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天府因其特殊的地位,清廷亦赋予了其特殊的权力。在行政序列中,顺天府尹是四路同知及所属各州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只是“升调所属同知、州县则直隶总督会列尹衔具题”;在审判程序上,顺天府也有着其他府(抚)不同的权力。光绪《清会典》载顺天府职能如下:
(辖区与办案程序)顺天府所属京县二、近京州五、县十七,分隶于四路同知,皆辖以府尹。升调所属同知、州县则直隶总督会列尹衔具题。其刑名,流以上由四路厅申按察司转总督达部,徒、杖以下尹自决之。
(钱粮事务)钱粮奏销由四路厅申布政使转总督会尹达(户)部。所属完欠分数,与总督一例考成。
(治安事务)率二京县而颁其禁令。京城内外民间干禁之事,由顺天府率大兴、宛平二县与步军统领衙门、五城示禁,犯者一体察拿。宣其条教,以成首善之化。
(辖区内外控案)凡民控告者,则听其狱,大事以闻,小事决之。所属五州十九县控案,即与提审。重案奏请定夺,轻者或咨部办理,或自行审结。
(监察与徒流犯的安置)凡四路捕盗官兵,皆察其功过,岁终则会而咨于兵部。凡五徒三流,刑部以送于府,各定其地而配焉。徒五等,由顺天府定地发驿。流三等,由顺天府照三流道里表定地饬县递解。五军则兵部定地以送于府而发配。军五等,由兵部定地送府饬县递解。[52](www.daowen.com)
就案件的审判管辖而言,光绪《会典》讲述了府尹两个方面的审判权力,一是所属州县正常程序的刑名案件,二是所属州县的控告案件。本节先论述顺府正常程序的审判管辖权力,关于控告案件在下文“京控”章节中再行论述。
如果比照一般州县,顺属州县为第一审级,上诉审为四路同知,案件再上报应为顺府。但是,光绪《会典》明确规定“其刑名,流以上由四路厅申按察司转总督达部 ”,即流以上案件与顺府没有关系。从顺天府相关档案看,确实未见顺府审理上诉审(报转)案件。宝坻档案所见徒刑案件为县初审,虽报之顺府,顺府只是批示“仍候督院批示”。四路同知审毕,皆报直隶按察使复核,最后由总督审断。可见顺府对案件只有知情权,并无审案权。[53]但是,嘉庆朝《会典》规定“徒杖以下尹自决之”的案例也没有见到。清制笞杖案件州县决之,而宝坻档案所见徒刑案件由直督决之。见于档案的这些记载,胡祥雨认为“光绪《大清会典》所载顺天府尹可以处理其所属州县徒杖案与档案事实不合。”[54]
京畿地区的四审级为:州县→四路厅→直隶省臬司→直隶总督,这也包括京属大、宛在内。虽然案件要同时申详该管道台及顺天府尹,但二者不具有审断权。[55]按规定,除京师内外城案犯、八旗、各营案犯及八旗争控地亩案件外,其五州十九县的民刑案件名义上归顺天府管辖,但顺府并没有在这个审级体系之内。现实中,顺府受审级、审限的规定,由其直接受理并审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湖南三帮粮船在通州南营地方被劫,武清县知县唐汝风向顺府汇报案情。顺府兼尹蒋赐棨亲赴通州督捕,后捕获案犯若干,因案情重大,乾隆帝批札“所有(未)〔已〕获各犯未便辗转解审,致稽显戮,即著蒋赐棨等速行严审定拟具奏”。[56]此案看似由顺天府初审,但其缘由是皇帝授权“即著蒋赐棨等速行严审定拟具奏”,如本应由顺府初审,则无须皇帝授权。这恰恰说明一般情况下,无论案情重大与否,顺府并没有初审权。
清及以前各朝的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是一致的,但清代顺天府尹与所属州县、四路同知的行政管辖关系却不完全重合于司法管辖,顺天府除京控案件外,不接受任何第一审案件,而州县所审案件,顺府亦只是在形式上具题批示而已。顺府在司法审判程序中,除京控案件外,不具一级独立的司法环节。顺府的审判权剥离给与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又有权兼管顺属州县的直隶总督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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