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五城御史的管辖权限: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五城御史的管辖权限: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这样,无论在辖区上,还是案犯的身份上,五城御史与步军统领衙门的司法管辖都有重合冲突之处。步军统领衙门以旗、营案件为职,五城御史则“与民”为重。胡祥雨更是明确地认为,五城御史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不受旗、民的限制。除清初一度不允许五城御史审理单旗案件外,清代京师司法管辖并无严格的旗民之别。这可能是五城御史在内城捕治的案例。

五城御史的管辖权限:清代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天府名为京官,且府治设在内城,但京师内、外二城内事务皆不属顺天府管辖。《清史稿·职官三》:顺天府“帅京县颁政令教条。……大兴、宛平二县各掌其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大、宛二县属顺天府管辖,五城御史所辖地面与大、宛多有交界,但“分壤而治”。五城御史隶属都察院,与顺天府毫无隶属关系。

清廷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对五城内管界,雍正皇帝曾明令勘定界线,“京城内旧有基址界限之处,著五城御史查勘,建立界牌;其城外与州县接壤之处,著巡视直隶三路御史,于该管处查明看定,建立界牌。”[31]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五城御史虽属都察院系统,却负有稽察京师治安之责,同时也负责该区域的司法事务。顺治元年(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十年(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正东二坊;北城分灵椿、日南二坊。五城各设正副指挥以巡城御史统之,而皇城禁内不与焉。又内城兼属于步军统领。[32]据此可知,五城在管辖区域上与步军统领衙门重合。顺治三年(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顺治十三年复准:“京城内斗殴钱债等细事,如原告被告皆旗人,则送部审理。如与民互告仍听五城审结。”顺治十七年,督捕衙门奏准窃盗案件,系民者,送该城审结。顺治十八年,都察院题准民间词讼事情如系满洲责100鞭,如民责40板以下之罪竟行审结,罪重者审明送交刑部。如有应题之事,自行具题。[33]顺治十八年题准,“缉捕盗贼、审理人命、盘获逃人及禁约赌博、稽查奸宄、邪教谣言煽惑人心、恶棍衙蠹指官吓诈、奸徒恶官潜住地方、聚伙烧香,并僧道寺院坊店等事务,责令巡城御史通行严饬。”又定,“在城捕盗官兵人等,遇有地方杀人劫财事件,不行用心缉捕,听巡城御史指实题参”。至康熙十一年又题准:“五城词讼,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送刑部。”二十七年议准,城外居住旗人有在城控告者,笞杖以下由巡城御史审结。这样,无论在辖区上,还是案犯的身份上,五城御史与步军统领衙门的司法管辖都有重合冲突之处。[34]可见五载御史职权是基于监察而确定其对内外域管辖的,随着政权的稳定、人员的流动、经济的发展,钱、宅、治安事件多起来,五城御史督察性质的一面仍然保留着。

司法实践中,因内城基本上是旗人、宗室皇族,且皇城在内城,因而根本没有五城御史插足之隙。故步军统领衙门偏重内城,五城御史偏重外城。步军统领衙门以旗、营案件为职,五城御史则“与民”为重。五城所辖多与京县大、宛等交错,旗、民纠纷错杂,康熙二十七年以后,城外旗、民笞杖以下案件在城控告者由五城御史审断。胡祥雨更是明确地认为,五城御史与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不受旗、民的限制。除清初一度不允许五城御史审理单旗案件外,清代京师司法管辖并无严格的旗民之别。[35]

五城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只能是京城及相邻郊区的徒(不包括徒)以下案件,徒以上案件以及疑罪、罪与非罪或罪名不能确定案件,可以预审拟定,皆上送刑部审理。五城御史的职责主要为一般的旗民钱、宅争讼,京城稽察,治安巡防,教化宣传等;《大清律例》卷三九“有司决囚等第”规定:

五城及提督衙门审理案件,除杖、笞等轻罪,仍照旧例自行完结;若词讼内所控情节介在疑似及关系罪名出入,非笞、杖所能完结者,俱送刑部审拟,不得率行自结。[36]

又《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条,嘉庆十八年定例亦有是项内容:

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户婚、田土、钱债细事,并拿获窃盗、斗殴、赌博以及一切寻常讼案,审明罪止枷杖笞责者,照例自行完结,其旗、民词讼,各衙门均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www.daowen.com)

内城及京畿相邻区域的尸检、勘验现场等也在五城的管辖职责之下,如光绪朝《清会典》卷六九《都察院》明确规定:

分辖五城十坊之境而平其狱讼,诘其盗窃;人命案件,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十坊副指挥、吏目踏勘,即准拿犯审解;其余词讼皆巡城御史听断。杖罪以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部按拟;月吉各率其乡约而宣教条,掌凡赈恤之政令;凡五城街道、沟渠、栅栏、房舍则会街道厅以稽察。

又刑部纂修《大清律例》卷三七亦载:

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步军校呈报步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

五城每城设仵作1名,另有额外学习仵作1人。“五城十坊之境”除“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外,其余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37]外城和城外城属区本就是五城的管辖区属,该地发生命案,自然全由五城所属兵马司指挥相验。

纵览清代五城的审判权力,有扩大之势。随着清代司法制度的完善,五城对于京城讼诉,不分旗民,笞杖以下均可审结,徒以上则送刑部审理。其司法审判权限与步军统领衙门渐相竞合,涉及皇族人员的案件,五城察院必须送刑部同时咨宗人府。涉及内务府所属人员的案件,徒以下送内务府审理,徒以上案件则送刑部审理,同时咨照内务府。[38]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五城司坊官的权力主要在外城和城外邻近区域,但五城御史对京城内外均有权稽察,并可以接受内城词讼。《清史稿·文庆传》:“薛执中者,甘肃河州人,以符咒惑众。至京师,藉术医病,朝贵多与往来。遂妄议时政,谈休咎,行踨诡秘,为巡城御史曹楙坚捕治,中外大臣牵连被谴者众。文庆曾延治病,文宗斥其身为步军统领,不能立时捕究,有乖职守,褫职。”此事发生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按薛执中“至京师,藉术医病”,所接触的人员多朝贵,且文宗斥步军统领文庆“有乖职守”等情况分析,此事应当发生在内城。这可能是五城御史在内城捕治的案例。清末宪政改革以后,五城及司坊官递变为专司捕盗的治安机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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