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是犯罪圈较小,入罪门槛较高,刑罚较为严厉,也即通常所说的“厉而不严”。此现象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比如一些暴力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国外的刑法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结构,入罪门槛低,许多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注重从细节上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这种刑法结构相较于国外而言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在于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较少,更加节省司法资源。但弊端在于,会有很多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和惩戒,可能会使违法行为逐渐发展成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增设暴行罪。
第一,增设暴行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以被害人遭受到严重损害与否作为情节轻微或严重的评判标准。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受到严重危害则认为是情节严重或恶劣,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则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的行为即不被认为是犯罪。这种以结果倒推行为的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应当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本身的情节作为客观的判断标准来进行评价,特别是对于暴力犯罪这种典型的自然犯来说,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一个暴力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依然属于暴力行为,具有刑事的可罚性。布莱克斯通就认为“法律未对暴力划分等级,因此严禁哪怕是最轻微、最微不足道的暴力侵害。每个人的人身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无权以最微弱的方式触及他人”[21]。只有当轻微的暴力行为被禁止之后,才有可能更好地杜绝严重暴力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规制暴力行为,从而达到更好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第二,增设暴行罪有利于适应新时期的生活方式。当前,我国已经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转化为初步工业化的国家,城市和城市人口已经在我国占据多数。“打人不入刑越来越不适合城市生活。城市生活里彼此是陌生的,如果不把这种情况作为犯罪,它会少一个门槛,一个防止其他重罪的门槛。因为一般的拉扯、打人可能是更重犯罪的表现和预演。”[22]我国的主要矛盾也由过去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样,我们的《刑法》也不能仅仅满足于保障人民免受严重暴力行为的侵害,而应当顺应人民群众对于更加美好生活的要求,保障人民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的侵害。暴行罪的设置就可以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www.daowen.com)
第三,增设暴行罪顺应我国《刑法》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化。我国传统的刑法结构是“厉而不严”,犯罪圈虽然较小但起刑点较高,从现在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这种刑法结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严重冲突虽然仍然存在,但更多的是较为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科技和生产方式的进步,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这些风险和问题并不十分严重但却十分频繁的发生,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的暴力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对于这些问题仅仅通过行政法规进行约束和惩罚显然已经不够。在新的形势面前《刑法》必须有所作为,改变原有的结构,扩大犯罪圈,实施犯罪分层是一个较为理想的应对办法,而增设暴行罪则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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