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尚未看到各地适用《惩治盗匪法施行法》的具体处刑情况,然一些零星公布的地域性数据依然能让我们看到该法具体实施中的一些基本状况。福建省当时被列为《惩治盗匪施行法》的适用区域。根据《福建省审判志》的记载,“其中安溪、大田、德化、尤溪四县,定为剿匪地域,此类案件统归剿匪司令部军政执法官审理。其他县份则分别由审判厅、县知事和军事部门审理。盗匪案件处刑甚重,触犯者均可判处死刑,且不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拟判死刑的,由审判厅、县知事或军事机关直接报省巡按使(后改称省长)、高等审判厅和高级军官核准执行。因此,当时以盗匪罪被判处死刑的,远远超过普通刑事犯。据《民国六年中国年鉴》和《民国八年中国年鉴》记载,民国三年至民国五年,即1914~1916年,福建省依照刑律判处死刑的有22人(其中民国三年12人,民国四年5人,民国五年5人),而同时期根据《惩治盗匪法》,判处死刑的有195人(其中民国三年53人,民国四年96人,民国五年46人)。”[38]从这个数据可见,这三年当中,根据普通刑事法执行的死刑人数是平均每年7人,而根据特别刑事法处死的人数,每年平均有65人,后者是前者的九倍多。这个材料还显示,“一些地方军阀审理这类案件拟判死刑的,连最简单的报批手续也不照办。民国八年至十一年,即1919至1922年,陆军第二十四混成旅驻防闽北时,所获盗匪,往往只列名单,不写案情和判决理由,请督署核准,一律处死。”[39]
另一组数据来自一位学者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陆军部的统计资料。该材料显示:1914年,山东沂州处决盗匪58人;1914至1915年,山东兖州处决盗匪179人,安徽处决202人;1915年4至8月,贵州处决盗匪150人;1918年济南处决盗匪68人。[40]尽管这组资料缺少可供比较的具体参照标准,很难说明问题,但与福建省的材料进行比较,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民国三年,即1914年,福建全省处死盗匪53人,山东仅沂州一地就处死58人。1914和1915年福建全省两年处死盗匪149人,安徽202人,而山东仅兖州一处即处死179人。1915年福建全省处死盗匪96人,贵州该年五个月内处死150人,平均每月30人。显然,各地适用《惩治盗匪法》的具体情况有别,但该法的实施普遍加大了各地死刑执行的力度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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