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未看到北洋政府时期,即1912~1927年间死刑案件的总体统计数据。因此无法对此时段的死刑案件进行分类研究。既然“杀人者死”是普通人心目中死刑适用的第一原则,笔者就从杀人案入手去寻找这个时期的死刑适用案件。
笔者对北京市档案馆保存的材料做了初步研究,将杀人案件做了初步整理。该档存有1913年1月~1949年2月的620个涉及杀人的案件。如果按行政司法年代划分的话,我们发现从1913~1928年北洋时期的案件只有53个,1929~1935年,即“二八刑法”时期,共有60件案件的记录,而1936~1940年,即“三五刑法”实施期,则仅有30个案子,这个时期应考虑北平沦陷及全面抗战的因素。从1940~1945年汪精卫政权时期,记录在案的杀人案件共有214件,而1946~1949年国民政府还都后审理的案件则增至307件。按照犯罪类型的区分,计有杀人案492件,强盗杀人案26件,杀人放火5件,数罪俱发杀人案26件,盗匪杀人案1件,共匪杀人案2件。另有涉外杀人案四件,其中三件涉及日本人,均未起诉。按照罪行轻重划分的话,计有过失杀人案12件,杀人嫌疑案9件,预谋杀人案3件,教唆杀人案6件,杀人未遂案20件,帮助杀人1件。关于犯罪性别,1913到1944年间的269个杀人案件中,计有女性杀人正犯23人,同案犯10名,共33人,男女比例为8∶1。(www.daowen.com)
从笔者详细研究的30个1928年前的杀人案看,仅有5人被最终判处死刑,其余主犯多判无期,一个主犯判决之前死于狱中,另一个则获无罪宣判。这个基本事实初步表明,“杀人者死”的理念并不是死刑判决的充分必要条件。笔者想通过以下几个个案的分析,进一步展开对此问题的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