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有必要设立一级相当于府的特别机关,这种特别机关就是顺天府的“四路厅”。在顺属区域各衙司的审讯程序是:州县→四路厅→按察司→直督,州县同时报顺府备查受其督责。顺属各州县所辖之民刑各案,应由四路厅通达直督,虽然通详顺府,顺府并不直审理案件,但经奏报也有转请顺天府直审的。

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天府所属州县由顺府与直隶总督双重管理,且清朝实施的是督抚(省)、府、县三审级,那么在顺属州县和直隶省之间还需有府一级的机构,才能与全国的地方三级政权体制相一致。顺天府不同于外省所置之府,府尹也不是直督的属吏,所属州县事件当然不可能经顺天府转呈直督。为此有必要设立一级相当于府的特别机关,这种特别机关就是顺天府的“四路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奏准顺天府设东、西、南、北四路同知,专司捕盗。四路同知分管所领各州县。乾隆八年(1743年)以后,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涿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6县。(www.daowen.com)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4县。[40]

四路厅同知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1754年)议准四路同知兼管各州县钱粮,并且明确“四路同知既经管理该州县钱粮事务,则与知府、直隶州体制无异”。从其最初设置与职能看,四路厅有派出机构的意味。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又定各州县刑名案件亦归四路同知审转,同知的关防相应改为“刑钱捕盗同知”字样,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处理政务。四路同知关防字样的变动,反映了其职能的转换。[41]此后四路同知的职掌又增水利、营汛等事务。这样,四路厅在职能上貌似外省府一级政权的格局。对于四路厅的审判权限,《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四“顺天府”下的注文曰:“其刑名,流以上由四路厅申按察司转总督达部,徒杖以下尹自决之。”在顺属区域各衙司的审讯程序是:州县→四路厅→按察司→直督,州县同时报顺府备查受其督责。

顺属各州县所辖之民刑各案,应由四路厅通达直督,虽然通详顺府,顺府并不直审理案件,但经奏报也有转请顺天府直审的。光绪二十六年,通州大松垡村王海持枪抢劫将村民翟德山并其母砍死,审理此案的东路同知将别案匪首伊大永监毙,“竟指为此案首犯,而以王海为从”,掌广西道御史庆秀奏请“饬下顺天府府尹提集此案人证卷宗,彻底根究,按律惩办,以警贪暴”。[42]因此案存在“贪暴”问题,故庆秀奏请顺天府提审,无论顺天府最后是否提审此案,都说明由顺府提审不是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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