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开始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增设妨害业务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出现了一些传统罪名和理论无法应对的案件。张明楷教授将这类案件概括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表现为利用威力妨害业务,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阻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二种类型表现为使用诡计妨害业务,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网络上的恶意注册或恶意干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种类型表现为利用电子计算机妨害业务,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恶意刷单的行为。[31]这些行为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的确难以规制。第一类行为由于阻碍的对象不是公务行为因此无法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没有出现轻伤以上的后果,又不属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则现行刑法的确难以处罚。第二类行为没有任何暴力因素,纯粹使用诡计来干扰他人的经营活动,在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也很难规制。第三类行为当中由于涉及的计算机系统并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加之并没有破坏信息系统的行为,因此无法以计算机类的犯罪处罚。
这类行为在日本被规定为妨害业务类犯罪,《日本刑法典》第233条后半段(诡计妨害业务罪)规定,散布虚伪的传言或者使用诡计,妨害他人业务的,处3年以下的惩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234条(威力妨害业务罪)规定,使用威力妨害他人的业务的,依照前条规定处理。另外,在日本《刑法部分改正法》中规定了损坏电子计算机等妨害业务罪,如果损坏供他人业务上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或者供其使用的电磁记录,或者向供他人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中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电子计算机不能按照使用目的运行或者违反使用目的运行,因而妨害了他人业务的,处5年以下惩役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除此之外,日本的《轻犯罪法》第31条规定,妨碍他人进行工作业务,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处拘役或罚款。
韩国也有类似规定,《韩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欺骗方法,妨害他人信用的,处5年以下劳役或者100万元以下罚金。”第314条规定:“以前条的方法或者暴力,妨害他人业务的,处5年以下劳役或者100万元以下罚金。”(www.daowen.com)
依据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前文所述的几种类型的案件都属于妨害业务类的犯罪,处理上没有任何的障碍。事实上,日本的妨害业务罪规制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私人的业务行为,即便是妨害公务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妨害业务罪。关于公务是否属于妨碍业务罪的保护对象在日本刑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目前来看持肯定说的占据主流[32],判例也支持这种观点[33]。但这种妨害不能是暴力或暴力胁迫,否则便构成了《日本刑法典》第95条所规定的妨害公务执行罪,因此要求针对公务行为的妨害仅限诡计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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