要大,其中东河境内的盗匪规模集结至五百余人。不过,该表没有任何关于盗匪伤死事主的记录。与表2-1显示的情况相比,这一地区的盗匪不仅结伙规模大,敢于拒敌官兵,而且真正被抓获的盗匪数量十分有限。其中被抓的盗匪王金铎只不过是个“听从杆首刘常久纠邀”的跟随者,真正的首恶都并未捕获。

第二组材料是直隶六个县于1923年8月间处理的盗匪死刑案件,也在《惩治盗匪法》存废之争后,如表2-3显示[49]:该月一个月内共有31名盗匪分13批被先后处死。这组材料有以下特点:一是只有犯人姓名,没有其他的个人信息存录在案;二是从犯罪规模上看,并没有山东省的集结规模大,最大的团伙由十人组成,而且也仅限一个;三是在途抢劫有7起,入户行劫有9起,没有掳人勒赎情况,但抢劫中有一事主被杀,有三个事主受伤;四是所有的处决报告中都援引了《惩治盗匪法》作为执法根据,但均没有明确具体条文;五是批准机关为警备队总司令处,执行机关不详,应为警备队总司令处的下属机关。与山东的情况比,直隶的盗匪规模相对要小,但惩罚力度则更大。(www.daowen.com)

第三组材料来自1922年7月~12月间的热河省,也是《惩治盗匪法》存废之争前的案件情况。这组材料也分别包括三组盗匪处理的信息。第一组信息涉及捕获人犯的情况,如表2-4显示[50],包括人犯姓名、人数、被抓获地点、由谁抓获,获匪交押的具体县名,该表显示7月~11月间,共有23名被获盗匪。虽然这组信息没有交代犯罪内容,但却透露了获匪由军事机关转交给县知事审理的这一环节。第二组信息涉及被当场击毙的盗匪情况,包括姓名、人数、击毙地点、击毙盗匪军事机关及人员姓名,如表2-5所示[51],也没有涉及被击毙盗匪的犯罪性质的内容。第三组信息涉及被判处死刑的盗匪,包括其姓名、犯罪性质、获匪机关及审判机关,以及是否处决及是否已上报上级机关等内容,如表2-6所示[52]。这组信息透露出,结伙持枪、抢劫勒赎并拒敌官兵,为该地盗匪作案的基本特点,其中只有一起案件中提到事主受伤致死的情况。

这三组材料表明热河地区匪患似乎比山东省的规模更大,盗匪结伙从60余人至300余人的案件有四起,而且持枪拒敌官军的情况也更普遍。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热河省的盗匪常持枪而非仅仅是持械作案。笔者从热河这五个月的报表看到,五个月内被分别击毙的盗匪有45名,平均每月9人。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人数共50人,平均每月10人。另有23人交给了县知县处理,审判结果不明。此地惩治盗匪的情况有三个不同层次:一是由军队当场击毙;二是由军法机关直接判处死刑并执行;三是转交地方审理。相比之下,该省所处决的盗匪相对其他两省数量更多,频率也更密。而且自该年9月以后,所有的盗匪处决情况都没有按章报部批准,也就是说斩而不奏,或者说来不及奏。

比照这三个省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印象:强盗结伙规模较小的地区,审判程序相对完整,如直隶;而强盗规模较大的地区,如山东与热河,要么当场击毙盗匪,完全进入军事状态,要么仓促审判,由执行机关自行决断,程序划约至最小或无,要么抓获的都是盗匪中的次要角色。到目前为止,我们对部分地方行政军事官员对于盗匪现象的态度,以及一些相对守法的地方军事机关在执行《惩治盗匪法》中的具体情形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下面两份材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县级行政司法官员与地方乡绅面对匪患时的见解与具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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