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揭示旗人庆斌杀人伪造文书案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揭示旗人庆斌杀人伪造文书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案是由经济利益引发的杀人案,亦有北京地区的特点:犯罪人庆斌是镶红旗满人。因而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但原检察厅不服判决,认为量刑太轻,因为庆斌还有杀其他人的危险,故上诉请求加重判决。庆斌本人则认为判得太重,上诉请求减轻刑罚。高等审判厅则在复判中维持原判,执行无期徒刑。一审判决认定为情急杀人,故判无期徒刑。其判决主要依据为刑律。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揭示旗人庆斌杀人伪造文书案

此案是由经济利益引发的杀人案,亦有北京地区的特点:犯罪人庆斌是镶红旗满人。其堂叔桂保过继给玉洁,故继承后者的祖坟地私产一块。这块地由其堂兄弟钟山管理,并长期租给刘芳与王瑞春耕种。庆斌伙同族人先硬将该坟地强行变成族中公产,并将它私自卖给于德顺、王瑞春与刘芳等人,以从中谋取中介费用。此事被钟山发现后告到法庭,但庆斌等人买通打点私造土地文书使钟山败诉,后又用钱与钟山私了结此事。至此,这块满人的地产完全落入外姓人手中。此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满人该时代的经济状况。庆斌因为没有如愿获得王瑞春等人私下答应的酬金,反而被骗毁了字据,绝望之下持枪杀了王瑞春。因而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但原检察厅不服判决,认为量刑太轻,因为庆斌还有杀其他人的危险,故上诉请求加重判决。庆斌本人则认为判得太重,上诉请求减轻刑罚。高等审判厅则在复判中维持原判,执行无期徒刑。这个结果符合笔者看到的当时因经济财产引发的杀人案件的一般处刑情况(参看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十年控字第255号,见附录三)。[23]

该案特点为杀人者与被害人相互认识,是熟人间的经济利害纠纷引发的犯罪。从庆斌一系列的社会行为看,此人有点土霸王的味道,有钱有势且拥有武器。一方面,个人能量很大,如鼓动族人强占堂兄的祖产;另一方面,社会活动力很强,如买通打点伪造土地文书。但心理素质较弱,一旦事情没有朝他希望的方向发展,他就吞药自杀,写阴状威胁,乃至开枪杀人。一审判决认定为情急杀人,故判无期徒刑。其判决主要依据为刑律。但当事人与地方检察官皆不服一审判决,故同时上诉,但理由全然相反,前者认为判得过重,后者认为判得过轻。上诉均被驳回。(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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