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建立起犯罪分层制度的国家中,立法的模式无非两种,一种是在刑法典中对犯罪分层的相关内容做统一的规定,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将某一层次的犯罪单独拿出来制定单行刑法,例如日本的《轻犯罪法》。前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同一部刑法当中对不同层次的犯罪进行规定,使得不同层次之间的衔接更为紧密,整个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和协调;后一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不囿于篇幅限制,对相关制度做详尽、集中的规定,便于操作,易于查询。
笔者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将两种立法模式综合运用。具体来说就是对微罪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进行规定,将我国刑法当中现有的微罪抽离出来与未来增设的微罪统一规定在微罪法中,既规定实体内容,也规定程序内容。对于其他层次的犯罪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只在总则部分作统一规定即可,无需单独立法。当微罪法与现行刑法的规定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以微罪法为准。理由如下:
1.对现行刑法的冲击最小。依据笔者的划分标准,现行刑法当中典型的微罪只有3个,虽然目前的数量较少,但未来这一层次的犯罪数量必然会增加,也完全应当增加。而轻罪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数量较大,如果将其抽出作为单行刑法进行规定,则会导致现行刑法的篇幅大幅缩水,造成巨大的冲击,也会对我国现行的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造成巨大的影响,虽然“轻罪的处罚范围应当要广得多,轻犯罪法的条文总数、罪名总数远超刑法典是完全正常的”[30],但这样做的可行性较低,至少在现阶段难以实现,所以从务实的角度来说,对微罪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进行规定,对现行刑法冲击最小,最具有可行性。
2.其他层次的犯罪不需要单独立法。前文提到,由于轻罪所占比例较大,将其以单行刑法方式独立出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系冲击过大,所以不需要单独立法。另一方面,中等程度的犯罪本就无需特殊对待,只要按现行规定处理即可,也无需单独立法。此外,对重罪而言,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已经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从管辖级别上、审判程序上、审理期限上等都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有所区别,最多只需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之上进行微调即可,也无需进行单独立法。因此,需要通过单行刑法方式进行单独立法的,只有微罪一种。
3.适应未来我国的立法趋势。近些年的刑事立法已经体现出了不同以往的特征。“原本朝着古典主义目标挺进的刑法观后来有所调整——通过多个修正案,刑法成为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刑法主观主义的某些特征开始展现:立法上致力于经验判断和甄别、处罚危险个体,而非客观主义的保守思考;从重视法益实害转向法益危险,在增设新罪时放弃了原则上规定结果犯和侵害保护个人法益的立法模式;立法者雄心勃勃,立法趋于活跃化,在废除劳动教养之后,将大量之前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行为犯罪化。”[31]从种种表现来看,未来我国总体的立法趋势是犯罪化和轻刑化,大量轻微罪名将会出现。从目前已有的罪名来看,延续现有的微罪立法趋势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将微罪独立立法,符合未来我国的总体刑事立法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犯罪分层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当是: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对微罪进行规定,其余的犯罪层次在现行刑法基础之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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