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暴行伤害现象屡见不鲜,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却并没有关于暴行罪的相关规定。传统刑法中的伤害不仅要求“伤害行为”,还要求较为严重的“伤害结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而暴行违法行为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而无法对其定罪量刑,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甚至纵容了暴行违法行为。暴行罪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而我国在关于暴行的刑法规定上有一定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借鉴他国的经验,把暴行纳入微罪范畴。
1.日本。《日本刑法典》第208条对暴行罪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惩役、3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16]
日本的暴行罪当中所规定的暴行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有形的物理性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捆绑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伤害行为,也包括用电刺激、光刺激、噪声刺激等对人体进行的伤害行为。然而语言侮辱、心理恐吓等行为则不被认为是暴行罪的行为方式。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如果造成了伤害后果则会被认定为第204条的伤害罪。
我国《刑法》可以借鉴之处在于,增设暴行罪于刑法典之中,并将其规定为行为犯,这样故意伤害罪就相当于暴行罪的结果犯,两罪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2.美国。美国的刑法将伤害罪规定为三种,分别是试图伤害、殴打和重伤三种行为。其中,试图伤害和殴打都属于轻罪,重伤属于重罪。试图伤害和殴打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实行了物理行为,试图伤害主要是指心理上的准备、试图的思想,而殴打则是具体付诸了行动,有实际的物理力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上。殴打和重伤的区分点在于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前者是有殴打的行为而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后者则是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17](www.daowen.com)
据此比较分析,我们所说的暴行罪应当对应美国的殴打行为,即有殴打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伤害结果的行为。
3.英国。在英国刑法中有两个常见的罪名分别是普通威胁罪(assault)和殴打罪(battery),其在英国刑法的伤害罪中占据重要地位。但这两个罪名的含义是不同的,“有时‘威胁’一词在制定法中表示‘威胁与殴打’,而在另外一些场合这两个词都被使用。这是制定法用语中的混乱之处”[18]。普通威胁罪不要求身体的实质接触,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即可,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轻率,而殴打罪则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实质的身体接触,有具体的殴打动作作用于被害人身体之上,但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即只要有殴打行为即可入罪。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自己的行为力使受害人受伤也可以借助工具、他人之力使被害人遭受伤害,其入罪范围较宽。
4.其他国家。《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26条规定:“(1)殴打他人未造成身体或健康损害的,处拘役或罚金刑。此犯罪告诉乃论。”[19]
《意大利刑法典》第581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如果造成身体的或者精神的病患,经被害人告诉,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或者309欧元以下罚金。”[20]由此可见,意大利刑法中也将暴行罪规定为亲告罪,并规定其刑罚为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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