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李春荣强盗杀人案:清代民国司法档案

李春荣强盗杀人案:清代民国司法档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人李春荣因拖欠地主朱长有地租,于1918年11月14日探得只有朱长有及其幼女朱凤儿在家,便借口第二天要在城里买肉到后者家中留宿。事发后被一审判处死刑,同年12月31日被告不服上诉,次年上诉遭驳回,维持死刑原判。至李春荣是否预谋得财,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盗取财物,亟应研究。依以上论断,本厅认李春荣之控诉为无理由,应与驳回。检察官之控诉为有理由,爰将原判撤销。李春荣杀人而不法取财物,应成立强盗杀人之罪。

李春荣强盗杀人案:清代民国司法档案

此案亦是熟人之间因经济问题引发的谋杀案件,但审判结果全然与前面各案相反。犯罪人李春荣因拖欠地主朱长有地租,于1918年11月14日探得只有朱长有及其幼女朱凤儿在家,便借口第二天要在城里买肉到后者家中留宿。半夜趁主人父女熟睡行凶,用镰刀砍杀二人,盗财而去。事发后被一审判处死刑,同年12月31日被告不服上诉,次年上诉遭驳回,维持死刑原判。详情见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驳回上诉理由:

此案控诉人李春荣在警察厅供称出,十日身藏铁镰刀一把进城,至朱长有家。朱长有与其女儿(即朱凤儿)与我均在东里间炕上,熄灯睡歇。我暗将镰刀用所穿灰布大棉袄包藏放在身边。移时,朱长有父女睡着,我向来左手做事,所[以]用左手拿镰刀剁扎凤儿、朱长有身死。动手时,我将自己右手划伤。在检察厅供称,我乘他们父女睡熟动手砍的,就用这把镰刀剁的肚子、脖子等处,乱剁死的。在原审亦一再供称,我先同朱长有说话来着,说来说去就睡着了,我即起来杀朱长有父女二人各等语,该控诉人李春荣,暗藏镰刀至朱长有家,俟其父女睡熟动手砍毙,既据迭次自白不讳。李春荣控诉意旨谓朱长有持刀恐吓夺刀误伤,系属正当防卫,不外饰词翻异,毫无理由。至李春荣是否预谋得财,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盗取财物,亟应研究。查李春荣在原审及本厅,虽均供称杀死朱长有、朱凤儿之后临时起意拿钱,唯在警厅供称,我知道朱长有家内有财,朱长有的女人在娘家住着,朱长有家内人少,我起意前往杀害朱长有,搜盗银洋使用。在检察厅亦供杀朱长有还想拿他的钱,砍完之后点上灯,开柜子拿了现洋一包一百的,三包五十的,还有首饰一包;天快亮我就赶紧开门跑了,并结称一去时就打算杀人得钱各等语,其预谋得财怀刃行凶,已无疑窦。乃于起诉之后变更原供,谓系杀人之后,临时起意行窃,俱为饰词避就,已可概见。且其所述杀人原因,在原审则系欠租求缓,朱长有不允,在本厅则称系赎地十五亩钱已支付,朱长有不给字据,前后矛盾尤难凭信。况据朱许氏在原审供称,衣服、银钱、首饰向在北屋东间柜内搁着,在本厅供亦相符。李春荣于杀人后即将该柜撬开,搜得银元、首饰各件,携赃逃走是其杀人后果,已违得财之目的,原判乃以仅只撬开一柜及李春荣避就之词,认为杀人不基于得财之意思,自与事实真相不和。检察官之控诉,应认为有理由。

依以上论断,本厅认李春荣之控诉为无理由,应与驳回。检察官之控诉为有理由,爰将原判撤销。李春荣杀人而不法取财物,应成立强盗杀人之罪。其强盗杀死朱长有、朱凤儿之所为,系犯暂行刑律一百七十六条之罪二,即犯《惩治盗匪法》第三条第二款之罪二,依同条各处死刑,并以暂行刑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十六条褫夺公权全部终身,罪系俱发,依同律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七款两款,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全部终身,镰刀系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同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没收,爰为判决如主文。[24](www.daowen.com)

该案中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仅是租佃关系,其熟悉程度与信任度都不一般,这一点可以以朱长有不仅让李春荣在他家过夜留宿而且让他与自己及女儿同炕而眠为证。至少,朱长有死前都没有想到过李春荣会加害于他。

此案被定性为强盗杀人案,与前面的案件相比,因涉及两条性命,性质也更为严重,故在援引刑律的同时,还援引了《惩治盗匪法》的条款,而盗匪性质的案件不仅其“法定刑均为唯一死刑”[25],而且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6]的一般原则,故人犯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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