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月25日,倍受争议的《大清刑律》终于颁布实施。
它从立法精神上将“罪刑法定”、“人格平等”、“罪刑相适应”三项现代刑罚原则引入了中国法,提倡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方面从轻避重,置换了旧法的比附原则,剔除或淡化了传统法中刑罚伦理化、服制化、身份化、种族化的部分内容。
从法典的体例着眼,《大清刑律》改变了传统律例民法、刑法、行政法一体的六部体例,采取了近代西方法律的模式,将诸法分离,特别是将刑律从诸法中独立出来,为民法和经济法拓出了发展空间,改变了用刑罚手段来处理和调整人身、财产关系的旧法习惯。
从刑名设置上看,《大清刑律》将传统的五刑等级——笞、杖、徒、流、死改为四级制——罚金、工作、遣、死。抛弃了摧残肉体的笞、杖刑,删除了旧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刺字、枷号、缘坐等酷刑,停止了部分合法刑讯。同时,还删除了近代以来已经解禁或与新政不符的规定,如禁止出海、开矿、集会、发行报纸等[7]。(www.daowen.com)
更为突出的是,《大清刑律》在死刑与死罪制定方面的改革:其一,死刑统一为绞刑一种,废除凌迟、枭首、戮尸与斩刑等处死方式;其二,死刑规定从《大清律例》的八百四十余条减至二十九条,加上《暂行章程》的三个死刑规定,共为三十二种死罪[8];其三,规定死刑不再公开执行,而在狱内执行[9];其四,虚拟死罪全部转成自由刑,也就是说在旧制中纳入秋审的死刑犯绝大多数转换成无期徒刑。在整个变革过程中,法学家们反复比照参考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刑法与中国法的内涵。有的争论十分激烈,不仅涉及技术问题,更涉及文化与政治实践的象征领域。如在最终采取何种死刑形态这个细节上,“枪毙”似乎在当时是技术上最先进的行刑方式,而且在西方各国也是与斩、绞并行的主要死刑执行方法。但沈家本认为枪毙不合中国国情,枪毙法主要在殖民地宗主国国家中使用,加上枪手经常无法一枪击毙犯人,技术手段不过关,固不可取。开始的时候(也许从始到终),沈氏主张保持唐律以来的绞斩并用,反对只采取一种行刑方式。他与冈田朝太郎的讨论过程目前除了《死刑惟一说》外,没有看到更细的材料说明沈氏最终是如何同意采纳死刑惟一制的。
改革后的《大清刑律》最终规定绞刑为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统一国制,结束了唐朝以来死刑的绞斩双轨制及明以来纳入正刑的死刑等级:凌迟、枭首、戮尸、斩、绞。这次改革使得《大清刑律》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死刑罪名最少的刑律。为之后民国的刑罚轻刑化实践开辟了道路。然而,这一立法上的剧变是否在司法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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