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因奸非引起的一桩共同谋杀案,涉案者九人。颇有北京地区这个时代的特点:杀人主谋乃前清宫中的太监,有妻室、房产、地产及庙产。家中仆役多人,其中被害者的父亲沈三是沈柳亭的族弟,在其宅子里当门役,而被害人沈汝奎是沈三长子,并已过继给沈柳亭。沈汝奎在京城保安队当兵,休息时到父亲任门役的沈宅居住,与沈柳亭的养女沈连第长期通奸。案发当天奸情被沈柳亭撞见,后者遂起杀机。当夜便率全家主仆八人趁沈汝奎熟睡将其勒毙,随后令二仆将其尸运往城外弃置。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如何从法律上认定主谋沈柳亭与正犯之一的沈三的杀人动机及其刑事责任。沈柳亭在这起谋杀案中毫无异议地是主谋,而且主要动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地位。因为其继子跟养女通奸将他“撅得这么狠,九门九阙没有不知道我沈老公公的。北京城内没有我扎足之地,有他二人没有我”。他抱怨并要求沈三说,“虽然汝奎过继我啦,管我叫了几天爹爹,但他是你亲生养的,主意是你拿。以我主意,这两人全不要,都将他们弄死,现时咱们是各人办各人的”。尽管在供词中,沈三也承认了自己的主谋责任,比如他曾附庸沈柳亭说,“反正一个不能留”,承认与沈柳亭两人同时“主意已定”要“将汝奎害死”,而且他还多次在沈柳亭抱怨时强调过“这样儿子不要则可,简直将他害死就得了”,“非将他勒死不可”[19],但作为生父,他的主谋身份与沈柳亭不是没有区别的。正如他在供词中说“我并非无父子之情,有意害我儿子”,而且事实证明他也承受不了害子之痛而病死狱中。由此可见沈三的想法与行为前后充满情感与伦理矛盾,而沈柳亭则不同。他的供词全然不顾事实逻辑,将全部责任推到沈三头上,说是后者起意要杀自己的亲子,并以沈柳亭的名义召集沈家的仆人参与谋杀[20]。沈柳亭之所以如此违背常识地推卸责任,是因为传统社会存在另一项共识,如果杀害沈汝奎之事由其父沈三承当,其刑事责任会比较轻,因为其子通奸行为是子孙不孝在先。事实上,这个逻辑在沈柳亭的最后判决中是起了作用的。
问题是为什么沈三愿意为沈柳亭的想法承担如此重的刑事与伦理责任,而主动全程参与了谋杀亲子的行动呢?其实,沈三早就知道其长子与沈家养女通奸,但并没有揭穿,也没有阻止,可以说他并没有觉得其子有不孝之大罪。事发当日,沈柳亭气急败坏地认为“沈三一家害了他的门庭”[21],同时要驱逐其子,沈三始觉事态严重,因为他有可能丢了门役的工作,其子也不再有可能继承沈柳亭家产,致使其晚年生计无着。随后沈柳亭答应如果他除掉自己的儿子就将房产留给他养老。这层经济考量无疑是沈三杀子行动的主要理由。由于沈三在审判前病死,也就无法知道法官如何对他的行为进行定罪。(www.daowen.com)
而其他参与谋杀案的行动人皆出于服从主人指使的原因,而且主人允诺给每个参与者以“银钱地亩”的补偿。他们的行为不仅受阶级地位与经济利益双重因素制约,还因为沈柳亭保证过此事由他和沈三承担法律责任。在缺乏法律意识(无知),服从主人调遣(无权)并获得经济利益(有利)的三重利害权衡下,他们参与了谋杀。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这三重因素却翻转了审判结果:主谋沈柳亭判得最轻,只判了有期徒刑八年,沈三遭天罚,未判先死。赵长荣、王福顺两人被重判了无期徒刑。其他人除于刘氏免除刑罚外,各负不同等级的刑事责任。另外,沈柳亭一家三口吸食鸦片亦被判罚金,其女沈连第亦因承认与死者沈汝奎通奸一事,而被判处五等有期徒刑十个月。它所依据的正是著名礼法之争后出台的《大清刑律》的补充条款《暂行章程》中规定的“无夫妇女通奸”为罪的法条。涉案九人全部入狱(参看京师地方审判厅刑事第一庭甲第535判决正本,见附录二)。[22]
该案系由伦常破坏而引发的杀人弃尸犯罪。确切地说属于传统伦常秩序中的亲属相奸案导致尊长杀卑幼。杀人主谋者是两个父亲。案发地点在杀人主谋家中。延续家长有权处死家族中不肖子孙之家规与国法并存的惩罚逻辑。涉案九个中要么是亲属,要么是仆役,全体服从家长的旨意参与谋杀,而且所有人似乎都认为通奸者该杀。主谋者轻判符合传统法的逻辑,但从犯重判则不知为何,需找到两位从犯的审判结果进行比对,方可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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