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的简易程序当中也体现出了犯罪分层的思想,对轻罪、重罪有着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很明显,这里是以3年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划分,这也是笔者建议以3年作为我国轻罪标准的理由之一。简易程序的简易体现在方方面面,其不受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一般规定限制,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必须保证。简易程序的审限明显短于一般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刑事速裁程序(www.daowen.com)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的基础之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原来试点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速裁程序纳入了《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定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最后应当当庭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速裁程序一般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实践中,速裁程序最快从案发到判决仅48小时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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