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法制:1914年《惩治盗匪法》的内容及出台背景

清代民国法制:1914年《惩治盗匪法》的内容及出台背景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年,即1914年7月2日,袁世凯以大总统第89号教令颁布的《惩治盗匪条例》共有11条。此条例后经修改,于同年11月27日以《惩治盗匪法》为名颁布实施。该法出台的原因与背景,在同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惩治盗匪法施行法》有如下说明:前颁《惩治盗匪法》,所以示立法之准,现颁《惩治盗匪法施行法》,所以济立法院之穷。

清代民国法制:1914年《惩治盗匪法》的内容及出台背景

民国三年,即1914年7月2日,袁世凯以大总统第89号教令颁布的《惩治盗匪条例》共有11条。此条例后经修改,于同年11月27日以《惩治盗匪法》为名颁布实施(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七)。[35]

该法共规定了9条死罪,其中前6条皆出于刑律中规定的侵占罪,原本都不适用死刑,但在该法中它们全都变成了死罪。另外3条死罪,在刑律中虽然都符合死刑适用的条件,但都有具体的限制。如第4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掠夺公署之兵器、弹药、船舰、钱粮及其他军需品或公然占据都市、城寨及其他军用之地者”,在刑律中只有魁首才规定处以死刑,而在此特别刑事法中,不分主从皆可处死。显然,相比于刑律,该特别刑事法有如下特点。其一,加重并放宽了死刑适用的罪名与适用对象;其二,扩大了死刑案件的审理权限,县知县与军队军法处都直接开始介入死刑案件的审理、复核与执行之司法领域;其三,军法权限超过了普通刑法权限;其四,复核权出现多头化负责情况;其五,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而复核程序简化到最小;其六,死刑执行方式军事化,枪毙代替了绞刑

该法出台的原因与背景,在同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惩治盗匪法施行法》有如下说明:

前颁《惩治盗匪法》,所以示立法之准,现颁《惩治盗匪法施行法》,所以济立法院之穷。张弛异宜,经权互用,此因时立制之道也。慨自改革以来,盗匪充斥,民不聊生,将欲除暴安良,非峻法不足以资惩戒。故刑乱不足用重,纵恶适以长奸。设当事机紧迫之时,亦复拘执成规,迂炯程序,将盗匪以辗转而久稽显戮,官吏亦推诿而罔顾考成。大之贻误地方,小之为害黎庶,安危治乱,关系匪轻。[36](www.daowen.com)

并且它还对主体法实施的区域,执行者的权限进行了规定性说明:

至此项施行法公布以后,所有施行区域,原以地方情形为衡,除京师及特别要塞地方关系重要,应责成军政执法长官依法办理外,所有各省各地方应否按照《惩治盗匪法施行法》施行于该管区域之处,应责成各该将军、巡按使、都统、京兆尹暨各该高级军官体察现办盗匪情形,迅速切实呈报,听候命令遵行。[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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