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企业中妨害业务罪的必要性及解决路径

中国企业中妨害业务罪的必要性及解决路径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疫情期间,我们都切身感受到了这种非公务的业务行为的重要性。因此,设置一个与妨害公务罪对应的妨害业务罪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如果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不进行限制,就会导致刑法解释方法上坚守的同类解释规则等底线瓦解,从而带来解释结论上的不确定性。”[34]这种解释论上的不确定极容易走向类推解释,“值得重申的是,增设妨害业务罪的理由明显存在于对类推的警惕”[35]。

中国企业中妨害业务罪的必要性及解决路径

1.符合时代的发展。传统意义上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的是公权力的推动和保障,因此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公权力的刑法保护,尤其是通过刑法对侵害公务的行为进行打击,体现为刑法中形形色色的各类直接或间接保护公务行为的罪名,例如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然后,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日益向以私权力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转变。我们今天的生活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类企业、团体甚至是个人业务行为的影响,这些正当的业务行为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可以说已经重要到了值得用刑法进行保护的地步。在疫情期间,我们都切身感受到了这种非公务的业务行为的重要性。疫情期间,我们正常的生活补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大物流和快递公司,青少年的日常教育有赖各类线上平台,就连防疫工作本身也需要大量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的参与,这些行为都无法纳入传统的刑法保护中,但其重要程度并不亚于公务行为,完全值得通过刑法进行保护。

2.符合我国刑法的传统。我国刑法虽然传统上比较重视对公务的保护,但也并非不保护普通的业务活动,许多涉及公务类的犯罪都有对应的非公务类犯罪。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因此,设置一个与妨害公务罪对应的妨害业务罪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www.daowen.com)

3.有利于解决司法难题。前文所属的三种类型的案例,在司法实践当中都被认为具有刑事可罚性,但在罪名的选择上遇到了难以解决的困难,此时就不得不通过类推解释来入罪。例如,对于恶意刷单的行为,有些地方是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认定的,然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当中同类解释的原理,“其他方法”应当是与“毁坏”“残害”类似的行为而不可能泛指一切行为,再结合罪名当中的“破坏”来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行为应当是采用有形的物理力进行破坏的行为,显然不能包括诡计和欺骗。“如果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不进行限制,就会导致刑法解释方法上坚守的同类解释规则等底线瓦解,从而带来解释结论上的不确定性。”[34]这种解释论上的不确定极容易走向类推解释,“值得重申的是,增设妨害业务罪的理由明显存在于对类推的警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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