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犯罪分层路径:强迫类犯罪追踪

中国犯罪分层路径:强迫类犯罪追踪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作为仅次于生命、身体的个人重要法益,是各国受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文明的社会环境下,对于那些侵犯私人自由的行为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相对于刑罚的处罚而言,治安处罚对于违法犯罪人的震慑力度是不够的,导致了不法行为的成本过低。如果规定了强迫类的犯罪,那么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中国犯罪分层路径:强迫类犯罪追踪

本章之前已经提到,无论是强制罪还是胁迫罪,其保护的法益都是“意志决定自由”,而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不足以规制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强制与胁迫行为,对于许多侵害“意志决定自由”的行为听之任之,这显然是刑事法律体系的漏洞。尤其是其中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以逃脱刑罚手段的调整,这显然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结构调整的“严而不厉”的基本方向。因此,应当考虑将强迫类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进行处罚。

1.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自由作为仅次于生命、身体的个人重要法益,是各国受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文明的社会环境下,对于那些侵犯私人自由的行为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而且越是强调尊重个人、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刑法也会越重视对于其公民个人自由的保护。我国刑法当中比较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规定了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但却没有规定侵害公民意志自由的犯罪,这就导致我国刑法在保障公民意志自由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使得对公民自由的保护不完整,这需要通过增设相应的罪名才能将这一短板补上,以便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实现自由保护的全覆盖。

2.有利于完善不法行为的处罚结构。在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之后,我国目前的违法制裁体系为“治安处罚-刑罚”的二元制裁体系,原来由劳动教养制度处罚的行为,现在只能由治安处罚代替。然而这种处罚力度显而易见是不足的。相对于刑罚的处罚而言,治安处罚对于违法犯罪人的震慑力度是不够的,导致了不法行为的成本过低。虽然刑法当中对于一些特殊的强迫行为有所规定,但这些罪名都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并且往往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否则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意志自由。而对公民意志自由为数不多的保护也基本都局限于治安处罚中,力度又明显不足,因此在刑法中增设保护公民意志自由的微罪是较为合适的。(www.daowen.com)

3.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处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如果强迫他人从事某种犯罪行为,尚可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处理,但如果是强迫他人从事某种合法行为处理起来便于法无据,甚至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规制都比较困难。虽然被强迫者从事的是合法行为,但一方面违反了其本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其他危害,例如强迫他人撤诉的。如果规定了强迫类的犯罪,那么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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