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京畿法制与审判分离

清代京畿法制与审判分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朝的审判体制既有审级划分,又有各级审断权的划分。府、按察司甚至督府也只能拟律,最后报刑部和皇帝。京畿的审判程序当然也不能脱离这种制度,并因为顺府的特殊性,使这种审判分离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四路厅和直督之间还有道和按察司二级,但这两个机构只有复核转审权,而无审断权。可见,除京控案件、京控咨转案件以及皇帝特旨审判案件外,顺府基本不具有司法审判权。

清代京畿法制与审判分离

清朝的审判体制既有审级划分,又有各级审断权的划分。没有审断权的机构,只有审理(复核)后的转审权。这一点郑秦在《清代地方司法管辖制度考析》一文中已经讲明,“审”、“判”分离是清朝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一些审判机构“有权审理却无权判决。地方府、州、县只能自理枷杖,督抚也只能审决徒刑,而大量的应判流刑及死刑的刑事案件,地方却无权判决。但是,所有这些刑事案件地方各级均应审理,并且要从州县初审开始。”这种制度的设计,就造成审级设置过多,有些无权审断(判决)的机构也要审核一遍,致使案件拖累,久审不决,办案效率极低。[76]以清朝地方的审判体制为例,州县可以审断(判决)笞杖及以下案件,督府可审断(判决)徒刑及以下案件,其余流刑、死刑案件,也要自州县开始审理,并拟律后上报。府、按察司甚至督府也只能拟律,最后报刑部和皇帝。京畿的审判程序当然也不能脱离这种制度,并因为顺府的特殊性,使这种审判分离的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在顺府所辖的各级审判机构中,州县是初审,无论案情轻重都要审判,但只对笞杖案件具有审断权,其余案件则拟律上报。第二审级是四路厅,最后是直督,但直督亦只对徒刑案件有审断权。在四路厅和直督之间还有道和按察司二级,但这两个机构只有复核转审权,而无审断权。顺天府在这一审判程序中只具知情权与监督权,并无审理权,更无审断权。从有关顺府的档案可以看到,在正常的州县审理程序下,顺府既不审,也不判,只是就县报初审公文进行批示而已。可见,除京控案件、京控咨转案件以及皇帝特旨审判案件外,顺府基本不具有司法审判权。即使是顺府有权审判的案件,按《会典》所述,也只能是徒杖以下案件,况且这类案件都是经特旨、咨转而承审的,顺府审理后都要上报清廷或皇帝,最后的审断权在中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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