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分层下的中国犯罪处罚范围

犯罪分层下的中国犯罪处罚范围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应当将犯罪分层制度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结合起来讨论,这样才会使得我们的讨论更有针对性。基于这样的规定,微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就没有理由作为犯罪处理。中罪的严重程度要高于轻罪,因此应当处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范围也要宽于轻罪,所以应当对犯罪中止进行处罚。

犯罪分层下的中国犯罪处罚范围

上述的三种模式虽然是关于预备犯的处罚模式,但也可以推而广之,适用于所有的未完成形态,但由于三种不同的未完成形态的法益侵害性不同,自身特点不同,所以并不能完全搞一刀切式的划分,还是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来确定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犯罪分层制度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结合起来讨论,这样才会使得我们的讨论更有针对性。

依据笔者的设计,我国的犯罪分为四层:微罪(法定刑最高刑为拘役)、轻罪(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中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重罪(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四个层次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应当是不同的:微罪不处罚任何犯罪未完成形态;轻罪只处罚犯罪未遂;中罪处罚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实行阶段);重罪处罚所有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理由如下:

1.微罪不处罚任何犯罪未完成形态。理由很简单,因为其本身就已经是很轻微的犯罪了,其犯罪未完成形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则更为轻微。我国《刑法》当中也有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这样的规定,微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就没有理由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刑法》当中3个典型的微罪: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危险驾驶罪我们一般认为属于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刑法理论认为本来就没有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空间,自然不用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其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过低,认定困难较大,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生活常识的角度出发,我们也无法接受对这类行为追究其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对一个喝醉酒准备开车的人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预备刑事责任,在一般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虽然目前我国《刑法》当中典型的微罪只有这3个,但从总体的立法趋势来看,未来这种类型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因此确定对微罪不处罚任何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原则是有现实意义的。

2.轻罪只处罚犯罪未遂,不处罚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基于上述的逻辑,由于轻罪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微罪,所以其犯罪未完成形态对法益产生的侵害性也要高于微罪,所以对其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完全不予处理,至少应当处理其中法益侵害性最大的一种形态。犯罪预备,由于未进入到实行阶段,因此法益侵害性最低,不应当予以处罚;犯罪中止中虽然有部分已经进入到实行阶段,但由于其属于主动放弃犯罪,又没有产生既遂的结果,法益侵害性也较低,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罚;而犯罪未遂已经进入到了实行阶段,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犯罪既遂的结果,体现了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其实行行为也对法益产生了较强的侵害性,因此应当进行处罚。(www.daowen.com)

3.中罪只处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不处罚犯罪预备。中罪的严重程度要高于轻罪,因此应当处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范围也要宽于轻罪,所以应当对犯罪中止进行处罚。但在处罚时应当侧重对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进行处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笔者认为没有认定为犯罪的必要性,可以作为无罪处理。

4.重罪处罚所有的未完成形态。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最高,哪怕是其未完成形态,对法益的侵害性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处罚,这也符合我国现在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所追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一般也都集中于重罪,如果再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这一做法加以确认,也将有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严重犯罪的未遂之所以可罚,是因为在该场合,直接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一方面可能动摇公众的法律安全感;另一方面,从一般预防的理由看,即使是中等程度的犯罪,也有必要对其未遂行为以刑罚相威慑,这类犯罪的危险性颇大。”[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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